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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创新
——以山西省为例

2023-09-21李秀玲刘宇星

运城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激励机制高管山西省

赵 晶,李秀玲,刘宇星

(1.运城学院 经济管理系,山西 运城 044000;2.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 商业与经济学院,马来西亚 雪兰莪州沙登 43400;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会计学院,武汉 430073)

党的二十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使命和任务,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为国企混改),加快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2023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强调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的重点任务。此外,两会期间国务院相关部委负责人提到,目前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已经完成,但改革仍未结束,因而要继续推动国企改革向更深层次挺进。而企业创新在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则是一把大“利刃”。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混改可以鼓励各类资本,特别是非公有资本参与到国企之中,弥补“所有者缺失”“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缺陷,弱化国有控股股东的资本占用行为,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为企业创新活动开展提供保障;同时,也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入市场化经营和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创新效率,最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为公司创新战略的顶层规划者和实施者,国企高管的行为对企业创新活动有着决定作用。因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激发高管长期视野成为驱动企业创新的关键[1]。对于山西省而言,混改前山西国有资本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约占全省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0%左右,国有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又占70%左右。国有股份占比偏高,使得山西国有经济创新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明显偏低。因此,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一直是山西省转型综改大局的关键。如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已圆满收官,省级层面细化分解的119项任务全部全面完成,总体完成进度100%。混改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是否会提升山西省国有企业创新投入和拓宽产出以及作用渠道如何值得进一步讨论。鉴于此,本文试图探讨山西省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会提升企业创新?并进一步从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的角度考察这一影响的作用机制,探讨混改国企是否会通过完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进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文献综述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5年9月,作为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配套文件,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对国企混改之路提出了具体要求。之后关于混改的研究越来越多:早先的研究主要探讨混改的原因;随后,混改经济效应受到学者们的重点关注。

对于混改原因的探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国企的公司治理问题一直饱受诟病。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2]、股权结构不合理即“一股独大”、内部激励机制的缺失[3]、政策性负担等问题,普遍存在创新效率和动力明显不足[4]、经营绩效低下[5]以及严重的代理问题[6]等缺陷。国企治理不完善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这是国企混改的主要原因。从政府财政角度,有研究发现,对于亏损企业和历史遗留债务企业,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可以减少政府补贴,减轻政府财政压力[7]。在此基础上,有研究从企业纳税方面指出企业改制后纳税水平和创税效率会有所提高,增加财政收入[8]。而易阳等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影响企业最终是否能够进行混改的关键因素是政府放权,而提升企业效率是政府是否放权进行国企混改的主因,缓解财政压力不是[9]。

关于混改经济效应,相关研究发现国企混改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全要素生产率[10,11],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改革目标[12],显著提高了国有企业绩效[13-15];但这种促进作用会受到股权混合度的影响,股权混合度较低时对企业绩效有促进作用,当股权混合度超过门槛值,则会对企业绩效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16]。此外,在缓解代理问题方面,蔡贵龙等发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总体上提高了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17]。随后,曹越等、秦海林和段曙彩发现混改可以提升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和现金股利支付水平[18,19]。混改股权结构的深入度、制衡度和控制权转移,以及非国有股东委派高管参与公司治理均都有助于降低多元化经营程度[20],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管理层的监督约束。在研发创新方面,宋美等[21]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给国企R&D创新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支持。学者们从政府补助[22]、董事会配置[23]、国企关键人薪酬激励机制[24]、机构投资者参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25]等角度研究了国企混改对企业创新促进效应。而王婧和蓝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指出混改并没有提升国企的创新效率,仅能提升自然垄断企业的创新效率[26]。

关于山西省国企混改的研究,有研究以山西煤炭企业为对象,分析了山西煤炭企业混改的特征及成效[27]。李秀玲则通过分析山西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典型案例,提出了促进山西省国企混改的具体路径[28]。符越等(2023)研究了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产生的财务效应[29]。

综上所述,现有混改相关主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混改提升国有企业财务绩效、治理效率、创新能力等实践效果的政策评价,而从高管薪酬激励的角度探讨国企混改与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文献则较少。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拓展混改对国企创新的影响研究,探讨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在混改提升国企创新背后的作用机理。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进行的。一是引入非国有股东。它引起了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变化,包括非国有股东持股形成非国有股东的类型和比例增加,可以对国有控股股东产生制约和监督,国企“一股独大”的问题得以缓解,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质量,进而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另一种是由非国有股东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管以获得某些控制权的混合股权结构的控制,它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降低了政府任命的高管做出偏离企业利益的决策的可能性,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和投资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通过不同的路径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动。根据山西省国资委相关资料显示山西国企混改的主要实现路径有引进国企战略投资者、充分运用整体上市、开展员工持股和实施重组并购等多种改革并举的方式。非国有股东任命董监高的这种混改方式在山西省国有上市公司中还未普遍采用,数据非常少。为了后续的验证,本文研究假设主要从混改引入非国有股东形成非国有股东类型和比例的变化这个渠道展开。

(一)国企混改与企业创新

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即“一股独大”问题严重阻碍了创新绩效的提高。在企业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或家族控制的公司一般有着股权高度集中的特点,而最终控股股东的所有权远远高于其现金流权,这很可能会侵犯小股东的利益[30]。这种隧道行为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功能[31]。然而混改引入民间资本或引入市场化机制,使得非国有股东持股的不断增加。国有企业中同时存在多个大股东,可以有效抑制国有控股股东的隧道行为,有利于减少国有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侵占其他股东的利益,有效化解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有利于缓解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等缺陷。同时,民营资本、外资等非国有资本参股可以优化股权结构,分散的股权结构也可以减少其他股东的监督成本,国有和非国有资本能够形成有效制衡,在公司内部发挥相互制约的作用。因此,混改后国企股权结构,可以在投资决策时平衡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的利益,形成合理的创新投资计划,在创新战略中体现非国有股东的诉求。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混合股权的深度对国有企业创新有正向影响。

国有企业中不同性质的股东有不同的利益目标,不同的效用函数。国有控股股东通常是代表国家利益的重要股东,一般更关注和国家相关的政策任务;而对于混改引入的非国有股东来说,利润最大化是他们的目标函数,唯有通过创新才能获得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收益[32]。政府完全控股的大多数国有企业在原有产品和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活动,以维持现有的经营状况。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国有企业带来了异质性的非国有资本。多种性质的资本引入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提高企业的资本实力,从而为企业的研发、技术引进、市场拓展等创新活动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33]。此外,多种性质的产权主体可以使政府的控制权有所减弱,允许异质性股东合理配置资源,将资源向创新倾斜[34]。因此,混合股东的多样性会对企业创新投资产生积极影响。鉴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混合股东的多样性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有正向影响。

(二)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的中介效应

国有产权职能一般是由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任命的管理人员来承担的。由于管理者“经济人”特性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经理人的利益目标函数不总是和国有产权主体的利益目标一致。同时,国家股的“不完全”性使得国家股股东对其管理者的监督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缺乏健全的激励和监管机制的情况下,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具体来说,管理者很可能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信息优势,通过隧道行为、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创新资源转化为自己的牟利工具,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此外,国企薪酬管制导致经理人货币性收入偏低,管理者很有可能会利用在职消费来进行自我激励。这些机会主义行为使得管理者更倾向于保守的投资策略,放弃风险较高的研发投资项,严重阻碍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35]。因此,在国企中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可以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获得隐性福利的道德风险,为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保证。

国企混改引入非国有股东后,随着混合股东的多元化,国企中存在多个异质性股东,非国有股东的逐利性促使其有动力对国企高管进行监督与制衡,股东间的监督效应随之增强。这解决了所有者缺位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有利于国企高管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改进。此外,现有研究表明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向国企委派高管可改善国企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17],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36]。具体来说,陈良银等在研究混改对国有企业薪酬结构的作用时,发现国企混改优化了企业薪酬结构,提高了高管薪酬[37];沈昊和杨梅英发现,混改后的高管持股起到了薪酬激励的正向作用[38]。而根据以往研究,高管股权激励能有效解决由于所有权和代理权分离而产生的企业内委托代理问题,提升公司的治理效率,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因此,混改引入非国有股东有利于完善国企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打破国企僵化的薪酬体系,有效抑制国企高管的超额薪酬和超额在职消费,缓解高管的短视行为,从而促使高管选择做出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综上,本文从高管货币型薪酬激励和股权薪酬激励两个激励机制角度检验国企混改提升企业创新的作用渠道,提出如下假设:

H3-1:国企混改通过完善高管货币性薪酬激励机制来提升企业创新。

H3-2:国企混改通过完善高管股权薪酬激励机制来提升企业创新。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从CSMAR数据库中选取了2007—2021年沪深A股山西省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在选择样本期间时,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我国从2007年开始实施新的会计准则,采用2007年作为起始年份有助于样本研究期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避免前后准则差异带来的影响。其次,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在2007年基本完成,而在此之前非国有股东很难有机会进入国有上市公司,因此本文选取股权分置改革2007年为研究起点[17]。同时,本文对初始样本做了如下的处理:(1)由于本文的研究视角是“国企混改”的经济后果,故只保留产权性质为“国有”的样本公司;(2)由于金融业数据的差异性,剔除金融业样本;(2)剔除ST或*ST样本;(3)剔除主要变量缺失的样本;经过筛选,最终得到山西省22家国有上市公司193个观测值。为避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上下各1%分位进行缩尾处理。

本文的混合股权多样性和混合股权深度数据通过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手动搜集,创新数据和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为了检验前文假设,本文构建如下模型:为了考察山西省国企混改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构建模型(1);为了检验混改是否通过建立有效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来提升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本文将高管薪酬激励作为中介变量,采用逐步回归法对中介效应进行初步检验,构建递进方程组的中介效应模型(2)和模型(3),具体模型如下:

Innovationi,t=α0+α1Mixi,t+∑αiControlsi,t+∑Year+∑Industry+ε

(1)

Medi,t=β0+β1Mixi,t+∑βiControlsi,t+∑Year+∑Industry+ε

(2)

Innovationi,t=γ0+γ1Mixi,t+γ2Medi,t+∑γiControlsi,t+∑Year+∑Industry+ε

(3)

其中,Innovation是企业创新,本文借鉴李莉等的研究,以企业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衡量企业创新活动的强度(R&D)[39]。Mix是解释变量,代表国有企业的混改的程度。主要从所有权结构的变化来衡量。本文借鉴Li等和Yuan等的做法构建了两个指标:混合股权的深度(Mixdep)和混合股东的多样性(Mixdiv),并通过前十大股东中的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非国有股东的类型(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其他)的变化来衡量这两个指标。其中混合股权的深度(Mixdep)被定义为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权比例之和[34,35]。混合股东的多样性(Mixdiv)即前十大股东中的非国有股东的类型数量,当前10名股东中只有一种类型的股东时,Mixdiv取值为1,当有两种类型的股东时,取值为2,以此类推,最多有5种股东。大致上,Mixdiv的值越大,说明进入国有企业的异质性股东类型越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程度越高。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异质性所有权结构就越能发挥作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也就越高。Med为中介变量高管薪酬机制,基于前文假设,本文借鉴李晓庆等的做法,用用高管货币性薪酬(Tmtpay)和股权薪酬(Mshare)来衡量。此外,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控制了一些可能潜在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本文选择了公司特征方面的公司规模(Size)、公司财务杠杆(Lev)、公司成长性(Growth)和盈利能力(ROA)和公司成长性,以及公司质量方面的股权集中度(Top1)、董事会的规模(Borad)、独立董事的比例(Indep)以及双重性(Dual)作为控制变量,同时,设定年份(Year)和行业(Industry)作为虚拟变量。这些变量的定义和描述见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四、实证检验结果

(一)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上表可知研究样本中,山西省国有上市公司的创新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R&D)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01、0.002,不同国企创新投入存在显著差异,最小值为0,最大值创新投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0.3%。混合股东的多样性均值是3.088,最大值5,说明山西省国有上市公司混改后至少平均存在3种类型的非国有股东,最多的可达到5个。混合股权深度的均值为5.786%,说明引入的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一股独大”的问题依然存在。国企高管货币性薪酬职务Tmtpay均值为14.77,股权薪酬普遍偏低,均值为0.001。同时,表2中列示的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已有研究文献基本一致。其中,样本中第一大股东持股平均值45.8%,还是说明在整个样本期间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是普遍是较低的,约4.7%的国有企业CEO兼任董事长一职。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二)相关性分析

由表3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分析结果可知,混合股权的深度(Mixdep)和企业创新投入(R&D)是正相关的,但不显著。混合股东的多样性(Mixdiv)和国企创新投入(R&D)的关系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上述结果初步说明,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会影响企业创新。除此之外,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均未超过0.7,表明它们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3 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三)回归结果分析

表4列出了混改对国有企业创新影响的回归结果以及高管激励机制中介效应模型检验的回归结果。表4第(1)列和第(2)列是模型1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无论是否控制了行业和时间,混合股权的深度(Mixdep)在1%的水平上与企业创新显著正相关,混合型股东的类型(Mixdiv)与企业创新的回归系数尽管也为正但并不显著。这表明现阶段山西省国企混改引入的非国有股东类型的多样性无法有效提高国企创新水平,而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则对国企创新投入水平有着更着更强的驱动作用。

表4 回归分析

第(3)列到第(6)列是模型2的回归结果。(3)列和(4)列的结果显示,混改两个变量混合股权的深度(Mixdep)和混合型股东的类型(Mixdiv)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国企混改促进了高管的货币性薪酬激励(Tmtpay)的提高,与理论分析一致;(5)列和(6)列的结果显示,在1%的水平上,混合股权的深度(Mixdep)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但混合型股东的类型(Mixdiv)与股权薪酬机制的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表明山西省国企混改并没有有效提升国企高管的股权薪酬,原因可能在于山西省国企高管人员的持股政策缺乏独立的运作目的和运行机制,且持股比例偏低,更像是职工的一种福利,起不到应有的长期激励作用。

第(7)到第(10)列为模型3回归结果。(7)和(8)列回归结果显示,高管货币型薪酬激励变量Tmtpay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国企高管货币性薪酬激励会提升国企创新。机制检验结果显示,货币型薪酬激励(Tmtpay)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混改两个变量混合股权的深度(Mixdep)显著为正,混合型股东的类型(Mixdiv)尽管也为正但不显著;表明高管货币性薪酬具有重要的部分中介效应,国企混改会提升高管货币型薪酬激励水平,进而促进企业创新投入。而采用高管股权激励(Mshare)也得到类似的结论。上述结果表明,高管激励机制是混改提升国企创新水平的重要途径,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混改有利于国企建立有效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缓解企业内委托代理问题,提升公司的治理效率,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这一结果证实了高管薪酬激励是国企混改影响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

(四)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前述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进行如下稳健性测试。

1. 替换被解释变量衡量方式。为了考察国企混改对企业创新衡量指标的敏感性,本文借鉴权小锋和尹洪英(2017)[40]把企业创新度量指标替换为公司年度研发支出占总资产的比例,以检验结论的稳健性。从检验结果来看,当因变量改变时,混合股权深度的回归系数为0.0003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混合股东的多样性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回归结果如表5的(1)部分所示,说明在改变了变量衡量方式之后,回归结果仍与前文一致。

表5 国企混改与企业创新,改变变量衡量方式的回归模型

2. 改变回归模型。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模型的稳健性检验。考虑到R&D创新投入中大量取值为零,所以采用Tobit回归模型。结果如表5的(2)部分所示,在改变了回归模型之后,回归结果仍与前文一致。

中介效应回归部分,本文遵循方杰等(2017)的做法,利用Bootstrap法检验系数乘积,保证中介效应回归结果的稳健性[41]。表6显示的是使用SPSS宏PROCESS程序执行的Bootstrap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国企混改通过影响高管货币性薪酬和股权薪酬进而影响企业创新的中介效应系数分别为0.001、0.0038、0.0008和0.0003,且置信区间都不包含0,说明高管激励确实在混改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中的发挥了中介效应。此外,国企混改两个变量提升企业创新的直接效应为60%和4.65%(0.0027/0.0045,0.0002/0.0043),而通过中介变量的中介效应为40%和95.35%(其中货币性薪酬激励贡献22.22%和88.37%,股权薪酬激励贡献17.78%和6.98%)。这表明高管货币性薪酬激励和股权薪酬激励是国企混改提升企业创新的两类重要渠道,相对于股权薪酬激励,货币薪酬激励的中介作用更为显著。

表6 中介效应检验

五、结论与建议

本研究利用2007—2021年山西省国有上市公司的非平衡面板数据,研究了山西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提升了企业创新,并进一步从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的角度考察这一影响的作用机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混合所有制改革确实会提升企业创新,但这更多体现在混合股东的持股比例上,现阶段股东类型的增加无法有效提高国企创新水平。即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创新具有更强的驱动作用,有利于实现山西省国企创新驱动发展。(2)国企混改通过完善国企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抑制高管机会主义行为,促使高管做出有效率的创新决策。同时,中介效应测试结果表明,相对于股权薪酬激励,高管货币薪酬激励的中介作用更为显著。

根据研究所得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国企混改应以深度混改为目标,不能简单停留在资本多元化方面。就山西省属国有企业来说,应以引入非国有大股东为主旨推进企业深度混改,确保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有效制衡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充分发挥非国有资本独有优势来保证国企混改质量。其次,国企混改一定要落实到高管激励机制上。构建和完善经理人薪酬激励制度,充分发挥高管的专业能力和治理经验,以推动他们做出更有利于提升企业效率、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进而提升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最后,国企在继续推进混改时,不能仅仅停留在引入民间资本这个“表面”上,而应在实质上对非国有股东委派高管等权利的实现给予更多政策和制度保障,以便提高非国有股东在国有企业经营治理过程中的影响力,真正实现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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