APP下载

时空双维度视野下元宇宙的本质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2023-10-25张锦超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10期
关键词:宇宙数字化数字

张锦超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元宇宙是近年来数字科技发展的热门话题。元宇宙是整合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数字孪生、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元宇宙是把数字化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密切融合的虚拟社会形态。在元宇宙中,用户可以进行各种活动,如学习、娱乐和商业活动等。2021年3月10日,沙盒游戏平台Roblox作为第一个将“元宇宙”概念写进招股书的公司,成功登陆纽交所,上市首日市值突破400亿美元,引爆了科技和资本圈。2021年10月,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宣布,将把母公司更名为Meta,并希望人们将其视为“元宇宙公司”,暗示了Facebook对元宇宙的雄心[1]。实际上,自2020年以来,除了Facebook,微软、谷歌、华为、腾讯、字节跳动、HTC、英伟达等科技巨头均纷纷展开了对元宇宙相关领域的探索[2]。元宇宙是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概念,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存在诸多不确定性[3]。为了认清元宇宙的本质属性,有必要梳理各方对元宇宙的认识,深入分析元宇宙的本质特征以及元宇宙本身所隐藏的法律风险,提出应对元宇宙法律风险的规制措施。

1 元宇宙的概念形成与发展演变

元宇宙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美国作家尼尔·斯蒂芬森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数字世界——“元界”。现实世界中的人在“元界”中都有一个虚拟分身,人们通过控制这个虚拟分身来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4]。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指出,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以及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通过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5]。

目前关于“元宇宙”尚未有公认的概念,主要由科技巨头企业或学术领域专家进行定义。通过研究并吸收其核心理念,笔者认为元宇宙是指由数字信息技术驱动构建形成的具有经济社会属性、虚拟现实交融的生态世界。根据空间范畴、时空维度、关键技术、虚实交互等方面的演进程度,元宇宙的发展演变可依次划分为数字创生、数字仿生、虚拟镜生、虚实共生4个阶段,如表1所示。随着各阶段关键技术在底层支撑、微观脑科学、宏观物理学的持续创新突破,分散的应用汇聚成场景、独立的场景集成社会、分离的社会融合成生态,最终形成元宇宙[6]。

表1 元宇宙发展演变的4个阶段

2 时空之维:理解元宇宙的关键维度

2.1 时间与空间的对话

吉登斯认为现代性动力机制派生于时间和空间的分离和它们在形式上的重新组合,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社会生活有着准确的时间—空间,而时空的分离导致了社会体系的抽离,通过旧有知识和新知识的不断输入,产生持续影响的个人和群体行动对社会关系不断进行反思性调整[7]。具象为某种社会经济活动或文化行为的现象,与其单纯地说是一种在人类历史中已不能被再做进一步化约的或作为某种具有永恒意义的社会物质成分的组成部分,倒不如说它其实是一种物质与社会的具有时间性特性及其作用于该空间性特性所产生出来的某种相互作用并逐渐发生演变的复杂系统。曼纽尔·卡斯特也提出了另一个同样的看法,即“空间与时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维度”[8]。鲍曼同时也认为,当时间概念与空间理论已经逐渐地从整个的现实生活领域和具体实践理论范畴中分离出来时,人们实际上都已能够从彼此中完全相互分离,彼此独立[9]。

时空既是社会产品的构成性要素,也是社会自我制造的产物,因而有着强烈的社会属性。首先,数字网络空间的出现赋予了空间社会化以全新的现实基础,而空间变化又蕴含传统社会关系向空间信息社会关系的转变。其次,空间观念是影响社会生活的重要变量,是网络数字空间新的价值载体。个体总是通过运用自己的空间观念在特定的空间场合中完成社会实践。最后,元宇宙空间直接参与信息网络社会的形成,对信息的管理、占有进行分配。元宇宙的实质是时间性、空间性与社会性相互整合的过程,即作为主体的人在数字空间进行信息传递、沟通、学习、生产等的全新生活模式[10]。元宇宙是网络社会演进的一个体现正在深入变革现有的社会架构和社会运作行为,促使生活空间的转型和分化,个人生存的空间情境逐步由较为闭塞固定的态势向开放多元的态势转变[11]。

2.2 元宇宙的时空属性

元宇宙是映射现实世界生活场景的虚拟空间,它可以把人类生活场景的方方面面映射进数字世界。将现实世界中的生活场景、事物和人们的交互行为等数字化,并让用户在其中进行各种活动。对于时间性而言,元宇宙中的“沉浸感”,不仅指数字世界对现实世界的高度复制和映射,更指元宇宙会极大地提升人对各个事物及活动的体验感,且可以激发更多的内容创作[12]。元宇宙允许人们利用数字形象进行各种活动,并与其他用户进行交互。通过元宇宙中的虚拟社交平台、游戏和其他应用程序,人们可以探索新的数字生态系统,与其他人分享他们的经历。对于空间性而言,元宇宙的创作者经济层包含了实现元宇宙生态及面貌所需要的要素。各种引擎和平台的搭建,使得不会代码的创作者也可以在数字世界中进行创作。市场上为工程师设计的各种平台和软件,可以帮助工程师更高效地完成工作。平台提供整套集成工具,使人人都有机会创作出自己的内容并且分享出去。加密货币的发展又保证了创作者可以将内容变现,以激励更多的人参与。空间计算是实现元宇宙世界与现实世界无缝切换的关键技术,空间计算让人类创造并进入虚拟的3D空间成为可能。

3 时空剥夺:元宇宙的法律风险挑战

3.1 元宇宙网络结构的分散性与社会治理的中心化之间的矛盾

社会本质形态是一群人自愿基于自身追求或公共经济利益共同结成的相对平等统一的国际合作共同体,人们要在一个社会共同体框架中共生共存,社会主体公共文化利益价值的有效实现共享与利益增进应是促进社会法律秩序安定有序的重要根本利益指向[13]。

传统社会治理方式有着明显的中心化特征,通常由政府或其他组织机构来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元宇宙具有去中心化的网络结构,用户互相连接形成一个分散体系,这使得传统的中心化治理方式无法直接适用于元宇宙空间。在元宇宙中,用户可以自由平等地参与其中。因此,任何试图对其进行中心化控制的行为都可能遭到抵制。如果完全无视元宇宙网络结构的分散性,仅仅采取中心化管理模式,可能会导致用户产生反感并失去用户的信任,降低社会治理效果。因此,如何在分散化网络结构中实现有效社会治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大型利益集团也在不断努力并试图在现代社会系统中,构建“以己为中心”的庞大社会网络和利益链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可能导致个体权利和集团利益矛盾迭生。在元宇宙与虚拟网络空间环境中也同样存在此种困扰,网络空间利益共同体的利益维护能力常常容易因为受到各种形式的机会主义支配而大幅受损,如资本的操纵、身份盗窃与诈骗、知识产权侵犯、所有权纠纷以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等[14]。

在现代元宇宙空间安全治理中,如何协调处理空间去中心化现象所带来的时空利益纠纷,以及空间如何才能实现人类多元时空利益关系的空间异质性统一与人类元宇宙空间秩序利益问题的社会公共性协调共存,已经日渐成为当今信息时代元宇宙空间治理所需进一步探讨实践的两个重要议题[15]。

3.2 元宇宙法律风险的叠变性与社会系统的脆弱性之间的矛盾

与传统社会不同,元宇宙空间中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明确,法律体系也存在不确定性,这使得元宇宙法律风险具有叠变性,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和复杂程度,给社会系统带来巨大的脆弱性。

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元宇宙作为数字化的社交空间迅速崛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其开展各种活动。然而,现实世界与元宇宙空间之间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一旦出现风险或危机,便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进行治理。风险社会时代的到来,使得当前社会危机治理机制亟须将现实世界与元宇宙空间进行双向风险治理来主动适应社会环境变迁[16]。现实世界与元宇宙空间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因此需要采纳综合性、整体性、全局性治理思维[17]。当前网络技术安全体系并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安全威胁与迭变的社会环境。

首先,对元宇宙空间管理,立法的参与程度不够高,至今还未建立较为完善、系统的元宇宙立法规范,只依赖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门法,尚未建立数据财产权处理、算法偏见、计算能力缺失等规则。其次,风险社会管理的制度体系还不甚健全,目前我国的风险社会管理多忽视了对风险问题的事前预防管理和风险化解机制,元宇宙的社会正义问题值得关注[18]。再次,当前我国网络风险的社会管理也始终没有演变为国家长效机制的一种公共行为[19]。最后,网络风险评估管理技术还没有实现有效更新换代,大数据分析、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系统等各类新型的尖端技术,在网络社会风险治理、大规模城市治理与基层治理过程中仍没有得到充分运用[20]。

3.3 元宇宙空间权力中心化与社会治理公正性之间的矛盾

元宇宙作为数字化的社交场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元宇宙空间成为人们进行社交、数字经济活动等的新空间。然而,在元宇宙空间中,权力中心化和社会治理公正性之间的矛盾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这种不平等不仅仅存在于数字领域,还涉及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资源分配和权力结构。在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和虚拟身份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而这些资源的分配往往是由管理者、权限机制和市场力量等因素决定的,而非真正的公平竞争。元宇宙空间由少数几家大公司掌控,这些公司拥有庞大的资源和技术支持,通过加密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元宇宙空间的控制。这种权力的中心化使得参与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小型企业、个人用户等弱势群体,导致元宇宙空间缺乏公正性。此外,不同人群之间的社交网络和社会关系也会影响到他们在元宇宙中的生存和发展。一些精英群体可能通过自己的社交资源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权利,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的优势地位,而其他人则可能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

网络上显性平等的背后隐藏的是时空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网络上的显性平等是指所有用户在网络上拥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利,可以自由获取和分享信息。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各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资源分配方面。从丰富的元宇宙空间数字化社会生活的体验角度审视,个人要想切实获得并占据空间资源,必须首先遵守该空间的特定场域规则。也正是因为这种空间场域规则,社会个体所占据的空间资源才和自身的所有社会关系资源相对应[21]。这些场域规则对于个体来说非常重要,其决定着个人在元宇宙中所占据的位置和角色。比如,在某些游戏中,个人必须遵守游戏规则才能获得更高的等级和更多的游戏币;在社交媒体中,个人必须遵守社交礼仪和规范才能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所有这些规则都形成了一种竞争机制,决定谁能够在元宇宙中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影响力。然而,社会中的精英群体往往会突破社会规则的束缚,使得那些自己无法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的群体难以保障个人权利。

4 元宇宙风险治理的因应策略

4.1 整体之维:维护元宇宙空间的公平正义

网络社会问题的复杂程度正在呼唤新型社会治理观,破解当今网络时代存在的网络社会症结需要进一步注重顶层设计,注重网络治理方式的整体性,需要让不同类型治理主体全面参与治理,重构现代社会网络治理生态体系以及统筹整合网络各类有效治理机制资源。同时,在政策层面也需要不断创新,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需求变化,为网络社会治理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和治理机制保障。

首先,网络社会下的社会整体性和治理复杂性需要通过重塑政府主体与现实社会参与者的角色关系来应对,强化现有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机构等其他网络主体之间的交叉合作,实现不同活动主体关系的动态嵌入及耦合,构建新型治理网络结构以全面增强社会治理整体合力效应[22]。其次,网络社会体系的整体有效性和治理科学性需要通过充分整合分散于经济社会各主体中的资源,构建资源网络体系以切实增强社会资源效力,保障社会治理体系安全有效健康运行。最后,解决网络社会整体性问题需要依托治理网络建设形成政策合力,协调网络环境中各行为主体开展整体治理行动,增进各方治理行为耦合性与系统性,基于资源网络效力对各种跨局域、跨部门的复杂网络治问题理进行全面有效整合化解。

4.2 主体之维:保障元宇宙空间的个体权利

空间正义是指保障每个人公平地享有和使用社会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生活资源和信息资源等。在现代社会中,数字化生活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元宇宙这样的数字化场域中,数字个人空间权利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数字个人空间权利实质上是一项社会权利,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具有支配和调控自身时间和空间的权利,不受其他人或规则的限制。具体到元宇宙中,数字个人应当具备选择自己的数字化空间、数字化身份、数字化交往方式等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有助于保障数字个人的隐私权、自由权、安全权等,并在数字个人与其他数字实体的互动过程中维护数字个人的正当权益。同时,数字个人空间权利的实现也需要维护数字个人的治理权利。

在数字化生活中,数字个人应当有权决定自己数字化空间的开放程度、数字化资产的使用方式、数字化社交场景的参与方式,确保个人能够自主掌控自己的数字化生活空间。因此,需要明确空间对个体和集体行为的约束制度以及使用空间场域的时空规则,以有效维持私人空间的时间秩序性,从而达到公众活动秩序和特殊私人生活空间的有机结合[23]。数字化的生活模式,是指一个相对丰富、自由自在的人类精神生活,其内涵并不在于单纯地强调提升人们物质层面生活的能力,更在于强调提升人们精神层面生活的能力。元宇宙数字化生活空间旨在建构重视人类生活、以关注人类日常生活本身为最高目的、以普通人为参与主体的社会化网络场域,进而塑造出更加美好有序的现代生活环境与网络生活状态,实现人们有自身尊严、有生存价值意义的社会生活[24]。

4.3 规则之维:健全元宇宙空间安全机制

元宇宙内的规则与法律体系建设,将直接影响数字生活环境的公正与稳定,并形成行业的有序生态。因此,为了规范元宇宙内的治理活动,制定相应的法规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元宇宙的空间规则制定需要强制手段与诱导手段相结合。强制手段是指通过法律、监管等强有力的手段迫使各方遵守规则,是规范行为的基本方式。诱导手段则包括激励机制、自律机制等,让人们自愿、主动地遵守规则。这两种手段各有优劣,需要综合运用,形成完整、可行的规则机制。因此,元宇宙空间管理法的制定,既要元宇宙中各主体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又要符合其法治准则;这要求我国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其被批准或委任的机构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和流程,实施统一管理,从而充分发挥我国基本法律的综合管理保护功能,形成了行政领导、社会合作、公民参加的元宇宙多层次的统一管理局面[25]。将元宇宙数字空间中的互联网身份识别、互联网信息传播和网络游戏等细化方面的规范引入专业立法,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为依托、专业立法为保障、细分行业中的专业立法和部门规章为辅助的互联网内容管理规范系统。

在互联网治理中,应尤其重视互联网专业机构、互联网公司和网络平台专业力量的充分发挥,重视其在互联网软法制定与执行流程中的角色,积极指导其自治、自律、自管并在各细分行业建立范围适当、架构健全、功能合理的互联网软法制度,为治理构建第一道法治屏障。针对软法执行效力缺失的问题,通过创新完善惩罚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诚信监督系统,提高社会治理主体的违规违约成本;针对软法的质量问题,政府设立了网络软法合法性审核制度,以明确软法审批程序,同时适时更正错误并剔除不合法、不合理内容,以维护软法和硬法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关于互联网等信息服务行业机构的责任定性问题,要重视并指导行业机构依法自治,并明晰不同的行业机构建立行业准则、监督成员自律等自治责任。此外,政府有必要建立并健全软法与硬法转换和互动制度,以推动软法和硬法的内容相互融通,并建立元宇宙数字空间软法、硬法协调的共治系统,以奠定共同治理法治基石[26]。

5 结语

元宇宙作为一个新兴的数字领域,具有数字化、虚拟化、开放性等本质属性,它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虚拟环境,可以让人们在其中进行各种活动、交流和游戏。然而,元宇宙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元宇宙空间环境,需要从整体层面、个体层面、法律层面,维护元宇宙空间的公平正义,保障元宇宙空间的个体权利,健全元宇宙空间安全机制,以确保元宇宙数字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猜你喜欢

宇宙数字化数字
家纺业亟待数字化赋能
宇宙第一群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答数字
这宇宙
数字化制胜
数字看G20
成双成对
宇宙最初的大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