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机互助保险经营模式优化研究*
2023-09-11刘妍朱锦波
刘妍,朱锦波
(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南京市,211815)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加强对大中型智能化、复合型农业机械的研发应用,将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75%[1],发挥农业机械化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促进作用[2]。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优化农机购置与应用相关补贴政策和兑付方式[3],助力乡村振兴[4]。
随着乡村振兴进程的不断推进,必将有更多智能化、精细化的农业机械应用于农户生产经营。对于农户而言,这就意味着更高的投入与维护成本,同时面临更多样化的风险[5]。通过农机保险平滑农业生产经营风险、防范由于农机受损带来的资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6]。《农业保险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明确指出农机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7]。但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农机保险的发展逐渐滞后于农业保险。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机保险经营模式亟待改进。
1 文献综述
1.1 互助性农机保险经营模式
从2009年陕西在全国率先开展农机互助保险试点以来,大量学者对互助型农机保险模式的制度设计、自身特点等方面做出有效讨论。有学者认为农机互助保险模式通过互助共济以及激励监督机制,相较于传统商业保险模式,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互助型农机保险模式科学的制度设计以及“低会费,广覆盖”的自身定位,最大程度上适应了当时农户可支配收入低、农机风险得不到保障的现状。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农机互助保险模式协会制的特征有利于为群众服务、降低农机保险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政府—农机部门—协会—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联合运作扩大了互助型农机保险的影响范围,提升了实施效果。因此农机互助保险模式是适应农户需要、响应国家号召、创新传统商业农机保险模式的有益探索,是对农业机械化的有力保障。
1.2 农机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
农机互助保险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法国农村,现如今世界范围内,日本和法国成为农机互助保险发展的典型范例。刘胜楠[8]基于日本农机互助再保险模式的分析,认为商业保险与互助保险分开运行、政府通过再保险支持的措施是日本农机互助保险模式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袁连升等[9]认为法国“中央保险公司、地方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社”的垂直金字塔型运行机制是农机互助保险奠定的重要制度。韩珂[10]研究表明,美国商业农机保险模式是基于规模化农业生产、发达的保险市场以及农户科学的保险意识的产物,因此能够以商业财产保险的形式开展。国际范围内农机保险的发展为我国的互助型农机保险模式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经验。
1.3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机互助保险发展
2021年《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1]明确做出“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大现代农业科技运用以支持乡村振兴”的指示。至此,正式开启了在乡村振兴的框架之下深入研究互助型农机保险模式。席飞扬等[12]通过分析农机互助保险覆盖率低、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机保险应当发挥金融对农机互助保险的带动作用、加强农机互助保险的顶层设计。赵野等[13]同样指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农机互助保险配套设施是农机互助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以往研究已经对农机互助保险模式的基本特征、基本运行组织结构以及优缺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这为后续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新的时代背景对农机互助保险模式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针对此,本文力图从我国农机互助保险发展的现状出发,通过对日本农机互助保险模式发展情况的梳理,对我国农机互助保险模式的构建进行优化。
2 我国农机互助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
2.1 发展现状
农机互助保险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订立合同、缴纳保费进入农机互助协会,当发生农机保险理赔事由时,由互助基金进行赔付,这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农村农业保险制度。我国于2009年开始探索互助性农机保险经营模式,2015年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业务推广初期,相对于政策性农机保险经营模式而言,农机互助保险的发展较为缓慢。但近年来,我国农机互助保险得到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农民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权威机构发布的报告及相关数据测算,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农机互助保险组织约1.2万余家,参保农机数量超过400万台,累计理赔金额愈40亿元。其中,陕西、河南、湖北、湖南等地的农机互助保险发展相对较为成熟。以河南省为例,豫东平原占据全省45%的面积,土地资源丰富,气候上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自然地理条件允许当地规模化使用大型机械。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河南难以实施政策性农机保险模式,只能选择互助模式,但由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河南省农机互助资金池较浅,遇到非常规的农机或第三方损失时,资金池压力较大。尽管如此,互助性农机保险经营模式仍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当地农机风险,发挥了积极风险管理作用[14]。
中国农机互助保险发展的成功得益于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关键因素之一。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财政支持,鼓励农民自愿参加农机互助保险,着力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其次,农机互助保险组织的积极作为也是成功因素之一。农机互助保险组织通过宣传、推广和培训,侧重提高农民对农机互助保险的认识和参与度。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农机互助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目前,一些互联网保险平台已经开始涉足农机互助保险领域,尝试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15-16]。
2.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农机保险覆盖面不高,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能够加快农业生产要素的更新积累,促进农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同时,对于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均有溢出效应[17]。目前,我国互助性农机保险保障范围有待提高。《江苏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显示,农机购置补贴已经涵盖141种农业机械,但农机保险覆盖范围仍旧以拖拉机交强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险为主,两者之间存在严重脱节。尽管农机购置补贴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农户的事前成本,但农机保险覆盖范围的相对空白使得农户的事中事后风险没有获得有效分散[18]。
2.2.2 农机保险经营模式基金短缺,可持续性欠缺
我国大部分实行互助性农机保险的地区,由于农户可支配收入较低,依靠会费形成的互助基金长期短缺,部分地区在理赔时甚至需要其他省份给予资金支持,难以达到会员对于农机风险分散的实际需要[18]。曹蕾等[19]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证实政府加大政策性农机保险投入能够捕捉消费者剩余,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由于“农业大省,经济弱省”现象的客观存在,相关地区政府无力通过大量的财政补贴支持农机保险发展。在农机互助保险基金短缺以及政府补贴缺乏的双重作用下,农户投保意愿持续下降,互助性农机保险经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2.2.3 互助型农机保险模式顶层设计滞后,协调能力较差
尽管农机互助保险模式实施已有十余年,但互助型农机保险的运行主要依靠非营利性质的地方农机协会管理。通过协会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监督难以做到有效的制约机制,也难防会员之间的利益团体对整个农机互助协会的不良影响,同时,农机互助保险的运行也缺少外部的监督,地方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往往承担起各自责任范围内有限的保费补贴和有限的监督,省级政府同时也承担省际农机互助资金周转。上述情况最终导致农机互助协会既缺少自身的有效激励监督机制,同时也成为各方的“三不管地带”抑或政府寻租行为的工具,各市县各省之间的协调效果也因为不合理的顶层设计大打折扣,现实中农机保险资金周转往往呈现“拆东墙、补西墙”的局面。
3 日本互助性农机保险发展借鉴
3.1 发展环境
由于自身狭小的国土面积、数量众多的丘陵地形以及灾害频发的特质,日本农业发展受到制约,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方面,日本境内广布山脉以及丘陵,天然将日本分割为不连续的区域,进而形成了大量小范围内的农业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农业生产,后期逐渐演变为地方农业共济组织负责处理地方农业生产各项事务,也为后期互助型农机保险模式的形成奠定基础。
其次,日本是一个集海啸、地震、寒潮、火山喷发等灾害为一体的国家,当发生大范围的自然灾害时,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拨款难以支持,这种天然的灾害多发属性侧面推动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形成风险共担机制以更好应对各种农业风险。
最后,由于日本本身国土面积较小,且追随欧美经济体较早,经济发展迅速,保险发达程度也较高的原因,总体上能够满足保险精算对于风险单位、价格、损失数量等数据的需要,日本农机保险市场较为成熟。
3.2 经营模式
日本政府牵头设置了全国农业共济组织与地方农业共济组织,并通过两者之间的协调推动,与“农户”形成垂直四层级式的农业互助模式[20],如图1所示。农机保险则是该互助模式下的具体产品。这一互助模式不仅帮助日本实现了全面农业机械化,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选择农机保险经营模式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图1 日本农机互助保险模式
3.3 现状分析
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及部分农业保险公司发布的数据测算,截至2020年底,日本农机互助保险共有参加人数约936万,保险金额约为4 200亿日元。
日本农机互助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鼓励。日本政府通过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民参加互助保险。同时,通过加强监管,保障农民权益以及保险的公正性。此外,政府还积极推动农村社区的发展,建设农村社区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保障水平,从而促进农机互助保险的发展。
与此同时,日本农机互助保险的发展也面临着挑战,主要表现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相对较低,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农村社区的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农民面临较大风险,需要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需要更加精准,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和风险水平。
3.4 经验借鉴
3.4.1 农民的保险需求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满足
日本农机互助保险的成功经验表明,农民是农业保险的主要受益者和参与者,应该通过充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保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政府和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投入,提高保险产品的覆盖面和质量。
3.4.2 高效的顶层设计能够提高互助保险开展效率
日本农机互助保险模式的顶层设计对我国农机互助保险模式具有借鉴意义,日本的全国农业共济组织事实上承接了全国农机保险的协调工作,垂直式的管理模式使得全国和地方两个层级之间的信息交流更为通畅。而我国缺少一个具有全国性质的能够对农机互助保险进行资金协调、资金监督、信息收集的机构,容易引发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的逆向选择、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赔付率过高等问题。
3.4.3 专业化机构的设置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农户需求
日本地方农业共济组织能够为农户提供农机风险管理等服务,而且地方农业共济组织与农户之间能够形成正向的积极交流,相比之下我国缺少一个主动向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组织,虽然理论上农业合作社、保险公司具有这个能力,但碍于中小农户缺乏主动性以及没有专业性的服务机构,因而这种相互机制难以实现。
3.4.4 精准创新产品以满足农户的个性需求
日本农机互助保险的典型案例也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例如,日本农机互助保险组织中的“稻草人保险”,就是一种针对稻草人被盗或被烧等风险的专项保险,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我国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开发出更多符合农民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农业生产环节的风险管理需求,提高保险的实用性和可持续性。
4 我国农机互助保险经营模式优化构想
相对于其他模式而言,互助性经营模式更加适合大范围推广,但其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及合理的利益风险分担机制。下文侧重基于我国实际,结合日本经验,在互助性框架下提出农机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建议。
4.1 加强农机保险经营模式的顶层设计
尽管《条例》经历多次修订,但对农业保险经营中政府的权力边界、农险机构设置以及市场规则等缺乏详细的顶层设计,有必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具体要求,适时修订《条例》,为农机保险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同时,建议完善农机保险相关主体职能,强化政府的资金支持和监督作用,发挥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的专业性,构建更高效的农机保险经营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我国农机保险经营模式构想
4.2 强化互助性农机保险的政策性属性
农业经营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其风险管理离不开政府参与。建议在农业经营者互助的基础上,强化农机保险的政策性属性,进行更有效的顶层设计,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使农机保险成为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调控手段。同时,将农机保险纳入农业保险政策框架中,并与农村信贷、农产品补贴等政策相衔接,提高农机保险经营效率,以农机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4.3 适当扩大农机保险保障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 2025年农业科技进步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力争达到64%,乡村振兴战略则要求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兴农。推行农机保险有助于实现上述政策目标。建议扩大农机保险的保障范围,最大程度上覆盖农业机械研发及使用中面临的风险;优化农机保险合同条款,对绿色农业机械实行费率优惠,提高投保率,服务农业现代化发展。
4.4 提高费率厘定的精准性
建议运用短视频、公众号推送、线下协保员宣讲等形式加强对农户,尤其是规模农户的农机化宣传培训,提升农户的风险管理意识,促进其农机保险支付意愿,进而通过扩大农机保险的承保面丰富经验数据,提高农机保险产品费率计算的精确性。建立农机保险相关数据库,以数字科技赋能农机保险发展。
未来农机互助型保险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应该以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为主要引导力量,加强顶层设计以及法治建设为基础。通过提高农户风险管理以及保险公司提供优质农机保险产品有效提高互助型农机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最终实现农机互助保险助力乡村振兴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