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的借条(一)
2023-09-06何军
何军
生活中,人们难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或同事等借款。相较于银行贷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门槛低、周转快、随需随借、灵活性强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民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可见,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明确借贷各方主體
借贷法律关系通常涉及两方主体:出借人(债权人)和借款人(债务人)。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如果抗辩借条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担举证责任。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名不重要,但借款人的签名却必不可少。借款人须在“借款人: ”后签上全名,全名必须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上身份证号(借款人在名字上按捺手印,更佳)。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如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这样万一以后涉及诉讼,可以省去调取对方相关身份信息的费用和时间。
在日常生活以及商事交易中,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出借人往往要求除借款人之外,还要有保证人与之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由保证人履行债务。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个人因担保不谨慎而承担巨额债务,从而导致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应该如何约定保证条款呢?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相较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着更重的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提供担保,但没具体约定王五是提供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那么,王五就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发生还款纠纷时,李四必须先向张三主张还款或起诉张三;当执行无果后,李四才能向王五主张还款,否则王五有权拒绝。
在实务中,如果你是债权人,建议明确约定连带保证,不要含糊其辞或不做约定;如果你是保证人,建议约定一般保证或不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举例解释以上规定。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对于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算;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保证期间自2023年6月1日起六个月。如果上述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那么借款期限从李四要求张三还款的最后日期的第二天起计算;而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算;如果没有约定的,就自李四要求张三还款的最后日期的第二天起六个月。
在实务中,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对债权人有利;不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较短的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有利。
借条中必须注明借款事由
借条中必须注明借款事由,是为了确保借款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能避免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对该笔借款的用途提出抗辩。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参与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因违法行为而带来的纠纷及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简而言之,借款事由是你不知道对方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强有力的证据。
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当借款到期但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时,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呢?对此,《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呢?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区分处理:一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果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该怎么办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款利息能否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在借贷关系中,有些出借人在出借本金的时候,会从一开始就扣除高额利息。比如,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出借人会先扣除1万元的利息,实际借款本金只有9万元,这种利息被称为“砍头息”,这种借贷也被称为“断头贷”。“断头贷”往往是部分不法分子“套路贷”的惯用伎俩。随着点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在实际的网络借贷中,“砍头息”还会以咨询费、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在出借的本金里预先扣除,导致借款人到手的借款金额跟合同金额远远不符。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还本付息。所以,“砍头息”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以借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的情形,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借款人应当树立金融安全意识,从正规渠道借款,远离非法借贷平台。如遇非法借贷、暴力催收等情形,借款人应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谨防“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在“融资难”的现实背景下,民间借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有一部分被混为合伙投资,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你出钱,我出力”这种类型的投资形式往往让人觉得可以一本万利、坐享其成,殊不知,风险正随着资金的交付而一步步失控。某些人因为贪图高额收益,签订了各种入股分红协议,但这些协议的相关约定并不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等投资合作的特征,其实质仅为民间借贷。因此,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切勿轻信不实言论,警惕“合伙投资”等骗局。
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如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规定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而协议中有关“无论项目是否完成,均按多少利润分成”的承诺亦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如果所投项目涉嫌违法(比如没有实体项目,或构成非法集资等),不仅此次民间借贷不能被认定,而且所投资金将被认定为违法资金而无法取回。一旦案发,所投资金需要上缴国库,不能发还给投资人,投资人也不能被称为受害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在贪图对方的高利息、高利润,对方却在贪图你的本金。所以签署任何协议前,一定要咨询相关律师,做好风险防控。
【责任编辑】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