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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诈骗案引发对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分的思考

2023-10-05马武阳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铁钉棺材诈骗罪

马武阳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一、基本案情

恩施某地区有一个丧葬习俗,下葬的棺材内不能有铁钉。当地的居民绝不会购买有铁钉的棺材。甲是一名棺材铺的老板,在该地区售卖棺材多年,对该地区的下葬的风俗习惯十分了解。乙是该地村民,在甲处购买棺材,甲宣称店内的棺材均是整木制成没有一颗铁钉,乙在付款时反复向甲确认棺材是否有铁钉,甲也反复保证棺材是用的整木没有用铁钉,乙遂付款从甲处购买棺材。不久后乙发现他购买的棺材不是由整木制成而是由木块用铁钉连接拼成的,于是报警。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甲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甲的行为是对商品质量的夸大,对产品瑕疵的隐瞒,因而属于民事欺诈,故不构成犯罪,并因此作出了无罪判决。

本案公诉机关和法院形成了两种观点,两种观点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公诉机关认为甲宣称有铁钉的棺材为整木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乙根据甲的宣传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购买了该棺材并造成了财产损失。甲实施了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了乙财产损害的结果,诈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具有有责性,因此甲构成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认为甲宣称有铁钉的棺材为整木棺材属于对商品的包装,虽然对产品的瑕疵进行了隐瞒,但不属于诈骗行为,乙购买了的棺材内虽然有钉子但是并非不能使用,不能否定棺材的价值,因此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就本案来讲,甲编造了整木棺材无铁钉的事实,乙相信了该事实从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乙出钱购买了棺材,甲获得了财物。但是由于棺材内有铁钉违背了当地的民俗导致棺材无法使用使乙受到了损失。从上述过程来看甲的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为何出现无罪判决,原因就在于认定甲在明知自己店内的棺材是有铁钉的,但在出售时却宣称是无铁钉的整木,这行为是对产品进行宣传“包装”的经营性行为还是诈骗罪构成要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这是本案的重点也是难点。

对于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陈兴良提出了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非法占有目的”三方面加以界分的观点[1]。笔者也将从上述三个方面对该案进行论证。

二、“欺骗内容”与“欺骗程度”是区别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重点

欺骗内容简而言之就是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后的事实,分为个别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整体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有学者认为仅仅对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属于民事欺诈,整体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属于刑事诈骗。笔者认为这样的区分太过绝对,若行为人隐瞒或者虚构的事实虽为极小的部分,但是这部分涉及事物的本质,那么该行为仍应属于刑事诈骗。例如商家销售钻石时,对钻石的大小、切割等方面99%的信息都如实相告,但是隐瞒了1%的事实即该钻石属于人工培育钻石的信息。顾客误以为该钻石是天然钻石而购买。在此情形下,商家虽然只隐瞒了1%的事实,但是这1%的事实却改变了事物的本质,天然钻石和人工钻石虽然都是钻石,但是二者在价值上天差地别,因此商家虽然只是对部分或者局部事实的隐瞒但是其行为属于刑事诈骗。

欺骗程度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是否会引起他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程度。欺骗程度是欺骗内容导致的客观结果,需要二者结合起来进行判断。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对商品信息的夸大或者对瑕疵的隐瞒突破了“宣传”的界限则可认定其行为属于刑事诈骗[2]。通俗理解,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如果行为人如实告知商品现状后对方有没有可能购买该商品,如果有一丝购买可能则是宣传,如果绝无可能购买则是诈骗,这属于一个价值判断,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那么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诈骗就从“欺骗内容”和“欺骗程度”两方面来分析。本案欺骗内容就是甲在乙购买棺材时再三保证棺材是整木制成,没有一颗钉子,虽然从欺骗内容上看,甲只是隐瞒了有钉子的部分事实,但是笔者认为甲对这部分事实的隐瞒改变了棺材的本质。

本案中有一个特殊的环境,当地的民俗是入殓的棺材是不能够有铁钉出现的,当地百姓对此习俗十分尊崇,因此当地百姓也不会购买有铁钉的棺材。结合这一背景,笔者认为将有铁钉的棺材介绍为没有铁钉的整木棺材已经突破了“宣传”的界限。在当地有铁钉的棺材是没有市场的,对于当地百姓来说有铁钉的棺材属于废品,没有任何的使用价值。因此如果甲如实告知乙棺材的真实信息即棺材内有铁钉,因为违背了当地的风俗习惯,乙是没有购买该棺材的可能性的,并且这一点从乙在付款前反复向甲确认棺材内是否有铁钉这一点上可以印证。故而笔者认为甲隐瞒棺材有钉子的事实属于刑事诈骗。

如果本案的案发背景换一换,即当地对下葬的棺材没有什么要求,有铁钉也行,没有铁钉更好。在这种背景下,乙虽然对棺材有较高的要求,但是如果甲如实相告,棺材内有铁钉,乙仍然有购买这副棺材可能性,因此在没有特殊民俗要求的情况下,甲将有铁钉的棺材介绍为没有铁钉的棺材没有突破“宣传”的界限不构成刑事诈骗。

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内核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是简单罪状,仅仅一句话“诈骗公私财物”①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这句简单罪状包含的信息却很丰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诈骗行为有五个阶段,诈骗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因为欺骗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骗人因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诈骗的行为人取得财物、诈骗行为人取得财物,使被骗人的财产造成损失,这五个阶段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是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当然性结果,因此不能简单地进行因为具有财产损失所以认定构成诈骗罪的逻辑推导。同样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也不可取,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行为在外在表象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时还是需要把握“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核。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和是否具有履行的意愿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这一标准有其合理性,但是这一标准停留在拒绝履行层面,但是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同样没有真实履行的意愿,有时甚至还欠缺履行能力。在买卖交易中,通常情况下商家都会夸大产品效果,其实这种夸大本质上是履行意愿或能力的欠缺的表现。例如一商贩宣传自己卖的西瓜是独家销售的新品种,甜度高,吃起来像在吃糖一样,实际上其销售的西瓜就是市面普通品种,口感也不像宣传的那么甜。该商贩实际上无法售出其所宣传的西瓜,因此该商贩欠缺履行能力。但是把商贩的行为认定为诈骗明显有处罚过重的嫌疑。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具有难以察觉性与变化性。如何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立足案件本身,综合全案,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本案中就是要具体区别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如果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则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则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

笔者认为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是否销售产品作为判断经营性的标准。最为常见的保健品诈骗,行为人把钙片当神药向老年人推销,导致老年人花费近万元购买了一盒钙片。买卖双方虽然基于平等地位进行财与物的交换,具有经营性的表象,但其实质上还是属于刑事诈骗。因此判断是否属于正常经营性行为,还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甲作为棺材铺老板把棺材销售给乙,看似甲的行为是一个经营性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上笔者认为,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乙对棺材的错误认识是甲故意引导的结果。甲店内的那副有铁钉的棺材是店内的滞销品,通过正常的销售途径无法销售,因此甲在销售棺材时选择隐瞒了棺材内有铁钉的关键性信息,虚构棺材是整木制成的事实。其次甲积极追求并引导乙在对棺材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做出了意思表示。当乙在购买之前反复向甲确认棺材内是否有铁钉,但是甲为了销售棺材仍然选择隐瞒真相,并明确表示没有铁钉,从而乙购买了该棺材。甲和乙之间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订立了一个购买整木棺材的买卖合同,但是甲在订立这个买卖合同之前没有履行能力,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履行诚意,因此甲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在特殊的民俗背景下,甲为了销售滞销品,虚构事实,故意引导乙对产品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在甲的积极作为下,乙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导致了财产的损失。甲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导致了乙的财产损失。故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四、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在交易的过程中,卖方对商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包装”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对产品性能的夸大、对产品用材等方面的隐瞒等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所允许。但有些“包装”超过了法律的底线,就有可能涉嫌民事欺诈或者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系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4],民事欺诈不能排除刑事诈骗的成立,一方面不能以被害人的损失具有救济途径来否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事诈骗;另一方面不能简单地以构成民事欺诈就得出一定构成刑事诈骗的结论。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是成立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从逻辑上来说,构成诈骗罪必定存在欺骗行为,不存在欺骗行为可以否定诈骗罪的成立。但不能通过存在欺骗行为推定构成诈骗罪。

对于如何认定欺骗行为,本文从一起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入手进行了分析。该案经历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一审法院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再到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曲折过程。这个过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罪的难度。本文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非法占有目的”三方面入手对案件进行了分析。提出把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应该以普通人的价值观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如果撕掉了“包装”还原产品本真,对方如果有一丝购买的可能性,则认定为“民事欺诈”,就不属于欺诈行为;反之如果没有任何购买的可能性,就属于欺诈行为,则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这是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一点简单的思考,希望能为大家遇到同类问题时提供一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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