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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并非借条 是否借款仍需举证

2023-09-18

文萃报·周五版 2023年36期
关键词:收条款项黄某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22年12月,席某向黃某微信转账5000元,被告黄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席某5000元”。其后,席某要求黄某还款,遭到黄某拒绝,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对于该笔款项,原告席某认为系出借给被告黄某的款项。但被告黄某辩称,原告席某曾经向其借过钱,该笔款项是偿还之前的部分借款,并提供证人证实了席某曾经向其借钱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为微信转账凭证及收条,而被告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涉案款项究竟是原告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还是偿还借款义务。原告席某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进一步举示证据证实其诉求,亦未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摘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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