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及法律救济途径
2023-09-07梁京宇
梁京宇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农民工指的是进城务工人员,其户籍地在乡村,常住地为城区,收入主要是非农业收入的劳动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更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为本地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用工制度与法律制度等,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所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迫切。我国各地各部门应当提高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程度,积极推进相关劳动报酬权益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落实,坚决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一、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当前,我国农民工数量一直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数量庞大,然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报酬的企业单位非常少。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工资主要指农民工凭借自身的劳动换取的报酬,获得的经济回报的货币形式,工资收入就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要想保证城市化的有效推进,就必须具备充足的劳动力,农民工进城务工正好能补充城市劳动力[1]。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很多企业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尤其是在建设领域,我国各地每年都曝出多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因为建设领域的复杂性与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很多农民工难以按时取得自己劳动所得。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相关原因
(一)农民工方面
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几乎不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权意识薄弱,很多农民工在上岗前并未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有的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深入了解合同内容,合同中很多内容不完整或是不公平,对农民工一方存在诸多不利。一旦产生工资拖欠纠纷,大多数农民工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等内容,不懂得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聚众闹事等途径来索要自己的劳动报酬,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农民工丧失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2]。同时,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农民工服务体系,法律救济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致使农民工讨薪问题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
(二)社会方面
现阶段,我国尚未构建起竞争有序与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这就使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存在诸多的法律隐患,主要体现为:我国市场经济依然不够健全,社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劳动力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但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很难有效保证上千万进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很多农民工进城找工作时,往往处于盲目无序的状态,没有正规的中介机构给予有效引导。同时当前劳动力供过于求,这就使农民工在整个人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有的城市建设了劳务市场,然而运行并不规范,当地有关部门缺少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的力度不足,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即使做出克扣农民工工资、违规用工等行为,也没有得到严厉惩处,最终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3]。
此外,我国缺乏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针对企业存在的信用缺失情况,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惩处。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始终遵循“诚实信用”的根本原则,然而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很多领域存在严重的失信问题,也没有充分落实失信惩处机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就直接反映出用工单位的失信行为,市场主体失信以后承担的责任比较小,甚至无需承担责任,对自身几乎无任何损失,这一现象就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频繁发生。
(三)企业方面
基于企业层面来看,企业违法用工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工单位应当在1 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超过这一期限,必须支付劳动者每个月双倍工资。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存在不合法用工的行为,部分企业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在本地劳动主管单位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企业克扣或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认为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很难在企业固定务工,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为了能够节省用工成本,企业就会选择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建筑行业中,由于很多建筑企业都采用分层转包的方式,导致工资管理混乱,加上我国建筑行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时常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或是管理制度不合理等情况,而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4]。
三、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优化农民工讨薪司法救济相关条例
针对农民工讨薪司法救济而言,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由于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与此同时,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居住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在本质上是对法律援助管辖地的规定”。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诉讼的相关要求,可以发现:农民工申请法律救济的请求地范围比较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针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工单位所在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是用工单位所在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如果无法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则由用工单位所在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由此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管辖地的规定较为合理,且相对宽泛,但是针对法律援助的规定比较狭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工向用工单位所在区域申请法律援助,所以建议允许农民工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法律援助,不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且支出成本较小[5]。同时,相关司法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为讨薪农民工提供服务,做到迅速立案、快速审判与执行,为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加大对支付令的宣传推广力度
支付令主要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有关职能机构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对既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支付债务的法律文书。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针对用工单位克扣或是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能够依据相关法律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该职能机构依法发出支付令。”“当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以后,用工单位拒绝履行时,劳动者可以持这份调解协议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决定受理以后,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也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反之,裁定驳回申请,不可上诉。”通过上述内容可知:支付令的应用快速且便捷,可以有效化解劳资纠纷。针对依法申请支付令的,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规定的33%缴纳,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不得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也不成立,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可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6]。基于此,我国各地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农民工群体宣传和推广支付令,让其了解关于支付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该条例对其的好处,当其遇到克扣或是拖欠劳务报酬的情况时,可选择支付令这一省钱且省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及时追回自己应得的劳务报酬。
(三)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一方面,合理缩短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审期,加强判决执行工作。目前,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一审时限为6 个月,二审为3 个月,如果遇到特殊情形,可以适当延长审期;在仲裁案件审理中,时限通常为60 天,如果遇到复杂情形,可延长为90 天。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多的不确定因素,这就导致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需要审理1 年以上,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诉讼与判决执行,可能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才能够得到解决。
同时,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我国法律通常实行仲裁前置的原则,也就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后,方可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若某项争议未经过仲裁,那么就不在受理范围内,这就导致很多争议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导致劳动者法律救济无门,有的人甚至会借助一些较为极端的方式来获得私力救济,最终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积极完善司法救济程序,明确列出仲裁部门可受理案件的范围,如:劳动者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将用工单位的工资欠条当作证据,注意其诉讼请求与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无联系,而是被看作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当依据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办理。又如:在相关职能机构支持下当事人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用工单位拒绝履行调解协议,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仲裁前置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因为在仲裁与诉讼期间,劳动者主要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诉讼费用、误工费等等,如果仲裁和诉讼审期过长,将会给劳动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加上有的用工单位可能在案件裁决后的执行期间因为破产、责任人转移财产等情况,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讨回劳动报酬。对此,应当适当缩短拖欠工资案件的审理期限,进一步提高判决的执行效率,即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必须特殊对待,将审理期限缩短到15 至20 天,在证据清楚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后,无需开庭,可灵活处理,及时做出判决,并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理结束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需要加大对债务人的财产监管力度,防止其做出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是拒绝履行义务,可及时采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及时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7]。
另一方面,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体系,拓宽讨薪渠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为能够提高调解效率,应当对这类案件做到优先受理、及时裁决以及迅速结案。调解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必要手段,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将调解仲裁工作视作一项关键而紧迫的任务,指导和推进本地各级部门和单位积极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调解工作。同时,进一步拓宽争议调解渠道,积极落实调解仲裁基础性保障工作,持续优化企业和行业性调解,将基层调解与区域性调解工作充分落到实处,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层层传导压力,逐层落实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具体监管责任,即按照我国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在本地组织落实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职能部门和机构,需要进行约谈,有效传导压力,逐层压实监管责任,有效发挥“督查利剑”的作用,加大重大欠薪案件督办力度,及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此外,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畅通农民工讨薪维权渠道,如:人社部应当在官方网站搭建“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专栏,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反映平台,当遇到拖欠工资情况时,劳动者只需登录人社部官方网站就能够随时随地提交“证据”,人社部工作人员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及时为其解决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我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深入分析导致该问题发生的相关原因,从农民工自身、社会层面和企业层面出发,不断优化和完善农民工讨薪司法救济相关条例,保证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能够得到迅速立案、快速审判与执行;通过加大对支付令的宣传推广力度,让更多的农民工能够了解到这一省钱且省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并持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从而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良性发展,最终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建设有充足的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