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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敛财的退休官员

2023-09-05冬雪

检察风云 2023年16期
关键词:周鹏旭东受贿罪

冬雪

他曾借职务之便敛财,退休后还利用影响力继续捞钱,最终因非法敛财1450余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代人还债的企业主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简称“苏南环保督查中心”)原主任,曾任江苏省滨海县环境保护局(简称“滨海县环保局”)局长的单体华,积累了许多相关企业的人脉。这些企业主与单体华混熟后,在遇到环保审批等问题时,就向单体华求助。单体华每每尽力满足对方的要求,并在事后收受贿赂。

案件卷宗显示,单体华的贿赂交易有三个“固定客户”,每个“客户”的累计贿金都超过300万元。滨海洁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渊公司”)老总周鹏就是其中之一。周鹏的行贿方式比较特别:代他人偿还“欠单体华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洁渊公司于2007年创办。2008年,该公司总经理周鹏结识时任滨海县环保局局长的单体华。为了使洁渊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能得到单体华的关照,周鹏找各种机会巴结单体华,一来二去,两人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

洁渊公司以生产危险化学品为主业,相关环评手续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周鹏遂请托单体华出面,帮其协调办理洁渊公司环评事宜。单体华为此事专程带周鹏和滨海环保局副局长宋桂根,到上级单位协调。后来,洁渊公司如愿通过了环评。

2012年初,经周鹏介绍,单体华将手头的200万元资金借给当地的另一名企业主沈剑,并约定按月利率2.5%收取利息。年底,沈剑经营不善,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上述借款及支付利息。

周鹏获悉后很内疚,毕竟这事是由自己居间促成的,现在沈剑还不了钱,对单体华而言是一笔巨大损失。周鹏还考虑到,这些年洁渊公司的发展得到了单体华的鼎力支持,于是便向单体华表示,这笔借款由他代替沈剑偿还。

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间,单体华陆续收到周鹏支付的上述借款本息合计320万元,其中利息120万元。周鹏事后证实称,其代为偿还借款的目的,是感谢单体华并继续获得他的关照。

以顾问名义“发挥余热”

公职人员退休后,在不收取报酬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技术或经验帮助企业发展,这无可厚非。而单体华退休后到企业任职,不仅在不上班的情况下收取巨额报酬,还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为企业疏通协调,靠影响力“发挥余热”。

单体华在职时曾与浙江辉鹏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鹏公司”)打过交道,与该公司负责人熟识。单体华退休后,辉鹏公司承诺给予优厚待遇,邀单体华加盟。单体华表示同意。

2019年3月25日,辉鹏公司与单体华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辉鹏公司聘请单体华为顾问。协议明确,单体华在辉鹏公司主要负责对环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对环保政策进行解读;对公司安全、环保风险点管控及其他管理工作的推进提出建议等。协议约定,单体华的服务期限为三年,辉鹏公司每年向单体华支付100万元,按月支付。

虽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辉鹏公司相关证人证实,单体华并没有到辉鹏公司上班,也从未按上述协议向辉鹏公司提供过服务。尽管如此,辉鹏公司还是按协议向其支付了薪酬。辉鹏公司财务人员袁峥证实称,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间,辉鹏公司以支付薪酬的名义,先后向单体华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243.54万余元。

除了支付薪酬,輝鹏公司还表示,可以为单体华安排专职司机,并向司机支付报酬。由于单体华不需要到辉鹏公司上班,所以他介绍自己的外甥李旭东担任专职司机。2019年4月,单体华让李旭东办理了入职手续。辉鹏公司人事部门确定李旭东的月薪为6000元。相关证人证实称,李旭东常年在无锡为单体华开车,而没有为辉鹏公司做过其他工作。从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辉鹏公司共向李旭东支付工资19.27万余元。

单体华并没有按聘用协议为辉鹏公司提供服务,辉鹏公司为何还要按约定如数支付薪酬,并为其安排专职司机呢?事实上,辉鹏公司高层并不在意单体华是否到公司出勤,以及是否为辉鹏公司提供环保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他们聘请单体华的真正意图,是在辉鹏公司受到相关环保处罚时,能够由其出面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相关证据显示,单体华在担任辉鹏公司顾问期间,曾为该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市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辉鹏公司”)在逃避环保督查处罚、违规化工项目建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等事项上提供过帮助。

2018年,有群众举报,泰州辉鹏公司厂区周围的安全距离内有居民没有拆迁,且存在环境污染、项目环评与工业园区规划不一致等违规情况。相关环保部门遂派员赴泰兴辉鹏公司进行调查。辉鹏公司请单体华出面协调。单体华向负责调查的人员打招呼,请求“关照泰州辉鹏公司”。最终该公司被从轻发落。

两罪并罚,获刑14年

被告人单体华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留置,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逮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体华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2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单体华利用担任滨海县环保局局长,苏南环保督查中心副主任、主任,第二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粉煤灰采购、环评审批等事项上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2013年至2022年,单体华单独或伙同其子单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收受周鹏等给予的钱款共计1190.76万余元。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单体华在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泰州辉鹏公司在逃避环保督查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辉鹏公司支付的“顾问费”、驾驶员工资等钱款共计262.82万余元。

关于单体华收受周鹏代为归还的借款及利息的性质,在庭审中引发控辩双方争论。公诉人认为,单体华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而单体华的辩护人认为,单体华收受的这一款项属于债务加入或者债务担保。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周鹏的证言,其介绍单体华借款给沈剑是为了感谢单体华的帮助。沈剑在不能还本付息时,对周鹏代其向单体华支付钱款并不知情。且周鹏代沈剑还款后,还支付了高额利息,这有违一般民间借贷及债务担保中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常理。根据借贷关系的相对性以及债务加入或者债务担保所需的法律构成要件,其不符合民间借贷、债务加入或者担保的构成要件和实质。代为还款的行为并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不应当视为阻却刑事违法的理由。因此,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体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单体华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23年3月17日,常州中院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单体华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

一审宣判后,单体华未提出上诉。

(文中除单体华外,其余人名及企业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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