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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产业化之路探析

2023-10-18陈翔刘波

教师博览·科研版 2023年8期
关键词:产业发展科普

陈翔 刘波

[摘 要] 科普产业的提出是在21世纪初,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科普产业化之路尚在进行中。科普产业与文化产业存在相似之处,也有一定差别。本文试图探索出科普产业化的关键要素和推进路径。

[关键词] 科普;科普产业;产业发展;社会团体

一、科普产业与科普事业的思辨

事业和产业永远是一对纠结的概念。就科普而言,其首先是事业。纵观我国产业发展之路,所有产业几乎都脱胎于相应的事业。产业的重要特征就是规模化生产和商业化运作,产业的底层逻辑是让使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交换价值。因此在探究科普产业概念时无法回避以下三个问题:

科普产品或科普服务的使用价值是什么?其使用价值是消费者通过使用科普产品或接受科普服务,掌握科学知识、科学原理、科学方法,进而形成科学思维,提升自身科学素养。因此科普产业的底层逻辑是存在的。但必须认识到,部分科普产品或科普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也就是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但不能因为部分科普产品或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否定科普产业的底层逻辑。

科普产品或服务能否规模化生产?科普产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初的科普仅有服务层,也就是传播科学技术的培训,例如科技馆服务等。之上是产品层,原来的科普产品因为要叠加科学原理、科学知识、科学方法,所以这类产品往往很大、很重、很贵。但随着这些年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普产品开始轻量化。最后是融合层,也就是同时叠加产品和服务。就产品层而言,只要客户需求是明确的,规模化生产是没有障碍的。原来困扰所有服务规模化生产的瓶颈,目前通过标准化工作也得到了解决。

科普产品或服务能否商业化运作?在回答此问题之前就必须理顺公益与商业化运作的关系。商业化与公益本质上并不矛盾,科普产品或科普服务商业化运作需要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与之匹配的社会团体。

综上所述,部分科普事业是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科普产业的。其中有制度性条件,也就是科普产业的实施主体目前可以是社会服务机构和与之匹配的社会团体,未来可以是社会企业。还有就是能够形成有足够社会影响力的科普服务标准。2017年6月12日,全国科普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8)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科普标委会的成立标志着科普服务标准化工作进入常态化、制度化,为科普服务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国家将通过科普事业与科普产业的融合不断提升全民科学素养。

二、科普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异同

科普产业与文化产业的相似之处,就在于都强调内容和传播,且都经历过事业与产业之辩。作为产业一定要有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产业链在价值链的具化体现,也就是价值创造的各个环节上,都有相应的专业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也可以是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产业集群则在某个主导产业的特定领域内,大量相邻、相似、互补的支撑的专业机构在空间上集中,以共通性和互助性相连接而形成的强劲的、持续的协同效应。因此不管从产业链还是产业集群上来看,科普产业与文化产业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文化产业为了解决半公共属性困扰,做了如下的努力:首先是通过大量的生产以提高得失比,也就是平衡失败产品和热销产品;其次是通过集中整合和品牌管理完成企业化经营;再次是通过渠道控制、产品限制和版权保护等手段制造资源的稀缺性;最后是通过明星制、类型化和系列化等手段制造品牌效应。

科普产业与文化产业尽管相似,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主要体现在内容上。科普产业就形式而言可以多样且活泼,传播手段完全可以学习文化产业,但科普产业在内容上却要保持绝对的科学性。

三、一定区域内科普产业的发展逻辑

适合科普产业的一种理论就是长尾理论。就各类产业发展而言,只要找到链主企业,在其周边就能根据价值链集聚起各类市场主体,进而形成集聚效应。科普产业几乎没有链主企业,这是因为其绝大多数尽管贴上科普产业的标签,但更多的是在其他产业中的。科普产业很难找到清晰的链主企业。即使假设科技馆作为链主,其对产业链上的企业影响力是微乎其微的,且几乎无法形成产业集群。

如何在缺乏链主企业的情况下发展科普产业,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正如在科普产业与科普事业的思辨中所提及的,完全可以由社会服务机构或与之匹配的社会团体承担起链主的地位。鉴于社会服务机构相对散、弱、小,社会团体则需要承担起产业发展的重任。为了履行链主职责,结合科普工作内外部环境及自身特点,科普类社会团体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投入。

(一)衔接者

单纯依靠政府、公益性机构、企业的任何一方都难以推进科普产业,同样,缺失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有高质量的科普产业。对政府来说,科普是法定职责,对企业来说科普有公益属性,对公益组织来说科普缺乏清晰的购买服务者。从总体来看,三方存在合作开展科普工作的意愿,但无法形成产业的格局。在此状况下社会团体将扮演衔接者的角色,它比政府更了解市场需要,比企业更了解政府意图和决策流程,比单个公益组织更有资源整合能力。

(二)标准的推动者

以服务为主、以产品为辅的科普产业,如果不标准化,就无法实现规模化生产,也就不可能构成产业。标准化工作是不断追求最佳实践路径的过程。社会团体将成为标准的推动者,它比政府更了解市场需要,比企业更有公信力,比单个公益组织更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

(三)部分知识产权的持有者

知识产权在科普产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科普产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必然要经过产品化、商品化、组织化和规模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贯穿始终,包括品牌、版权、专利等。品牌是为了辨识和传播,版权和专利是为了保护科普工作者的智力成果,也就是为智慧之火浇上利润之油。过往大量的科普工作尽管是面向公众的,但就购买服务而言往往是面向政府的。如果仅是面向政府,科普工作仅仅是事业。只有科普工作的整个闭环是围绕社会公众的、面向消费者的,科普产业才能得以发育。

(四)成就和愉悦感的共同创造者

根据原材料收费的企业是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根据产品收费的企业是商品生产者,根据相处时间收费的企业是体验提供者,根据荣誉感和喜悦感收费的是共同创造者。就科普产业发展而言,以上四种都需要,因为它们在价值链的不同位置。由于科普产业能级目前较低,产业内的相关企业、公益服务机构尚停留在初级产品提供和商品生产上。这就要求社会团体主动依靠业务主管单位,為科普活动的参与者提供荣誉感;同时紧紧拉住更懂消费者的企业,为科普活动参与者提供喜悦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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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翠.探究科普产业生态模型研究[J].营销界,2021(24):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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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福君,任伟宏,张义忠.促进科普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研究[J].科普研究,2013,8(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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