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远离重组家庭虐待的法律探讨
——以曲某某、于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
2023-10-15杜美玲
陆 霜 杜美玲
友谊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双鸭山 155800
一、案例——曲某某、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0 年4 月23 日,居住于黑龙江省建三江垦区某某农场的4 岁女童于某茜,因在随身穿的纸尿裤中排便,引起继母曲某某的不满,曲某某先后多次使用右手拽着于某茜的衣领将其头部使劲撞击洗手间的门框及门板,以致于某茜倒地受伤,之后曲某某因害怕给上夜班的于某茜生父于某某打电话叫其回家,于某某到家后将于某茜送到医院救治。经法医初步鉴定,于某茜因机械性外力作用损伤属重伤二级。
二、我国重组家庭儿童遭受虐待的概况
(一)重组家庭及虐待儿童概述
重组家庭是指父母中至少有一方的孩子与另一方或伴侣没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
虐待儿童是对儿童身体安全、健康成长等权利的侵犯或者剥夺,主要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顾[1]。其中身体虐待是重组家庭中最为常见的虐待方式,主要包括打、骂、踢、踹、打耳光、扯头发、抽打、捆绑、烟烫、针扎、冻饿、过度的体罚等。
(二)我国重组家庭儿童遭受虐待的现状分析
于某茜被继母曲某某残忍虐待殴打致重伤二级案件一经在网上发布,激发起广大网友群众的强烈愤慨,现如今身边频发的虐童事件,让人不寒而栗。我们从小就听着“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唱着“世上只有妈妈好”长大。然而长大后才发现,原来并不是所有父母都是全心保护孩子的天使。全国妇联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有74.1%的儿童曾遭受不同程度的虐待,而其中,父母是最主要的施暴者。
上海一新闻记者依据公开消息整理发现,近些年全国媒体公开报道的10 起虐童案中,受害儿童均出自重组家庭,其中7 名儿童死亡,施暴者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2020 年山西怀仁一名12 岁女孩被继母多次使用钝性外力击打致死;湖北一名14 岁的女孩被继母长期虐待并残忍杀害。
《进化心理学》中通过周密调查和有力数据,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继父继母仍然是儿童虐待的最危险的因素。同时,此书还披露一项数据:和继任父母同住的学龄前儿童,被虐待或被谋杀的危险,至少是和双亲同住的孩子的40 倍,由此可见,再婚家庭中的虐童案有多么高发和严重。
(三)重组家庭儿童遭受虐待的特点
1.受虐待儿童低龄化。因儿童年龄偏低,无法进行有效反抗,在被虐待后出于畏惧心理,不知、不能、不敢向外界求救,即使有知情人发现,也因为各种因素没有报案,导致虐待儿童案难以被发现,从而助长施虐者的嚣张气焰[2]。
2.虐待次数频繁且长期。重组家庭虐待儿童案发均非巧合或偶然,多为长期施暴,有多起案件直到受害儿童被虐待至性命不保,继父母长期持续的暴力虐待行为才被曝光。
3.虐待伤痕隐蔽性强。据研究表明,那些还不能独立活动的儿童身上出现瘀伤或骨折的情况是很少见的,意外出现的擦伤很少出现在保护得很好的脸颊、屁股等部位,一旦在重组家庭中发现儿童身体有这些迹象,需要引起家长的注意,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检查。重组家庭是和外界相对隔离的地方,且虐待儿童造成的伤痕多数在身体不明显部位,多数伤痕不明显,外人仅凭儿童外表很难发现伤痕和虐待痕迹,很难进行干涉,司法机关进行干涉和处罚须是严重的伤害,轻伤的伤痕会导致后期取证困难。
4.生父生母纵容。多起案件中被虐待儿童的亲生父母并未直接虐待孩子,但存在放任、纵容继父母虐待儿童,未履行抚养义务,疏于监管职责。这样的生父或生母,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重组家庭虐待儿童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儿童心智发育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偏低
儿童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生活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差,除了监护、看护等人的保护他们无法进行有效反抗,但现阶段监护、看护的虐待事件仍屡禁不止,儿童在受到虐待后受到威胁,或出于惧怕心理,不敢说出来,不敢向外界求救,这在无形中放纵了不法分子虐待儿童的行为,致使儿童长期受到伤害。
(二)原生家庭影响久远,虐待经历代际复制
重组家庭经济情况不佳、继父母社会地位不高、受教育程度低、家庭破裂、夫妻关系不睦等都是重组家庭儿童受虐待的直接原因,还有就是原生家庭的影响,不少心理学研究予以证实,虐待子女的行为是有代际相传性的,多数实施虐待行为的父母本身在儿童期就有被虐待的经历,童年遭受过虐待经历的父母进行虐待子女的比例为30.5%左右,是没有童年受虐待史的施虐者的6 倍。
(三)重组家庭人格缺陷,儿童转嫁成人怨恨
在一个重组家庭结构中,继父母的心理健康状态是影响儿童对新环境适应的重要因素,许多虐待儿童的继父母心理不太健康,自身存在人格缺陷,例如为人冷漠、敏感、多疑、焦虑或者暴躁冲动等,本身容易冲动,应付生活事件能力有限,当遭受挫折时面对非亲生子女,这些负面心理因素被激发,易将怨恨转嫁到孩子身上,不良情绪会以暴力方式发泄到孩子身上,给孩子带来身心伤害。
(四)传统观念亲情缺失,亲生父母纵容默许
无爱的家庭环境是悲剧的开始,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和孩子建立关系的时间会比建立与配偶之间关系的时间更长。孩子与继父母之间的短暂接触,是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增加双方关系冲突的重要因素。重组家庭缺少家庭应有的和谐氛围,很多再婚夫妻,不同程度上都会存在一些隔阂,家庭氛围不太和谐,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长期亲情缺失,缺少爱的关怀和基本的同理心,对继子女的反感和对年幼孩子淘气时宽容度低,继父母会受“棍棒底下出孝子”“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以“打是疼,骂是爱”为借口,寻找出气筒急于管教进行暴打。在这样的家庭中,继父母没有足够的爱给予重组家庭带过来的子女,再加上亲生父母不称职,对重组家庭继父母虐待儿童行为纵容默许,继父母因此毫无顾忌地虐待孩子。
(五)虐待立法不尽合理,相关规定尚有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明确伤害需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才构成犯罪,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发生偶然性的、致受害人轻微伤害的行为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而儿童处于最脆弱的生长期,即使对于行为人来说是轻微的伤害对儿童也可能是严重损害。且虐待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的才处理,这就需要受害人承担告诉义务和举证责任,很多儿童受到虐待时不知道如何告发或不敢告发,对于尚缺乏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的儿童而言,进行自诉更是困难,且虐待往往具有隐蔽性,所以当虐待行为发生时,外人不易发现,当发现有虐待行为的实施时,往往已经对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甚至出现死亡的结果。自诉需要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儿童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诉讼能力,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不愿意提起刑事自诉,由此看显然没有操作的可能性。
虽然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制虐待儿童行为,但由于这些规定和举措还缺少针对性,因此防止儿童虐待的有效性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四、重组家庭虐待行为对儿童的危害分析
(一)身体伤害
重组家庭虐待行为使儿童身体受到伤害,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对儿童采取的人身暴力,会给儿童身体上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摧残儿童的身体,很有可能不断升级,破坏儿童免疫力甚至导致残疾或死亡,威胁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儿童的生长发育和智力水平。在某些虐待儿童案件中,施暴者会采取囚禁、禁闭等手段,还有在上文中提到的殴打儿童、用刀砍伤儿童等行为,对儿童身体上的伤害,正是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
(二)情感伤害
重组家庭虐待行为使儿童受到惊吓,情绪时刻处于警惕和高涨状态,极不稳定,不良情绪明显。著名心理学家弗莎姆等人认为:对情感的自我认知是健康成长的基础,当孩子被责备或拒绝的时候,会将家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认为是自己做错了,会导致情感紊乱,尤其是重组家庭的孩子,因家庭的特殊性,他们已经在原生家庭破裂时遭受过了一次创伤,面对重组的新家庭中出现的问题,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迎合父母的需求,而忽略自己的情感需要。他们开始认为自己对事物存在负面影响,自我意识特别低,畸形的情感认知,会让孩子逐渐失去自我认知,会轻易把自己看作一个没有价值的人、低身份的人,并且试图用这种错误的认知将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合理化,继而进一步加强他们的无价值感,容易陷入自我怀疑,变成低自尊、讨好型人格。
(三)心理伤害
重组家庭虐待行为使儿童心理受到摧残,扭曲儿童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严重的可能会导致精神类疾病,甚至出现报复社会的行为。重组家庭的儿童相比原生家庭的儿童心理更加敏感、孤独、脆弱,他们害怕被人瞧不起,缺乏倾诉对象。每一个经受过暴力虐待的孩子,他们都会将这一部分被虐待的记忆永远留在心里,不会对人启齿,但也绝对不会忘记,这对他们一生来说都是非常严重的心理阴影,而且会代际相传,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数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
(四)社交伤害
重组家庭虐待行为使儿童陷入信任危机,他们很难相信其他成人,甚至不相信同龄的儿童,缺乏人际信任和社交能力,在与人相处中如履薄冰,特别害怕失去朋友,但却在交友中抱有戒防心理,无法掌握社交距离。重组家庭遭受虐待的儿童,缺乏社交热情,不能很好地处理人际关系,具有攻击性的儿童常常表现出更多的敌意,他们会因为攻击行为而失去朋友,而失去朋友的刺激会强化他们的攻击性,在下一次交友中进一步攻击,造成恶性循环,遇到问题会选择训斥或殴打的行为来解决,不服从、咬人、打人或好争论,甚至还会轻易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攻击性的儿童常常表现出缺乏主见和退缩行为,不知用什么方式表达自己的需求,没有成就欲和社交需求。
五、针对我国重组家庭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儿童保护意识
一是要提高儿童的社会辨别力,以符合儿童认知特点的方式,通过游戏、画册、讲故事等方式,让儿童学会如何辨别和判断坏人;二是要教育儿童在遭受虐待时可以采取大声呼喊,发出重重的声响等方式,学会在危急关头如何自救或寻求他人帮助;三是要教育儿童对于已经发生虐待的情况,立即告诉自认为是家中最疼自己的长辈,不要忍气吞声,不害怕施虐者的恐吓。
(二)纠正家长错误认识,改善重组家庭氛围
一是要提醒重组家庭家长改善对儿童的教育方法,从儿童的实际身心发展情况出发,学习科学、正确的教育方法,避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二是要引导重组家庭家长控制自己的情绪,积极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注意改善继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继父母要增强自尊意识,注意自己的言行,在孩子面前树立起榜样;三是要加强对重组家庭的法律宣传教育,明确告知殴打儿童属于违法行为,纵容默许亦是帮助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提高重组家庭的法律意识。
(三)贯彻完善司法体系,加大协作配合力度
一是要严格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妇联、民政、教体、公安、医院等单位,大力宣传普及“强制报告制度”,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虐待儿童行为的主动性,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不让儿童遭受二次伤害。引导社区对重组家庭建立档案,派人定期走访重组家庭和其邻居,定期对儿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着重关注儿童的健康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对重组家庭的夫妻进行不定期的心理辅导,改善重组家庭父母的教育方式,指导重组家庭家长掌握科学教育的方法和技能,加强父母的责任感,引导他们用爱去包容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三是要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改自诉为公诉,扩大受害人直接提起刑事诉讼的范围,司法机关主动介入,提高虐待罪入罪的法定刑,将凡是出于故意或为获得自己的心理满足而实施的虐待,有可能给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都构成虐待罪。以此保护儿童权益,惩罚施虐者。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安置受虐儿童
确保受虐待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形成完整的工作链条,一是要有效预防重组家庭儿童被虐待;二是要及时发现和制止重组家庭儿童被虐待;三是要妥善安置重组家庭被虐待的儿童。应下更大的力气去完善现有的工作网络,让儿童权利保护工作伴随为儿童争取最大利益的不懈努力而发展进步。儿童是这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之一,父母亲角色缺位的事件屡屡发生,这是在给社会敲响警钟,有必要建立健全保护未成年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全社会为儿童营造一个有益环境,而不是让儿童生活在失败婚姻的阴影里,让儿童来为父母失败的婚姻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