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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正念”理解:保险避债?

2023-09-21陈铜

现代商业银行·财富生活 2023年5期
关键词:保人身故保单

陈铜

当债务风险发生,保单这种资产形式,究竟会不会被诉讼强制执行?

因为很多人不清晰何为“自己的”保单,是指自己花钱买的(作为投保人)?还是指保障自己的(作为被保人)?或是赔钱给自己的(作为受益人)?

所以即使接触了不少判决案例还是疑惑,有些人欠债了,怎么似乎他的保单没事儿呢?

甚至有人说,做投保人(出钱买保单的人)才会被处置保单,可怎么有的人是被保人,那张保单也被法院执行了?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就带着一系列问题,完整地给大家梳理一遍。

不同身份的保单相关权益

谁的债用谁的钱来还,一起来看看保单中有哪些钱(权益)是你的:

债务人在其保险单上的相关权益,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人说不能伤害到债务人之外相关方的权益,我们来参考法文和判决案例。

保单可否被强制执行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参照以上法条,我们给出以下说明:

1.债务人为投保人

近些年,有多个省市明确了人身险产品财产利益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法院执行相关事宜。

2015年,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201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202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8家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所以“债务人”作为投保人的相关资产可以被执行,比如债务人作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尤其是投保人在保单上拥有的累计红利、万能账户累积价值,以及投资连结的账户价值这类,有别于人身险保障利益,具有更加明显的财产性权益,极有可能被执行。

但是否一定每个案例都能执行到这一步呢。

现有的质疑:虽然债务人作为投保人,但是被保人如果是其他人,债务人“被要求”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债务时,还会损害被保人、受益人的权益,所以一直有人说,被保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就不一定会被执行。

各位往下看:

2.债务人为被保人

(1)被保人获得的医疗费用报销

社保直结报销以外,被保人按照商业保险的条款还可以再报销一部分(自付、自费)医疗费,这些报销理赔回来的医疗费会不会被要求用来偿还被保人的债务?

如果被保人在这些理赔款之外没有什么可还债的资金了,那么这些理赔款往往对于出院之后的康复休养、辅助治疗,甚至致残之后购置义肢等专用器械,这种情况下,这些资金对债务人(为被保人)生命健康极为重要,此时如果强制执行这些报销理赔款,不太人道,也很难得到家属、民众的理解支持。

另外,目前很多大额医疗费用报销产品也是在医院直结的。比如在国际医疗部、私立住院可以不用交钱,直接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医院,这种情况更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

(2)被保人获得的重疾或伤残赔付

如果被保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者意外致残,就会在医疗费之外得到相应的保额赔付,这笔钱能否被强制执行偿债?很多人认为这也得考虑“人道主义”吧?跟医疗费不是同理吗?

我相信这种判罚原则的决定,对于法官压力也很大,目前还没有看到执行重疾、残疾的赔偿款被执行的案例。

确实法院不会轻易执行债务人(被保人身份)得到的重疾或者严重伤残赔付款,但我个人认为如果赔付额度特别大,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

比如,重疾赔偿30万元和数百万元,法院的执行结果会不会不一样?

未来也可能会有更进一步的执行标准解释。

(3)被保人获得的生存金

作为被保人的保单权益,除非被认定同法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否则,很难不被执行。

但是债务人作為被保人其名下的累积生存金,累积在保单里的形式不同,也带来了争议:

有些累积在保单里,性质很清晰就是属于被保人。

但有些转入了万能账户,而万能账户的投保人跟被保人(债务人)可能不是同一个人,这个时候万能账户属于投保人还是被保人,就决定了这笔资金要不要用来偿还被保人的债务。这一点目前也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还有待司法体系与保险监管体系取得一致的认知之后才会明确。

请注意,有些人反映了特殊案例:债务人作为被保人(而非投保人)的保单被法院强制退保执行了现金价值。

我们调查之后发现,其实是因为投保人是被保人的配偶,在纠纷之中需要共同偿还债务,所以并非在执行被保人的权益,依然是在执行投保人(共同债务人)的保单权益。

3.债务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人

同时具有投被保人权益,自然以上两部分都要考虑。那么保单被执行的权益范围就很大:

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万能账户、投资连结账户+累积生存金、大额重疾、伤残赔偿金超过必要的生存需求的部分(待定)。

4.债务人为保单(身故)受益人

债务人作为受益人得到一笔保单的身故赔偿金,不管他是不是这个保单的投保人,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形式已经变化,成为一笔赔偿金,法院不可以轻易干涉这笔赔偿的流程,不可以干扰赔偿的去向,因为这不是任何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在诉讼之前的一笔钱。

但是当这笔赔偿到了受益人名下,而受益人就是债务人,那么这笔赔付金既然成为债务人名下的资产,当可以被执行。(受益人可能也是保单的投保人,但不会是被保人,因为被保人身故才会发生身故赔偿,也不可能赔偿给自己,所以受益人要另外指定,不会和被保人是同一人。)

5.债务人跟保单没关系的其他特殊情况

類同上文讲过的被保人被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特殊案例,债务人与保单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保单中的投保人、被保人、身故受益人的某一人或几人,因为自己与债务人的关系(配偶,重要利益关系等)按照法律需要共同偿债,那么这张保单的投保人、被保人、身故受益人身份作为共同债务人来被执行相应的保单权益。

题外话补充:不是所有亲密关系,都可能是共同债务人,比如债务人的父母、子女,如果没有股权合作、经营合作关系、可怀疑的资金往来,就不需要承担债务人的共同债务。

金融正念的运用

无论保险,还是信托,任何合法的金融工具都不应用于伤害他人权益,比如已经有债务纠纷发生,或是离婚打算,才大量购买保险,成立信托,显然都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行为。

曾有一个所谓“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实际并未达到法律要义上的强制执行),法官正是依法维护正义与相对公平,对数额巨大的信托产品做出的受益权临时冻结的判决,引发众多法律人士热烈讨论。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鄂01执异661号:

关于案涉信托合同项下资金及收益权能否冻结的问题。本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本院依杨某某的申请于信托期间内对案涉《**信托·xxx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要求受托人***信托公司停止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信托有限公司对张某某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某某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因此,本院上述保全信托合同项下资金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至于本院对《**信托·xxx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信托基金收益的冻结,根据已查明事实,上述信托利益受益对象即信托基金受益人为案外人张某,如认为本院执行行为损害信托基金受益人的权益,可由案外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张某某提出此项异议,主体不适格,且本院已对案外人张某所提异议在另案中予以审查,故对张某某此项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引用判决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用要点:

保单类金融工具的重要功能就是把某种风险补偿给指定对象(归属控制、转移),如若希望将一笔钱在形式上不再属于债务人,起到隔离风险,就要具体操作细节上,高度注意前文的执行逻辑。

常见一些企业家未雨绸缪,意识到企业经营具有较高概率发生经济纠纷风险,为了避免牵扯到家人的财务权益和幸福,最常使用的是跟身故赔付有关的保单设计架构,(避免身故引发经济纠纷追偿)常用高杠杆寿险,指定身故受益人给子女或保险金信托。

也有一种运用方式,提前给子女投保大额年金,子女作为被保人,将财富通过10年期、15年期等生存金返还约定期限逐步转变为子女合法拥有的累积生存金。

这些安排的方式和初心都非常好,可以在企业经济纠纷导致的法人、大股东个人债务纠纷发生之前,合理地“隔离”出一部分财富,远离可能发生的债务执行。但如果投保是在债务纠纷之后,那显然就不是未雨绸缪,而是有目的性地转移资产。

但现实当中,要注意 “避债”不是逃避责任,难道家人面对债务诉讼和执行,其他人有一份保单产生的可观权益,真的坐视债务人家属无力偿还而受罪或者成为老赖?

所以,这恰恰体现了保单可以成为一笔备用的资金可以处理债务风险,无论是预先备用还是在主要人物发生身故的时候。

夸大宣传保险“避债避税”,其实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欺骗。运用保险工具实现财富的控制、转移,逻辑上必须清晰当事人主体的权益,但这绝非是用来恶意逃避责任的“技术”,金融工具不会被司法部门默许使用。金融向善,法律公平,金融工具运用方面的法律执行标准会趋近于更加明确、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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