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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全单批注合同号及信用证号剖析

2023-09-27李鲁锋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3年4期
关键词:国际商会汇票装运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是开证行凭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可见提交相符交单对受益人(出口商)来讲是必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开证行出于自身的需要,在开立信用证时会要求全单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明晰全单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的相关惯例和规定,对于受益人制单、开证行拒付及交单行反拒付都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关于单据加注合同号及信用证号的拒付案例和纠纷,更加需要银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和整理相关的国际惯例规定和国际商会案例的分析及结论。

全单批注、装运单据和所有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业务人员经常会碰到有要求全单批注合同号及信用证号的条款。诸如,所有单据必须引用信用证号和合同号(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L/C NO. AND CONTRACT NO.);所有装运单据必须显示合同号码(ALL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SHOW CONTRACT NO.);装运单据必须显示信用证号码(SHIPPING DOCUMENTS MUST SHOW L/C N O.);所有单据包括汇票必须显示合同号码(ALL DOCUMENTS INCLUDING DRAFT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O.)。信用证受益人在制作单据时要留意类似条款,避免某种单据未按照信用证要求批注被开证行拒付。

ISBP745 第A19 对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的概念进行了阐释,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

UCP600和ISBP745中并没有对所有单据(ALL DOCUMENTS)进行阐释,结合字面意思和相关国际商会案例的结论,可以解释为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由于没有明确的解释,也导致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标准。

信用证条款中常常规定“一切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号码”,实务中往往因汇票未注明信用证号码而被开证行作为不符点,并由此引发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或受益人就汇票是否为单据的争议。国际商会在TA590rev中形成了如下结论:“汇票缺少信用证号码的事实不足以作为拒付的理由。”汇票往往是开证行而不是申请人自己要求的,“一切单据”应该与提交给申请人的单据而不是与开证行保留的单据有关。

装运单据与所有单据还是有区别的。装运单据为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所有单据是除汇票外开证申请人要求的全部单据,是包含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的。可见,所有单据包含的单据更多。

相关国际商会案例分析及结论

2009年秋TA703rev(R730)

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必须以英文形式提交”。交单的汇票是按照以西班牙文预先印就的汇票格式,但其上的汇票金额、到期日、信用证号码和付款人名称都是以英文印就。保兑行认为提交的汇票不可接受,理由是“汇票以外文形式提交”。

国际商会认为,就条款“所有单据必须以英文形式提交”而言,汇票不被视为要求提交的单据之一,除非其是信用证“要求单据”中的要求申请人支付的汇票。之前国际商会意见R564和R654均就同一问题阐述了意见,即阐述了“所有被要求提交的单据必须以英文出具”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因此,提交如此出具的汇票是可以接受的。

2016年秋TA803rev

信用证单据要求“即期汇票,并向开证行支取;所有单据显示合同号和日期”。但在实际交单中,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号和日期。指定行拒付受益人,不符点包括“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号和日期”。

国际商会认为,“所有单据”的表述不包括汇票。汇票是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而不是一个单据。如果要求汇票上显示某些信息,必须在信用证中具体规定。因此,不符点不成立。

关于单据未批注信用证号码或批注了错误的信用证号码的国际商会案例分析及结论

国际商会R289 在分析中指出,关于铁路运单没有显示信用证号码的问题之前曾发表过意见,认为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仅在单据丢失时便于查询,既然开证行已经收到了这些单据,缺少这一参考号码及其本身而言,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单据的效用,不能作为拒付的有效根据。

R578 (TA567rev) 指出, 国际商会曾在过往对单据缺失信用证号(信用证要求单据显示信用证号)提出拒付这一事项有所评论,判定其系非实质性拒付。

国际商会R635 (TA658)在分析及结论中指出,既然开证行已经收到了这些单据,并且将该提单归入正确的信用证项下,这将不能作为拒付的依据。开证行错误引用信用证号码并不改变其提出该不符点的意图。提单错误引用信用证号码并不构成拒付理由。

2015年春R811(TA823rev)

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必须显示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在提单背面手写了信用证号码。

国际商会在分析中指出,关于手写信用证号码的问题,之前的意见已多次表明,加注信用证号码的要求通常是开证行为了自己便于整理单据以防止单据搞混而提出的,通过手写方式添加信用证号码并未影响提单的功能。此点不构成不符点。

由此可见,单据未批注信用证号码或批注了错误的信用证号码不是不符点,不能仅仅由此提出拒付。笔者认为,学习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案例关于全单批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的解释和相关结论,对于受益人制单、开证行拒付以及交单行反拒付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这可以减少相关的交易纠纷及无理拒付,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保证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的功能体现。

如何处理更为妥当

从上述的国际商会的案例结论中可以看出全单批注合同号和全单批注信用证号在制单和审单中也是有很大区别的。在要求全单批注合同号码时,除去惯例和国际商会案例允许不包含在内的单据外,其他单据均应该批注合同号码;关于要求全单批注信用证号码就又不一样了。实务中出现的大量关于信用证要求全单批注信用证号码而某种单据未引用信用证号码或引用了错误的信用证号码的拒付案例。国际商会的相关案例的分析和结论都表明上述并不构成不符点。

根据ISBP745第A19,装运单据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如信用证要求所有装运单据必须显示合同号码(ALL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SHOW CONTRACT NO.),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则无须显示合同号,剩余的其他单据则必须显示合同号码。当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必须引用合同号(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O.)时,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均需要批注合同号码。

对于开证行,如果想要求汇票注明合同号码,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最好明确措辞,如所有单据必须引用合同号(ALL DOCUMENTS INCLUDING DRAFT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O.)。

对于交单行,可以在反拒付的时候引用相关的国际商会案例的分析和结论对开证行的拒付予以反驳,据理力争,保障受益人的正当利益。

对于受益人(出口商),如果信用证使用了所有单据必须引用合同号码(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O.)类似措辞,为避免被一些银行无理拒付,建议在所有单据包括汇票上批注正确的合同号码。尽管有国际商会案例结论的支持,且开证行如进行拒付将是无理的,但为了减少交涉成本和收汇时间成本,受益人制单过程中在汇票上批注上合同号则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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