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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二次事故,老人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摔伤谁之责?

2023-09-23文达

银潮 2023年4期
关键词:快车护栏滴滴

文 文达

七旬老人乘坐的滴滴快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为避免二次事故,老人按司机要求离开事故车辆,并在自行翻越护栏准备离开高速公路时摔倒受伤,滴滴公司及司机是否应对老人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终审结果:伤者损失自担,滴滴公司及司机不赔。

滴滴出行遇车祸避险摔伤引讼争

2019 年10 月下旬,时年74 岁的贵州妇女杨杏娣来到北京,看望在北京工作的女儿程娟和女婿周立。10 月27 日,女儿女婿带杨杏娣前往天坛公园游玩。

三人在家门口附近叫了一辆滴滴快车。8 时44 分,三人乘坐由司机李文杰驾驶的快车出发。然而,快车驶入京藏高速公路不久,就在八达岭高速小营桥北500米处被在其后行驶的另一辆汽车追尾,所幸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李文杰无责)。

由于是高速公路,乘客滞留车上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李文杰下车简单地查看情况后,便要求杨杏娣等三人立即转移到护栏之外,杨杏娣等三人遂决定翻越护栏转移。然而,由于护栏有一定的高度,且杨杏娣年事已高,在翻越过程中不慎摔倒。程娟和周立紧急联系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李文杰,再次乘坐其快车将杨杏娣送往附近的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经诊断,杨杏娣为右胯骨股骨头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当时因积水潭医院床位紧张,杨杏娣遂被转至昌平区医院住院治疗。10月30日,昌平区医院对杨杏娣施行股骨头置换手术,并在该院住院20 天。杨杏娣出院后,由于骨折严重,生活一直无法自理,需要他人长期照顾其生活起居。

事故发生后,程娟和周立就杨杏娣摔伤赔偿问题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出行公司”)及李文杰交涉未果,杨杏娣遂于2021 年2月19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滴滴出行公司及李文杰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0.23万余元。

老人摔伤谁之责当事人法庭舌战

原告杨杏娣及其代理人指出,李文杰作为驾驶营运车辆人员,理应对乘客的安全持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并要求杨杏娣下车转移到护栏以外,直接导致了摔伤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另外,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应该指引乘客到达安全地带,但当时李文杰因急于处理交通事故,没有尽到引导乘客去往安全地带的职责,且杨杏娣也是按李文杰的授意,在下车后翻越护栏时摔倒的,故滴滴出行公司及李文杰对该事故难辞其咎。

滴滴出行公司辩称,首先,案涉快车在京藏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过程中与第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且第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文杰无责。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避免二次事故,李文杰让三名乘客下车,并示意三人去往安全地带,后杨杏娣在翻越护栏时因自己未注意导致受伤。根据《网约车乘客用户服务协议》第6 条责任限制约定,从需求用户发送订单并由系统成功匹配开始,到订单完成之时,为线上网约车平台信息服务区间;其中从乘客肢体接触到线下服务车辆起始,至线下运输服务结束乘客离开运输工具止,为线下网约车运输服务区间。本案事故发生时,杨杏娣已下车,不属于网约车运输服务区间,故其诉请滴滴出行公司承担本案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杨杏娣的损失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滴滴出行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案涉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已无法正常将杨杏娣送至目的地,李文杰当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置措施。杨杏娣因自身过失在翻越护栏时受伤,该后果与意外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杨杏娣的损失不可归责于滴滴出行公司。

李文杰辩称,是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且经交管部门判定为无责。当时让杨杏娣离开其车辆,并去往缓冲地带,主要是当时快车不能继续行驶了,且自己还需要处理交通事故。

针对杨杏娣及其代理人指出其未尽职导致摔伤事件发生的意见,李文杰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时只说要到护栏之外,并没有让三名乘客翻越护栏,且出车祸的缓冲地带距离收费站不足百米,杨杏娣应该通过收费站路口进入主路。另外,杨杏娣摔伤后,其出于人道主义,主动将杨杏娣送到积水潭医院和昌平区医院就医,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法院辨法析理厘清事件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杨杏娣的上述主张明显依据不足。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文杰在案涉网约车订单因交通事故原因被迫结束之后,向包括杨杏娣在内的车上乘客明确发出了通过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的方式转移至安全地带的指示。杨杏娣虽提交通话录音以及文字整理材料予以佐证,但其内容仅为事发后司机、杨杏娣家属与滴滴出行公司的客服人员之间,有关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的不同意见表达,并非事故发生经过的客观呈现。故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文杰对乘客发出了错误的指示,且庭审中杨杏娣代理人对此亦不持异议。

其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翻越高速公路护栏并非从事故发生地点到安全地带的唯一和最优选择。且根据杨杏娣事发时的年龄特点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护栏高度可以判断,杨杏娣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自行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的行为具有较高危险性。其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该行为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自身能力有合理认识,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判断。但其最终仍决定独自翻越护栏并在翻越过程中遭受损害,故该行为选择的后果应由杨杏娣自行承担。

最后,根据李文杰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李文杰系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得已将案涉运输旅客所用车辆临时停放在高速公路上,并非主观上故意终止订单行程并将乘客置于危险境地。故无论李文杰对于当天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大小,其将车辆临时停放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与杨杏娣自行翻越护栏摔伤的后果之间,都难以认定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必然因果联系。

2022 年6 月9 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杏娣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杨杏娣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22 年10 月21 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按照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一般而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是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过错,有过错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即无需担责。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的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本案因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乘客不应留在车内,也不应在路上逗留,应当迅速转移至护栏外,以避免二次事故发生,此为交通安全常识。杨杏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撤离过程中自行翻越护栏,同行家属亦没有照顾帮助,造成杨杏娣摔伤,李文杰及滴滴出行公司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过错比例,是按照其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区分的,在涉及共同过错的案件中,第三人有时即便担责,也未必承担全责,在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也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假设快车司机错误指引成立,即便杨杏娣是在李文杰指引提示下翻越护栏,李文杰也不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杨杏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是否作出相关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即便是执行错误指示也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

本案提示人们,乘坐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撤离时,应当选择安全的转移方式,不能图方便选择翻越护栏的方式,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只能自责损失。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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