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重构背景下农村供应链金融发展对策
2023-10-10廖振宇
廖振宇
(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乌鲁木齐 830012)
一、引言
发展农村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是推动乡村振兴、落实“三农”工作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供销合作社是发展农村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抓手和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坚持从‘三农’工作大局出发,为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2022年以来,供销社重启的消息“热”起来,供销社作为20 世纪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时代重启是为了适应当前形势与发展需要,目的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三农”工作部署。作为服务农村的基层组织,供销社的重启也为农村发展工作提供了新的动力、指明了新的方向。
供应链金融与供销社组织优势相结合,能够有效解决金融机构无法深入农村基层的痛点问题。长期以来,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但由于不可抗力的风险、生长周期的限制、农业产业本身具有的脆弱性导致了供应链及农村供应链金融发展相对缓慢。在供销社重启背景下,推动农村供应链金融发展将是解决农村“供应链脆弱”“工业品进不去”“农产品出不来”以及“融资难、融资贵”的突破口,有助于农民增收创收,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本文深入分析当前农村供应链及农村供应链金融存在的问题,论述供销社参与农村供应链金融面临的风险挑战,提出符合实际的农村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和对策建议。
二、农村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发展现状
(一)农村供应链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供应链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大型批发市场为核心的模式。批发商直接从产地收购农产品,运送到当地的批发市场交由当地的零售商或外地具有价格优势的批发市场进行销售。二是以超市为核心的模式。超市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不经过中间商直接将农产品销售至大型超市。三是以加工企业为核心的模式。加工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与下游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形成完整的农村供应链。目前,我国农村供应链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面对突发事件,市场需求急剧变化时的信息传递和协调能力亟待提升。
农产品供应链链条化程度较之前得到显著提升,但各链条之间缺乏互动,无法产生规模效应。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深入,一些加工企业以及大型批发市场开始重视供应链链条化程度,使得农产品供应链向纵深化发展。但由于市场竞争的利益驱使,使得供应链之间缺乏良好的互动。一是农产品市场的区域性壁垒使农产品供应链之间的联系被天然隔绝。二是农产品市场建设的落后,使得形成全国范围内联动互通的一体化体系变得尤为困难。三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普遍缺乏供应链管理方面的知识,无法形成涵盖计划生产、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的管理服务网络。生产组织分散,链条间信息互通程度低,难以发挥供应链组织的规模优势。
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化程度较之前得到显著提升,但各主体的信息化程度不一致,信息共享和利用实现存在障碍。近年来,一大批专注供应链平台开发的公司为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催化剂,使得供应链信息化水平较之前得到显著提高。农产品产区、商超、加工企业都搭建了供应商管理平台,进行生产管理、订单管理、仓库管理、往来单位管理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在生产流通中的质量问题、降低了订单管理成本和库存损耗。但由于前期顶层设计不完善、没有统一好信息技术平台建设步调,导致各参与主体信息化程度不一致。链条与链条之间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形成“信息孤岛”的问题,使得各主体之间信息共享和利用出现“信息鸿沟”。
农村供应链基础设施建设较之前得到明显提升,但各地区的农产品供应链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参差不齐,质量保证困难。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运输时效和能力方面有了显著提升,但在质量保证和损耗控制方面还有所欠缺。农产品多具有易腐烂、不易储存的特性,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缩短运输时效、延长保质期、增强农产品供应链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消费终端对农产品供应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还要缩短农产品的运输时效。但大部分地区农产品交易市场的运输组织和运输工具无法满足当前消费终端的期望。例如,田间地头的运输车多为小型货车,而交易市场运输车虽然运力充足,但是,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出于成本考虑,市场上还未大量使用冷链运输车。同时,一些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没有进行现代化冷藏保鲜技术改造,农产品存储条件差,导致农产品供应链脆弱。
(二)农村供应链金融发展现状
农村供应链金融涵盖供应链金融的基本特性,但由于农业产业的重要性,致使农村供应链金融在政策、环境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农业属于弱势产业、高风险区域、而农村金融又具有“高成本、高风险”的特征,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导向不匹配。因此,我国农村供应链金融发展相对缓慢。根据农村供应链金融的服务主体不同,将农村供应链金融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多个农户为服务对象的模式,通常称为农户联保模式;第二种是以农村合作组织为服务对象的模式,通常农村合作组织相对于农户个体更容易获取、整合供应链信息,寻求金融机构融资服务;第三种是核心企业主导的以链上企业或农户为服务对象的模式,也是最接近传统供应链金融的模式,能够解决链上企业融资难、降低银行贷款成本和违约风险的问题。
农村供应链金融市场需求较之前明显扩大,但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金融机构协同程度不同。应收账款融资是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时最常用的模式,同时也是具有稳定还款来源、风险较低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以我国农副产品加工业应收账款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农副产品加工业应收账款为1 816.96 万元;2020年,农副产品加工业应收账款为2 879.51 万元;2012-2020年我国农副产品加工业应收账款年均增长率为7.31%。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全国性电子化信息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截至2020年末,该平台累计注册用户32.5 万家,累计促成融资26.3 万笔,金额达13.3 万亿元。其中,以农户为主的个人用户累计注册近5.8 万家,涉及农、林、牧、渔行业企业近2 万家,农村金融机构8 万余家。平台已累计促成涉农应收账款融资近3.7 万笔,融资金额约为3 468.4 亿元(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20)。但2020年末,仅一年农副产品加工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就高达2 879.51 亿元(如图1 所示),由此我国农村供应链金融市场还有很大融资空间。
农村供应链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较之前得到显著提升,但在实际应用时采信度不高,难以满足金融服务要求。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指出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为农民、农场、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自此我国开始大力推动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优化乡村金融生态,降低农户融资成本的同时利于金融机构规避信用风险,使得机构更愿意引导资本进入乡村。而目前我国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存在农户信息缺失、违约信息更新不及时、信用信息仅局限于农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类信贷信息等,对政府各部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业信息等非银行类信息的采集明显缺失的情况,同时,我国农村企业管理能力不足,金融信用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信体系建设的难度,致使金融机构在考察信贷风险时采信度不高,难以满足金融服务的要求。
农村供应链金融产品较之前明显丰富,在普适性方面有所提高,但还是无法满足大量具有融资需求的农户。我国农村供应链金融主要是当地金融机构针对某一特定区域特定产品开展的金融业务。如思南农商银行围绕“农产品种植-加工”链信贷需求,创设“兴村贷”专项产品。宁化成功村镇银行创新开办“成功翠竹贷”-“合作社+社员”的贷款模式,加大支农服务力度,有效提高了竹农信贷需求满足率,促进了乡(镇)特色经济的发展。一是针对单一产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不具备普适性,依旧无法解决农户的融资需求。二是由于农户获取融资信息的渠道有限,大部分农民并不了解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制约了农产品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并非专业的农业从业者,对未来行业的预期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把握不清,致使出现违约风险。
三、供销社在农村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供销社在农村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中占主体地位
供销社是我国目前覆盖面最广的为“三农”服务组织,具备稳固和拓展农村供应链、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在开展和稳固农村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方面占主体地位。首先,供销社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在全国大范围内建立了生产、物流、销售一体化系统的政府机构。根据《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20年基本情况统计公报》和《2022年统计年鉴》,截至2021年,全系统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 789 个,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县市,覆盖率达98.1%;全系统基层社共37 652 个,而我国乡镇共38 558 个,覆盖率达97.6%。其次,供销社具有开展农村供应链和农村供应链金融的三个优势,使其具备成为主体地位的条件。一是政策优势。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将农业发展放在突出的位置,赋予供销社独特的政策优势。如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要求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供销社作为为农服务的政府机构,能够争取当地政策支持,整合当地公共服务资源,更好地履行为农服务职责。二是组织优势。供销社的组织优势是指通过协调农业资源,加快农产品流通,盘活农业资金,推动农村繁荣发展。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方网站数据,截至2020年末,全国已有县级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组织2 789 个,基层社37 652 个。各地供销组织可以发挥组织优势,协调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拓宽供销组织服务业务范围。三是经营服务优势。供销社长期扎根农村,经营领域覆盖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熟悉村情,了解农业,与产业上游企业与下游终端市场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我国金融机构针对农村领域的小额贷款覆盖面难以满足旺盛的农村信贷需求。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领域的政策性银行只在棉花收购或者大型农资信贷方面进行贷款,针对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并没有安排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逐步收缩机构覆盖范围,将工作重心转移至城市等收益较高的项目,针对农业生产领域的小额信贷则很少涉及,只是将农村地区当作吸储工具。面对农村生产生活相对旺盛的信贷需求,供销社可以依托农村供应链,主导开展农村供应链金融业务,解决农户在生产生活领域的小额信贷需求。
(二)供销社在农村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中起推动作用
供销社作为联结农户和市场的纽带,在农村供应链以及农村供应链金融方面能够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从供销社系统看,2020年全系统实现销售总额5.3 万亿元,同比增长14.2%,拥有法人企业22 739 个。从经营业务看,涉及领域几乎都是围绕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供销社在农村供应链方面作为主导机构和协调部门,掌握了大量产业链上下游的商品流通和信息流通,能够通过同级机构实现信息互通、寻找价格优势,进行跨市调节、跨省调节的方式协调库存商品,加快商品流通,进一步加固农村供应链链条的稳定性,推动农村供应链的延伸和发展。供销社的产销网络不仅可以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商品流通,同时还可以依靠产销网络上的节点企业贸易往来行为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依靠供销社农村供应链的加速流通,稳固农村供应链,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盘活农村资金,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农村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
(一)供销社自身风险
供销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自身风险不可忽视。一是核心职能定位不清,欠缺为农服务意识。供销社应当秉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引导和帮助农户解决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难题,但其部分下属企业为了占据市场份额,经营领域不断扩张,弱化了对农户的引导和帮助,甚至个别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农业、农户毫无关联,进而导致农户对于供销社的认同逐渐淡化。二是过度依赖政府,缺乏盈利能力。改革后,虽然有一部分基层社实行多元发展转为民营,但多数还归属于供销总社。背靠总社更容易获得政策支持和补贴,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大部分供销社及其下属集团并不愿意改制。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集团过于依赖政策补贴,迷失在自我营造的盈利假象中,丧失了自身的盈利能力。供销社重构的背景下还需要解决好自身风险问题,在供应链金融中做稳固的纽扣,加强以自身为核心的供应链稳定性。
(二)市场风险
供销社的经营领域主要面向农业产业,而农业产业本身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价格风险。农产品市场价格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如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都会导致农产品价格变化,产生市场风险。二是自然灾害风险。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其本身的回报周期也相应变长,如果将自然风险转化为信贷风险,势必会增加信贷违约率。三是农产品汇率风险。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贸易大国,出口额位居世界前列,汇率的变动会导致农产品价值变动,进而影响信贷违约率。
(三)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在最大化自身效益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农业产业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局限性,导致其从业人员接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其承担风险的意愿不强烈,在面临风险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为逃避信贷合约责任而主观违约的情况。除此之外,农业供应链融资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信贷优惠政策,资金可能会挪作他用,也是道德风险的体现。
(四)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所依靠的相关平台不完善、技术手段不成熟而导致的风险。一是由于乡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在信贷审批过程中、操作流程不规范可能导致的错误评级风险。二是在质押物的价值评估、仓单的核验、农产品的储藏保值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不成熟而产生的风险。三是供应链金融弱化了对主体的评价权重,增强了对主体债项的权重,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债项等要求严格,将债项作为还款来源,这就考核了人员的专业素养,如果对债项选择评价不慎,就会产生违约风险。
五、发展模式
(一)中间代理型发展模式
银社合作是供销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和推动农村供应链金融发展最简便、最快捷的路径。当前已有部分城市供销社试点进行银社合作,即与当地的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作为资金的代理者与资金的需求方进行对接,实现供销社和银行优势互补,形成共赢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图2)。金融机构的优势是经营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除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较多以外,其余金融机构在县级以下并没有网点,近几年,无论是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均有退出农村地区的趋势。而供销社的组织优势正好可以弥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缺点,同时供销社作为当地产销集聚地还拥有大量客户资源,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融资成本。作为中介,供销社不必承担过多的金融风险,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组织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都很低。
图2 中介代理型发展模式
(二)领衔发起型发展模式
供销社可以作为控股方领衔发起各类农村金融组织,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供销银行等。首先,由于我国金融机构需要持牌经营,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先由省一级的供销合作组织牵头成立专门服务农村、农民的金融机构。其次,吸纳供销社下属二级企业的除正常运营和经营扩张外的闲置资金,形成开展金融服务的原始资本。最后,针对有金融需求的农村主体进行融资借贷活动。适时打破省级壁垒,逐步推进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助农机构,并建立完善的层级关系和监督体系。以上即供销社领衔发起型模式(如图3 所示)。在供销社领衔发起模式中,金融风险全部由自身承担,如果无法控制好金融风险,反而会适得其反,导致农村金融进一步陷入僵局。但在领衔发起模式中少了银行这一层级对利润的瓜分,降低农村主体的融资成本。这个路径选择的成本较高,对供销社的顶层设计能力、组织能力、人才储备、资金动员能力、与基层社的紧密关联度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对策建议
(一)补足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助力供应链金融发展
当前,供应链金融脆弱性的原因之一来自农业产业本身的弱质性,其中导致违约的关键因素在于农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当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短板,表现为缺少冷链运输设备、适宜农产品的暂存仓库以及乡村道路建设不足等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借助乡村振兴的东风,补齐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特别是搭建适宜的农产品储存仓库,添置冷链运输设备,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加固农产品供应链稳定性,降低违约风险,节省融资成本,形成良性循环。
(二)加大政策宣传支持力度,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供销合作社联社要充分发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优势,积极与地方政府协调和争取有利于供应链金融的政策支持,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一是针对在农村地区开展涉农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奖励、补贴等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个人和企业使用供应链金融工具。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形成产业链供应链关系,加强对供销社核心机构作用的财政支持,提高农业产业组织化程度。三是发挥供销社基层社组织优势,利用宣传海报、标语向群众讲好“乡村金融”致富经。
(三)建立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完善金融风险管理
农业供应链具有脆弱性,及时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通过金融合约规避供应链中的信用风险是开展农村供应链金融的必要条件:一是制定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奠定良好基础。二是针对涉农保险公司给予政策支持财政补贴,引导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降低因产业弱质、产业链脆弱而产生的违约风险。三是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分散由于农产品价格变动带来的违约风险,探索“期货-保险”的对冲担保模式。四是加快推动国家层面建立农业产业再保险体系。
(四)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一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个人信用评价及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农业供应链金融更可能多地考虑非财务指标,将农业产业弱质性、链条脆弱性考虑到融资行为中去。三是弘扬“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价值观,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以利用好供销社的组织优势,将守信文化融入基层网点,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现在供销社的日用品供应价格上。四是可聘请和培养具有金融知识的村干部等作为供应链金融的宣传员和信贷员,利用村民之间信息对称的优势,对相关企业和农户进行供应链金融宣传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