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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私营金融业财产重估: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例

2023-10-11严跃平侯青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3年9期
关键词:账外重估金融业

严跃平 侯青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对私营金融业财产进行全面重估。这不仅是解决银行账面价值虚盈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业整顿改组、公私合营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环节。金融业作为经济命脉,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国民经济恢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财产重估,众多私营银行普遍存有疑虑,甚至是不安与焦虑,但最终都配合政府的要求顺利完成重估工作。那么,人民政府如何消除业界顾虑以及银行重估是如何进行的?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关注私营金融业的整顿及社会主义改造,但是基于微观层面的研究却并不多见。笔者认为,结合政府与行业的相关档案可以深刻了解两者之间的博弈与合作,也更能理解建国初期人民政府整顿私营金融业的必要性与科学性。因此为了剖析建国初期私营金融业的财产重估行为,本文利用上海档案馆公开的一批红色档案,以“南三行”之一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下文简称“上海银行”)为例开展研究。该行在1951年7月开始实行公私合营,于1952年12月与其他行庄合并形成公私合营银行,在此期间经历了财产重估。本文通过梳理银行财务报表和上海市评估财产委员会的珍稀档案,剖析和探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私营金融业财产重估,旨在透过历史细节探索党对该业整顿的原则、方式、经过及意义。

一、私营金融业重估财产的背景

在经历了民国时期的通货膨胀以及金圆券的崩溃之后,私营金融业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比如抗战之前,上海76家银行钱庄的存款总额按时价折合黄金47万条,而到1949年5月,全市私营金融业存款总额实值仅合黄金100余条。可见其资产负债表金额缩水极为严重,生存能力也更为脆弱。财务报表完全失真,即资产金额数字因为通货膨胀而虚增,无法反映真实盈利水平,以致“虚盈实税”造成银行税负过重。解放后,私营金融业迫切需要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其经营地位和营业范围,各地金融业及工商界曾提出重估财产的要求。1950年10月,著名会计师徐永祚等32名代表在上海市第一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正式提出了重估私营企业财产的提案。在1949年5月上海解放之后,针对金融业整顿和改造问题,政府陆续公布实施了《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申请登记验资办法》《暗账合并正账办法》等法令,开始初步整顿私营金融业。但是由于物价波动,财产价值重估并未提上日程。直到1950年3月,国内物价开始出现下跌趋势,这标志着自抗战以来的通货膨胀首次得到控制。同年6月,国内基本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物价稳定和财经统一,企业重估条件已经成熟。虽然南京旧国民政府曾实施过重估和增资,但都因通胀而未达预期。重估财产是健全企业会计和实行经济核算的必要条件,也是进一步促进公私关系及改善劳资关系的重要前提。因而,在新中国私营金融业的整顿与改造中,银行财产真实估值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的出台

1950年12月22日,中央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正式发布《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全国私营企业在完成1950年度决算之后,对全部账内账外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重估,并将重估增值作为调整企业的资本总额。《办法》共分(甲)总则、(乙)重估财产、(丙)调整资本以及(丁)附则四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是对重估资产的总体要求,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乙、丙两部分是具体估价标准以及调整事项,而丁部分中的附则赋予各地能动性,使后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办法。私营金融业也依此《办法》进行财产重估。

在其总则第三条中,规定重估财产一律以1950年12月31日当地时价作为标准,而如果当地物价波动异常,则由各地评审委员会公议合理价格作为标准,且全部财产都以人民币计值。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总则规定最终重估事项完成期限为1951年6月30日,但是由于各类企业财务状况极为复杂,尤其是账外资产的合并与重估难度很大,以致多数地区的企业并没有在此日期之前完成重估工作,而是延迟至1952年,如上海直到1952年3月才正式完成私营银行业的资产重估工作。即便如此,还有部分银行账外资产仍未能及时处理,这也体现了重估财产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在该办法框架下,各地依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分别制定了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5月4日公布《上海市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实施办法》,同时,成立重估评审委员会,该会主任为上海副市长盛丕华。自1951年7月起,开始对包括私营金融业在内的78个行业进行财产重估。

三、上海金融业的财产重估

在财产重估过程中,私营金融业最早是有顾虑的,但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工商局多次举办座谈会,解答业界普遍存在的疑问,从政策和实践两个层面给予指导。因此,在论述资产重估措施之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金融业乃至工商界的顾虑。

(一)上海金融界的顾虑

早在《办法》刚出台的时候,中财委就已经意识到将会面临的若干问题,包括评定标准、漏报现象、税负问题以及解释调整资本的目的,而这四大问题中最让金融界关注的是重估价格标准和漏报短报的后果,因为账外资产如何合理估价并入正账,与他们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体现了政策尚未明确之前整个行业的焦虑与不安。比如,银行业普遍担心政府追溯账外财产的来源,而账外财产一般没有凭证,因而无从对证。同时,一部分银行不愿意将外币计账的账外资产全部转换成人民币。此外,另一重要问题则是账外财产的征税问题,部分银行准备利用各种借口逃避财产重估,比如最常见的借口是“以前经拆股或分配到的财产已经用掉了”或者是“私人财产与账外财产不好区分”等等。此时,政府的积极引导与权威解释对于消除疑虑尤为迫切。另据上海工商局的多次会议记录档案,如从1951年9月20日的报告中可以发现,金融业和工商业最大疑虑也集中于两个方面,即估价标准以及账外财产入账的税收问题。通过此次座谈会,工商局与各业达成以下共识,其中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内容有五个方面。(1)各工商业只要将账外财产入账,政府概不追究其来源,亦不追究其责任。(2)账外财产入账时,不征工商业所得税,以账外财产转作资本者应照印花税法补贴印花,但为避免争执,可按比例贴花,但不加收罚金。(3)账外财产入账时除房屋、土地、外币金银等外,其余存货部分应在1951年9月30日前向市或区税务局报告,以便改正当年上期估价所得税,并分别多退少补。如因重行计税而须补税者,免收滞纳金和处罚。(4)账外财产入账应由企业投资人及其代理执行人(经理)共同负责。(5)凡在重估财产期间对于账外财产仍不入账者,在重估财产后应按税法办事。

从上面的共识中,可以看到上海市工商部门对于重估资产中账外资产入账的宽松政策,这是从源头上消除业界顾虑,因为包括银行在内的众多企业在民国时期都遗留了大量的账外资产,并且形成庞大的暗账体系,比如上海银行的暗账中大量投资金融资产。在该行正账资产负债表中,放款和证券是重要的两种资产。但是在暗账所隐匿的财产中,仅外汇资产就达到正账放款金额的2.34倍或证券市值的8.36倍。可见,暗账比正账的资产数额还要多,因而正确引导银行重估账外财产具有重大意义。在座谈会中,上海市工商局不仅从政策上解释了资产重估的程序和流程,还作了及时入账免征所得税的承诺。顾虑得以消除,上海众多银行此后陆续开始重估工作。

(二)重估财产的宣传和培训

除了召开座谈会,政府还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培训,以广播和讲习班为主。重估财产评审委员会与上海市人民广播电台合办了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讲座。自1951年7月7日起,每逢周六晚上8点至8点45分,由该评审委员会负责人轮流播讲,持续至8月25日,其广播节目安排如表1。

表1 1951年7-8月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广播节目表

从表1所展示的广播节目来看,上海市财产重估评审委员会以广播形式进行宣传,大部分节目同时配备播讲人和讲解人,分别负责讲座主播与政策讲解。其中,播讲人都是熟谙工商业管理的专业人士,比如胡子婴女士即为中财委副秘书长,而严谔声则在解放前曾为上海商会副秘书长,建国后担任上海财经委副秘书长。而解答人则多为著名会计师,对于重估财务处理给予专业解答,为正式重估提供了理论指导。

除此之外,该委员会还设立了补习班,目的在于促使参评工作人员及时了解财产重估的政策精神和提升业务水平,其学习人员包括重估工作人员、各业评审分会或同业公会相关人士。

(三)上海金融业的财产重估

具体来说,财产重估一般经过重估、初审、复审、调整以及变更登记等步骤,其中核心环节是重估和审核。

首先是重估,按照《办法》的规定,各金融企业分别加入新成立的上海市金融业同业公会,以1950年12月31日为界,分别重估在此日期前后的资产、负债、资本、公积、准备金以及累积盈余等各个科目的金额。

上海银行也积极开展财产重估,于1951年10月31日正式向上海私营企业财产评估评审委员会金融分会提出重估申请。据该行时任副总经理李芸侯提交的重估财产报告,其财产重估增值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重估财产增(减)值额 (单位:元)

表2 是上海银行自行重估财产报告,重估财产增值额为人民币10618226820.91元,增值源于资产总额的重估变化。该数据由两部分构成,一是1 9 5 0 年1 2月3 1 日前后资产总额的差值,即10978465270.91 元;二是冻结准备,因为部分外汇尚无估价,暂先记入“冻结准备”科目,还需将该冻结准备数额减掉。因此,最终重估财产增值额为10618226820.91元(即1 0 1 6 2 3 7 2 2 9 8 8.8 9-90645257717.98-360238450)。

其次是审核。金融评审委员分会在审核该行的重估报告之后,提出了科目调整的修改意见,最终审核意见如表3。

表3 上海金融业评审分会审核重估意见 (单位:元)

表3是对表2的修正,从中看到评审会的修改意见,即“冻结准备”应调至“重估财产财产增值额”科目,因而表2中的财产重估结果要重新加上该笔准备金额,即为人民币10978465270.91元。

需要补充的是,该表没有列出财产增加的明细情况,但是从档案史料来看,上海银行部分资产重估数额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有价证券。其中,该行投资于生产事业证券的原账和重估价值可见表4。

表4 部分生产事业投资明细表 (单位:元)

表4是1952年1月上海银行最终财产重估表中的部分有价证券投资明细表,可以看到,该行所投资的10种生产事业证券中,原账值仅有9524063元,而重估价值达到1867562000元,增加1843127937元。还有部分股票因为公司已经清理、亏本、停业或者已无市价,所以不再参与重估,而是直接作注销处理,比如持有上海信托股票共1488股,原市值为14880元,但因为该公司停业而未予重估。此外,房地产估价也有较大调整,如上海海宁路的银行房产原账面价值为200000004.02元,重估之后变为1670620484元,增加了1470620479.98 元。

最后,形成重估审核报告书,如上海银行最终审核报告书内容为:“本行上海分行之重估工作均系遵照上海市私营企业财产重估评审委员会之各项规定办理,并于1950年12月31日账册核对无讹,特此证明。监察人:王幼卿、黄德心”。从该审核报告书可见,重估须严格按照评审委员会各项规定进行,并且要通过再次核对账册确保准确无误。

四、结语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对私营金融业实施整顿工作,财产重估是一项颇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私营金融业虽然极力配合政府的重估政策,但是由于账外资产的隐蔽性及多样性特点,使得重估颇具难度。

对于财产重估,金融业最初心存疑惑和焦虑,主要体现在担心重估新增财产的征税问题以及对重估具体方式知之甚少。为了消除普遍存在的顾虑,政府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使私营企业能够接受并快速完成重估工作。本文以上海银行为例,通过梳理最新挖掘的红色档案史料,研究发现金融业在政府解释重估方案之后,众多银行快速将账外资产合并至正账,财产重估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虽然整个重估过程颇为复杂,但是在银行的积极配合下,总体来说有条不紊,为估算银行真实价值并完成公私合营提供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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