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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自立自强是应对创新竞争之要

2023-10-15张旭波朱明慧曹建飞王夏冰

唯实 2023年9期
关键词:核心技术关键竞争

张旭波 朱明慧 曹建飞 王夏冰

科学技术始终是当今世界战略竞争的核心要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能不能如期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关键看科技自立自强。”科技自立自强的核心要义在于:一方面,关键核心技术为本国创新主体所掌握,而非掌握在他国創新主体手中;另一方面,本国科技创新水平居于相关领域的世界前列,且能够突破他国的技术封锁和技术垄断。中国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自立自强。如果科技不能自立自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那么国家安全、科技安全、产业安全等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无法获得根本性保障。因此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应对战略性创新与竞争、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化解重大战略风险的必然要求。

一、战略性创新与竞争是科技自立自强的主要外因

当前世界正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愈加错综复杂,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加速演变,战略性竞争进一步加剧了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抬头。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战略博弈和竞争的主要战场。发达国家为了保持其在科技创新和国际分工中的先发优势,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技术封锁,并呈现出“技术问题政治化”的倾向,甚至通过各种政策性手段试图减缓他国科技创新的步伐,例如近期发达国家频繁发起针对我国创新型企业的高端芯片限制出口禁令。在各国竞争政策中,以美国的创新与竞争政策最为典型,中、美两国间的科技领域竞争已成为世界的焦点。

2021年6月8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旨在向美国技术、科学和研究领域投资逾2000亿美元,推动相关领域的创新,并通过战略、经济、外交、科技等手段同中国开展竞争。《法案》的核心要点是推动创新以维护美国在新兴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同时围堵并遏制中国的科技进步,争夺未来关键领域科技制高点。

在高度竞争的世界中,科学技术是一种关键的、排他性的国家资产,关系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力。可见,战略性创新与竞争已成为我国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主要外因。

二、美国创新与竞争政策新变化及对我国科技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美国试图通过与盟国、伙伴国和多边组织合作,以国家安全为理由,以人权等价值观为纽带,建立起所谓“志同道合”的国际网络,应对地区和全球挑战,遏制中国发展,最终确保美国在诸如下一代电子信息、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半导体和生物技术等关键领域和新兴技术的创新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对相关产业供应链进行转移和重组。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被认为是美国战略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强调,应当确保在遭遇诸如大流行病、生物威胁、网络攻击、极端天气事件、恐怖主义和地缘政治攻击、大国冲突以及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其他威胁时,仍然能够维持关键工业生产、供应、服务和关键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即弹性供应链。弹性供应链要求,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规划;在供应链受冲击期间,能够维持关键的供应链和供应商网络;能够管控或最小化供应链风险;在冲击期间能够维持关键行业供应链,而且能够尽快从供应链冲击中复苏。基于中国制造业的强大影响力,美国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和费用补贴,鼓励和指导美国企业将供应链移出中国,并推动供应链重组,试图强行改变此前完全由市场驱动的全球产业布局。其核心在于,将关键技术产品的生产移出中国,即供应链的“去中国化”。

关键技术领域的管控和限制。《法案》延续了美国对于保持本国在关键技术领域霸主地位的一贯要求。按照美国的竞争性思维,美国必将继续通过技术管控来保持在关键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法案》要求,美国总统根据《瓦森纳协定》,强力推动将更多的军民两用物品和技术纳入国家安全管制层面,并限制其向中国出口;积极参与欧盟执行《出口管制改革法》,更好地协调美国和欧盟在出口管制方面的政策;美国将探讨建立一个类似于多边出口管制协调委员会的机构,该机构将专门协调美国和欧盟在限制向中国出口敏感技术方面的出口管制政策。同时《法案》在多个具体的关键技术领域针对中国进一步提出相关限制和禁止性政策。如通信领域,明确禁止联邦通信委员会向中国企业发放通信领域的建设许可和运营执照,并且要求实施新的出口管制,对中国电信实体实行出口管制措施等。

利用知识产权手段制裁和限制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始终是科技竞争的利器。《法案》一如既往地抹黑并且污名化中国恶意盗窃知识产权和强制技术转让。美国还将中国政府鼓励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歪曲为纯粹以获取国外先进技术为目的的“策略性海外投资并购”,把中国政府的产业政策片面解读为,中国公司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方式,寻求收购美国公司和其重要的知识产权。以此为由,美国政府对于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施加种种歧视性限制,例如要求更多披露企业相关信息,致使中国企业通过海外投资实现技术转移变得困难重重。

对与中国项目有关的科技人员从事研究进行限制。科技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为人才的竞争。《法案》提出“国外政府人才招聘禁令”,规定“禁止联邦科学机构的有关人员参与到国外政府人才招聘计划项目中”,同时明确了美国科学家若参与中国组织的科研人才计划,将不再获得或者参与美国联邦政府的项目资金。这意味着,在未来任何参与中国人才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将会被明确排除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等的支持之外,难以从事关键领域技术的研发,这是从研发资金角度对美国科学家做出的明确限制。

确保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主导地位。参与和主导国际标准制定是国家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综合竞争力的体现。《法案》指出,随着新兴技术向全球部署发展,美国及其盟友继续参与支持自身技术的标准制定以及未来国际治理至关重要。尤其是美国在新兴技术标准化方面的地位将对美国的经济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在加强标准开发的领导地位方面,明确了技术标准开发的国际机构具有独特的地位,以确保继续保持美国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安全。这会对我国成为国际标准化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和积极贡献者造成一定阻碍。

三、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应对创新竞争挑战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并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作出专门部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国际国内大势、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确保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历史使命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指明了方向。

科技自立自强,需要紧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积极推动自主研发。科技自立自强与自力更生、自主创新是一脉相承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重要抓手,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保证。由于相关技术对外依存度高,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的脱钩以及技术封锁,会对我国相关行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产生不利影响。关键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把科技的命脉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已经刻不容缓。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要瞄准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攻坚克难,加大原创性、引领性、基础性科技投入,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尤其需要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长期战略性攻关,着力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

科技自立自强,需要职能部门做好服务,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在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面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政府要发挥公共服务提供者和宏观管理者的作用,加大对战略性科技领域的指导和引导力度,创建促进科技创新健康发展的规则和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同时避免对科技活动超越职权进行非必要干预。相关行业部门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资源及大数据定期针对相应行业提供技术评估,做好技术分析报告等工作,指导企业、行业的研发与合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收集、研究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在企业遇到技术风险以及发生国际纠纷时,给予及时有效的支撑和保障,加强知识产权海外援助,更好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为科技自立自强保驾护航。

科技自立自强,需要处理好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的关系。人类要破解共同发展难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国际合作和开放共享。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国家都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实现所有前沿科技领域的技术攻关突破。中国在制造业、产业链、市场、物流等方面存在着显著优势,与西方及东南亚等形成了互补。“一带一路”倡议也为应对全球挑战提供了重要方案。因此,中国在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的同时,仍然应当以全球视野、更加开放的态度,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合理管控竞争与冲突,在相关技术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技术交流,推动多元化、多层次、跨领域的科研协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科技自立自强对于维护国家战略利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因而,只有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攻坚克难,面向国家长远发展筑牢科技根基,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基础性、关键性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实现科技的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从而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维护好国家战略利益,走好“中国式现代化”之路。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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