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无此『人』,押金找谁要?
2023-09-20肥西县法院
签合同时使用的是假名字,签署的合同还有效吗?
2021年7月,王某与易某微信联系租房事宜。看房后,双方对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方式等协商一致,王某在易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约定月租金750元,押一付三,租期9 个月。签合同时,王某未注意合同出租人处已签名“刘某”,也未现场核实房东身份信息,当即微信转账支付易某2690 元。
租赁期满前一周,王某微信告知易某不再续租,并询问易某押金退还时间,易某答应10 个工作日内退还。20 天后,王某再次要求易某退还押金,但易某一直不退。王某欲诉讼维权,才发现租赁合同上的“刘某”身份证号码为虚假号码,遂根据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载明的收款人姓名,将易某诉至肥西县法院。
结合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租金凭证可知,案涉租赁房屋是由易某交付王某使用,亦是由易某向王某收取租金、押金等费用。虽然王某持有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甲方出租人为“刘某”,但是对于王某诉状述称的合同由来,易某未提出抗辩,再结合王某将该合同发送给易某要求其退还押金,易某未予否认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房屋是易某出租给王某,《房屋租赁合同》实际是易某以“刘某”名义与王某签订,因此易某与王某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照双方约定,易某应在租赁期满、交割完毕并结清所有费用后退还王某房屋押金750 元和钥匙押金100 元。王某在微信中告知易某其已于租期届满前搬离并已清扫干净房间,易某因自身原因未到场进行交割,之后也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退还押金条件已经成立,故易某应当退还王某押金850 元。
法官提醒:租房看似简单,但有时也可能存在陷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请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审慎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维权时遇到“查无此人”的窘境。同时,出租人应诚实守信,切勿投机取巧,贪小失大。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虚假姓名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