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合作社财务管理不规范表现及改进建议
——基于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调研
2023-09-03□张楠
□ 张 楠
做好农牧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是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维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高度重视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农牧人员多次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给予合作社带头人服务和指导,在合作社健全财务管理机构、规范核算、设立成员账户及进行二次分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调研发现,目前正常运作及规范核算的农牧民合作社中,获得旗区以上示范合作社的只有525家,仅占工商年报合作社的6.8%,大部分农牧民合作社仍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盈余分配较随意等问题,亟需提高农牧民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农牧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不到位
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严谨的内控制度。(1)成员账户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成员账户内容不全,出资额、交易额记录不完备,财政扶持形成的资产在财务处理、量化分配上不符合要求。个别合作社成员账户的登记与章程不一致,成员账户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还有些合作社不设成员账户。(2)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预算决算没能做到公开,决策制度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存在“一言堂”的情况,甚至个别合作社没有财务预决算制度。(3)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不健全。有的合作社原始凭证上没有审批人员签字,应该建立而未建立不同额度不同级别的审批权限。(4)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如购进产品,需要有入库出库记录、材料或资产登记等,部分合作社没有出入库记录。(5)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销售产品时应做到分工明确,再编制相应的凭据,由销售人员开据发货单,由保管发出存货,将发货单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确定收款。现实中不少合作社忽视这一制度,存在较大漏洞。(6)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有的合作社会计和出纳由同一人兼任,有的合作社会计人员为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有的合作社现金做不到定期盘点,银行存款余额做不到定期核对。
财务人员大多为兼职。财务人员是财务管理规范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财务人员不仅要懂做账,还要跟踪了解合作社的整个种养生产过程及销售过程,了解每项业务往来的来龙去脉,才能找到每项业务与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而现有的合作社财务人员,不论专职还是兼职,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合作社财务人员大多数为兼职人员,虽有一定的会计基础,但是他们对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学习不够、运用有误,专业化水平不高,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和职权范围以外的财务工作存在不敢管也不想管现象。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盈余分配较随意。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合作社虽然收到了普通成员的出资,但并没有为他们设置明细账户登记股金和交易量(额),也没有按交易量(额)进行分配,只是给核心成员按股份返还盈余,结果造成股金少但交易量大的合作社普通成员的利益受损。而一些普通成员往往考虑到监督成本太高,明明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合作社与普通成员之间很难结成利益共同体关系,大大降低了普通成员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三)不进行公积金量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但根据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合作社虽然按一定比例提取了盈余公积金,但核心成员认为合作社的盈余是因自己经营有方而获得的,与普通成员无关,普通成员不应该享有。因此这些合作社都没有把盈余公积金量化为普通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其处置方式也由核心成员说了算。
改进农牧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首先,合作社应该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等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要做到五规范。一是原始凭证要规范。要牢固树立原始凭证意识,无论是购买产品物资,还是固定资产,只要是支出货币资金,都要索取原始凭证;同时还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二是填制记账凭证要规范。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摘要等都要符合规范。三是会计账簿设置要规范。建立一套完整的账簿应该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和明细账,明细账包括三栏式明细账、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和多栏式明细账,这样才能全面、系统、详细地反映农牧民合作社的经济业务,不会有遗漏。四是货币资金管理要规范。要明确财会内部岗位责任制,实行钱、账、物分管;建立健全审批程序;加强现金限额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会计、出纳要及时对账,做到“账证、账账、账物”相符,严禁收入不入账、白条抵库和公款私存。五是编制财务报表要规范。一般是年末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成员账户,报表上的数字要来源于本合作社的账簿记录,不能根据需要随意捏造数据,并及时报送。其次,农牧民合作社应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选择会计核算程序,一般要选择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即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要取得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期末根据账簿登记的期末余额和发生额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做好合作社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对农牧民合作社理事长、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工作,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宣传到基层、干部、农牧户,进一步营造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另外,注意抓典型,认真总结宣传示范农牧民合作社及其带头人的经验,树立榜样,发挥示范农牧民合作社的带动作用。
(三)构建成员盈余分配权的帮扶机制。成员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后缺乏救济手段,建立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救济机制是成员经济权益实现的重要保障。提供成员盈余分配权司法保护途径,允许成员以盈余分配权受到侵害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救济程序设置可遵循“内部救济前置,司法救济补充”原则。合作社章程规定盈余分配方案,那么合作社必须按照章程实施盈余分配。如果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没有实现,或是成员大会通过的分配决议没有执行,成员可以先寻求内部救济,例如向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异议,要求分配盈余。收到异议的组织机构不予答复或无理拒绝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分配盈余诉讼。此外,在章程没有规定盈余分配事宜的情形下,成员请求强制分配盈余还受到限制。盈余分配属于合作社自治范畴,是否分配盈余要视合作社盈利状况、投资机会、负债合同等因素而定。但是,从具体实施来看,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采取多数通过原则,并不体现所有成员的意愿,能人成员或企业成员可能利用资本、经验、职权等优势操纵合作社,做出不分配盈余的决定,限制或剥夺普通成员的盈余分配权,因此赋予普通成员请求强制分配盈余的诉讼权非常必要。
(四)公积金提取和量化明晰化。合作社提取储备资金对于发展非常必要,并关系成员财产权益的实现。合作社提取公积金对于合作社及成员来说利大于弊。在制度建立上,可以采取公积金强制提取模式,同时明确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量化标准。适当的量化办法关系合作社盈余的公平合理分配,公积金量化到成员的办法可以综合考虑成员交售量和出资比例的因素,适当体现资本回报,这样的量化办法也与目前的盈余分配制度框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