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探析
2023-09-03乔志彦
乔志彦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立法现状
依照目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司法实践,[1]我国《民事诉讼法》、2020 年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财产调查规定》),为当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工作提供主要法律支撑。
(一)财产调查的主体与途径
根据《执行财产调查规定》,财产调查的主体以法院为主,法院在调查时相关机构应予协助,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第一个途径是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财产线索。在申请执行人非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与司法协助。《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一条便明确了该途径;第二个途径是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义务,《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执行人的报告财产应当遵守申报程序,同时也明确了不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执行财产调查规定》在第一条明确了此种途径,第四条至第七条补充和完善了财产申报的内容、程序、范围,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变动情况、财产申报的听证程序、法律后果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逾期、虚假、拒绝申报的法律责任;第三个途径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可采取的手段以及相关人员的协助义务;第四个途径是设立审计调查制度,并配套保障措施。《执行财产调查规定》于第十七条明确了审计调查启动的程序,须由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情形下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启动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法院决定开展审计调查工作中,对于被执行人妨碍其开展工作的情况下可依法进行搜查,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该规定中增设的悬赏公告制度,一方面增加了一个财产线索的获取途径,另一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发挥其对于被执行人心理上所造成的巨大舆论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
(二)财产调查责任的分配
财产执行是民事执行的核心环节,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之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曾经由于缺乏诚信支撑效果一度并不理想。另外,由于当事人的调查手段相对匮乏,实践中律师调查在相关部门的配合方面受阻,法院仍然承担财产调查的主要责任。法院职权调查扮演主要角色,与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相辅相成,满足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在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日臻完善的同时,相应的申请执行人的手段也应随之改进,对于如何更好发挥财产调查制度作用,明晰责任分配模式我们依然需要不断探索。
(三)财产调查的范围
我国对财产调查的范围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加以规定。[2]《执行财产调查规定》中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的范围如下:1.现金及投资产品;2.不动产;3.特殊动产;4.财产性权利;5.其他。为了更好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只要在裁判文书做出时已经确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未来能够拥有),原则上都应作为法院调查的范围。在日益发达的互联网时代,各种各样的财产形态层出不穷,财产调查的广度也应随之不断深化、扩大。
二、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深入,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不断提升,但每年仍有一半以上的执行案件因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最终无法执行。[3]这种局面的出现,与我国民事执行方面立法的不完善、被执行人虚假申报法律威慑不足、网络查控系统涉及财产范围有限等原因是分不开的。不管在执行立法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都面临严重问题,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必须提上日程。
(一)财产申报制度实际效果不明显
当前社会公民诚信意识普遍较低,案件经过法院的公正审判,得到了一个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财产调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4]在社会中不配合执行、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似乎是被执行人常用的手段,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自己的财产状况只是少数,违背财产申报制度本身制定的初衷。另外,法院构建的执行信息平台与其他机关、组织之间在衔接上不能将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减缓了法院快速查明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步伐,让被执行人在隐匿转移财产方面有机可乘。
另外,对失信被执行人惩处力度不够也会导致财产申报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尽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性措施,但是法院施加惩罚的力度不能对失信被执行人产生真正的威慑,导致违法的成本与非法获取的利益之间差距太大,被执行人不能从中吸取教训。虽然能够对这种情形追究刑事责任,[5]但在实践中刑事责任认定的标准与界限并不清楚,判处此罪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少之又少,因此无法对被执行人形成真正有效的威慑。
(二)过度依赖公力救济,压缩了私力救济的存在空间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难问题持续多年未得到有效解决,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同时大量调查公司以及“私人侦探”的存在体现了法律明令禁止和实际客观存在的矛盾事实。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既要查询财产情况又要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本身就工作量巨大,而执行案件数量却只增不减,导致执行法官无法兼顾各个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却找不到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6]在私力救济方面,我国很早就在实践中尝试、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但是由于执行机关对其缺乏重视以及被执行人和相关部门的不配合,律师调查的权威性一直受到各界的质疑。律师调查作为辅助法院职权调查的一种方式,能够缓解当前执行案件人员储备不足的压力,律师参与调查一定程度上能加强当事人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为破解财产调查难注入新鲜的活力。
(三)网络查控系统不能覆盖所有财产形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并与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相关部门进行信息资源整合,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技术手段快捷全面完成对被执行人名下各类信息和财产的查询与冻结,法院执行系统在网络查控、远程指挥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法院当前网络查询的步伐仍跟不上信息查询不断变化的节奏。[7]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远大于网络查控系统中的财产,调查范围不可穷尽。随着科技进步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理财产品的花样层出不穷,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支付宝、微信红包、刷礼物等方式进行交易,在现有银行系统中不能及时有效查到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痕迹。网络查控覆盖再多也比不上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花样变化,相比于网络查控,有些财产类型采取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执行力量的不足使执行法官走进群众实地调查变得难上加难,但不可否认它在财产调查中的独特作用。
三、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责任,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加大对虚假申报、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向法院交代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以便确认是否具有执行能力。而在事实上,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隐瞒、谎报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不择手段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在于财产申报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对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无法查明其真实财产惩处力度孱弱,让被执行人钻法律空子。在判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方面,我国可参考法国的代宣誓制度,申请执行人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接受法官的询问,对于被执行人回答的内容要进行宣誓,确保真实,对于虚假陈述者可当庭予以拘留,并且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8]只有严厉的惩戒才会真正震慑到被执行人,确保被执行人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加强执行联动。被执行财产的多样性需要各级法院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最大程度地将各类信息整合到统一的财产信息调查平台,并进行融合、多部门共享。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为执行联动起了一个很好的头,但与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范围远远不能覆盖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这时就需要依托技术去不断完善网络查控系统,扩大财产的查询范围、增加财产查询的路径、提高对财产查询的准确度成为网络查控系统未来努力的方向。
(二)调动私力救济的积极性,重视律师在财产调查中的作用
公力救济在目前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难题,在财产调查方面尝试私力救济未尝不是一种新的途径。[9]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为私力救济中最主要的力量,调动他们参与财产调查工作的积极性,能够弥补公力救济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全国各地正处于试行阶段,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调查的思路,该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是缓解执行法官“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更大发挥律师本身在专业或者技能方面的优势。从已有的实践效果来看,财产调查令制度在试行阶段已显现出其制度优势,帮助律师在全面掌握案件信息的基础上,促进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对接与交流,更大程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解执行调查难问题方面发挥着意想不到的作用。
(三)网络查询为主,但不可忽视实地调查
网络查控系统的应用为法院进行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该系统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登记的财产信息能够快速地查找出来,但从实践来看,对于没有登记的财产信息则成了执行财产中的漏网之鱼。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财产可能并不存在相应的登记信息或是与登记信息不符。例如农村耕地、宅基地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所得收入就无法通过查询登记发现。再如假借他人名义购入的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或以他人名义实际管理的动产等等。因此在调查上述特殊财产时,将网络查询与实地调查结合起来全面了解财产变动情况,对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密切关注其动态,从他们的日常消费水平、名下实际管理财产情况等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可履行能力。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助推财产调查进程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多方位、深层次的系统性工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于完善财产调查制度和推动财产调查工作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大公开和宣传力度,深化新旧媒体协作,及时发布法院执行工作动态,构建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体以及法院自有媒体全面覆盖的执行宣传“全媒体”的格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规避执行的行为,但该名单公开范围有限,不能有效利用社会舆论导向迫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此可探索多途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规避手段越来越多,我们也要见招拆招,携手打赢这场执行难的攻坚战。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各级法院要逐步加大网络执行与查控系统建设力度,提升执行调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另一方面充实执行队伍,做好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财产调查工作效率,同时也要进一步推进执行联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进程,确保惩戒力度与各项联动措施尽快落实到位,打好执行调查难攻坚战的关键一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