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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相关司局答读者问

2023-09-14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中国民政 2023年12期
关键词:管理费用分支机构民政部

一、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吗?

答:不可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供稿)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各类分会、委员会是否违规?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规定精神,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各类分会、委员会等机构,属于违规行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供稿)

三、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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