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领域改革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2023-10-05王若阳谷晓昕
王若阳 谷晓昕
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河南 濮阳 457000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一大亮点,该制度注重实践与应用,因此针对该制度所展开的调查研究工作离不开相关工作人员的考量。该制度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审判结束之前的全诉讼流程,其对我国社会治理工作具有积极影响,并利于“社会裂痕”的修复,该制度也体现出了对犯罪人员认罪悔罪的支持与鼓励力度。在良法善治的法治背景下,应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改善策略,以切实体现该制度的社会效益与应用价值[1]。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背景
经济转型背景下,社会中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使案件的增长数量与法官检察官的增长数量不成正比,为促进我国当下司法改革工作,提升办案效率,2018 年我国出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诉讼改革进程中,该制度是将审判作为中心的重要举措,能够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升案件审判的效率,在经过4 年的试点运行之后,该制度被写进《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较为重要,其对案件数量矛盾以及司法资源配置问题能够予以有效的解决,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系列问题,对此应该展开持续的研究。首先,其属于程序性制度,但是对其的实际解读又像是实体法制度;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目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有观点认为其设立的初衷是贯彻宽严相济这一政策,还有观点认为其目的是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主动承认自身罪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此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为了对此制度深入全面地了解,应该对其内涵与外延同时探讨[2]。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
1.制度中“认罪”的解读
理论中针对“认罪”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该制度中与实体法中的“认罪”应该做相同解释;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还应对其指控的悔罪与罪名予以认可。笔者认为,该制度虽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属于程序性规定,但不可因此将其局限于程序法概念,“认罪”实际所指的应该是对所指控罪名的承认,并且拥有辩解罪名的诉讼权利。认罪与认罚是从宽的基础,承认罪名属于从宽要求,但并非从宽的必须要求。
2.制度中“认罚”的解读
针对“认罚”这一概念与范围,也有着不同的界定。有观点中认为“认罚”是指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无异议;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除认可量刑建议外,还对处罚措施予以认可;还有观点认为“认罚”具有程序性,其同时包含了量刑建议与其他性质的处罚,还包含了积极退赃等。笔者认为“认罚”是接受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处罚,承担其罪行的后果,若要求其对所有处罚建议全面认可,则不利于保护嫌疑人的权益,难以体现其辩护权。
3.制度中“从宽”的解读
部分观点认为“从宽”属于实体法层面的从宽,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从宽”属于程序法兼实体法的从宽。笔者认为,对于从宽的理解不单是指程序法抑或实体法上的,还应该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程序法中的“从宽”制度多适用于较轻或从简的程序,未必真正使犯罪嫌疑人受益,甚至由于程序的简化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3]。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优化司法资源
当下社会环境中犯罪类型多变且刑事案件的案发率不断提升,此局面使司法资源较为稀缺,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能够缩短诉讼时间,提升资源利用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用于有需求的案件中。此外,依法治国背景下更加重视人文关怀,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是对该政策的有效响应,并于实践中使该制度进一步深化落实。
(二)降低再次犯罪概率
社会观念的变化也使最初的“以暴制暴”等重视外在行为危害性的思想转变为保障人权与人文关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能够体现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拥有权利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权力的扩张,同时法院所拥有的“裁量权”也对侦查与审查机关做出了一些让渡,使诉讼活动更具合理性与灵活性,为犯罪者进行积极的引导,利于降低再次犯罪发生率[4]。
(三)促进其他刑事制度发展
被告人的上诉权在现存的审判制度中,可将其视为一种绝对性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后,若仍采用既往的审判制度,则会出现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使诉讼程序的负担明显提升,违背了控辩交易的规则。由此可见,该制度对其他刑事制度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一)出台司法解释作为制度的衡量标准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缓解了公安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局面,是司法体制改革与立法工作之间的一项重要衔接。从某种角度而言,新法对于认罪认罚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规避,仅保留了部分试点的成果。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下仍然存在的从宽处罚标准模糊等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制定统一的衡量标准,并对争议点进行回应。此外,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改革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需对下级部门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指导[5]。
(二)促进公检法机关建立联合刑事执法办案中心
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并及时求证总结,进而形成一系列具有推广价值的成功经验。针对各地区在实际试点过程中所积累的具有参考价值的经验,应该积极地进行总结提炼,并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推广与普及工作,以提升该制度的实际实施效果。以某市中院为例,为使该制度的试点工作能够深入高效地开展,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研究并解决制度试点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此过程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开展了刑事执法办案中心的联合建立工作,相应设立了刑事速裁审判法庭以及速裁办公区,并且于办案中心内设定较为固定的成员,进而有效减少了案件在各个部门之间的流转时间,优化了流转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具有较高的借鉴与推广价值。
(三)保障值班律师参与程序的有效性
检察及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属于对抗性质,而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能够对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体及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一方面而言,值班律师能够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法律咨询及帮助,依据实际案件情况对结果的各种可能性进行考量,并于充分的考量之后选择最有利的程序,此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出现的盲目对抗行为进而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局面。此外,值班律师的参与也能够保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知晓认罪认罚的实际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而由其自愿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除上述外,从某种意义而言,值班律师的参与对公检法机关也属于一种社会监督的体现形式,利于使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改革完善过程中,为切实保证值班律师的参与有效性,公检法机关应避免出现对抗情绪,知晓值班律师利于推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罚认罪,从而相应减轻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对此,为使值班律师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各部门应该予以积极严密的配合。此外,对于值班律师向辩护律师转化的制度也应予以完善,建议在认罪认罚相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若当事人未申请辩护律师,则可由值班律师对当事人予以法律帮助,虽然其不必享有各项辩护权利,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检察官需听取其意见并对其意见进行记录,所以应该将基本的阅卷权赋予值班律师[6]。
(四)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应用于重罪案件中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多将其用于轻罪案件中,但《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限制该制度的适用案件性质,因此,只要符合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轻罪案件,抑或是重大犯罪,均可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关于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旨在简化办案流程,优化办案效率,在重罪案件的办案过程中,以引导、鼓励的方式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身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能够使证据体系更加完善,优化办案效果。此过程中应该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罪态度进行重点衡量,对其社会性危害与犯罪情节等多种因素进行参考。将认罪认罚制度应用于重罪案件中,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具体体现。为使该制度能够准确地落实适用于重罪案件中,应该相应建立容错机制,对变革与创新进行鼓励,此举能够有效避免办案人员在落实认罪认罚制度过程中产生心理负担,进而使该制度能够真正地适用于重罪案件中。
(五)完善量刑建议的实体及程序规范
应对量刑建议的实体标准进行完善,在实体规范角度为从宽处理程序提供相应的实体法作为依据。主要内容为: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般规定以及特别规定进行合理的增加和修订,提升量刑步骤的合理性。对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予以完善,使提出过程具有公正性、透明性以及规范性。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可将《监察法》作为参照,于《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阶段的从宽处理规定,也可增加检察机关应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的规定,进而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此举利于法官掌握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时的真实性、自愿性等。在还未对现有立法进行修改前,对检察官所提出量刑调整建议的权限以及监督审核程序的相关规定还应该予以完善。
(六)完善权利告知制度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发展完善过程中,应该对权利告知制度予以改进,首次讯问时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送达,告知书中主要应该包括下述内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要求律师陪同,并有权在陈述时不违背自身意愿,若无辩护律师,其有权使值班律师对其进行法律帮助。建议对于“双轨制”的权利告知方式予以废除,而是应该统一使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规范,并于首次讯问时送达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将制度与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有权了解自身案件相关证据,并有权与其辩护或值班律师会见之后再做出是否认罪认罚的决定,在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之后,若因其自身之外的原因法院不同意适用该制度的,犯罪嫌疑人可进行撤回[7]。
(七)以考核机制强化督导问责
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没有被落实到位,也难以发挥其实际价值。因此可设立工作小组开展相关的考核工作,对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予以细化,对三机关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督促与通报,使其能够明确自身的任务导向,对自身职责认真履行,并在工作中加强交流合作。首先,三机关应该定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探究分析此制度应用过程中所存有的问题;其次,应该注重政策引导,最大化发挥执法办案中心所起到的衔接作用,使法律制度与试点经验能够进行完美的结合,进一步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使其实现质的飞跃。
四、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完善,对稳定社会秩序、提升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以及完善国家机关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该制度不仅是保证人权的一项重要体现,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研究成果,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