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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分析

2023-09-04王文君

法制博览 2023年17期
关键词:办证强制执行公证

王文君

山西省临汾市平阳公证处,山西 临汾 041000

近几年,在国内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债权债务问题开始呈现越发复杂繁琐的特点。由于债权文书公证现阶段已经拥有了良好的强制执行效力,所以作为当事人可借助公证的形式,来对相应的债权以及债务关系做出明确,若是将来出现纠纷问题,仅需提供相应公证文书,便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从而提高纠纷问题的解决效率。这对于高效调控民事活动,切实保证社会经济实现稳定健康运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均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赋予强制执行效率的债权文书公证做出深入研究,从而助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好发展。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概述

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而言,主要指的是,若是债务人本身对一些不存在任何疑义的涉及给付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相关内容的债权文书,明确做出了相应的自身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实际履行不适宜时,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审理环节而自愿接受依法开展强制执行的承诺,那么公证机构便能够结合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提出的申请,对双方已经签订好的相应债权文书有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具备一定特殊性的公证活动。在今后的合作过程中,若是债务人未能履行文书当中已经明确好的一系列债务或实际履行不适宜,那么作为债权人便能够持强制执行公证书以及执行证书,到相应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有关申请,从而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1]。

二、适用条件分析

对于强制执行公证来讲,其需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方可发挥出应有的强制执行效力,结合我国的有关规定还有实践经验来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方可适用。

(一)必须要以给付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为主要内容

对于债权文书来讲,其是对记载并有效表明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文书的统称,涉及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借据等等。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多样化。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债权文书都能够被有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债权文书通常必须要以给付为内容,简单来讲,就是双方之间需要交付一定的货币、物品或者是相应的有价债券,否则无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原因在于,对于强制执行来讲,其目的是将双方已经明确的债权进行实现,所以债权文书的内容需要有一定的可执行性,但类似劳务的给付来讲,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因此,给付货币、有价债券或者是物品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一个基本标准[2]。

(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真实明确

对于公证机构来讲,其发挥的作用是对一系列民事行为、具备法律意义的相关事实以及文书本身的合法性还有真实性做出证明,而强制执行公证也属于公证机构对相应债权文书具备的良好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做出的证明。但由于公证机构本身不属于审判机关,所以对一些内容复杂、繁琐或者是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良好明确性等的相应债权文书,往往难以理清以及确认双方具备的权利义务,这就需要借助审判机关的相应审判程序对其进行审理以及确认。所以,强制执行公证的另一个适用条件便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要保证真实明确,不需对其进行确权,否则无法借助公证的方式来赋予强制执行力[3]。

(三)双方均认同给付内容

因为强制执行公证属于借助非诉讼方式来充分实现相关当事人债权的一种手段,所以双方必须要对文书当中的给付内容不存在任何疑义,强调当事人在实际订立债权文书过程中,必须要对涉及的给付内容有一个清楚、准确的了解和认识,并不存在任何争议。一般涉及债权数额、相关给付的具体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多种内容,全部都要保证足够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争议,如此方可确保强制执行公证具备良好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从而发挥应有效用。

三、现阶段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不足分析

(一)法律基础过于薄弱

现阶段,我国只有《公证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分别在相关条款当中针对强制执行公证做出了规定,但整体来看规定过于笼统,较为零散的法条分布,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实际在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办证工作时,往往容易产生适用法律难以及引用正规法条难等问题,从而难以实现统一执行。尽管近几年,最高法正在提高对强制执行公证的重视程度,并且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的批复、指导意见以及实施细则等,但对于这些批复以及意见来讲,其法律位阶相对较低,无法有效获取到大众的高度认可以及信服,缺乏良好的公信力,实际可操作性并不强[4]。

(二)办证环节存在一定不足

近几年经过持续的摸索和研究,现阶段大部分公证机构基本上都已经有了属于自身的一套办证流程,而对于这些流程来讲,虽然看起来相对较为完善严谨,但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公证机构当中的工作人员未能良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很多债务人实际上并不理解强制执行公证的价值和作用,往往只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要求,积极配合走了一遍操作流程。

2.在实际办证过程中,很多公证员往往很难直接有效地辨别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材料的真伪,多数情况下均是借助让当事人签名以及按手印的方式来保证一系列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5]。

3.在开展核查工作时,由于债权文书当中涉及到相应的金钱交易或者是一系列不动产抵押物等,所以公证机构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来开展核实工作,但是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再加上个别公证员自身工作不够细致严谨,因此,比较容易出现核实不准确以及执行难等相关问题。

(三)未能健全与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容易增加执行难度

尽管强制执行公证能够有效省去民事审判或者是仲裁等环节,但实际进入到执行环节时,往往需要面对一系列难题。如法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履行自身审查义务时,需要调取之前的相关公证卷宗资料,以此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在实际开展此项工作时,若是公证机构自身给出的执行证书存在一定的瑕疵,则非常容易导致法院直接陷入两难境地:

1.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明显存在一定瑕疵问题的赋强公证文书,从而难以快速以及有效解决相关纠纷问题。

2.结合执行异议这一国家规定的权利救济制度来看,一旦被执行人针对证书提出了异议,那么法院便需要对其开展实质性审查工作,以此保证执行证书当中的内容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规性,从而加大了执行难度。

目前来看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方面若是出具了相关执行证书,基本便已经完成了自身的工作任务,接下来的执行事宜全部交由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完成。而实际上很多法院在发现相应执行证书存在瑕疵问题后,往往不与公证机构进行交流和沟通,这便导致执行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下去,正是由于两者之间缺乏良好的协同作战机制,使得现阶段可以被正常执行的相应赋强文书比较少,使得强制执行公证呈现出了公信力以及可执行性不强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强制执行公证来讲,其在我国实际上已经推行了多年,虽然一直在发展进步,但始终未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和作用,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不够健全。对于司法实践来讲,法律法规属于基础,所有司法实践,若是缺少相关法律条文的有效支撑,均会显得极为苍白空洞,严重欠缺说服力。所以切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是确保强制执行公证充分发挥应有效用的关键举措[6]。建议应注重做到以下几点:

1.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应该加大对强制执行公证方面专章的建设力度以及梳理力度,尽可能促使其形成一套较为完善以及规范的法律专章。

2.有关部门还应该定期对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专章法律法规开展更新补充工作,原因在于进入到新时代之后,各类新生事物以及新的领域层出不穷,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若是未能做到与时俱进,一定会导致强制执行公证自身的发展受到不利影响和限制,从而无法发挥应有作用,难以高效以及公平地解决一系列纠纷问题。

3.应该借助司法解释等具备较强灵活性的措施,来对专章法律做出及时有效的更新以及漏洞填补工作,以此不断提升法律本身的适用性,从而持续增强强制执行公证的可执行性以及公信力。

(二)优化办证模式

尽管通过有效立法可以从根本上提升强制执行公证的可执行性以及公信力,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从基层办证环节入手,不断提高一系列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自身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工作效率和质量[7]。建议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应该进一步明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程序规则还有审查标准,持续加大对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力度,以此提高办证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要确保每个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在实际开展强制执行公证办理工作时,都可以有一个足够明确以及统一的操作标准和流程作为工作依据,从而切实提高办证的科学性、严谨性以及合理性。除此之外,应注重在办证的初始环节便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可借助制定相关制度等方式,要求每个公证员在实际办证初期便充分履行自身的告知义务,同时严格依照相关流程和标准进行办证。

2.应该持续强化公证机构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同时健全责任制度。不但应该在单位内部落实好对全体公证员执业情况的监督管控工作,切实加大对卷宗审批工作的审查力度,有效将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于赋强公证全过程,同时还需要充分发挥外部评价的价值和作用,也就是将各级公证协会具备的监督指导职能切实发挥出来,以此形成合力,从而打造一个重质量、讲诚信以及效率高的优质公证执业氛围。

3.做好公证人才队伍方面的建设工作。一方面加大培训教育力度,积极学习研究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业务文件以及案例等,以此不断提高公证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将执业风险有效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优化培训方式方法,可借助互联网培训以及开设视频班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工作,也可以邀请其他机构当中的优秀公证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过程中专门针对实际工作中的一系列常见疑难问题展开深入的剖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有效解决办法,从而打造出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优质公证队伍,不断提高办证效率以及质量。

(三)加大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协作力度

为了确保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充分发挥其应有效用,应该加大公证机构以及法院两者之间的合作力度,切实实现相关资料的互通以及共享,同时将司法辅助有效引流至债权文书方面的强制执行工作中去,给予公证机构相应的程序参与权,从而确保公证人员可以有效参与到执行环节。如此既能够帮助公证机构实现查漏补缺,又能够在实际执行阶段对相关执行证书当中存在的模糊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解答,以此避免由于存在歧义引发执行不及时或者是不准确等问题。这样对于法院来讲,不但能够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还能够及时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效反馈到公证机构,从而有助于在证书出具环节便对相关隐患问题进行清除,实现赋强文书本身可执行性的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来讲,其在维持市场经济规范、稳定以及安全运行,切实保护相关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均能够发挥出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为确保强制执行公证具备的效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对其适用条件、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建议等做出了深入分析,希望能够以此助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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