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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2023-09-21黄胜

派出所工作 2023年9期
关键词:段某处罚法治安管理

黄胜

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张某把电动车停在了自家小区楼下。当时走得匆忙,车钥匙忘记拔了。过了两天才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于是报了警。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在张某停车次日,车子被一个戴蓝色口罩的男子骑走了。

经过监控追踪,民警在一出租房内将违法嫌疑人段某抓获。据段某交代,当天晚上,他受老板的委托到该小区办事。事情办完后路过张某所住楼下,发现了这辆插着钥匙的电动车。一时间,他起了把该车据为己有的念头。看了看周边没有人,就骑上电动车直接走了,最后在自己租住的地下室将电动车藏了起来。没成想,警方不到24小时就找到了他。段某承认了自己盗窃他人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并带民警指认了赃车。经相关部门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1100元。

经调查,段某在15岁的时候曾盗窃过一辆自行车,经教育后释放,未作出治安处罚。本案发生时,段某尚未满18周岁。

争议焦点

关于认定段某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没有什么争议,争议在于段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和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有民警认为,段某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也有民警认为段某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因为段某曾在15岁的时候有过盗窃行为,虽当时未被处理,但依然是违法事实,所以最近的这一次应算作第二次。

以案释法

一、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了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本案中段某曾在15岁时盗窃过自行车,在客观上不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这个在解释(二)里有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表述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盗窃电动车属于“情节严重”

本案中,段某盗窃他人的电动车,在量罚上面有两档:一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案发地所在省份《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盗窃财物价值虽未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盗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所以,段某的行为属于第二档。但因其未满18周岁,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段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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