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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山东省日照市为例

2023-09-03

市场周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日照市农户经营

仝 蕊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与特征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一样,产生于农村当中,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产生的一种生产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身是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四种,第一种是专业大户,专业大户是指规模大于一般分散农户的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户,专业程度高于一般农户,但是其生产的农产品较为单一。 第二种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内部成员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专业大户不同的是,家庭农场产业比专业大户多,生产的农产品种类更多,更能应对市场的变化。 第三种是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的一种形式,规模更大,专业化水平更高,而且合作社内部人员分工明确,因此生产效率更高。 第四种是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有着更为硬核的产业,因此其效率比其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高,而且专业化更强。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1. 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

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以家庭为一个单位,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 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更好的社会资源,资金来源更广,技术更先进,因此,生产力水平比较高。

2. 集约化经营,更能适应市场

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大多不能应对市场的变化,主要是市场选择他们,而他们则无法主动选择市场,大多数停留在听天由命的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能够预见市场,主动适应市场,并做出改变,而且有更强的现代化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者生产效率更高、土地产出率也高于传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能得到更好地利用[2]。

3. 劳动者素质高

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部分组成成员是农村当中的妇女以及中老年人,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民大多受过岗前培训,理论知识充足,在同样实操水平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员更加能够适应市场,更加专业。

二、 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

(一)日照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日照市粮食生产基本稳定,日照市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逐步扩大,尤其是旅游业发展较快。正是由于这些经营方式跟范围的变化,农民收入也逐步上升。 调查研究显示,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转变农业经营方式起推动作用,保障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3]。 具体来看,第一,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统一农产品收购再统一售出方式的销售农产品。 第二,采摘园变得流行起来。 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对竞争压力,采取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鼓励成员加入其中,对成员实行更大程度的让利返利,切实保障成员的积极性和享有的权益。

总体来看,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蓬勃发展,有着卓越优势以及旺盛的生命力,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量与质量方面,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质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数量的增多与其质量的发展暂时并不成正比例。 分布方面,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分散,管理起来没有统一的规范化制度。在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财务管理方面,主要问题是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制度也不是很完善[4]。 有一小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而且也没有根据国家规定切实为每个农户建立他们自己的账户。 在资金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为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很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服务。 而且由于在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服务流程较烦琐,能申请下来的很少,申请下来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承担了较高的贷款利息。

(二)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特点

总体来看,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蓬勃发展,有着卓越优势以及旺盛的生命力。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显著增多后趋于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前日照市的农村合作社只有9 家,2013 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为3 987家,其中农业合作社2 414家。 到2018 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达9 200 余家,其中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373家,市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81 家,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4.5 万户。 2019 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 400余家。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明显提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不断提高,日照市家庭农场的经营项目由原来的几个扩展到十几个,更加多元化,第一二三产业共同发展。 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有2 400余家农村合作社发展旅游项目,增加了经济效益。 龙头企业发展层次提高,出口企业增多,其中,2012 年,日照市出口蜂蜜位列山东省第一位,全国第三位;水产品加工出口贸易位列第一位;绿芦苇笋位列山东省第一。 除此之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市场反应更加灵敏,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生产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安全质量也逐步提高,注重产品销售对接,促进了农业种养结构调整优化。 有些更加品牌化,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日照绿茶,享有“江北第一茶”的美誉。

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制度化管理工作不到位且财务管理体系不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例如,有些会计人员只持有国家已经不认可的会计证,而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装订凭证时存在不规范行为,现在凭证大多采用机打型,在凭证装订时,有些凭证既有手写也有机器打印,导致凭证混乱,而且有些凭证的摘要不全面,漏字错字现象百出,甚至不装订凭证。 还有一些会计往来账务处理没有规律而且它们不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准则,造成会计账务处理混乱[4]。

在内部财务管理方面,主要问题是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制度也不是很完善,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行过程中不够规范。 有一小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而且也没有根据国家规定切实为每个农户建立他们自己的账户,导致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利益联系稀疏。

(二)没有分岗定责,导致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力不足

据了解,一半以上的家庭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主要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他们的受教育水平低,经营理念不够先进,财务管理知识更是匮乏,有些会计人员虽然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但是实际操作起来还是存在一些问题[5]。 例如不清楚本月需要做什么,什么事情应该在本月的什么时间完成,从而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很好地完成会计工作。 不仅如此,各个岗位没有明确分担相应的责任,导致人员懈怠,认为公司利益与本人无关。

(三)合作意识薄弱

国家为了促进农业以及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而有些涉农企业只有一副空壳,却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违规占用国家补助资金,满足企业生产需要。 他们的运转形式主要是农户与合作社达成协议,合作社再与企业合作,企业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用稍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产品,而农户为企业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供企业生产,这种模式虽然促进了农产品的销售,为农户带来了看似比以往自己销售产品更高的收入,但是企业的利润分配只与企业有关而跟提供农产品的农户没有直接关系,损害了农户的利益。 总的来说,一旦农户意识到市场的直接经济效益,很可能就会发生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合作社财务知识体系存在不足,这种“企业+合作社”的模式还会使得合作社过多地依赖公司,从而导致合作社的财务核算与公司混杂在一起,这种合作意识的薄弱会使得财务核算不规范。

(四)外部市场环境不足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稳定的发展

在资金支持方面,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目前尚不完善,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其经营风险较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机构和贷款机构比较少,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金支持方面存在不足。 在税务征收方面,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电、用地方面都有优惠政策,然而,实施起来却很困难。 更困难的是,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足够的土地用来种植农产品。 一般从农户手中购买的农产品作为进项可以按13%的扣除率抵销项税,但在有些地方落实得并不到位。 在国家推广方面,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也只是停留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词汇上面,人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识十分薄弱。

四、 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制度化管理,构建完整的财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他企业不同,应该建立起一套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体系[5]。 第一,按照有关业务,应设立出纳、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会计等岗位,分析风险隐患,制定一系列的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合适的应对政策,以此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体系。 第二,召开财务会议,在广泛征集农户意见和相关财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通过的基础之上形成有关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会议过后做好落实工作。 第三,借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良好运营发展的成功案例和国内外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订出一套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使得财务活动合法有序。

(二)分岗定责,提高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各个单位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做好落实工作,单位人员作为制度的落实者,应该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道德素质,专业知识对财务人员来讲是必须的,但是衡量财务人员不能只靠专业知识,还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避免给企业带来风险。 财务人员上岗前,应做好岗前培训工作,明确分工,并且做好审计工作,有专门人员核查,以防出现纰漏,每年进行一到两次系统性的专业知识考核,对成绩优异者进行奖励表彰,对违法违纪、触碰法律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问责。

(三)增强合作意识

尽管合作社和企业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各自家庭为单位的独立经营主体,其自身的分散性、自利性、封闭性等特征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不能像企业与企业之间那么密切,这就要求双方可以从松散走向密切。在进行合作时应该首先明确自己与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附属关系,不应该过多地依赖公司,对于会计核算也应该分开,避免财务管理混乱。 另外,不能钻合作的空子,损害农户的合法权益。 国家虽然颁布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不能作为涉农公司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敛财的工具,农户应该意识到自己不仅是供货人,也是公司的一分子,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四)优化外部市场环境

首先,在资金扶持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机构太少,国家可以制定一系列政策要求各个银行给予相应的支持,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 其次,国家应该规定贷款利率范围,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还款负担,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电、用地方面,国家应该加大监督力度,把政策落实到位。 最后,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方面,国家应该尽其所能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人们的认知度与认可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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