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水客”
2023-09-05郭红敏
郭红敏
“水客”走私,偷逃巨额税款
2019年,大连粤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天剑和自己成立的另一家公司负责人全艺森,通过雇佣卫伟、方宇等“水客”头目,采取“蚂蚁搬家”“化整为零”等隐蔽手段走私洋酒、化妆品等商品入境。
“水客”,是指被走私团伙雇用,为了赚取带货费,频繁往来于口岸之间,把涉税货物或禁止、限制出入境的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入境的人员。2019年,大连粤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天剑和自己成立的另一家公司负责人全艺森,通过雇佣卫伟、方宇等“水客”头目,在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的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采取“蚂蚁搬家”“化整为零”等隐蔽手段走私洋酒、化妆品等商品入境,卫伟等五人参与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08亿余元。2023年7月3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卫伟等五人分别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4年6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罚。
“水客”头目赚取带货费
成立于1997年3月的大连粤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龙公司”),主要从事日本、韩国等境外商品的包税通关进口业务。但粤龙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天剑为了偷逃税款,通过公司的“火凤凰速递”网站、“国际运输通关服务”微信公众号及境外合作代理人等渠道,将客户从境外购买的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洋酒、化妆品、食品等商品,以“过境货物”或“保税贸易”的名义,分别通过车辆从青岛、威海、深圳、大连等港口运输入境并托运至霍尔果斯市的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哈合作中心”)。
2019年初,张天剑与卫伟进行走私合作。卫伟,1981年出生于新疆霍城县,初中文化,系霍尔果斯源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卫伟通过源茂公司为张天剑办理转关过境货物进入中哈合作中心的海关手续,同时利用霍尔果斯吉别克卓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货人入区,共接收了粤龙公司29个批次的货物。
张天剑与卫伟、粤龙公司员工全艺森利用中哈合作区免税政策,雇佣方宇、赵成宝、李瑞华等“水客”头目以分流集运、员工自带等方式将货物带出中哈合作区至霍尔果斯市,再通过国内快递物流公司将货物寄给国内客户。整个交易、洽谈过程基本通过微信沟通来完成,资金往来也是利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方式进行。粤龙公司财务人员吴某共计向卫伟结算带货费137万多元。
案发后,经霍尔果斯中哈合作中心海关计核,2019年3月至10月,卫伟共计参与偷逃应缴税款2508.8万多元。
“蚂蚁搬家”式的走私
与张天剑、全艺森建立合作关系的卫伟、方宇、赵成宝、李瑞华等四人有个共同的身份:“水客”头目。全艺森,1993年3月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大学学历,是张天剑的得力干将;1988年8月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的方宇,大专学历,系中哈合作区锐宇免税店经营者;赵成宝,1982年6月出生于宁夏泾源县,小学学历,住霍尔果斯市;李瑞华,女,1962年3月出生于新疆霍城县,小学学历,系中哈合作区华瑞商行经营者。
出于安全和减少费用等方面的考虑,2019年9月,张天剑与卫伟终止合作后,他在霍尔果斯市成立了粤龙公司新疆分部——霍尔果斯阿布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布才公司”),主要从事日本、韩国等境外商品的包税通关进口业务,张天剑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艺森担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管理,并招收员工。阿布才公司和粤龙公司一样,没有缴纳过进口关税。公司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全艺森上报粤龙公司核销支付,带货费由阿布才公司支付给具体的“水客”头目方宇、赵成宝、李瑞华等人。
据方宇供述,他和赵成宝将货物拉到锐宇免税店后,找“水客”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带出中哈合作区再集中交给全艺森,由阿布才公司支付带货费,他和赵成宝平分。孙某的文昊商行为阿布才公司的带货收益也有方宇的一半。全艺森会记录具体的带货情况,予以区分后根据带货清单向其结账,记录的名字如果是“方宇-孙老板”,就是孙某从全艺森那里取的货;如果是“方宇-赵老板”,就是赵成宝从全艺森那里拿的货。
2019年11月,张天剑找李瑞华帮他带货运出中哈合作中心,李瑞华组织霍尔果斯义乌国际商贸城各店的员工带货,大部分是日本酒、衣服和化妆品。一般是两瓶酒算一份,一份给20元到30元的带货费,李瑞华赚5元;衣服、化妆品是8元1公斤,1公斤她赚1元多。张天剑支付给她的带货费有十几万元,李从中赚了2万多元。
本案涉及的走私货物共计93个批次,全艺森完成走私的有64个批次。案发后,经霍尔果斯中哈合作中心海关计核,全艺森参与偷逃应缴税款6075.4萬多元,方宇参与偷逃应缴税款1122.7万多元,赵成宝参与偷逃应缴税款798.5万多元,李瑞华参与偷逃应缴税款319.7万多元。
五人偷逃税款1.08亿余元
2020年9月,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发现阿布才公司在中哈合作中心开设的店铺销售数据异常。后经对全艺森等人秘密取证,基本摸清团伙的走私手法,该局于2021年1月11日对此案进行立案。
2021年4月19日凌晨,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打击“水客”走私专项行动。卫伟、全艺森等人被专案组抓获归案,方宇、李瑞华、赵成宝经传唤到案。2021年6月27日,卫伟被逮捕,同年6月18日李瑞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3日,全艺森、方宇、赵成宝被逮捕。卫伟等五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侦查终结后,由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张天剑与被告人卫伟利用中哈合作区免税政策,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境外商品货物“化整为零”,通过卫伟联系雇佣他人,采用虚假刷单等方式进行走私,卫伟参与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508.8万多元;2019年9月,张天剑安排被告人全艺森负责管理新成立的阿布才公司,雇佣方宇等多个“水客”头目走私货物。其中,全艺森参与走私商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6075.4万多元,方宇参与偷逃应缴税款1122.7万多元,赵成宝参与偷逃应缴税款798.5万多元,李瑞华参与偷逃应缴税款319.7万多元。五被告人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2月24日,伊犁州分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卫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全艺森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方宇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成宝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瑞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全艺森、方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全艺森受张天剑指使,在管理阿布才公司期间,通过对接“水客”、发放带货费等方式走私普通商品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卫伟亦受张天剑指使,为其办理货物转关过境、入区备案并雇佣“水客”将商品货物走私入境,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方宇、原审被告人赵成宝、李瑞华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水客”采用“蚂蚁搬家”方式走私商品货物,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全艺森、方宇在张天剑走私犯罪团伙中,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3年7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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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