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分析与监管对策
2023-10-05农杏莲
农杏莲
(百色市德保生态环境局,广西 百色 533000)
引言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包括连续监测分析仪、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用水用电用能、视频监控等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属于污染治理设施[1]。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监测数据以及标记内容等称为自动监测数据[1]。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连续反映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的因子以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生产工艺而异,具体监测内容在排污许可证中有详细规定,监测类型分为废水和废气。涉水监测因子主要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pH;涉气监测因子主要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VOCs等。我国于1991年开始探索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测,经历30余年的发展,至2021年,全国已实施自动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46 783家,涉及废水自动监测排放口 31 163个、废气自动监测排放口 44 530 个[2]。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3]。
1 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自动监测数据是排污单位自证清白的“护身符”,也是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金箍咒”。当自动监测数据显示超标预警时,倒逼企业整改或工艺、设备技术改造升级,从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为环境保护税计算提供数据依据,且优先于其他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数据、抽样测算数据[4]。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自动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构成证据链,可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5]。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自动监测实时监控排污单位排污情况,排查出超标排污、异常排污的企业,有助于实行差别化现场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还可以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落实预警管控要求等。
2 影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的因素
2.1 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部分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主体意识有待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不够规范。在选择自动监测设备品牌型号和第三方运维公司时,偏重价格低的设备和运维单位,忽略设备本身质量以及设备型号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排污情况,忽略了对运维公司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可靠性达不到技术要求,设备故障率频发,运维人员未及时完成维护,最终导致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6]。
2.2 自动监测设备监管不够规范
自动监测设备市场监管不够规范。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原理有所不同,根据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情况需要选择配适的设备和型号。在市场开放的大环境下,自动监测设备品牌和型号繁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不良商家以次充好,有的则是购买零配件进行组装贴牌出售,因缺少对自动监测设备选型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多数中小型排污单位缺乏选择合适设备的能力,甚至无法辨别设备的优劣。缺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淘汰机制,自动监测设备存在超期服役、带病运行、故障率高等现象。此外,处于服役中的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开展强制计量检定,影响对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性判定[7]。
2.3 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质量参差不齐
自动监测设备完成安装后需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运维管理,其运维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但是自动监测设备是集分析化学、自动控制、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的复杂系统,其运维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和规范性的工作,对运维技术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要求,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目前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方式主要有排污单位自主运维和第三方公司运维。自主运维可以为排污单位节省一定的费用,但是运维效果往往与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此类情况多见于中小型排污单位。第三方公司运维是由专业的技术团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专业运维,涉及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监测数据异常、监测数据校验等工作,大幅提升了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质量,有效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2014年6月,国家取消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证,大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入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市场,运维企业的综合能力和运维人员技术得不到保障。部分中小型运维公司缺少对运维人员的有效管理,导致运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较大,影响了运维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分运维公司缺乏手工监测设备和技术,运维过程不够规范,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手工比对监测不合格比率较高[8]。
2.4 自动监测数据监管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自动监测数据监管是环境执法与监测的结合,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数据分析能力,从千千万万的数据中排查出异常数据,并熟悉排污单位生产工艺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原理,从而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必要时需要开展现场手工采样监测比对,用以验证发现问题和固定环境执法证据。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能力与当地污染状况呈“倒金字塔形”,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直接面对污染源,其理应配备更多执法力量,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基层部门执法人员不足、执法装备相对落后、执法信息化水平较低[9],这种“倒金字塔形”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监管。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薄弱,日常事务性工作繁杂,缺少自动监测专业技术人才和必要的执法监测装备,部分偏远地区还停留在查看有无数据上传、数据是否超标的初级阶段,当发现异常数据时无法及时有效判别,对自动监测领域违法行为查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管现状与预期目标有差距。
2.5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是指在排污单位故意干预下出现人为选择性数据失真,干扰正常监测并将非真实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10]。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参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随着生态环境标准的不断完善,对超标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加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成本不断攀升,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逃避排污监测监管,伺机进行数据造假,以牟取巨大的非法利益。通过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曝光专栏公布的典型案例发现,数据造假手段主要是选择性对排污管道、采样过程、分析过程和数据处理、存储、传输等环节进行干预,实施主体多为排污单位,但也存在第三方运维人员参与或实施的案件,运维人员主要实施方式有实际操作、运维不规范、做伪证、教授弄虚作假手段或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未制止、未报告等[11]。
3 监管对策
3.1 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要加强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重视并加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在建设自动监测设备初期做好设备选型,注重设备的适用性和可靠性,选择品质、售后有保障的品牌和型号。重视对第三方运维公司的选择,聘请技术好、口碑佳的运维公司,同时也要考虑运维人员到自动监测点位的实际距离,确保运维人员能在限定时间内达到监测点位解决突发设备故障。另外,排污单位不能因有偿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就一托了之,排污单位或第三方运维公司不能以双方因订立民事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抗行政法律关系,排污单位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主体责任不变。
3.2 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监管
优质的、适合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自动监测设备是自动监测的基础,其正常运行是保障监测数据准确的前提,对其规范监管至关重要。一是严格自动监测设备品质监管,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抽检和综合评估,将故障率、淘汰率高的设备清退出市场,从源头上保障自动监测设备品质;二是加强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选择适合品牌和型号的监测设备,鼓励第三方运维企业以有偿或优先获得该排污单位运维资格的方式提供自动监测设备选购咨询服务,运维企业拥有专业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技术,相对排污单位,更熟悉不同品牌自动监测设备品质的优劣,为避免运维公司与设备商利益挂钩,在运维合同中可增加运维质量承诺相关内容;三是建立自动监测设备强制淘汰机制,规定设备服役年限和细化淘汰指标,强制淘汰运行质量差、监测数据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强制计量检定,对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予以淘汰[12]。
3.3 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监管
一是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监管办法,明确第三方运维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构建第三方运维对排污单位实施数据造假的检举揭发奖励、知情不报惩戒机制,加大对第三方运维公司涉及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的惩罚力度,将运行维护单位知情不报、参与或协助造假的情形纳入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经查证属实将被认定为生态环境信用不良单位[10];二是完善运维公司综合评价体系,对运维企业综合实力、人员能力建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稳定率、抽检监测比对结果合格率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为排污单位选择第三方运维企业提供有力参考;三是完善运维电子监管系统,运维企业需要按照技术规范制定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计划并定期在系统提交,运维计划应包含排污单位、污染源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型号、运维频次、运维时间、运维内容等信息,系统将运维计划形成待办任务,运维人员以完成任务的形式开展运维工作,运维内容要明确化、具体化。运维人员在现场运维时通过系统填写运维记录并在关键环节拍照记录,系统自动记录运维人员运维时间和GPS定位信息,实现运维台账电子化,运维过程有迹可循,运维结果可检查、可追溯、可考核,以有效杜绝虚假运维的现象。
3.4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强化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生态环境垂直改革、机构改革,打破生态环境“倒金字塔”壁垒,补充环境执法和监测人员,落实标准化建设,配备先进执法、监测装备,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监测能力。探索建立省、市、县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测队伍建设,解决机构混乱、基层监管能力缺失等突出问题[13];二是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监管大练兵。组织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联合开展自动监测专项执法培训、实战练兵、监督帮扶等,培养省、市、县各级自动监测专业技术人才。探索干部“上挂下派”交流机制,基层人员到上级部门跟班学习先进业务知识,上级部门遣派专业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到基层部门教授业务知识和指导实际工作,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执法“沉下去”“管得住”[13];三是引进第四方自动监测设备巡查单位协助巡查,探索排污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生态环境部门为第二监管单位、运维公司为第三方运维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巡查单位为第四方巡查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模式。第四方巡查单位协助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巡检巡查,反馈问题线索并指导依法处理,提高监管效能[14];四是优化和推广自动监测智能监控体系,融合自动监测平台、智能监控(监控排放数据、设备参数、设备状态)、视频摄像、门禁系统、人工智能数据分析等功能,监管模式由传统的现场检查提升为集样品采集、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自动监测站房人员进出及站房人员活动情况为一体的远程智能化监管。依托智能监控体系,开展异常数据分析、报警、通报,借助体系推送报警信息并开展现场核实,形成“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综合高效监管模式[15]。
3.5 高效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精准、高效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倒逼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保真”。一是发挥非现场巡查作用。对自动监测数据开展常态化非现场巡检,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动态管控、用电监管、无人机巡航、走航监测、视频监控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结合企业排污许可、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特征,发现自动监测数据恒值、零值、异常波动、超标等异常情况,快速锁定疑似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二是注重多部门协同联动。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方式种类多,具有专业性、隐蔽性、证据易销毁的特点,证据搜索及固定难度相对较大,涉及生态环境执法、监测与公安机关等多部门相互配合、多方协调。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充分落实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移送、案情会商等方面不断创新、完善,促进重大案件办理渠道更加通畅,办理成效更加显著。必要时,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防范涉案人员互相串供、灭失证据和掩盖作案动机等行为的发生。合力高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善于借助科技手段和辅助执法力量。充分使用无人机、各类便携式检测仪器,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环保医生”、第三方运维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辅助执法力量,运用好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技术,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办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四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立法工作,明确和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提高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拓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范围,倒逼“数据越用越准”。
4 结语
真实、准确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重要依据,通过排污单位真正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动监测设备和运维市场监管、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能力、高效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使自动监测数据真正成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实现的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