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义务帮工还是见义勇为
2023-09-05春华
春华
电线杆斜立于路面上,存在安全隐患。一村民自发处置,不料电线杆突然倒下致其受伤。伤者的行为是义务帮工还是见义勇为?电线杆倒地是否属于建筑物倒塌?伤者应否自担部分损失?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以下简称“婺城区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
电线杆等设施的维修处置关乎城市安全
自发处置时受伤
2021年9月1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某处水泥道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车辆在行驶中与马路一侧的电线杆(以下简称“案涉电线杆”)发生碰撞。电线杆上端由钢绞线牵吊,斜立于路面上。
案涉电线杆属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分公司”)所有。该事故处理完毕后,附近居民发现案涉电线杆影响人车通行,存在安全隐患,遂联系电信分公司前来处理。电信分公司获悉后,获取了现场照片,但未及时派人进行维修处置。
案涉电线杆旁边有一块空地,使用权归属于婺城区某村村民吴某某。吴某某发现这一情况后,于当日12时许带儿子前往现场处置。就在吴某某移动案涉电线杆的过程中,电线杆突然倒下,吴某某避让不及,被砸伤。电信分公司获悉吴某某被砸伤,遂向交警部门报警,并安排工程队前往事发地对案涉电线杆进行维修处置。
吴某某被送至金华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被诊断为左側11、12肋骨骨折和胸12椎体及左侧横突骨折。吴某某自行委托金华明镜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1年9月27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吴某某构成9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电信分公司曾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分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明确在全省区域内各基站、杆路等设备设施周边20米半径内,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电信分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人保分公司负责赔偿。
伤者起诉
吴某某与电信分公司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以电信分公司为被告,以义务帮工人受害为由,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信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6833.6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电信分公司申请,婺城区法院追加人保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吴某某自行处置案涉电线杆的行为性质及两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
吴某某指出,案涉电线杆被撞发生倾斜后,在电信分公司未及时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其为了消除隐患,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其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即无偿为电信分公司提供劳务。按照义务帮工相关法律规定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系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电信分公司作为案涉电线杆的建设单位和被帮工单位,对从事帮工活动受伤的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信分公司指出,原告在搬动电线杆过程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其对该客观事实予以认可。吴某某认为与电信分公司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以义务帮工人受到伤害为由要求被帮工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电信分公司不予认可。
人保分公司辩称,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公众责任险承担的是电信分公司所属的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虽然本案案由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并不成立。事故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电信分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分公司作为电信分公司公众责任险的承保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见义勇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界定案涉事件中吴某某与电信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电信分公司对吴某某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案涉事件是否属于人保分公司的公众责任险赔付范围。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要明确吴某某与电信分公司是否成立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关系应具备无偿性、临时性和合意性。本案中,电信分公司事先没有向吴某某发出帮工邀约,吴某某也未向电信分公司作出帮工的意思表示。电信分公司对吴某某处置电线杆的行为毫不知情,双方事先并未达成合意,故不成立义务帮工关系。
其次要明确本案是否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的,遵循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吴某某处置电线杆的行为系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这种人力介入后发生的倒塌不属于上述法条中强调的物体自发的倒塌、塌陷情形。
最后,应明确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根据在案证据,吴某某意识到倾斜在路面上的电线杆存在随时可能倒塌的紧迫危险,其主观上具有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意识。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吴某某与其子参与排险的行为具有自发性、主动性。吴某某在处置电线杆的过程中受伤,其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该排险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吴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本案的案由应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的电信分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亦作为安全保障管理者,在案涉电线杆倾斜后未及时进行抢修,也没有在电线杆附近设置警戒线、警示牌等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加以提醒和防范。这种疏于抢修和管理的行为致使案涉电线杆客观上存在危险性,与吴某某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过程中不慎被砸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电信分公司对案涉事件存在过错。但考虑到电信分公司在吴某某受伤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加之吴某某自身确实存在疏忽大意或过分自信的过失,故法院酌情确定电信分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人保分公司与电信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当事人针对案涉事件是否符合保险条款定义的“意外事故”出现分歧,但即使吴某某在处置倾斜的电线杆之前已经预见到相应的风险,也不能因此否定该事故的意外性质,故人保分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5月5日,婺城区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人保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吴某某80551.79元;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法官点评
见义勇为属于特殊的无因管理,适用前提应当是见义勇为者对于被救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并且应符合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具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及行为与其个人遭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对照本案事实,吴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对条款文句的理解出现分歧时,应当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目的出发,综合判断利益与权利义务分配。因此,结合本案案情,应认定案涉事件为意外事故,人保分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为了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分担损失,法院判令电信分公司对吴某某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