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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的基石

2023-09-22刘欣

轻兵器 2023年9期
关键词:中士军士军衔

刘欣

革命战争时期的志愿参军制度(续)

第二次则是1946年双十协定签署之后,八路军和新四军按照新编制改编,为了将来在联合政府国防部占有一席之位,准备面向全军进行授衔,但是随着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我军也用不着让国民党政府承认,第二次授衔也就不了了之。这两次拟订授衔中,士兵军衔和当时国民党军队的一样,分为军士和兵,即军士三级:上士、中士、下士;兵三级: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不过1946年拟授的军衔中,二等兵改为新兵,其他不变。

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的士兵军衔制度

(1955年9月~1965年5月)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建国后的一段时期,我军士兵来源依旧和战争年代一样采取的是志愿参军。1952年,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抗美援朝战争也逐渐平稳,国家开始对军队进行整编复员。在大量复员士兵参加国家建设的同时,也准备实施新的兵役制度,并准备拟制兵役法。

陆军列兵领章(1955年)

空军下士领章(1955年)

1953年3月23日,中央军委成立兵役法委员会,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根据军委的指示,总干部部于1953年1月20日向全军发出《关于军衔鉴定工作指示》,要求于3月底前完成全军干部的鉴定工作。4月,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士以下人员(含准尉)军衔评定工作指示》,对军士和兵的军衔评定工作进行部署。后来,军委决定军衔制度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予实行。故我军军衔制的实行时间延期到1955年。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命令,命令决定: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12月,总政治部下发《关于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和老战士分期复员的宣传要点》。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1956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自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志愿参军制度改为义务兵役制,建立起定期征兵、退伍制度。义务兵役制度在我国全面建立,依法服兵役成为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除个别队列单位保留有极少数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提出:“军士和兵的军衔可以根据所任职务和编制军衔规定评定”。8月11日,国防部部长彭德怀、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下达《关于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规定了士兵军衔制的內容。10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全军范围内授予各级军人军衔,正式实行军衔制度(即55式军衔)。55式军衔制的士兵军衔共设二等5级,即军士三级:上士、中士、下士;兵二级: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衔称分为两类,一是授予陆军、公安军、空军、防空军和海军岸勤部队的士兵军衔,分为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二是授予海军舰艇部队和公安军海巡部队舰艇勤务的士兵军衔,分为海军上士、海军中士、海军下士、上等水兵、水兵,公安军海巡部队的衔称前冠以水上公安军字样,如水上公安军上士、水上公安军水兵等。

士兵军衔的首次评定标准是1955年8月军委总部下达的《关于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其中规定:首次授予的军士和兵军衔,应以1952年3月评定的军队级别为主要依据,评定标准是依照士兵现任职务和级别,并按照编制军衔的规定评定,以正班级、副班级、战士级和现任职务来授予军士和兵军衔。

1951年6月出版的第5期《解放军画报》封面,图为身穿新式水兵礼兵服的海军战士

上士为解放军军士的最高军衔。1955年首次授予上士军衔的军人包括: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任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为优秀者;任机关军士职务(文书、收发、文教、司务长等)且德才评定为一般者。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任副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为优秀者,以及在1952年3月评定为副班级、现任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特别优秀的也可评上士。

1956年以后,上士军衔一般授予担任连队或机关军士职务,或代理军官职务(副排长)并被任命担任编制规定应为上士衔职的优秀中士。海军和公安军海巡部队的舰艇勤务军人中设立的海军上士相当于此衔。另外,1952年评定为正班级、任副排长者和机关军士中德才评定为优秀者一律授予准尉军衔。

中士是解放军军士的中间军衔。1955年首次授予中士军衔的军人包括: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并担任班长职务者;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任副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一般者;任机关军士职务德才评定较弱者。1952年3月评定为副班级、任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较好的也可评中士。

1956年以后,中士军衔一般授予按照军士训练大纲在教导队受过训练、成绩优秀的士兵学员(学兵),以及被任命担任编制规定应为中士或上士军衔职务的下士。海军和公安军海巡部队的舰艇勤务军人中设立的海军中士衔相当于此衔。

下士为解放军军士的最低军衔。1955年首次授予下士军衔的军人包括: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任副班长职务且德才评价较弱者;1952年3月评定为副班级、任副班长职务者;职务为战士的正班级志愿兵。1952年以前入伍定级为战士级的德才优秀的老兵也可评下士军衔。

1956年,正在训练间隙学习的解放军战士,分别是步兵连队上等兵(左)和防化学兵连队上等兵(右)

1961年佩戴上等兵军衔领章(汽车兵符号)的雷锋同志

1956年以后,下士军衔一般授予按照军士训练大纲在教导队学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士兵学员(学兵),以及被任命担任军士职务并能圆满履行工作职责,学习成绩优良,模范遵守军纪,按照规定的大纲考核合格的士兵和水兵。海军和公安军海巡部队的舰艇勤务军人中设立的海军下士衔相当于此衔。

上等兵为高于列兵军衔的士兵军衔。1955年首次授予上等兵军衔的军人包括:1952年3月评定为战士级,并任副班长职务者;1952年3月评定为副班级、任战士职务的志愿兵。1953年以后入伍且表现较好的战士也可评上等兵军衔。

1956年以后,上等兵军衔一般授予在服役第二年能模范地履行职责,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成绩优良,模范遵守纪律,被任命担任编制规定应为上等兵衔职的列兵;服役第一年期间被提拔担任军士职务的列兵。海军舰艇部队和公安军海巡部队设立的上等水兵军衔相当于此衔。

列兵是解放军士兵的最低军衔。从1956年开始,应征服现役的新兵(义务兵)正式编入部队以后,即授予列兵军衔。海军舰艇部队和公安军海巡部队的新兵分配到相应舰种时授予的水兵军衔相当于此衔。

1955年军衔是参照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军衔设立的,当时强调的是全面学习苏联、东欧先进的军事经验,以苏联军队为榜样,所以很多东西完全照搬苏军模式。如士兵授予军士军衔,必须参加军士教导队训练并考核合格,或担任相应的军士职务才授予军士军衔,士兵军衔的晋升严格按照部队士兵比例调整。但在实施中发现一些苏军经验并不适合我军的情况。1958年以后国防部和总参谋部根据不同时期士兵队伍的基本状况,多次做出规定,士兵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士兵现任职务、编制军衔、服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海军航空兵军士和兵肩章图样。上排为大肩章,下排为小肩章

海軍军士和水兵肩章图样。上排为大肩章,下排为小肩章

海军上等水兵大肩章(1955年冬常服)

1960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做出如下规定:新兵正式编入部队即授予列兵军衔。第一年内担任军士职务的,可晋升为上等兵;入伍前在地方担任干部的,一年内可晋升为上等兵。被分配担任军士职务的,一年内可晋升为上等兵或下士。第二年表现好的列兵可晋升为上等兵,第三年均晋升为上等兵。超期服役的上等兵可晋升为下士。

副班长一般应为下士。如提列兵任副班长,应晋升为上等兵;提上等兵任副班长,应晋升为下士;提下士任副班长,德才好的,可晋升为中士。

班长一般应为中士。如提上等兵任班长,应晋升为下士,原来军衔为下士的晋升为中士,原来军衔为中士、德才好的,可晋升为上士。

列兵、上等兵的晋升由连长批准,在队前口头公布;下士、中士的晋升由营长批准,上士的晋升由团长批准,在各连口头公布。

1962年总参谋部颁布《解放军士兵编制军衔》,重新制定士兵编制军衔,作为士兵军衔授予和晋升的基本依据,并规定编制内所担任职务的最高军衔和最低军衔,一般是一职两衔或三衔。1962年总参谋部颁布的陆军步兵师士兵编制军衔如下。

坦克兵列兵领章(1957年)

编制军衔为上士至下士军衔的,担任职务为:班长、打字员、给养员、卫生员、军械员兼文书、器材员兼文书、技工、护士、文书、无线电副班长。

编制军衔为上士至上等兵军衔的,担任职务为报务员。

编制军衔为中士至下士军衔的,担任职务为副班长。

编制军衔为中士至上等兵军衔的,担任职务为:司机、放映员、图书员、保管员、司机兼电工、电工、装蹄员、炮工、修械工、防化器材维修工、车工、钳工、锻工、焊工、油机工、汽车修理工、修理工兼缝工、钣金工、充电工、胎工、木工、漆工、搪缸工、高炮工、炮兵侦察员、标图员、装具修理工、军械修理工、测地员、司机训练排司机(兼助教)。

编制军衔为下士至列兵军衔的,担任职务为:报话员、步兵侦察员、军需修理工。

空军通信兵上士领章(1957年)

从1960年开始,解放军超期服现役士兵开始佩戴超期服役胸章

编制军衔为上等兵至列兵军衔的,担任职务为:步枪手、机枪手、通信员、司号员、理发员、炮手、火箭筒手、炊事兵、驭手、工兵作业手、司机助手、司号员兼通信员、摇机员、电话兵、喷火手、卫生训练排学员、自动枪手、饲养员。

1955年10月,全军授予军衔后开始佩戴军衔肩章和领章,并使用标志符号。1956年底,全军军士和兵的军衔评定并授予完毕,军士和兵佩戴军衔领章,海军和公安军海巡部队的舰艇勤务军士和水兵佩戴军衔肩章。士兵肩领章的军种色分为3种:正红色(陆军、公安军、防空军),黑色(海军、公安军海巡部队),天蓝色(空军、海军航空兵)。

55式士兵领章样式为平行四边形呢子领章,军士领章中央钉缀1条细金色标识杠,标示军士军阶,并以银色星徽数量来标示等级。上士为1条细标识杠钉缀3颗星徽,中士为1条细标识杠钉缀2颗星徽,下士为1条细标识杠钉缀1颗星徽;上等兵2颗星徽,列兵1颗星徽。空军、公安军、防空军等部队的士兵在领章后部钉缀银色军种符号。

1965年6月换发的65式领章和五角星帽徽(轧线领章和铝制帽徽,上排左),1972年12月换发的72式领章和五角星帽徽(聚乙烯热合领章和塑料帽徽,上排右),1974年5月海军换发的74式水兵服小肩章(中排)和水兵帽带(下排)

海军、海军航空兵、公安军海巡部队的军士和兵着夏水兵服时佩戴方形小肩章,冬季在冬水兵服和水兵大衣上佩戴水兵大肩章,并以肩章上标识杠数量和宽窄区别军衔等级。肩章标识杠为金黄色,海军上士为1条宽标识杠,海军中士为3条细标识杠,海军下士为2条细标识杠,上等水兵为1条细标识杠,水兵为海军锚标识(水上公安军为公安军符号)。海军海勤和水上公安军肩章颜色为黑色,海军航空兵肩章颜色为天蓝色。方形小肩章和水兵大肩章标志军衔等级的方式相同。

1957年5月,对士兵军衔领章的佩戴做出调整,各军种士兵按照所属兵种佩戴军兵种、专业兵符号。例如,步兵连队中,步兵佩戴陆军领章(1962年9月以后加缀陆军符号),机炮排战士佩戴炮兵符号,汽车驾驶员佩戴汽车兵符号等。但配属于专业勤务部门的士兵仍然佩戴所在军种符号,如在师野战医院服役的士兵,仍然佩戴陆军领章,并不佩戴军医符号。

1958年5月以后,海军陆勤士兵(含航空兵)取消冬季大肩章,在冬装上佩戴军衔领章,使用海军或相应兵种、专业兵符号。在实际使用中,士兵军衔领章不一定都是银白色(铜镀银),也有使用军官符号(铜镀金)的,如军官符号+士兵星徽或军官符号+军官领章星徽的现象。1962年以后,这种混搭的士兵军衔领章逐步被铝制符号和铝制星徽取代。

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陆军和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期限3年;空军、海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期限4年;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期限5年。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同时规定,1954年11月1日以前志愿参军的军士和兵,应当根据国防部命令,分期复员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国家按照他们服役时间的长短,发给不同数量的生产资助金,并由地方国家行政机构妥善安置。

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服现役期满的军士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至少1年。超期服现役的军人主要是技术兵和专业兵种,是为了保留这些使用专业技术装备、以专门技能遂行任务的业务骨干。一般都是中士或上士军衔,多数属于基层单位的技术或业务能手,超期服现役军人从1960年开始佩戴超期服役证章。超期服现役士兵在服现役期满后也有一部分转为专业军人(有军籍无干部身份)或改为军队职工继续在军队专业部门服务。

在海军舰艇部队的业务部门中也设有军士长。在人民海军舰艇部队初建时,曾在鱼雷艇、潜艇上编配军士长,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舰体、索具及甲板设备,组织船艺训练和有关日常生活管理勤务等。军士长是海军舰艇上负责舱面勤务的初级指揮人员,一般由海军准尉或军士(超期服役军士)担任,当时的军士长属于一种职务而不是军衔。1960年国防部修订的《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表》规定:编制军衔为少尉至中尉的,其主要职务包括军士长。从而规定军士长只能由海军少尉或中尉担任。

1966年5月,东南沿海前线,陆海空军部队联合执勤。前排右3人为干部,前排左1及后排2人为战士

鱼雷艇的军士长主要负责帆缆工作,协助艇长进行行政管理教育,航行时负责观察通讯。鱼雷艇增设副艇长后,取消军士长,先后改由帆缆军士长、帆信军士长负责其工作。潜艇军士长潜航时操纵升降舵,是艇长操纵潜艇实施机动的重要助手,并负责帆缆和视觉通讯工作。1961年,潜艇军士长改称舵工信号军士长,后改称舵信军士长、舵信分队长。1970年代舰艇部队取消军士长职务,改称业务分队长。

196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军士和兵的服役年限的决定》,将义务兵服役年限做出调整,并适当延长。调整后的服现役年限为:陆军步兵4年,陆军的各特种兵和公安部队5年,空军5年,海军舰艇部队6年,岸上部队5年。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取消军衔制以后,全军不再分为军官、军士和兵,以干部和战士区分指挥员和战斗员,战士以班长、副班长和战士等区分职务。6月1日,全军官兵统一佩戴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从此结束了我军实行10年的军衔制历史。

1967年6月,总参谋部会同相关部门向军委递交《关于缩短战士服役年限的报告》,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调整义务兵服役年限,调整后的期限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陆军船舶分队4年。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批准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做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役年限分别是: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番外:准尉军衔的由来和废止

1955年9月,国防部和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其中规定:在1952年评定为正班级、任副排长者和机关军士中德才评定为优秀者一律授予准尉军衔。而在当时的军官服役条例中却没有准尉军衔,这一特殊等级的军衔又是如何出现和规定的呢?

1909年11月,清政府军谘处上奏《陆军人员补官暂行章程》,其中在军官、军佐和军士之间设立“额外官佐”一级,同时规定额外官佐的军衔标志分为礼服、常服两类。礼服军衔标志为3条红色和1条金色的直线袖章,常服军衔标志为角线臂章,颜色、条数与礼服袖章相同。

这是首次引入准尉军衔概念,当时称额外官佐,即官等以外的军官军佐,其军衔标志与原马弁目的袖章样式相似,而此时马弁目从士兵职务改为军官职务。1909年颁布的《陆军军官军佐官职品目比照文官补官等差表》规定,额外官佐品秩为正八品,格同县丞,相当于现在的常务副县长,可见当时清政府将其视为正式在编的国家干部。

1911年3月,陆军部发布《奏定陆军军队学堂服色章记图说》,其中将“额外官佐”军衔改为“额外官佐”类别,并区分为司务长、技士长两种军衔称号。

司务长为队事务官,负责管理本队庶务(即行政事务),为基层连队军士和士兵的直属首长。司务长包括警察队、步队、马队、炮队、工程队、辎重队、测绘、军乐等队、科的一般基层管理人员。

技士长属于额外军官类别,担任炮队、工程队、辎重队技士长者(即技师)授予“技士长”衔。技士长隶属于队长(哨长),并在军官不在位时履行军官(军佐)职责。技士长包括:马队、炮队鞍技、炮队、工程队、辎重队的连队一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中国各时期准尉军衔领章、肩章、袖章。倒数第二行中,金色杠的诸兵种准尉肩章由普通军人佩戴,银色杠诸兵种准尉肩章由技术类军人佩戴

1912年1月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1月初公布的《中华民国军士制服令》中规定,在初等军官和目兵之间设立额外军官,不久改称额外官佐。其等级和名称与晚清时一致。

北洋政府成立后公布实施《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1912年10月又公布《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在这两部等级表中,以将、校、尉重新命名陆海军军衔称号。将额外官佐更名为“准尉官”和“准佐官”,其中在炮兵和工兵的辅助勤务兵中设立相当于准尉官的工长,在军乐兵中设立相当于准佐官的副军乐长。1914年8月,北洋政府陆、海军部奉政事堂(即国务院)令,将军士长、准尉官加入陆、海军部官制。这时期的准尉官及同等官已归属为军官范畴。

1931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其中将准尉官改名为准尉,军佐同等官改为准佐,并规定不列入官等。《陆军准尉准佐任用规则》规定,现役准尉军衔授予“曾在普通初级中学毕业,或有同等学历,入伍后循序至中士或上士,在中士级内,服务满3年以上,或在上士级内服务满2年以上者”。

同时规定准佐衔由“曾在普通初级中学,或同等职业学校(会计、各工长、看护长、测量、军乐人选)毕业,或有相当之技艺,入伍后循序服务至一等工长,在一等工长职内服务满2年,并受该科上等工长相当之教育者”晋升。还规定:“上、中士之有战功或特殊勋绩者,得以补充准尉或准佐”。这时期的准尉是列入军官和军士之间的一个独立等级,属于“预备军官”,属于军士晋升军官的一個必经通道。

我军的准尉军衔最早出现在1953年的拟订军衔中。1953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关于军士以下人员(含准尉)军衔评定工作指示》,对包括准尉在内的军士和兵的军衔评定工作进行部署。当时规定军士为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准尉为军士中最高等级,这个划分与当时苏军军衔一致(苏军军士最高一级为大士,但在海军中则称为海军准尉,两种军衔是同级,并且肩章图案都是“T”型),1953年准尉军衔也采用“T”型图案。可见,我军一直将准尉视为军士的最高等级。

1955年2月8日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并没有准尉的设置,尉官分为大尉、上尉、中尉、少尉。按照当时的立法文件规定,军衔体系里本来没有准尉这个等级,但是当时我军有一大批副排级干部,所以总部确定暂时设准尉衔,以解决这批副排级干部的衔称问题。准尉作为临时军衔予以保留,待副排级干部级别问题解决后再取消。

1955年10月10日,总参谋部发布的《关于准尉与军官同等待遇的通知》中规定,准尉按军官看待,归干部部门管理,准尉属于干部但不算军官,由此明确了准尉的地位。1958年以后准尉的数量有所增长。到1961年开始逐步减少准尉的授予和设置,1965年6月取消军衔制时,部队尚有少量准尉。故此准尉军衔实际上在我军1955年军衔制施行的10年中一直存在。1988年10月我军施行新军衔制以后,取消副排级军官并且不再设立准尉军衔,取而代之的是地位和性质接近的军士长军衔。至此,准尉作为军衔不再设立和保留。(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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