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机制
2023-09-05王禹熙
王禹熙
[摘 要] 超大城市虹吸大量流动青年涌入,城市公共服务无法实现所需即供。属地服务供给属于城市治理范畴,超大城市流动青年的属地服务选择状况揭示了流动人口在城市生存享有的公共服务供给现状,也侧面反映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痛点。借助O-S-O-R模型,构建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研究框架,使用结构方程模型,基于北京流动青年现实租房中对周边基础设施的权衡取舍测量其所需属地服务。实证发现,租房义务不能通过直接作用于选择行为而直接获取相应权利,但租房义务可通过刺激(违法建筑认同)、取向(属地服务满意)最终作用于属地服务选择行为,即违建认同和属地服务满意在租房义务对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中发挥完全中介作用。基于此,超大城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要培养流动青年积极履行租房义务的观念。尽管租房积极义务不能直接提高属地服务水平,但其是提高城市属地服务水平的逻辑起点;二是要正视流动青年对低成本租赁房的需求,提供低租金的租賃型正规住房替代品;三是要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重视流动人口内部差异化,根据差异化需求,针对性地加强流动青年租住房屋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其属地服务满意度,助推超大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逐步实现。
[关键词] 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公共服务供给;租房选择
[中图分类号] C921;D66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3)09-0011-15
一、引言
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指出国家公民应在公共服务获取权上被赋予平等权利,不因性别、籍贯等个体特征而被区别对待[1],超大城市流动青年虽作为公民但因户籍限制尚未获得与户籍人口平等的公共服务。随着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推进,地方政府顺应中央政府号召,逐渐将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与多元化就业和相对高收入一同吸引人口流入[2]。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强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超大城市流动青年与本地户籍青年一同为城市建设奋斗、共同追求美好生活,但现有城市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现阶段社会保障无法对流动人口实现全覆盖,尽管公共服务供给已成为吸引流动人口“择木而栖”的重要因素[3]。因含纳优质公共服务的选择成本,超大城市房价甚至房租均高于其他城市,住房消费占流动人口收入比重过高,成为流动人口定居超大城市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指出,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长江中游和成渝五大城市群是我国流动人口的主要聚集区,五大城市群的流动人口平均年龄小于40岁,新生代流动人口比重均超过一半,珠三角和长三角分别超过七成和六成[4],流动青年已成为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的主体人群。本文所关注的北京流动青年是年龄在16~45周岁、户籍所在地为非京地区的常住在业流动人口。
超大城市因在医疗、教育、就业上的优势吸引着青年流动人口的涌入,但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分摊在每人身上则显现出不足。随着流动人口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个人层面偏好差异似乎能转化为城市层面结果差异[5]。当前,流动青年在超大城市居留、定居、落户甚至市民化的意愿显著增强,但属地服务多与户籍挂钩,流动青年未能享受部分必需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子女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就业服务等,城市不同户籍人口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之路漫漫,需推动流动人口属地服务从“供给取向”走向 “需求取向”,避免供给过度与供给不足并存难题[4]。流入超大城市偏好已成定律,超大城市必然面对增加属地服务供给而非控制需求缓解供给不足的压力[6]。
因此,在短期无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背景下,亟须探究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属地服务选择机制,将稀缺城市资源发挥最大效用。然而,现有研究鲜有从流动人口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机制展开,尤其是未重点关注流动人口占比较高的超大城市。本文以超大城市流动青年为研究对象,选取北京流动青年为代表,探究其属地服务选择的真实偏好及其影响机制,但属地服务的真实需求较难直接测量,故借助流动青年在租房选择中对周边基础设施的付费选择测量其真实的属地服务需求,重点剖析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机制,探析租房义务积极、违建认同、属地服务满意与属地服务选择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一)城市公共服务供给
由于没有属地服务(local public services)交易市场,人们的属地服务偏好难以直接测量,国外学者使用美国数据分析家庭单位选择居住社区时属地服务对其产生的影响,却得出相矛盾的结论[5]。多数研究证实属地服务对居住地选择有正向影响[7-8],少数研究提出两者存在负向影响[9],学界目前对该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
首先,针对城市面向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现状,国内学者提出城市公共服务对流动人口同时存在拉推两种反方向作用力。侯慧丽提出中小城市因放宽落户条件,提升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但超大城市对流动人口的引力并未因此减弱[2];杨晓军使用城市面板数据,发现城市优质公共服务对流动人口有正向引力,城市规模愈大影响程度愈大,但不同类型公共服务对流动人口的引力存在差异[10];周皓等认为流入城市公共服务和经济收入的预期回报对流动人口有正向引力,地方政府应针对流动人口选择偏好提供相应公共服务,有效吸引城市目标流动人口[11]。其次,城市公共服务吸引人口流入的同时,因选择性供给和公共服务资本化等问题导致流动人口受到大小不一的推力。刘欢认为新生代流动人口受户籍制约,尽管属地政府进行有歧视性的公共服务供给,导致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在就业、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服务存在较大差距,但增加属地服务供给有助于消减些许户籍管制的负面影响[12];王清发现地方政府颁布面向流动人口提供均质化服务的政策时,多为流动人口提供收入型服务,甚少提供支出型服务[13];魏新月认为公共服务资本化限制了流动人口的选择,城市公共服务通过住房价格筛选出收入尚可的流动人口,并通过高生活成本过滤掉低收入流动人口[3]。
(二)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公共服务选择
国外相关研究将城市公共服务视为消费品,通过移民消费行为判断其对公共服务的真实偏好。Tiebout提出公共服务支出水平可更全面地反映人们偏好,当扮演选民的移民消费者处于自由流动状态,他们将选择适合的收入-支出模式[14],权衡偏好收益与隐含公共服务的租金成本并抉择。Oates认为消费者理性选择居住社区时,权衡属地化服务的收益与成本,愿意为高效用公共服务买单[15],移民作为租赁方,通过“用脚投票”选择其偏好的租赁房及其附带属地服务。但国外学者亦发现青年移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更强烈。Dahlberg等研究表明,对属地服务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移民收入影响,高税收遏制效应随移民年龄增长而增加,验证了青年移民对属地服务诉求强烈的事实[5]。
国内学者相关研究发现与流动人口生活息息相关并受青睐的属地服务为:公共交通、商业服务、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或服务[3][6][16]。具体而言,夏怡然等发现具有城市特征的基础教育和医疗服务影响流动人口的城市选择,尤其是流动时间较长的人口更倾向流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城市,但公共服务供给影响弱于经济收入影响[6]。宋月萍认为流动人口家庭中不同年龄成员对教育、医疗两类公共服务存在差异化需求,幼儿、老人随迁增加医疗服务需求,儿童随迁增加教育服务需求[16],但该划分方式实质上将占比较大的未婚流动青年排除在外。然而,有学者提出流动人口内部对某些公共服务的需求无本质上的代际差异。汤兆云发现新生代-老一代农民工在属地医疗服务选择上无明显差异,同质化远大于异质化[17]。尽管一众学者研究发现流动人口向往超大城市优质公共服务,且该服务影响其居留选择,但不得不面对超大城市公共服务获取难度大的事实。赵如婧等通过历史回归研究提出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会显著助长流动人口定居意愿,印证了城市公共服务与流动人口居留选择的相关性[18]。但是李伟发现流入城市属地服务水平越高,获取难度愈大,流动人口获得属地服务对住房支出无影响[19],即属地服务选择与住房消费非因果关系,但其测量住房支出同时纳入“房贷”与“房租”两种性质差异较大的住房消费形式,无法准确推及租房消费流动人口的属地服务获取情况。
现有文献中,学者们多专注某一具体公共服务或含纳全部公共服务的整体概念,对不同类型属地服务供给的优先顺序和差异化精准供给缺少系统研究,特别是将多种公共服务置于统一框架下进行综合比较,探讨何种服务更受流动人口青睐的研究较为不足。在公共服务选择或需求操作化方面,上述文献对公共服务涵盖内容和操作化测量不尽相同,一些研究使用单一测量指标,部分研究选取几种主要公共服务指标进行加总处理,将处理后的指标作为衡量指标。超大城市流动青年租住选择作为消费选择,租赁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距离体现出其属地服务偏好,现有研究缺乏将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操作化为租赁房周边基础设施可达性的专门研究。超大城市属地服务选择是流动青年基于自身偏好、结合现实约束而做出的理性综合决断,摸清该选择的影响机制有助于利用有限资源优先解决主要矛盾,使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益最大化。据此,本研究选取北京市作为我国超大城市的典型代表,从微观层面测量流动青年在租赁房选择过程中流露出的真实属地服务选择,并探讨其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机制,检验不同人口特征的流动青年在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机制中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三、理论基础与假设模型
(一)理论分析
将租赁房与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可达程度视为流动青年对超大城市属地服务的主动选择付费结果。对于大多数流动青年而言,配套设施齐全的租赁房是心之所向的“奢侈商品”,受收入约束限制,配套设施一般的租赁房是身之所往的实际选择,鉴于普通商品向“奢侈商品”的转换成本过高,流动青年多抑制改善型属地服务需求。流动青年践行租房积极义务可获得公众权益,但该权益不指定受益对象亦不确定受益内容[20],即流动青年可试图通过履行租房积极义务置换部分属地服务权益,因受益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流动青年积极性不尽相同。认知理性因场景差异产生不同的认知和行为模式,场景差异影响个体选择偏好发生变化,原本在同一场景中稳定的个体选择偏好会随场景变换而变化[21]。因此,流动青年以现实是否租住在违法建筑中的场景为依据,产生不同场景下的个体满意度差异和选择行为差异。Markus提出的Orientation-Stimulus-Orientation-Response(取向-刺激-取向-行为)模型[22]可以阐释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的内在机制,第一个O为流动青年在超大城市协同治理背景下的租房积极义务态度,影响其违法建筑认同,违建认同可视为外界刺激(S),流动青年在刺激下产生情绪反应生成新的认知取向(O,属地服务满意度),因外界刺激分为正向与反向刺激,个体受到相应刺激分别产生趋近或规避行为,最终生成属地服务的选择行为(R)。基于上述理论,本研究选取超大城市流动青年为研究对象,租房义务积极性为自变量,通过作为外界刺激的违建认同和属地服务满意的认知结果,间接影响属地服务选择行为。
(二)研究假设
1. 租房積极义务与属地服务选择。公民被赋予权利亦要履行义务,义务是一种反映人们社会活动及相互关系的社会现象,义务使人感到责任约束,但义务与利益紧密相关,只有实现权利的义务才被称为积极义务[23]。租房过程中流动人口需履行一些非强制义务,以置换相应权利。权利是选择,权利人具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进而要求保障该自由,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权利可选择,有些却不可选择[24]。依据《世界人权宣言》,流动人口拥有必要公共服务在内的居住权,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将保障和改善公民居住条件视为政府义务[25]。但是,现有国情下,政府无力将流动人口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也尚未实现均等化。流动人口自发、主动地履行租房积极义务,有助于置换租赁房周边配套的属地服务,增加其属地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流动青年积极践行遵守规定、规避风险、应对风险等租房积极义务,具体体现在向社区登记住房租赁信息、重视签约人品质、积极维权等方面,通过增加与社区、租赁方、中介等多方主体互动,获取不对称的信息资源,增加流动人口属地服务的获取与选择。据此,本研究提出假设一:租房积极义务取向对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流动青年越持有积极履行租房义务的态度,越易采取选择优质属地服务的行动。
2. 违建认同在租房积极义务与属地服务选择中的中介作用。流动青年对违法建筑的态度像不同角色视角(光源)和不同经历(观测者的相对运动)产生截然不同心路历程(物体辐射波长变化)的多普勒效应。积极践行租房义务的流动青年,因理性认知水平较高,对租住违法建筑行为本身无反对声音,但必须在积极践行租房义务的前提下,即在租房管理井然有序的背景下,表达出在租房管理规范化前提下正视违法建筑的态度;漠视租房义务的流动青年,多租住非正规住房或处于合租状态,践行义务成本远高于权利回报,在搭便车心理下履行租房义务的动力不足,虽“身体力行”租住在违法建筑中,但内心对此并不认同。超大城市流动青年是城区群租房、城乡接合部自建房等非正规住房的需求主体,尽管包括非正规住房在内的违法建设对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各国政府均对其进行高压管治[26],但因房租低廉,流动人口更倾向于无视租住房屋是否违法违规,对非正规住房产生生存依赖[27]。非正规住房因建房成本低、空间利用率高等原因,附带的属地服务低劣、拥挤,因此,真正身临其境的流动青年对违法建筑并不认同,无奈接受其较差的周边配套设施或服务,上述符合心理学“框架效应”,即个体依赖经验、经历与情结来决策[28]。依此,本研究提出假设二:漠视租房义务的流动青年可能对违法建筑持不认同态度,从而享有较差的属地服务,而积极履行租房义务的流动青年,在租房管理规范的前提下不反对违法建筑,并主动选择自身需求的属地服务,即违建认同在租房积极义务与属地服务选择之间具有中介作用。
3. 属地服务满意在租房积极义务与属地服务选择中的中介作用。属地服务满意是指人们在实际城市公共服务体验中将内心期望与现实情况进行对比,从而产生愉悦、满足、肯定等积极评价或不快、失望、否定等消极评价,是一种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的主观评价。态度代表人们对事物的评价,人们的行为与其态度有系统关联[29]。行为是潜在态度的表达,强硬态度不易改变,却能够影响相应行为[30]。因而,对属地服务满意度越高的流动青年越倾向于选择优质属地服务。理性行动理论揭示人们以理性行事、思虑现有资源为前提采取行动,该理论假定人们执行某行为与否的意图是该行为的决定因素,除非发生意外,否则人们会依照自身意图行事[31]。履行租房义务越积极的流动青年更倾向于居住正规社区,对属地服务评价更高,更倾向于选择所需属地服务而非抑制原本需求。
众多国家在住房权上达成共识,即住房权象征公民具有安全、体面的居住权利[25]。随着经济发展,住房权的内容也应与时俱进,由居住权逐渐向适足居住权过渡,即从提供栖身之所向舒适体面的居住地转换。流入超大城市的青年割离了户籍地的公共服务,但又无法与流入地户籍人口共享基本公共服务,犹如浮萍般无法到达公共服务的“彼岸”,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新型城镇化推进。相较于漠视租房义务的流动青年,积极履行租房义务的流动青年可能面临更高的经济收入和人力资本,能接触到较优质的属地服务,更正视自身所需公共服务,对属地服务的评价更客观,能够正向影响其属地服务选择行为。鉴于此,本研究提出假设三:积极履行租房义务的流动青年能给予较客观的属地服务满意度评价,从而主动选择其所需的属地服务,故属地服务满意在租房积极义务与属地服务选择之间具有中介作用。
4. 违建认同和属地服务满意在租房积极义务与属地服务选择中的链式中介作用。消费者在购买界定不清或情感产品时,会以消费愿景为指导[32]。消费愿景是未来消费情境中自我认知的心理模拟,可视为“类感知”体验[33]。流动青年对违法建筑认同评价类似于消费者建构消费愿景,即超大城市流动青年作为租住违法建筑的准消费者,想象在该试验性未来消费情境中的自我、行为及结果,若原本对违法建筑已产生坚定的信念或态度,愿景不能再次刺激消费者产生新信念;但消费者对违法建筑的认识不清晰,易被违法建筑的社会评价影响,产生相应的消费愿景,影响流动青年是否租住非正规住房的行为态度,即消费愿景能够正向影响消费者的行为态度[34],负面消费愿景会削弱其消费行为,租住在非正规住房的流动青年因身临其境产生坚定的负面消费愿景,呈现出选择但不认同的矛盾状态,试图努力改变不利的居住环境,因此,非正规住房通常仅作为过渡住所,不具稳定性;积极践行租房义务的流动青年,虽在租房管理规范前提下对违法建筑持包容态度,但其对非正规住房无消费动机,消费愿景不能转化为消费行为。人们倾向将给予所有物高于其原本价值的评价称为禀赋效应,是一种规避损失的心理感受[35]。依据禀赋效应,流动青年会对户籍地曾拥有的公共服务给出高于其价值的评价,即失去属地服务的痛苦不能简单通过租金成本降低得以减轻,再次印证租住非正规住房的流动青年对违法建筑的认同程度不高,对其附带的属地服务亦不满意,所享的属地服务也难以用“優质”形容。
理性行为理论揭示了从信念、态度和意图到实际行为的因果联系[31]。人们的行为意图是行为意向和主观规范的函数,行为态度可预测其行为[29]。依据理性行动理论,行为意图受双因素影响,一是个人行为态度,即个人对执行行为的评价;二是社会主观规范,即个人对社会压力的感知[31]。超大城市流动青年租房义务的积极态度和属地服务满意均是个人行为态度;流动青年对违法建筑的认同受到社会压力感知影响,属于社会主观规范下的行为态度,即属地服务选择的行为意图深受上述三因素影响。该过程可归纳为“违建认同与属地服务满意的中介作用模型”,即租房积极义务态度通过主观规范和行为态度作用于个体选择行为。流动青年履行租房义务越积极,在租房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对违法建筑的态度更包容,对属地服务评价更客观,更易主动选择所需的优质属地服务。本研究综上提出假设四:违建认同和属地服务满意在租房义务与属地服务选择之间具有链式中介作用。
综上所述,本研究将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具化为租赁型消费选择,构建租房积极义务、违建认同、属地服务满意与属地服务选择的关系模型,如图1所示。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为了探究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机制,本研究以在京常住流动青年为调查样本,按照北京市功能区划分为三大区域1,将首都功能核心区与城市功能拓展区合并为一,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分别作为一区。以北京市各区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统计数据为标尺,计算三大区域常住流动人口占比,如表1所示,最终按照各区域6:7:1的比例抽样。本研究采取北京市常住流动人口各行政区域配额抽样和雪球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自2022年6月发放调查问卷,至2022年8月共回收1522份,其中有效问卷1281份,有效率约为84.2%。依据上述流动青年定义,首先剔除58份在京居住年限不足半年的样本,并删除24份年龄超过45周岁的流动人口样本,最终筛选出1199个样本。
调查问卷的人口统计特征如表2所示。性别分布方面,受访者以男性居多,占比52.3%,女性占比47.7%,符合我国“男多女少”的性别失衡现实[36];年龄分布方面,26-35岁占比最多为65.8%,其次是18-25岁和36-45岁,占比分别为19.0%和14.6%,16-17岁略有涉及,占比0.6%;婚恋状态方面,以未婚流动青年为主,占比超过六成,但未婚无对象的略多于未婚有对象的;已婚已育的稍多于已婚未育的,存在其他婚恋状态的流动青年占比1.2%;受教育水平方面,北京流动青年受教育水平较高,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78.4%,大专及以下学历占比21.6%,该数据反映出新一代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税后月薪方面,以月薪5000到1万和1万到1.5万两个收入水平为主,但均衡涉及5000及以下的低收入与1.5万到2万及超过2万的高收入人群;在京居住年限方面,分布较为均衡,超过5年但不足10年的占比最多,居住超过半年但不足3年的略多于超过3年但不足5年的,但是多于10年的流动青年占比仅13.4%。该样本基本符合北京流动青年总体特征。
(二)变量设置
现有研究中,学者们多从教育、医疗、就业、文化、住房、交通、养老、休闲、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度量城市公共服务供给[3][10][37]。公共服务主要划分为两方面:制度供给与设施供给[2]。本研究侧重后者,借鉴国外学者研究思路,房屋租金包含了居住消费价值和公共服务使用价值,部分租金是对预期公共服务的资本化,特别是交通设施、就业机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易被资本化在房价或租金中,揭示出租房需求包含居住和属地服务双重需求[1]。本研究通过测量超大城市流动青年租房消费行为,判断其对属地服务的真实偏好和诉求。属地服务选择的数据获取通过传统与新兴公共交通、生活配套、休闲娱乐、教育与医疗服务6个维度测量,具象化为“公交站”“地铁站”“超市/市场”“购物中心”“医院”“学校”,题项为:“您目前租赁房与以下设施的距离如何?”。本研究将选项从“很差”到“很好”,分别赋值为1-5。
租房积极义务通过遵守规定、应对风险、规避风险3个条目进行测量,题项为:“您向社区登记住房租赁信息的积极性如何?”“租房权益被侵犯时,您维权积极性如何?”回答选项从“很消极”到“很积极”,分别赋值为1-5;其余题项为:“签租约前,您重视考察房东为人好坏吗?”回答选项从“很不重视”到“很重视”,分别赋值为1-5。
超大城市房租偏高背景下城乡接合部等非正规住房成为低收入流动人口解决居住问题的“救命稻草”[27]。本研究通过询问受访者对租住违法建筑的认同程度测量违建认同,题项分别为“您对租住城区群租房的认同程度”“您对租住城乡接合部自建房的认同程度”,由于受访者越不认同租住违法建筑,表明其对违法建筑的理性认知程度越高,因此,该类问题为负向问题,回答选项从“很认同”到“很不认同”,分别赋值为1-5。
参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提及的“推进常住流动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将属地服务划分为:子女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与住房保障五大内容,因社会保障常与就业息息相关,本研究将不再单独测量社会保障,我国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常依据政府和租赁房所在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进行主观判断,通过居住服务、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就业服务4个维度对属地服务满意进行测量,题项为“您对本地政府和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如何?”回答选项从“很不满意”到“很满意”,分别赋值为1-5。
(三)分析方法
本研究使用SEM模型进行假设检验,SEM模型可验证一个或多个自变量与一个或多个因变量间的相互关系,且能验证离散变量[38],故本研究借助SEM模型以观测变量,测量潜在变量,检验观测变量间的复杂关系[39]。其中,中介效应的验证采用重复抽样1000次的Bootstrap法,具体使用Amos24.0和SPSS25.0进行分析。
五、研究结果
(一)信效度检验
本研究对潜在变量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管理学研究更常用的信度检验方法是“内部一致性信度”[40],本研究采用克隆巴赫系数验证,结果如表3:潜变量的信度系数均超过或接近0.7,除了“违建认同”的克隆巴赫系数稍低,但也达到了0.5的最低标准[36]。因信度测量的是随机误差,若量表越长,且其他因素不变,随机误差会一直减少,即量表信度增加[40]。鉴于“违建认同”的测量题目较少,且模型总体克隆巴赫系数为0.736,表明本研究模型内部一致性信度较好。此外,组合信度(CR)大于0.7代表潜在构念指标的内部一致性越好,本研究除租房积极义务的CR值略低外,其余潜变量的CR值均大于或接近0.7的标准值,而学者Raine-Eudy认为组合效度只要大于0.5即可[39],因此,模型内部一致性信度和组合信度较好。
为确认量表是否能真实度量构念,需作效度检验。本研究首先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进行检验,采用主成分因子最大方差法,其中,KMO值为0.865,P值小于0.05,提取四个因子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65.368%,表明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表4展示了模型与数据拟合程度的主要指标,反映模型相似度的GFI、NFI、CFI、AGFI、IFI等指标均高于0.9;反映模型差异的RMSEA和RMR指标均低于0.05,所有指标均符合拟合标准,证明本研究模型拟合度较好,且结构效度较好。然而,评价模型的拟合标准要求卡方自由度小于3,但将属地服务选择的6个观测变量同时放入模型,该指标值为3.969,远大于标准。依据残差独立原则进行模型修正,本研究率先删掉传统公共交通“公交站”,拟合度提升为3.227,仍高于3,再次删掉教育服务“学校”,最终得到如表4的良好擬合结果,虽然学校作为重要的属地服务,但本研究更应遵从超大城市流动青年真实的属地服务现实选择,因此,最终纳入模型的属地服务选择为新兴公共交通、生活配套、休闲娱乐、医疗服务四项内容。
本研究通过平均变异数萃取量(AVE)作区分效度检验,如表5所示。本研究的平均变异数萃取量(AVE)除租房积极义务潜变量外,均大于0.5,代表收敛效度较好,但租房积极义务勉强接近0.36,收敛效度一般。租房积极义务、违建认同、属地服务满意、属地服务选择的AVE平方根大于各潜在变量间的相关系数,表明变量的内部相关程度高于外部相关程度,鉴于以上指标的综合结果,本研究采用的量表具有较高区别效度。
(二)主效应检验
表6呈现了SEM模型的路径系数估计结果,超大城市流动青年的租房积极义务取向对其属地服务选择具有微弱的正向影响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可能缘于积极履行义务不能直接置换相应权利,特别是原本不能覆盖全部流动人口的属地服务,故假设一不成立。
SEM模型结果如图2,在超大城市流动青年选择属地服务的过程中,租房积极义务对违建认同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536,在0.001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租房积极义务对属地服务满意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309,在0.001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违建认同对属地服务满意、属地服务选择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343和-0.174,虽然违建认同对两者均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但影响属地服务满意的显著水平更高,对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仅在0.0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属地服务满意对属地服务选择在0.001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164。上述检验结果为违建认同与属地服务满意在租房积极义务与属地服务选择之间的中介作用提供了部分支持。
(三)中介效应检验
本研究采用Bootstrap置信区间法抽样1000次,检验违建认同和属地服务满意的中介效应。结果如表7所示,“租房积极义务→违建认同→属地服务选择”的置信区间不含0值,即中介效应显著,效应值为0.153,95%置信区间为[0.049,0.298],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53.7%,故假设二成立;“租房积极义务→属地服务满意→属地服务选择”的置信区间不含0值,即中介效应显著,效应值为0.083,95%置信区间为[0.036,0.159],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29.1%,故假设三成立;“租房积极义务→违建认同→属地服务满意→属地服务选择”的置信区间不含0值,即中介效应显著,效应值为0.049,95%置信区间为[0.021,0.095],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17.2%,故假设四成立。鉴于租房积极义务对属地服务选择的直接效应置信区间为[-0.079,0.168]包含0,即租房积极义务不能直接作用于属地服务选择,再次验证假设一不成立,但租房积极义务可通过违建认同和属地服务满意对属地服务选择产生间接影响,上述三条中介效应均为完全中介效应。
(四)多群组分析
为了深究不同群体的租房积极义务对属地服务选择的间接影响差异,本研究依据性别、年龄、婚恋状况、收入、在京居住时间、户籍性质等人口特征进行分组,但因为性别、年龄、婚恋状况不存在显著差异,在此略去其数据结果。由表8可见,租房积极义务对属地服务选择的直接影响在各样本组中均不显著,但租房积极义务通过违建认同和属地服务满意对属地服务选择的间接影响在各样本组不同程度地显著。其中,租房积极义务对违建认同与属地服务满意的影响在各群体中均成立,但高收入、居住时间较短、城镇户籍的群体在租房积极义务对违建认同的负向影响程度更大,收入低、初来乍到、农村户籍的流动青年更易选择非正规建筑解决居住问题,若能履行租房积极义务,反映其遵守城市秩序的态度更积极、坚决,亦能从行动上抵制租住违法建筑。租房积极义务对属地服务满意度在低收入、在京居住时间长、城镇户籍的群体中更显著,这可能源于低收入者的闲暇价值相对较低,积极履行租房义务的成本较低,而高收入者用稀缺闲暇履行租房积极义务的执行成本过高,低收入者若能以较低执行成本履行租房积极义务,在某程度上反映了其对属地服务的认可;在京居住时间愈长且能保持积极履行租房义务的行为惯性,是其对属地服务满意的正向反馈信号;相比于农村户籍者,城镇户籍者更易接受并履行约定俗成的租房积极义务。违建认同对属地服务满意的负向影响仅在高收入群体中不成立,低收入、在京居住时间短、农村户籍的群体对低租金住房的生存需求越强烈,其受属地服务不完善、对违法建筑不认同影响,对属地服务满意度就越低。违建认同对属地服务选择的负向影响仅在低收入、在京居住时间短和农村户籍的群体中显著,该结果可能与居住在违法建筑中的真实体验有关,仅处于收入拮据、初来乍到时期或习惯乡村生活的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可能有亲身租住违法建筑的经历,因迫于生存需求,租住在低租金的违法建筑中,进而对属地服务多处于被动接受的境地;其他群体可能更接受城市更新理念,且对违法建筑无现实需求。属地服务满意对属地服务选择的正向影响在居住时间较短和农村户籍的群体中不显著,在高收入与低收入群体中均显著,但高收入群体可能因较少受收入预算约束限制而有更多机会选择其满意的属地服务,相对低收入群体,在高收入群体中更为显著。
六、结论
属地服务供给属于城市治理范畴,超大城市流动青年的属地服务选择状况揭示了流动人口在城市生存享有的公共服务供给现状,也侧面反映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水平。为探究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机制,本研究以履行租房积极义务为起点,引入违建认同与属地服务满意构建属地服务选择的理论模型,使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验证。另外,借助多群组分析探讨了人口特征对“租房积极义务-违建认同-属地服务满意-属地服务选择”路径的影响,研究发现:租房义务不能通过直接作用于选择行为而获取相应权利,但租房义务可通过刺激(违法建筑认同)、取向(属地服务满意)最终作用于属地服务选择行为,即违建认同和属地服务满意在租房義务对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中发挥完全中介作用。此外,收入、在京居住时间、户籍性质等人口特征对“租房积极义务-违建认同-属地服务满意-属地服务选择”模型存在调节效应。
结合研究结论,可为超大城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如下三点建议:第一,培养流动青年积极履行租房义务的观念。租房积极义务虽不能直接提高属地服务水平,但作为逻辑起点,可通过违建认同或属地服务满意提升所需属地服务水平,因此城市治理过程中应培育流动青年树立积极履行租房义务的习惯。第二,正视流动青年对低成本租赁房的需求。针对违法建筑,学者们多从供给角度提出加强监管和治理,缺乏关注流动青年对低租金住房的需求,虽然租住其中的流动青年对违法建筑并不认同,但因生存依赖低租金的非正规住房,所以有效抵制租住在城中村、群租房等违法建筑中的租赁行为,仅从思想引导成效甚微,要根治非正规住房等违法建筑的野蛮生长,需提供低租金的租赁型正规住房替代品。第三,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应重视流动人口内部差异化。对于不同收入、在京居住时间、户籍性质的流动青年而言,租房积极义务通过违建认同和属地服务满意对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机制和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地方政府可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就业等公共服务的群体均等化[41]。另外,与有些学者强调流动人口对子女教育的强烈需求不同,本研究发现相对于传统公共交通工具和教育服务,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对新兴公共交通、生活配套、休闲娱乐、医疗服务更为侧重。因此,对不同类型属地服务进行细分,揭示超大城市流动青年真实属地服务需求,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流动青年租住房屋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其属地服务满意度,有利于超大城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同时,降低流动青年获取优质配套设施的转换成本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途径。
本研究探究了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的影响路径,尽管验证了多条路径显著,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租房积极义务的量表未穷尽所有租房义务,本研究作为探索性研究有待日后持续深入。第二,研究样本受教育水平较高,导致对违建认同的认知更理性,可能与对学历更加包容的其他城市存在差异。第三,本研究仅探索出一条显著影响超大城市流动青年属地服务选择的路径,不排除其他重要影响因素,有待日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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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智力 朱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