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税收战略筹划风险及防范方法
2023-09-04覃梳泰广西八达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覃梳泰 广西八达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进入“十四五”后,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征从高速发展转变为了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深入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开始引进来、走出去,并将重点放置在了对外投资上。在国内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全球时,海外投资项目的税务问题始终是其中的重点问题,尤其是进行税收战略筹划时,存在大量风险。早期,我国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多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架构,并借助于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的方式规避税务成本,但是这种税收战略筹划方案在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之后,虽然可以降低整体的税负率,但是这种避税手段也会为其他国家的税收主权带来极大冲击。与此同时,目前世界多个国家及有关组织,都在针对大型跨国企业的税收战略展开不同层面的抨击,并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反避税措施。因此,在这种税收大环境之下,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方面,需要减少税收投入;另一方面,也需要保障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税收主体权益。
一、国际税收筹划产生和存在的因素
(一)税收管辖权的差别
税收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在对各种税款进行征收时,国家政府有权力针对税款征收对象、征收金额进行决定。一般情况下,税收管辖权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首先是基于属地原则的税收管辖,其次是基于属人原则的税收管辖。综合属地原则来确定税收管辖权,具有一定的地域管辖权力,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在对境内居民进行征税时,拥有对所有居民征税的权利,不论境内居民来自哪一国家。综合属人原则来进行税收管辖,包括两项内容,分别是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政府可对当前国家居民从事经济活动进行所得税的征税,不管从事经济活动的国民是来自本国还是国外。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征税工作中,现阶段运用到的扣税征税方式多是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由此也会给跨国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税收筹划途径及机会。
(二)课税的范围和方式的差异
现阶段,大多数国家都会针对本国居民的财产所得进行一定的征税,但是居民在对税收进行上缴时,不同国家的地区规定的征税税目和税率存在不同。个别国家在自然人财产所得和财产转让上无需征税,因此面对征税范围对象和税率的差异性,也会为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上带来一定的税收筹划机会。
(三)税率的不同
税率主要是指国家政府对纳税人规定的征税比率,不同国家在税率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举例来说,加拿大及德国用到的是比例税率,美国和沙特阿拉伯用到的是累进税率/即便是税率相同,不同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现状和国情存在差异,在税率累计级别和起征点以及免税额上也会存在差异。举例来说,对于比例税率,印度尼西亚在企业所得税率上设定为25%,法国在企业所得税率上设定为33.33%,而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例如越南,在企业所得税率上则设定为20%。因此在进行跨国投资时,需对各国的税率进行比较和分析,由此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税基的差异
税金主要是指国家政府综合国家法律要求,针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法律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税基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收入扣税、财产征税和货物劳务流转额征税。第一种是将纳税人的经济收入作为征税的参考条件,第二种则是将财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征税的参考依据,若是确定了税率,税基高低会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带来影响。因此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可以通过对比各国的税级差异性,获得税收筹划空间。
(五)反避税方法的差别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变得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多的跨国投资者运用合法避税方式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因此,为在整个过程中有效规避国际偷税、漏税和避税等问题,各个国家相继出台反避税政策。在实践中,个别地区及国家政府部门由于在财政收入上相对较少,颁布反避税政策,以进一步扩大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由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反避税较为复杂,各国家对反避税政策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基于这一角度,为跨国投资带来一定的税收筹划机会。
二、对外投资税收战略筹划风险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也被称之为国际双重征税,主要是指在同一时间内,需要在两个以上的国家缴纳相同性质的税收。综合征税对象的差异性,国际重复征税的意义有所差异。课征对象是同一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对象为不同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在对外投资时会出现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于税收为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要素,若是国家的经济活动存在一定的对外和跨国性质,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规定存在差异,则会引发税收征管冲突。在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过程中,同一征税对象或是税源若是超过两个国家,不同的国家在税收管辖权规定上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受到影响,出现重复征税。现阶段,投资者在海外国家进行投资时,须接受双重税收征管管辖,首先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次则是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因此需要缴纳双重税金。
(二)未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近些年,我国企业为响应“一带一路”的政策倡议,积极推进海外投资。与此同时,沿线国家与我国签订协议,为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承诺为我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投资国签订了双边税收优惠协定或多边税收优惠协定,为我国投资者创造了较为良好的海外投资环境,进一步激发了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观能动性。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便是税收饶让制度,但是税收饶让制度的制定,并不是税收协定的必备制度。现阶段我国已经和“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相继签订税收协议,但是在税收协议中,真正包含了税收转让制度的国家,仅占有少数,其覆盖面还未达到100%。这就致使投资者在未签订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进行对外投资之后,仍需缴纳一定的东道国减免税额,难以真正地享受海外国家的优惠政策。个别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由于对税收协定缺少深刻了解,对饶让制度条款未进行全面分析,未及时申请税收抵免,无法享受税收转让制度带来的优惠。
(三)税收争议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现阶段在与我国签订“一带一路”发展协议的沿线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均有本国的宗教信仰,国家之间的宗教问题法律问题较为错综复杂。与此同时,不同国家面对法治的态度及标准也有所差异,这就使我国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很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由此也会引发一定的税收征管问题。若是无法对这些争议问题进行第一时间的处理,则会引发更大的投资风险。现阶段,我国还未实现和“一带一路”所有沿线国家税收协议的签订,大多数的协议签订均是经济发展方面,与优惠政策的规定不够明晰,签署税收转让制的国家更是数量较少。即便是签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国家的政策条款内容也有着较大差异,在反避税工作上更是存在着大量问题,这就导致在出现税收争议时,很容易由于缺少法律法规,无法对问题进行第一时间的解决。
三、对外投资税收战略筹划风险防范
(一)国际层面
一是需要签订和修正国际税收协定。我国并不是在发布“一带一路”倡议之后才签订了税收协定,早在20 世纪80 年代90 年代,我国就已经与“一带一路”的多个沿线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同时很多协定运用到了21 世纪的今天,未曾进行修订,导致个别税收协定已经无法符合新时期的海外投资环境以及在国际税收上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需要与这些国家进行沟通及协调,修订国际税收协定,并在其中增设一些与国际税收互助税收入让制度相关的条例内容,确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同时构建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国家税收政策协调管理机制、多边长效合作机制。并在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之后,制定出针对性的协调机制,有效规避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问题,保障各国税收征管利益的均衡。二是需要建立健全协商与冲突协调管理机制,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济发展和资源禀赋上有所差异,在进行对外投资时,也会产生大量的争议问题,个别争议问题只依靠对外投资企业难以解决,还需要国家层面出手,建立健全谈判协商冲突协调管理机制,助力海外投资者解决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存在的争议,也可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援助。我国需要将利益平衡作为基础原则,综合运用实体法调整办法和冲突法解决办法,综合对外投资的利益诉求,构建出多元化的税收合作机制和差异化的争议问题解决机制,优化在国际税收争议上的问题解决效率。三是需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改善税收的治理能力。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对外投资,并为本国投资者提供支持,国家政府部门需要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更为完善的税收服务,优化税收风险防控能力。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咨询体系,将各地政府部门作为主导,健全纳税服务中心,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咨询平台。并要求税务机关构建出响应机制,融合各种外交手段,解决在跨境对外投资时存在的涉税诉求,帮助海外投资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解决税收争议问题,并强化税收数据信息的数字化管理,探索税收服务的全新发展路径。
(二)企业层面
一是需要加强税务调研和风险评估,优化企业涉税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在企业进行投资时,投资和风险本身并存,尤其是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较为复杂的投资环境将会引发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想要将风险控制在可观范围之内,则需要展开投资前的综合性全面调查,并制定出针对性的风险预案。在进行投资环境调研时,税务为其中无法缺少的重要环节,要求税务调研工作的扎实且充分,分析我国和投资国的税制差异,了解其规则和制度变化情况,并明确我国是否与投资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展开系统性的税务风险评估,提高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另外,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国际化税务人才的培养,定期展开专业税务培训,形成在税务业务能力培训上的常态化发展机制,优化企业在国际社会争议问题中的问题解决能力。二是需要制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计划,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合规性税收筹划之前,需要了解我国与他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了解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制度。并综合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不违背、不侵权其他国家涉税权益的条件下,构建出科学合理的税负减免组织形式。另外,为避免投资国的反避税调查,需要展开债权融资框架的合理设计,并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从根源上减少税收争议。既可以避免反避税调查,也可以优化税收筹划的科学合理性,从根源上降低出现双重征税的概率,并基于合法范围之内,对税收成本进行合理控制,以获得最为科学合理的税收利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我国正式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倡议之后,我国企业的资本、服务和产品开始相继走出国门,迈向全球。自此,本国企业开始在海外寻求全新的发展商机,加速了海外业务的拓展步伐,开启了海外投资的全新发展篇章。但是面对较为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如何从根源上规避对外投资的税收战略筹划风险,成为企业的重点研究课题。这就需要企业了解国际税收筹划产生和存在的具体因素,并明确重复征税、难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税收争议风险,基于国际和企业两个层面,制定出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为企业提供一个更为完善的税收环境,进而实现对外投资的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