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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职人员酒驾后,党纪政务处分为何滞后?

2023-10-13曾那迦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3年9期
关键词:党纪公职人员醉酒

曾那迦

作为道路第一大“杀手”,酒驾已经让太多人付出了惨痛代价,其中不乏党员领导干部。近段时间以来,湖北、湖南、云南、四川、内蒙古等地通报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涉案人员涵盖领导干部、国企员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党员等,其接受的处分类型既有党内警告这样的纪律处分,也有因构成醉驾严重触犯刑律而被“双开”的情况。

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梳理发现,在这些通报中,大多数体制内工作人员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也被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但也有部分党纪政务处分结果等到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才“姗姗来迟”。

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出现纪检监察机关处分‘滞后’情况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被处罚对象的侥幸心理,事发时隐瞒身份,在公安机关处没如实交代。二是纪委监委对法院判决、公安处罚信息有相对固定的筛查周期,导致纪委监委掌握情况较晚。”

违纪违法成本极高

今年6月,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隆坪乡高园村一村干部王某平酒后驾车撞死九旬老人,且王某平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最终牵出了一起涉及9名乡村两级干部的窝案。

8月3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一正科级公职人员张某驾驶机动车行至南郑汉山街道幸福路中段时,将4名行人撞倒,现场1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严重,党纪国法对其约束严厉,惩戒力度大。然而,依旧有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明知故犯,抱有侥幸心理。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最新的酒驾处罚标准,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处分就要重得多。《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倘若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双开”处分。

同时,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延时”的处分为哪般?

多名受访纪检监察干部都承认,目前一些对酒驾醉驾公职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都发生了“延时”,出现司法处置结果在前、党纪政务处分在后的情况。

日前,江西省上饶市将近期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醉驾酒驾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其中弋阳县叠山镇政府财经办原主任卢弋华醉驾问题的党纪政务處分就出现了“滞后”。

据通报,2023年2月7日,卢弋华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他人碰撞后被查获,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能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卢弋华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3年6月,卢弋华被“双开”。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市政设施服务中心原主任丁方金醉驾问题也有类似的处分“延后”。2022年4月18日,丁方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9月,兴义市人民法院以丁方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3年3月,丁方金受到“双开”处分。

事实上,目前各地早已建立起对处罚人员的移送机制,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这些机制获取处罚人员信息。虽然相关机制自党的十八大以后就已经开始运转,但信息移送各方间的信息不对等客观存在,故而在酒驾、醉驾等处罚信息的移送和处理上看似出现“滞后”。

“我们一般是三个月或半年去公安机关、法院把行政处罚的数据‘提回来’,跟我们的这个党员库、监察对象人员库等进行对比、筛出数据,再进行立案处理。”上述纪检干部介绍说。

据了解,相关信息的提取主要是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名义进行的,具体由纪委监委的案管室与法院、公安机关进行对接,主动去提取。

倘若涉嫌酒驾或醉驾的党员干部在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或者被法院判决时,没有交代自己的公职人员身份,上述机关在做笔录时没有进一步核实其信息,等到之后纪委监委通过信息比对才把这些人比对出来,再去做出处理,就会造成“延时”处分。

如果要在审判前获取此类信息,那就需要把数据比对的环节提前,在公安机关立案时就要完成周密的身份比对。“总的来讲,目前纪委监委的数据比对关口靠后,因而造成处理滞后。当然,信息比对的关口前移,一是可能造成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名单知晓率的扩大,有泄密的风险。二是有可能要进一步增加公安机关基层的工作量。”该纪检干部说。

优机制、强技术、补“缺口”

梳理各种案例,涉案人员时常存在不如实告知身份信息的情况。如涉及公职人员身份未核实,则会使公职人员仅受到刑事处罚而逃脱纪律处分,影响酒驾法规的威慑效应。

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从机制建设入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线索移送流程。

上海市青浦区出台相关意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组工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确保及时核实党员身份信息和及时通报涉案党员有关信息。

山西省沁水县检察院自主构建数据模型,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获取近3年受理的公职人员醉驾案件数据。该院又主动邀请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就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研讨,统一了办案理念。并推动建立由公检法三家为主,人社局、审批局、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的身份信息联动核查机制,实现涉案人员信息核查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醉驾案件办理。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纪委监委探索开展“室组地”三级联动协同机制,加大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挖掘力度。案件监督管理室与司法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协调进一步核实酒驾醉驾人员政治面貌、单位职务等关键信息;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与区司法局等部门对接,督促其注意甄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醉驾被判缓刑的情况,并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各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发挥基层一线优势,定期深入辖区派出所查找相关问题线索。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纪委监委根据该区毗邻江苏实际,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等地深化长三角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大数据比对、线索互移,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跨省酒驾醉驾问题成为“漏网之鱼”。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对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一律倒查,查清组织、参加饮酒人员身份、饮酒场所等环节。同时深挖彻查处置酒驾醉驾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隐瞒不报、说情干预、包庇纵容、压案不查、执法不严等违纪违法行为。

还有地方创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酒驾、醉驾线索实时抓取。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运用大数据思维,开发建设“大数据+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平台集纳本地区39000余名监督对象基本信息,采集涵盖28个部门。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数据导入平台以后,平台自动对比行政处罚和监督对象数据库,提取出本批次行政处罚数据中的监督对象信息,经与公安机关详细核对无误后,纳入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从而有效监督、及时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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