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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研究

2023-10-15周宜航

法制博览 2023年27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法

周宜航

郑州财经学院会计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国家强制、意思自治是法学界乃至经济学领域的两大永恒主题,两者既相互冲突矛盾,又相互互动融合。如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矛盾或者互动关系,是法学研究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公司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在公司领域中,同时涉及法律的公平公正和经济发展效益两方面问题,对此,如何协调好这一领域中国家强制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对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管理领域的两项关键要素,《公司法》通过立法机关基于法定形式进行颁布实施,公司章程则由公司参与者自主制定应用,两者同时涵盖了国家强制和意思自治两大价值理念,并重要反映了两大理念在公司领域的矛盾与互动关系[1]。

我国2018 年第四次修正的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推进了诸如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与指导性规定之间的有机融合,在法律层面进行科学调整。新《公司法》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改革进程及国民法治意识,对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大幅缩减,转而增设了任意性规定及指导性规定,以此显著提升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这不等同于否定强制性规定,新《公司法》中仍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中所需载明的事项,并在此基础上凸显了任意性规定,特别是提出公司在内部治理环节的意思自治。基于此,本文对新《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进行研究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法》的相关概述

数百年来,尽管全球各国公司法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形式内容上也各有差异,但从根本上而言,现代的公司法无不是国家对公司经济领域采取干预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某种意义上而言,公司法的形成过程中是国家公权力逐步渗透进市民经济生活领域的过程,公司法的发展过程即为国家公权力不断对市民经济生活产生影响的过程。不管是公司法诞生之初,抑或是近现代的公司法形式,都与国家强制力量因素密不可分。基于此,公司法从根本上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控制。

对于公司法性质而言,学界的观点主要集中于其强制性、任意性两方面品质上,并且因为各方侧重点的差异,继而主要提出了下述几项观点学说:首先是任意法说。在这一观点看来,公司法根本上属于是任意法而不是强制法,并基于经济学视角提出公司是各种合同的联结,并且包括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等在内的公司参与者,均为合同缔结主体,所以理应赋予该部分主体以充分的缔约自由;其次是强制法说。在这一观点看来,公司法根本上属于是强制法而不是任意法,并提出现实的市场环境有别于基于经济学视角设定的完美市场,其中势必会存在国家强制力量的干预。最后是折中说。这一观点实现了对任意法说与强行法说的协调平衡,其不仅追求私法自治精神,还关注社会公正及公众利益,认为公司法是任意法与强行法的有机融合,任意因素都不可或缺。该观点还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法应当是融合了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凭借折中说更为协调、全面且贴近现实的性质,让其在如今的学界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公司章程的相关概述

公司章程,主要指的是公司必须配备的规定公司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及组织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是基于书面形式确立的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统一的意识呈现。总体而言,公司章程在公司扮演的角色,如同宪法之于国家,其实现了对公司基本制度、运作方式的全面规定,对于公司及其当事人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法理价值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的信誉体现。公司章程通过公司当事人签署,并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以此让公司章程具备公开性及公信力。基于此,公司可将公司章程用作保障自身有序安全发展的信誉证明;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一方面,公司章程是公司当事人遵循《公司法》制定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之外的行为规范,通过公司自主执行,而不需要国家强制力推动实施;再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所需载明的相关事项,以此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确立,以及为公司组织机构构成、法人选定等事项提供了依据,为公司提供了行为准则[2];最后,公司章程让公司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公司章程让公司享有了选择适用治理规则的权利,以此让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得到极大扩张,具体表现为公司及其当事人可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如此一来,可有效增强公司自治能力,提升公司市场效率,推动立法目标的切实达成。

三、公司章程在新《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及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世界各国公司法均一致性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功能,并对其重要地位进行确立。首先,通过新《公司法》可了解到,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公司在设立之初都要制定自身特定的章程;基于法理视角而言,倘若公司在设立之初未制定公司章程,则意味着公司设立无效将是其必然的法律后果。公司章程除去在设立期间必不可少,在公司解散时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公司可依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合法合规解散。

通过新《公司法》还可了解到,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等公司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公司不论是其所有者、管理者,还是其监督者,均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依据章程规定履行自身的职责。基于此,公司章程在其生效后,便可成为规范公司组织行为、调节公司及其参与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此外,基于法理视角而言,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参与者;股东也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或其他参与者等等。

此外,基于新《公司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公司章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于对《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让其变得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在公司成立后,倘若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则对公司不再担负有其他积极义务,所以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体现于后者如何行使权利,以防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况。因而,新《公司法》确立公司章程在此方面做出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规定股东不可滥用权利,不可侵害公司的利益。董事、监事等作为公司组织机构的重要成员,在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监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重要体现于对该部分成员的规定方面,换言之,不管是哪类公司,公司章程都是公司职权的一大来源[3]。

(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因为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其公开性更是特别广泛。从法律层面而言,公司章程是公司向第三人展现信用及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机构、基本情况的重要法律文件。通过公司章程,人们可了解到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资本规模等相关情况。新《公司法》则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同时还对诸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规定了所需载明的相关事项,以此帮助第三人了解公司基本情况,为相对人与公司开展经济往来提供有力依据,保障市场交易活动安全。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将制定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之一,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起登记注册申请,由此等同于公司向政府提交了书面保证,保证公司将遵照章程规范开展组织经营活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公司提交章程的核准通过,则意味着接受了公司做出的保证。如若公司有违章程办事,则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及处罚。与此同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公司章程,对公司开展监管,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四、协调《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关系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公司章程

随着如今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各大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要想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即应当构建起《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公司经营发展中,有效发挥公司自治作用,保障公司有序经营。在此过程中,通过紧随时代前进步伐,立足于市场发展实践,推进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完善,将更好地依托公司自治规则以实现对职工行为的有效规范,进而使公司章程作用价值得到有效发挥,推动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4]。为推进公司章程的制定完善,应当依据《公司法》基本内容,切实明确《公司法》是一种兼具权威性、代表性和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尽管需要参照《公司法》,但通过有效明确的规范划分,可使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得到充分完善。比如,在公司日常治理中,倘若有公司人员不遵守公司章程,则应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并且因自身不合法不合规的工作行为让公司遭受损失及恶劣影响的人员,还应予以相应的严厉惩罚,以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二)提高对《公司法》的重视水平

通过对《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关系的有效协调,可促进实现对公司事务的全面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有法可依,顺利开展。《公司法》对于公司发展规划可提供方针支持,使公司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公司在其日常经营发展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来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大众的监督,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除去要在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之外,还应通过多种不同方式方法,加大对公司员工综合素质的教育培训力度,以此循序渐进地提高员工对《公司法》的重视水平。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相互协调促进,首先,公司参与者应当致力于树立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为公司章程制定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推进公司章程的规范自治[5];其次,为切实构建起《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彼此间的协调关系,应进一步提高对《公司法》的重视水平,致力于实际推进公司章程制定,有效针对地解决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并在发展实践中不断推进对公司章程的优化调整,落实《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以此为公司治理提供有力支持。

(三)推动公司创新自治

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首先,应提高对公司法的重视水平,及推进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完成,以此为公司自治创造广阔的空间,公司章程自治很大程度上是公司自由经营态势的体现。基于此,应当在法律前提下,从公司实际发展方向着手,并充分把握公司宗旨、经营范围、资本数额等内容,以推进对公司治理规则的明确确立;其次,为构建起《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协调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应不断推动公司创新自治,即为不仅要对公司治理机制体制进行创新,还要对公司产品、服务进行创新。与过往的公司治理机构不同,《公司法》已允许公司基于自身章程,以对公司开展科学化管理,自行建立管理体制[6]。比如,公司股东能够依据其出资金额对公司担负责任,并享有自行选择公司管理者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公司经营范围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进行登记,亦可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还有,公司推进创新自治期间的经营范围,应经由法律审批,保障公司自治管理合法合规。

总而言之,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以极大的自治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公司当事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期间,可对法律法规进行漠视。对此,为切实构建起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关系,应明确公司章程在新《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制定完善公司章程、提高对《公司法》的重视水平、推动公司创新自治等方式,以助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能够做到各司其职,更有效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共同助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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