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承包合同在铁路“四电”工程中的应用实践
2023-09-13陈晟
陈晟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型建筑工程公司,山西太原 030000)
0 引言
铁路工程项目一直是国家基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铁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全面推广,如何完善合同管理模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根据既往经验可知,由于铁路工程属于一次性投资项目,其中涉及大量专业问题,因此为杜绝风险,通常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模式。但目前来看,总价包干合同模式的弊端逐渐凸显,因此相关学者开始尝试使用一种全新的合同管理模式,根据浩吉、常益长等铁路工程项目的经验可发现,单价合同模式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合同管理模式的弊端,该模式显示出了良好的灵活性特点,值得关注。
1 总价承包模式的弊端与单价承包合同的必要性
1.1 总价承包模式的弊端
第一,风险分摊不合理。在铁路工程招标阶段,总价承包模式忽视了设计深度、地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造价的影响,在合同中将各标段分段包干费率的限制按照相同额度、费率设置,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例如,在兰渝铁路施工中,因地形复杂情况使得项目施工成本上升,出现了严重的标段投资紧张问题。相比之下,在工程条件简单、风险小的标段中,利润较大[1]。由此可见,因为风险分摊不合理,总价承包模式违背了“高风险高回报”原则。
第二,影响变更设计。在铁路工程项目限额模式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II 类变更设计属于风险包干费范畴,故不少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管控的重视度不足,加上一直存在的风险分摊不合理等问题,可能会导致此类项目管理混乱,甚至部分单位合并变更设计,以达到Ⅰ类变更设计的标准。
第三,竣工结算与固定资产评估难度高。受到施工图质量以及风险包干费额度等因素的影响,总价承包模式下经常出现实际竣工与竣工结算数量不相符的问题。因此,为维护双方利益,需分析造成数据差异的原因,并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补充条款,而在签订补充条例时需要双方长期谈判,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时间延长,甚至部分项目在清理概算批复后的较长时间依然无法顺利竣工结算,这会影响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1.2 单价承包合同模式的优势
单价合同承包是指在没有施工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但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不能准确地计算工程量,为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对工程采用按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商定的单价和实际工作量来计算承包价款的承包方式。该模式有如下优点:第一,有助于合理分担风险。在单价承包合同模式下,铁路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处于合理范围内,合同单价应保持不变,且施工单位只需要承担价格风险而不需要考虑数量风险影响。相比之下,建设单位承担了铁路工程的数量风险,因此可以认为,该模式更能体现公平原则,能使双方的风险分担更合理。第二,该模式可据实计价,根据合同约定单价计算价格,且项目中针对超出工程量变化幅度的工程量,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调整,且能进一步彰显公平公正,在工程量清单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清单价格。第三,单价承包合同模式可以与国际接轨,方便管理。据研究,国际社会的FIDIC 合同条件与单价承包合同模式基本一致,因此该模式有助于相关企业“走出去”。第四,在总价合同模式中,除非合同中有其他规定,否则其总价是相对固定的,发包人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视为最终结算价格。虽然上述模式可以简化计算过程,但难以预防铁路工程项目中的潜在风险事件[2]。相比之下,单价承包合同模式更加灵活,能够结合铁路工程项目的具体工况调整管理侧重点。因此该模式有助于节约时间,同时可以提升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时竣工。
2 单价承包合同在铁路“四电”工程中的应用要点分析
2.1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1 “四电”工程清单子目
“四电”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铁路项目的后期运行能力,具有专业多、内容烦琐、结构复杂等特征,且不同项目中关于“四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单价承包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明确不同“四电”工程系统的内容,保证合理控制项目投资。
“四电”工程量清单条目设置及其划分方法应与编制概算一致,并根据具体工程类型进行合理调整。在设置清单时,应考虑验工计价与设计等要求,如“四电”工程中所有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的项目均要单独建项;可将施工组织关系密切,或者工作内容复杂但成本低的项目合并。
在具体操作中,“四电”工程的清单可按照对应的工程类主体进行划分,每个主体工程下的附属工程不需要单独列项,但费用应归纳至主体工程子目中。投标单位在编制清单时应针对清单中的所有子目内容进行报价,避免因漏项而影响自身收益。项目验工计价时应以已完成清单子目主体工程的工程量为计算依据,并考虑到不同项目之间的特殊性,做分类处理[3]。例如,在“四电”信号工程列控系统施工中,整个项目涉及设备基础、电缆保护、电缆沟,因此与之相关的工程费用均应计入列控系统。
2.1.2 单价合同承包模式下清单编制方法
考虑到不同类型工程所采取的清单子目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应在《铁路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的基础上正确拆分与概算相关的子目,此举有助于提升施工管理效果。
第一,正确处理工程量清单条目。针对铁路“四电”工程项目专业多、内容烦琐、结构复杂等特点,工程量清单条目要根据各专业的施工特点进行划分。例如,在工程概预算中,将通信专业按照空间区位划分为通信线路(室外)、通信设备(室内),在单价承包合同中将上述条目设为并列、平行关系。同时,通信线路也可以按照施工内容的不同划分为“长途干线光、电缆”“地区及站场光、电缆”“无线列调通信”“GSM-R 无线通信”等若干二级条目。在编制下一层级清单条目时,可根据工序的不同进行三级条目的再次划分,如长途干线光、电缆条目的下级条目可分为光电缆沟开挖、光电缆敷设、光电缆引入、光电缆防护等条目。在三级条目下又可根据型号、地质、施工材料等方面的不同进行再次划分。总之,铁路“四电”工程的施工特点决定了其在单价合同清单条目的划分上,比土建工程更详尽、更具体。
第二,清单编码处理。在铁路“四电”工程中存在可以合并的条目,如光电缆敷设条目,由于光电缆存在多种型号,而每相邻两种型号之间的单价相差不大,如果每一种型号都单独计列清单条目,将导致整个合同清单子目数量庞大,不利于后期验工计价和工程结算。针对这种情况,可将光电缆敷设根据型号划分成3~4 种类别,如光缆≤8 芯;光缆≤24 芯;光缆≤48芯等,然后根据编码规则正确编排。为提升编码效率,也可采用先编码后合并条目的方式。
2.2 合同价款调整
2.2.1 设计变更费用处理
按照设计变更单价标准,在工程变更中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其一,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子目情况的,可采用子目单价。
其二,若合同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该类似子目单价标准。
其三,原合同清单中无适用或者类似情况的,按照“成本+利润”原则确定单价,确保变更合同价格与实际成本相符[4]。
2.2.2 合同单价
部分铁路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中存在合同单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这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相关人员贯彻落实市场价格原则,在成本管理工作中考虑引入造价咨询机制。
除此之外,为更好地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给承包人造成的风险,可考虑将物价波动造成的风险纳入条款,具体内容应包括:其一,联采物资价格按照合同所列物资单价与实际采购的单价差进行调整,具体计算方法为:物资采购的价格差=发包人确认的供应量×(实际采购价格-合同所列单价)。其二,纳入价格调整目录的自购物资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如光电缆、承力索、接触线等,以概算编制当期的市场平均指导价为基准,实际采购价格与确定的市场平均指导价相比产生一定波动,所对应的清单子目上下浮动相应比例。这样调整更能体现单价合同承包模式的公平性。
2.2.3 索赔管理方案
因自然因素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居民财产损失、路政部门施工配合费用支出等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风险范围之外的损失,可根据承包合同开展索赔工作。承包人按照合同开展索赔处理程序后,需收集损失记录与证明材料,同时上报索赔报告及其相关资料,资料经审核合格即可得到补偿。
2.2.4 工程量清单梳理
在单价合同承包模式下衍生出一种新的结算方式——工程量清单梳理。此方式不同于以往的总价承包模式下工程结算时按照原合同金额+变更索赔金额的方式进行结算。单价合同承包模式在后期工程结算时,除了变更索赔,还增加了一项工程量清单梳理结算。由于铁路“四电”工程往往上场较晚,施工图纸编制滞后,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往往会存在一定差异。根据单价承包合同的特点,需根据施工图梳理工程量清单,变化超过一定比例的,可以进行调价,实际发生数量超出施工图的部分,按变更处理。例如,光电缆敷设,图纸数量为20km,合同清单对应子目数量为10km,最终结算时在原清单数量基础上增加10km。
工程量清单梳理对施工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在总价承包模式下,施工单位往往不是很关注施工图的数量。单价承包模式下,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图最终确定下来之前,及时梳理定测数量、研究清单工作内容,努力做到不漏量、不漏项。同时,不能盲目乱加施工图工程量,如某项单价已包含的辅助工作内容,往施工图里加再多都是无法计价的,像这样的工作内容在施工图中应尽量优化,即能独立计价的、清单不包含的,可以足量纳入施工图。
3 单价承包合同在铁路工程项目中的展望
3.1 阳光化分包模式发展
铁路工程项目的显著特征是施工范围大、施工周期长,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更高。在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下,主要采用“劳务+租赁”方式,如在铁路工程钻孔桩项目中,通常签订两份合同,为避免分包与相关文件产生冲突,需将其划分为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两种形式。而在单价承包合同模式下,按照阳光化分包模式的要求,可考虑开出专业分包用工模式,允许总承包单位对工序进行专业分包后,对分包单位具备承建的资质要求变为分包单位具备承建的资格要求,使分包管理更加透明[5]。与传统承包模式相比,阳光化分包模式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承包单位的作用,有助于消除潜在质量风险。
3.2 承包方式改变
单价承包合同模式改变了总承包风险包干的处理方法,通过引入FIDIC 条款管理理念,实现了风险共担及量价分离的管理要求。在合同计价模式下,承包方式中包含措施费,以及人员、材料或者其他风险费等内容。
除《铁路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中规定的清单项目外,还可以调整部分清单项目内容(增加或减少),如光电缆防护可分为砂防护、砖防护、铺钢管、水泥包封等。并且,项目中出现的特殊地质、绕行涵洞等不在承包工程范围内,可以增加。上述处理方法更有助于单价承包合同单价的落实,彰显该合同模式优势。
3.3 工程保险变化
在单价承包合同模式下,承包人不以发包人名义投保,因各种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均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原则计算、赔偿。目前,自然灾害对铁路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通常被纳入直接损失范畴,发包方认为承包人无法有效预防、识别风险而导致风险事件发生,因此针对此类风险可经过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的相互协商得到妥善处理。相比之下,传统铁路工程项目中的保险费由业主方投保一切险,会增加其经济压力,且施工方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被淡化,难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由此可见,合理采用单价承包合同模式,可以强化施工方在风险管理中的优势,使施工单位因不可预见事件造成的风险得到妥善处理,业主在风险管理中的经济支出也会更加科学,有助于降低总成本,能够更好地满足行业发展需求。
4 结语
综上所述,与传统的总价承包模式相比,单价承包合同模式的灵活性强,承包合同的组成形式也更加多样,可以依托合同价款调整模式、编制工程量清单等方法细化铁路工程管理架构,消除潜在风险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更好地满足铁路工程行业的发展要求,有一定的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