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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启发认知的思维形态研究

2023-09-11何宏斌

警学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潜意识直觉

何宏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对侦查人员个人而言,在参与侦办某个案件时往往会对案件的某些方面或某个细节产生困惑和疑虑;对某个侦查探组而言,在专项侦办某个疑难案件时很可能会因线索缺失或难以查证而陷入僵局态势;对某个侦查部门而言,消解那些多年久侦未结的旧案和积案是摆在其面前的攻坚任务。这些困难现象并不是侦查工作止步不前的理由和借口,而是侦查人员寻求有效破解之法的激励和动力,并共同指向了侦查人员认知方法的突破与转换这一破解之法的根源所在。实践当中侦查人员也的确摸索并践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摆脱困境、走出僵局的认知路径,如传统的根据辨识足迹来判断嫌疑人特征和现代的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追踪可疑线索,只是学界尚未对这种认知路径的生发原理和运转机制进行系统阐释,更没有对这种模糊情势下的认知规律进行发掘和提炼,这为侦查启发认知的提出设置了问题情境。

侦查启发认知作为一种典型的创新性思维活动,除了体现思维的认知导向性之外,更加强调的是对这种认知进程的创新所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这种创新思维视为与常规思维、传统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新思维方式,是侦查人员在既有经验、知识及认知基础上从中发现新联系、新事物、新规律的一种创造性思维活动,这种进程性创新思维的形成,具体呈现出灵感、直觉、顿悟等不同启发形态。

研究侦查启发认知是从隐性方法视域完善侦查学认知方法系统的理性尝试。对侦查启发认知进行深度研究,可以充实侦查认识论系统,促进显性侦查方法与隐性侦查方法互补融合。显性侦查方法,即实用类侦查方法,侧重于研究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的侦查措施,发现、提取、检验犯罪痕迹和涉案物证的技术手段,及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这类方法基本上是以侦查客体为出发点的,研究基点在物,注重侦查客体的特性。侦查启发认知主要研究的是侦查主体在用尽常规的实用类侦查方法后,仍然无法突破案情,使案情陷入侦查僵局状态时,通过调整侦查人员的认知途径和侦查思维,跳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窘境,以新的思维方式生成新的认知体验,进而获取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突破侦查僵局,使案件重新回归到实用类侦查方法的道路上来,其出发点是侦查主体,研究基点在人,侧重于侦查主体的思维。进一步来看,由于启发认知方法主要通过人的直观感知觉体验获取,并指导人的实践活动,这种优先性使得各种显性侦查方法根植于启发认知等隐性侦查方法之中。可以说,各不相同的出发点使得启发认知等隐性侦查方法对显性侦查方法提供了有益补充和科学支持。例如,侦查启发认知中对于侦查人员感知规律的研究,就对一般侦查方法中的现场勘查、辨认识别、痕迹检验、侦查实验等研究有帮助。再如,通过对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境中因情绪变化而造成感知觉失常的研究,可以深化侦查学中有关侦查错误及认知偏差的知识;通过对侦查人员在案情分析中有关联想及思维规律的研究,可以丰富并案侦查等侦查措施的探讨内容;等等。

一、侦查启发认知的激发态:灵感

有关灵感的研究始于文艺领域特别是诗歌创作领域。古希腊时代,灵感被认为是神赐的迷狂,柏拉图(Plato)、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等认为文人是在吸入了神灵的才气后才创作出诗歌的。18世纪后,灵感一词逐渐失去其宗教意义,以一个美学术语从神的身上转移到了人的身上,康德(Immanuel Kant)提出的灵感的天才论,指明了灵感是源自于人的,但未能脱离唯心主义,陷入了不可知论;我国西晋时期文学家陆机也认识到灵感的真实存在和巨大作用,但在其《文赋》中云:“若夫应感之会,通塞之纪,来不可遏,去不可止。”19世纪以来,人们对灵感的描述有了更为客观的把握,强调灵感是人类创造性活动中的一种复杂精神现象,1977年英国美学家赫罗特·奥斯本(Heorot Osborn)发表的《论灵感》一文,揭示了人的灵感与自身潜意识的密切联系。[1]虽然人们曾对潜意识的存在持怀疑态度,但现在心理学界普遍认识到潜意识的组成因素在人们的日常交流及行动中持续存在着。侦查人员所拥有的每项技能都包含大量的潜意识的组成因素,尽管我们难以对这些因素在侦查中的协同作用进行描述。[2]我们需要经常获取的信息往往停留于表面,只有那些不会随环境变化而改变的事物才会沉淀到潜意识当中。作为一种与侦查人员的潜意识密切相关的启发认知现象,灵感往往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疑惑时,因注意高度集中而将大脑中处于混沌状态的潜意识进行激发,将原本游移在“松弛的”脑神经上的各种知识和结构进行重新对接和优化组合,对案情获得突破性认识的一种启发认知形态。

灵感实际上强调的是人在情绪活跃、高度持续专注时大脑思维活动的一种特殊激发状态,它与直觉的运转形态有所不同。日常生活中,侦查人员也经常依赖直觉来判断问题,如直觉到某人有犯罪嫌疑,直觉到证人在说谎,直觉到犯罪嫌疑人逃向何处,等等,这显然是直觉启发,不能说是灵感。根据生活中遇到的灵感实例,可以看出,灵感都发生在遇到实践难点或认知难题之时,灵感是应解决难题之需而出现。例如,古希腊科学家阿基米德(Archimedes)受国王重托之后,在浴室想出了鉴别王冠的方法;三国时曹植在兄长的威逼下吟出七步绝句。侦查人员在陷入僵局态势时会一筹莫展,似乎“断港绝潢”,但因其对查明真相、缉拿真凶有强烈的求知、敬业精神,经过一段时间的高强度探索,侦查人员意识到沿着既定思路难以有所进展,便将注意力适当转移,将处于紧绷的大脑神经有所放松,游离于大脑神经上的信息结点及其相互之间的通路开始沉淀并变得清晰而有条理。在受到某种偶然因素的触发刺激及内部潜知的促动闪现后[3],原本比较清晰而有条理的信息结点及其通路会在不同层面进行重新对接,那便会呈现柳暗花明后的景象,灵感启发之树结出了硕果。

灵感出现的前提是潜意识中存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并对当前事物进行过潜心思考。灵感的迸发存在偶然性,但灵感迸发的原因却有必然性,丰富的侦查实践和深博的知识修养是这种必然性之所在。温柔的灵感始终不会光顾那些朝朝暮暮躺在青草地上,享受着微风拂面、仰望天空的天才,因为他离实践有点儿远了。曾有位老侦查员就灵感启发进行评论,说灵感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的确不可忽视,但若问:灵感从哪里来?答案是:从平日的汗水中来。灵感启发是侦查人员针对特定问题的一种高级思维过程,对特定问题的思考既源于实践又受到知识经验的制约,是实践经验和知识修养积累的结果。灵感启发的出现还有一个孕育过程,这个过程就是灵感迸发前的专注思考过程。灵感出现于侦查人员潜意识的持续激发状态,而这种潜意识活动是大脑皮层中枢对表征着相关犯罪信息的加工活动。犯罪信息受到潜意识加工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下意识反应,即侦查人员对涉案事物的非自觉意识的反应。与案件有关事物及其性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决定了侦查人员在有意识获取某些重要客体信息的同时,也会无意识地摄取一些在当前看来与案件无关的客体信息。这些信息并不会引起中枢性兴奋,更不会疏通各兴奋单元之间的线路,而是孤立地游离于各皮层中。它们可能会因远离兴奋单元而逐渐消散,也可能寄存在某个兴奋单元附近并长久潜伏下来,参与到以后的潜意识活动中去。二是在被显意识活动加工后转化为潜意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在被侦查人员有意识地获取后,神经系统会对其进行加工并引起中枢性兴奋,疏通与之相连的有关线路,所建立的中枢单元联系会被留存下来,参与到以后的建构活动中去。[4]侦查人员在疑难或僵局情势下对案情进行持续的深沉思考后,会达到一种情绪高涨和思维活跃的精神状态,在这种状态的持续超强度激发下,留存于潜意识中曾被激发过兴奋的各中枢单元会疏通一些已被堵塞或路径较远的线路,那些寄存并潜伏在兴奋单元附近的信息会扩通与兴奋单元的线路,并加入到兴奋单元的线路建构中,一些突破性的灵感启发就这样使头脑突然明澈,曾经困扰侦查人员的疑难或僵局迎刃而解。

“心有灵犀一点通”,孕育在侦查人员潜意识中的灵感火花需要外部机遇的触发。这一“点”,亦可归结为两方面:一是主观诱因。在排查线索、分析案情出现困难时,暂缓沉思、放松精神可以为潜意识内中枢单元的破壁连通提供可能性。暂缓和放松并不意味着停止思索,而是有意将思索的问题转向潜伏状态,进入潜意识过程,释放中枢系统内信息流动的自由程度和广度,使多种信息材料能够在各皮层间任意加工和重组,使显意识思索中遇到的某种障碍或“断点”得到减弱或消除,从而达到中枢单元的优化接触并使解惑方案得以呈现。二是客观诱因。让思索和分析案情的信息在显意识和潜意识中都流动起来,这种流动既包括侦查人员所处环境信息的流动,也包括与案件有关信息的流动。灵感启发的出现的确与侦查人员所处的环境和所掌握的案件信息有关,但这种关联不是绝对的,灵感以怎样的形式在什么情境出现,主要取决于灵感本身的内容。[5]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琐碎小事或零散信息带给破解难案的触发机遇,而不是将灵感启发的闪现寄托于特定环境或相关信息,那无异于守株待兔,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二、侦查启发认知的跃迁态:直觉

直觉和灵感有诸多共同之处,但也确实存有差别,在侦查启发认知中各自表现着不同的作用。就直觉来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依靠直觉观察、发现和解决问题。如经验丰富的卡车司机能从轮胎摩擦地面声音的细微变化中听辨出个中端倪,并能直觉到发动机的联动故障;两人初次相逢时,往往能直觉到对方的大致性情;原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的苗春青在侦办案件中,多次以现场勘验后的直觉刻画出嫌疑人的性别、身高、行走体态等基本情况,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并与案件侦破后的结果十分吻合;等等。这些显然是直觉,不是灵感。从上述反映直觉和灵感的事例中我们可以这样概括:直觉是侦查人员面对突然出现的新问题时,依据已有的理性知识及实践经验,以高度简化的感性认识迅速、直接地把握问题本质和规律的一种启发认知形态。这是一种直接的、领悟性的思维活动,具有快速性、跃迁性等特点,它不像灵感启发那样需要偶然因素的激发及长期反复的思索。

直觉和灵感都属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统合基础上的高级认识,但统合的侧重有所不同。直觉是蕴含深切理性认识的感性认识,而灵感是极具感性认识色彩的理性认识。[6]直觉可以逾越理性认识,仅凭感性认识直接揭示事物本质及规律,但这种跃迁不是完全的舍弃,而是在理性认识及实践经验指导下的跃迁。侦查人员经过长期的认知训练和办案实践后,他们的感官已不同于普通人在自然形态下的感官,而是变成了侦查形态的感官,具有了一定理性认知的实质力量。当他们以习以为常的直觉启发形态感知客体特征时,运用他们特有的体现主体性、专业性、经验性的感官,对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进行整体的内在把握,从而达到对其本质的直接认识。马克思在他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此见解有过精辟阐述:“感觉通过自己的实践直接变成了理论家。”[7]灵感启发则与此不同,它是侦查人员在进行理性认识产生疑惑或陷入僵局的情势下,借助感性认识所生成的与事物内在本质相关的轮廓信息作为诱因,激发出连通事物内在本质及规律的桥路,为受到阻碍的理性认识进行疏通。

认识过程有逻辑和非逻辑之分,学者们普遍认为直觉和灵感都属于非逻辑范畴,但两者的非逻辑性大相径庭。如果将一般的逻辑思维描述为一步一步向前推演的典型“线性”思维,那么直觉表现为“收缩的线性”,灵感表现为“拉伸的线性”,而顿悟则是“迂回的线性”。侦查人员的直觉思维在无声无息中仍恪守着某种逻辑规律或办案程序,但未形成概念,没有经过严谨的逻辑分析和综合判断过程,也没有呈现出阶梯式的渐进轨迹,主要是凭借侦查人员既有办案经验和业务知识的积淀、挑选、提取,敏捷地从繁杂感性材料和表面现象中得出判断,对材料和现象中蕴藏的本质进行直接领会和把握,高度浓缩和简化了逻辑过程,这可以看作是对既有逻辑规则进行炉火纯青般的熟练运用,仿似“随心所欲”,实则“不逾规矩”;仿似“非逻辑”,实则“合逻辑”,只不过缩减了逻辑的中间环节,实现了“逻辑的跃迁”。而之所以说灵感呈现的是“拉伸的线性”,是因为当侦查人员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大量感性材料或事物表面现象进行直觉判断,而在花费大量精力按照严密逻辑和典型“线性”进行推理判断也难以奏效时,通过借助外界的偶然诱因激活隐存于潜意识中的某个“灵点”,将内隐逻辑的起点逆向延伸,在思维的回溯中重新建立从“灵点”到终点的连线。

认识过程是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融联,学界通常将直觉和灵感归入非理性因素范围,但二者的“非理性”表现迥然不同。通常而言,“非理性”指人的不自觉、非逻辑、无规则的思维形式及运用这种思维形式进行认知活动的能力。[8]侦查人员的直觉和灵感均符合上述关于非理性因素的界定,但直觉的“非理性”强调认识者没有经过细密且分明的理性思考,跨越了渐进性的阶梯式理性认识过程,直指事物的本质。按照认识的一般规律,侦查人员对案情实质的把握需要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充分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运用理性认识的概念、判断、推理来完成。当侦查人员在实践中熟练地习得和操行了足够多的相同逻辑轨迹,并且相关的理性因素早已潜移默化地进入侦查人员的直觉感受力当中,当某种信息在头脑中出现并被视为侦查客体时,侦查人员就可以不假思索地自动选择和提取与之相对应的规则信息,获得对案件本质的认知结论。虽然一时无法明确细说直觉思维跃迁和结论形成的原因,但却明显有别于灵感的“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启发过程,而展现出“不可言传只可意会”的理智性判断。相对直觉,灵感的“非理性”强调认识者在摆脱原先的理性思维定式后,运用非理性因素达到认识上的某种偶然性效果。由于侦查人员在对疑难案情经过“挥之不去”的持续思索后,头脑中的各种信息要素和线路联结已经呈现得清晰而有条理,在对来自外界及自身的感性信息的敏感刺激下,原本就清晰且有条理的信息要素及联结线路之间会打破彼此的既定状态,在新的层次和结点上发生重构和扩联,破解疑惑及僵局的方案就在那一瞬间涌上侦查人员的心头。

显意识和潜意识的交互作用也是认识过程的研究视角,二者根据认识过程是否被认识者意识到和是否受意识控制来区分。20世纪40年代神经心理学有关“裂脑”实验的成果表明,潜意识和显意识的区分不仅客观存在,且活跃侧重区域也不尽相同,潜意识功能集中于大脑右半球,显意识功能则聚集于左半球,两区域间通过“联络脑”接通,实现功能互补和协调。[9]直觉和灵感在“显”与“潜”的程度上也有差异。直觉主要是在显意识功能下发生,是侦查人员在意识明确状态下由理性因素的驱使而做出的认识判断。直觉的这种理智性决定了其应用的可重复性,同一个侦查员,可以重复出现关于某个涉案情节或人物状态的直觉认识,不同的侦查员,如果两人的知识经验及智力水平彼此相当,对同一案情也可产生“英雄所见略同”的直觉感受。[10]灵感一般发生在潜意识效能相对活跃而显意识效能相对减弱的状态。在对某个案情细节或嫌疑线索进行持续有意识地集中思索时,侦查人员的显意识十分活跃,潜意识处于被显意识遏制的状态;当侦查情势陷入困境,侦查人员将疑惑问题暂时搁置后,原来紧张焦灼的显意识在得到舒缓的同时放松了对潜意识的抑制,使得潜意识在被相对容易地激活和调动后迸发出带着灵感的遐想。

三、侦查启发认知的迂回态:顿悟

格式塔心理学家①格式塔心理学是20世纪初出现于德国的一个反对构造主义元素学说和行为主义“刺激-反应”公式的学派,强调经验和行为的整体性,主张不能将意识看作感觉元素集合,亦不能将行为看作是反射弧的循环。认为顿悟启发(即忽然认识到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是与重构联系在一起的。[11]格式塔代表人物柯勒(Kohler)在进行对黑猩猩等动物解决问题能力的研究中提出了“顿悟说”。根据该理论观点,侦查人员在破解疑难或僵局困境时,并不是行为主义主张的“尝试错误”过程,而是将围绕待侦案件的整个侦查情势重组成一种新结构的过程,表现为对整个侦查情势的顿悟,即通过对侦查情势全局或对实现破案目标途径的考量,在侦查人员头脑中确立起相应的破案目标和侦查手段之间的关系完形过程。[12]西蒙(Herbert Alexander Simon)对顿悟的特征做过以下概括:1.顿悟前会经历过失败,并伴有挫折感;2.顿悟中会突然出现问题解决方案或是与方案有关的意识;3.顿悟常与问题的重新表征方式有关;4.有时,顿悟前会有一段没有注意该问题的“潜伏期”。从前述灵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特征1、特征4在灵感中也同样适用,但笔者认为顿悟与灵感的区别在于:灵感强调的是通过对潜意识的横向“回流式”激发,将内在逻辑的起点反方向延伸,在思维的回溯中重新建立信息及线路的对接与组合。而顿悟强调的是通过对问题的重新表征,将目标和手段(途径)之间的连接线路在纵向上进行扩展和丰富,在思维的“迂回式”前进中找到通达目标的线路。

尽管部分心理学研究者对顿悟是否真实存在持质疑态度,但格式塔心理学派认为,人们在遇到困惑时所经历的顿悟启发通常是解决方案突然浮现在脑海中。为证实顿悟启发中的这一重要特征,Janet Metcalfe和David Wiebe通过实验设计来探寻顿悟问题和非顿悟问题差异性的存在。[13]他们假定,认识者在解决顿悟问题和非顿悟问题时的感受是迥然不同的。在面对可能会突然浮现答案的顿悟问题时,被试对自己何时获得解决方案持不确定态度;而在解决那些需要循序渐进地向前推进的非顿悟问题时,被试的态度会比较明晰,他们知道自己正在有条不紊地一步步接近解决方案。在“三角形问题”②由十个圆点构成一个尖端向上的三角形,要求被试移动其中的三个圆点使三角形的尖端向下。和“链条问题”③一位女士有四条链子,每条链子由三个链环组成,她想将这四条链子闭合成一条环形链。如果打开一个链环需要花费2美分,闭合一个链环需要花费3美分,她一共只有15美分,她该怎么做?两个关于顿悟问题的实验中,Janet Metcalfe和David Wiebe通过检测和对比被试在解决问题前,对自己离解决顿悟问题和代数问题(求解高中代数方程式)的距离所做的判断,印证了认识者对顿悟和非顿悟问题的解决的确存有差异,通常顿悟问题都是突然浮现的。

Herbert Alexander Simon和Kaplan等格式塔心理学家认为构形转换是解决顿悟问题的关键。[14]侦查人员所经历的顿悟启发大都涉及到对相关问题表征的转换。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往往参循侦查对象及任务本身所示意的方法来表征问题,在相应的案件空间进行探寻。例如,某地发生系列入室盗窃案,案发时间都在白天,且地处人流相对密集的闹市区,所窃财物不乏有家用保险柜等较重物品。侦查人员在对现场及周边勘验调查后,分析结果为:一胆大妄为、手段老练的中年男性骑电瓶车作案。案件久侦未破。后来群众扭送了一名正欲入室行窃的妇女(她是骑电动车活动的),她矢口否认有作案企图,说是找朋友“白相”,误入他宅。侦查人员见她镇定自若,所报姓名和单位都真实可信,群众也无其他证据,就把她放了。事后,通过复议案情和指纹鉴定,认定了系列盗窃案件均是该妇女所为。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在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中,往往根据发案特征所提示的方向来表征侦查对象,并在相应的对象领域进行查找。通常骑电动车在市区白昼单独入室行窃都是男性,正是这种问题表征使侦查人员在对案情的分析上,过于强调了男性作案的常见性,而忽视了该问题表征之外女性作案的偶发性。如果在问题表征的空间中长时间找不到解决方案,就应该另辟蹊径,对问题表征方式进行构形转换,以使解决方案得以浮现。Knoblich认为在表征转换过程中有两方面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一是解除抑制(constraint relaxation),即克服已有经验信息、思维定式、功能固着等的限制;二是刺激分解(chunk decomposition),即把引起中枢兴奋的刺激组块分解成更小的单元,以便发现新的联结线路。[15]

问题解决依赖于问题在头脑中表征方式的思想奠定了现代采用信息加工方法研究顿悟启发的范式。这标志着顿悟可以被描述为:侦查人员在对破案目标和侦查途径之间进行搜索加工的过程中突然获得关键性的提示信息,从“尝试错误”过程转向更加有效的启发式搜索过程。在这种情形下,辅助信息数量明显激增,备选中的各条侦查途径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对侦查方法、措施、手段及策略的搜索效率会瞬间提高,从而产生顿悟。根据个体解决“河内(Hanoi)塔”问题的研究实验[16]来看,侦查人员在搜索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不同水平的顿悟,它主要取决于从破案目标到侦查途径之间获得的提示信息的质量。如果侦查人员能从既有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中搜索到与当前涉案问题相关的信息,并从中获取关键性的提示线索,那么侦查人员就能尽早获得顿悟,使棘手问题得到“拨云见日”般的解决。

方法就是力量。方法可以为侦查工作带来实际效能和利益,方法也可以为侦查人员带来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今这样一个犯罪类型多样、犯罪手段多变的时代,方法对于侦查的价值日益飙升。从侦查人员付诸实践的方法类型来看,既包括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能够清晰表达和有效转移的侦查目的、途径、策略手段、仪器工具及操作规程等实用类方法或显性侦查方法,也包括大量存在于侦查人员头脑中的、在特定情境下的、难以明确言说的认知类方法或隐性侦查方法。后者往往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在穷尽常规侦查手段、案件陷入侦查僵局时,通过改变侦查思维径路,快速、准确地发现可疑线索,捕捉侦查战机,以近乎条件反射式的应激反应进行判断并果断出击[17],为案件顺利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类方法便属于侦查启发认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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