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视角下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应然思考
2023-09-11管福泉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天润城分校
管福泉 (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天润城分校)
一、教育惩戒应“三用”
教师应会用教育惩戒。首先,教师应认真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施行)》(以下简称《规则》),了解《规则》赋予的教育惩戒权力和情形,明确《规则》划出的教师行为红线。其次,教师应深刻领悟《规则》,处理好教育惩戒时尺度和温度的关系,遵循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最后,教师应积极运用《规则》,在实践中提高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将教育惩戒与正面管教有机结合。
教师应敢用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力处理。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基于此,教师要敢于在适当的时候向违规学生“亮剑”,引导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从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教师应慎用教育惩戒。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仅是这门艺术中的一部分。教师应苦练教育教学基本功、苦学育人艺术,凸显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润爱有声,育人无痕。虽然有《规则》,但对教育惩戒的使用,教师应当慎之又慎,将其作为最后的教育选择,最好能达到“能用而不用”的境界。
《规则》既是赋权,也是限权,其最终目的是育人。教师应理解《规则》实施的意义,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实现最佳育人效果。
二、教育惩戒应“四注意”
教师手中多一把“戒尺”,但“戒尺”的使用除了基于教育目的之外,还要特别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
第一,要注意学生的年龄差异。《规则》适用的范围是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三年级,也就是从6 岁到18 岁,年龄跨度大。因此,如学生违反校规校纪,需要实施教育惩戒时,教师应根据年龄差异采取合乎学生认知的方式。如小学低年级,教师应以提醒为主,适当地辅以口头批评、短时间的教室内站立等惩戒方式;小学中高年级,教师应以适当批评教育为主,辅以口头或书面检讨和课后教导等惩戒方式。
第二,要注意学生的性别差异。男女性别差异从低年级开始就已呈现。女生自尊心强,感情细腻,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顾及学生承受程度,以较为婉转的警醒提示或课后单独口头批评为主。而对于男生而言,实施教育惩戒时,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多样化,可以更严厉。如果能实现班级文化育人的话,教师可借助班集体的力量、同伴影响的力量、班级舆论的力量等,增强教育惩戒的威力。
第三,要注意学生的性格差异。学生的性格多种多样,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前应全面了解学生的性格。对于性格内向的学生,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慎之又慎,主要以间接或暗示性批评方式为主。对于性格冲动的学生,教师应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教育惩戒,惩戒后,还要进行帮扶和沟通。
第四,要注意学生的身体差异。学生在成长发育过程中,身体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实施《规则》中“公益服务任务”和“教室内站立”的惩戒时,教师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身体承受能力。对于有先天疾病的学生,教师应尽量避免使用教育惩戒。
总之,《规则》是一把双刃剑,因人而异的恰当使用能让学生引以为戒,及时纠正错误言行,达到培养学生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目的。
三、教育惩戒应多主体
《规则》指出,教师和学校是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教师主体所指清晰,但是学校主体是由多元构成,包括班主任、分管校长、德育处主任等。
一是班主任。《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二条指出: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除教师(第八条)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外,班主任应当能代表学校实施第九条适当的教育惩戒:如训导;承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以及第十条给予适当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是班规班纪执行委员会。《规则》第五条规定: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班规或班级公约的实施者应该是班规班纪执行委员会,其由班主任、班级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德育处人员等构成具体负责班规或班级公约中教育惩戒的认定与实施。
三是德育处。德育处是学校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是代表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部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这里的德育工作负责人应该是指德育主任或分管德育副校长。
四是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规则》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是学校正式聘任的,应该是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
五是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规则》第六条指出,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六是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小组。《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是学生申诉委员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此外,家长、法律顾问等也是教育惩戒主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育惩戒主体多元化是教育惩戒恰当实施的必然选择。
四、教育惩戒应明边界
教育惩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规则》中所称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在教育惩戒中,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边界主要体现实施对象、实施意图和实施程度三个方面。
(一)教育惩戒实施对象应要“三具有”
《规则》第七条指出,教育惩戒的实施对象是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言行失范、对他人有危险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在明确实施对象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要具有公平性。不考虑学生成绩等其他任何因素,所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都应该是惩戒的实施对象。
二是要具有针对性。实施对象针对的应该是违规的学生,不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不应该是惩戒的实施对象,要避免集体性惩戒,杜绝“连坐”。
三是要具有辨识性。学生的违规行为一般分为有意和无意,要进行有效辨识,在惩戒时,有意违规的肯定要重于无意违规的。实际上,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非学生本人。
(二)教育惩戒实施意图应要明确化
教育惩戒是一种正面教育。“惩”即惩罚,“戒”即戒除。“惩戒”就是在教育中通过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实施惩罚,从而达到戒除违规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惩”是“戒”的一种手段,“戒”是“惩”的最终目的,“惩”和“戒”是教育手段和教育目的的统一。因此,惩戒是在保证违规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依据校规校纪,通过实施《规则》规定的相应措施,对违规学生进行相应惩罚,从而纠正其违规行为,避免学生的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这就是基于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实施意图的明确化。
(三)教育惩戒实施程度应把握好限度
客观上说,惩戒是一种否定,带有明显的惩罚性。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程度应把握好相应限度,避免给学生造成身体或心理的伤害。要把握好教育惩戒实施程度应考虑以下两点:
1.惩戒程度应与违规程度相适应。中小学生处于身体和心理的发展阶段,惩戒过重会对学生产生伤害,造成学生逆反等更严重的后果;惩戒过轻则对学生不会产生教育作用,甚至会使学生的违规行为变本加厉,两者均达不到预期的教育目的。惩戒程度应与违规程度相适应是教育惩戒实施程度最基本的限度。
2.惩戒频次应与违规频率相一致。惩戒频次不宜过多,多了不但有滥用之嫌,而且会让学生对惩戒产生“免疫”,严重影响惩戒的效果。惩戒频次不宜过少,少了不但会影响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更会削弱惩戒在学生心目中的威力。惩戒频次应与违规频率相一致是教育惩戒实施程度最基本的尺度。
五、教育惩戒应重视细节
惩戒主体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高度重视细节,既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又有利于保护惩戒主体的切身权益。
1.暂扣学生物品应谨慎。《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的时候交还学生家长。暂扣物品中,最常见的是手机。对于手机的暂扣,一定要仔细观察学生对暂扣的态度和反应。据了解,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手机的重视程度高于一切。同时,手机是贵重物品,能否妥善保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谨慎采取暂扣学生物品的惩戒可以有效避免潜在意想不到的问题。
2.课后辅导应规范。《规则》第八条规定,对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课后辅导的惩戒。但在实施课后辅导惩戒时,最好有两名及以上老师在场为好,既可以起到相互监督和证明的作用,也可以防止师生冲突的升级。同时,对于课后辅导的时间也要适当,不宜过长。
3.停课或停学应合理。《规则》第十条规定,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在事先告知家长的情况下实施“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就是,停课或停学一周,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停课或停学应在合理范围实施,并且事先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甚至组织听证。
4.告知家长应及时。《规则》第八条规定,对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规则》第九条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可以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规则》第十条规定,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三种情形,三种告知家长的要求,教师在实施相关惩戒时,应对照认真执行到位,履行教师的告知义务。
如此等等,细节还有很多,教育惩戒时应当予以应有的重视。
六、教育惩戒应重视后续教育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这条专门的规定使教育惩戒的实施多了一分“温度”,有利于教师引导和帮助违纪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切实发挥教育惩戒的育人功能。
1.主动做好沟通。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应主动与学生进行沟通。沟通前,教师应做好充分准备,要明确沟通目的、沟通方式、沟通时机、沟通原则等。沟通时,教师既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耐心诚恳的批评教育,又要坚持正面管教,启发引导,将教育惩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沟通后,教师要注意观察学生,若学生出现负面情绪或反常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积极做好帮扶。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应积极对学生开展帮扶。第一步,多角度了解学生违纪的原因:从学生角度,是否明知故犯;从家庭角度,是否存在教育缺失;从学校角度,是否存在管理失宜;从社会角度,是否存在不良诱惑等。第二步,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对于学生的学习性不足、社会性不足等问题,教师应采用反复谈话、同伴互助、专业人士辅导等方式,引导学生、感化学生、改变学生。第三步,及时表扬与鼓励。基于学生身心特点,教师在发现学生的“闪光点”时,应灵活采用口头表扬、实物奖励等方式强化学生的正面行为,激励学生的上进心,消除教育惩戒给学生带来的同伴负面评价。第四步,持续跟踪。帮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教师长期的帮助与扶持。
3.尽力做好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规则》第十三条还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对于学校和教师是一项极具困难的挑战。学校应成立专业人员的学生教育辅导小组,基于学生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方法,尽可能地开展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做好隐私保护,及时建议家长转送相关医疗或心理援助机构,接受专业有效的治疗。
学校需要一定的秩序,教师需要一定的威严,学生需要一定的规则。有了教育惩戒,就有了秩序、威严和规则,就能达成预期的教育目的,促进学生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