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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四川洋人出入境政策管理探析

2023-09-03

名家名作 2023年1期
关键词:传教洋人游历

刘 琴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西方列强就进入内地游历的问题不断提出要求,而当时清政府的态度是“准其在内地游行,恐将来死于道路,更增疑案,愈费口舌,无异有损,应毋庸议”。[1]然而,清政府在战争中接连败退,对洋人进内地游历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认为“内地游行,并非处处有多人前往,既有执照,即好查验。非系海疆省份,未必各处皆到”。[2]权衡再三,清政府最终妥协并允许洋人进入除藏区和太平天国领域之外的大部分州县。

一、清政府关于洋人出入境管理

1858年,中英签订了《天津条约》,其中第九条规定:英国民人准听执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这是最早明确以条文形式规定的允许洋人入内地游历的条款。根据最惠国待遇,此后洋人包括传教士,都可凭游历执照,进入内地。

为了方便管理这些进入内地传教、游历的外国传教士及其他身份的洋人,清政府逐步完善了洋人来华游历执照的申领、查验、违规处理程序等方面事项。

首先是执照的申领。总理衙门为洋人入内地游历制定了详细的章程。对于请求入内地传教的传教士,其执照的申领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以出发地为区别,一是由北京出发者,“由该国驻京公使函请总署给照,盖用顺天府印信”。另外一种则是由通商口岸出发者,“由领事具执照送由关道盖印,或函由关道印给单衔护照”。[3]但不管是由京城出发还是由各通商口岸出发,其领取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为凭。除此之外,在发放执照时,领事官还要对其进行身份核验,凡非体面和厚之人望不许给照。

其次是执照的查验。在各国领事官签发的传教执照上注明编号、姓名、人数、国籍以及游历传教目的地等信息。总理衙门将传教士游历信息逐层下发至相关各州县,并饬令沿途各地方严加核验查实并派差保护。如“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光绪六年八月十九日,准法国公使函送传教士刘德圣、徐多灵、安德化前往四川省传教……如遇该传教士刘德圣第八百四号、徐多灵八百五号、安德化八百六号来川传教者,务须劝令投呈护照,查验抄录。如或他往,一面派拨兵役妥为护送”。[4]为了更好地掌握传教士的行踪,除在各入境关卡检验传教士的执照外,总理衙门还要求各地方政府对出入境的游历人员作认真统计,并按月造册,逐级上报,以备核验。在详册中不仅对出入境洋人的数量作出统计,同时还分别派差护送至各县,交替明白,掣有印收回销备,均已禀报在案。详细记载了其所到地方,经由何途,出入境日期以及其所到地方有无事故发生。

最后是违规处理程序。各州县在接待出入境的传教士时,首先便是查验其有无执照。有执照者即按照相关规定,派差役勇丁沿途护送。若无护照,按照规定则“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5]若遇护照遗失,中国官员务准执照之人暂憩,以待另请执照,方可继续游历;或传教士在发现执照遗失时,即向中国官员据实报明,由地方官设法查办,以杜假冒。对于此种情况,为了避免事务烦冗,减轻地方负担,地方官之间一方面“派差勇护送前进”,另一方面“合填预印空白备文”,[6]以备查验。

二、四川省内洋人往来管理

自《天津条约》签订以来,大量洋人以游历为名,进入四川。其中有很多常驻川内,但经常由于各项事务而跨州县流动,特别是传教士,“住居既久,人地自熟,往往来去自由,并不经报地方官知道”。[7]更有部分洋人并不愿中国官府派兵护送,甚至沿途刁难。如光绪九年(1883年),通江县兵役护送司铎嘎淡前往渠县,不待差役,竟先由江口赶船前行。司铎梅雅前往重庆游历,官府派兵护送出境,“今则不待前途移送,先期回县,前途兵役均系随后赶到”。[7]

光绪九年(1883年),渠县知县杜瑞徵以“驻川之司铎亦与远省来者稍有区别,似可量为变通”,[7]曾上书请求照会教会监牧改定章程,并提出相应措施:

一、嗣后外省洋人远来之,驻川司铎远赴他省游历,地方官仍照常护送外,其驻川司铎近在本省游历,路既不远,时又不久,如果司铎并无戒心,不愿地方官派人护送,准其于起程之日,报明地方官现赴何处,声明人地熟悉不愿护送,地方官仍照章移知所到之处,俾令保护,不必沿途再派兵役随行。

二、倘人地不熟,需人伴送,仍照定章投验护照,听候派送。

三、如若司铎既不呈报地方官护送,又不声请地方官,私行出境,设被民人凌辱,不与地方相涉。[7]

此项提议得到了洋务局的道员批饬并通饬各属一体遵照。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认为驻川司铎能否做到出行前先赴地方衙门报明及在报呈内写明“人地熟悉不愿兵役护送”的字样,尚难悬揣,但是保护传教士出行,历来载在条约。成都将军以及四川总督也认为,地方各牧令向有专责,在护送传教士游历传教一事上,必须多方筹划,不得以“此案前经通饬,设有章程,固执己见,致滋贻误”。[7]

三、川人传教士出入境管理

清末,虽然有大量外籍传教士不断进入四川,但“其中洋人司铎,不过十中之一,而本地人之为司铎者,十居其九”。[7]根据条约规定,凡传教士出境入境,验明执照,一律护送前行,各地方历来遵办无误。但川人传教士,本系中国之民,为传教事业奔走各处时,并无相应执照。他们不管是在言语还是在衣冠服饰上,与洋人初无稍异,在川内各府州县忽来忽去,行踪难定。如若到境时被差役拦下检验游历执照时,不仅无照可查,反而更觉行路被阻,心中不快,颇有未能悦服之状。

为使“案牍可以稍减,办理更觉裕如”,光绪七年(1881年),巴县县令高培榖禀请将川人传教士和外籍传教士稍加区别对待。嗣后如若遇传教士游历过境,“如系洋人司铎,仍照常验照护送,一律禀报,以昭慎密;倘该司铎系川中土著之人,似可听其往来,不必过问”。[7]中国百姓以及关卡差役常以言语和服饰来区分洋人川人,而洋人为减少行路阻力,其在姓名选择上基本与中国人相似,衣冠样式上也改从中国,甚至在言语上也都模仿中国人,交流无碍。四川洋务局担忧仅凭言语衣冠作外籍传教士与川人传教士之分,恐与真实情形不相吻合,但也认同将两者稍作区分的想法,饬令各府厅州县务须认真查询明确,不能以姓名、衣冠、言语为凭以区分外籍传教士和川人传教士。若系真正外籍传教士,则按约护送至下站交替明白;若属川人传教士,则听其自往,不必过问。同时再三申令各地方官,此种区分外籍传教士和川人传教士之事,实由各地方留心查察,方得成效。但若各地方行于表面,因“川人充当司铎,不必护送禀报之处,将真正洋人过境一概失于护送,以致别生他事,轻则立予记过,重则即行撤参,以免借端玩忽”。[7]

为了保护入境传教士的安全,清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还在全国范围内张贴执有执照入境游历和传教的传教士应妥为保护的告示,使广大百姓洞悉中外交际情形,以后衅端自不可作。此外,清政府还对各地方官施加压力,如若不认真谨慎执行而导致重大棘手事故,将会对地方官严加问责。如光绪四年(1878年),帕格道“自巫山以至江北千余里之遥,沿江各厅州县毫无觉察”,清廷认为这种疏忽实属“形同聋溃”,于是对时任“江北长寿、沿州酆都、中州万县、云阳奉节、巫山各厅州县职名均予记大过一次,以示薄惩,并由此通饬各州,以后凡遇传教士过境,无论曾否奉有明文,均应派人妥为护送,至下站有人接送,交替明白。仍将入境出境各日期依限禀报,以备查考”。[8]在护送传教士途中,护送人员都会选择大道而不会径行山僻小路,但无论大道小道,地方官断无不保护之理,唯恐山僻小路,人烟稀少,保护不易,所以除传教士有特殊要求外,地方差勇都会出于安全考虑而选择大道护送。

四、教堂物资跨境接运管理政策

教堂接运物资与传教士出入境有明显不同,传教士出入境的基本目的是保障传教士路程平安,避免民教冲突,但教堂的货物接运涉及是否完纳税厘以及应否沿途护送两方面,尤受各地重视。教堂货物运送,按约免厘进出,为禁止商贩假冒建堂名义偷漏厘税,免厘的证件也有明确要求,例如“教堂自运用物,务须另用洋司铎名片,开明数目,签立洋字为据,方准免厘”[9]以及“如有随带货物,应行完纳厘税者,仍令照章完纳,不得任其偷漏,以遏其流”。[7]对于是否沿途护送一层,同治二年(1863年),前任道郑兰与法国达领事官议定,“凡有教民赴各省接送教物,先由领事开单,照会监督查验加封,注明物件数目,另给护照,不得以游历执照为凭”。[7]但教堂货物免厘放行的制度到光绪朝末就有了变化,因整顿税务的需要,官运物件也与商民货物一样征税,教堂贩运物件,一切食用物料都应遵照章程办收税。

尽管在教堂自运货物出入境在免厘及护送一事上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由于晚清对教堂及传教士的管辖力度不大,教民在接送教堂货物一事上乱象频出。光绪六年(1880年),教民叶春阳奉洪鉴牧之命由川赴鄂取物件,但叶春阳系何年何月由川赴鄂,洪鉴牧并未具报当地官员,沿途往返亦未被地方察觉,直到叶春阳带着货物由鄂返川到省城东关外,被税关阻拦不得前行时,才知晓此事件。[7]

此次事件中,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第一,教民奉主教之命,出省接运与教堂相关的物件,在临行之前并未上报当地官员,且其由鄂返川,亦未收到鄂省相应咨会,可见其行程的随意性和隐秘度之高。第二,教民叶春阳由鄂返川,执有江汉关所给护照,上有“沿途呈验,免厘放行”[7]字样。但是对于教民出省运取教堂物件,是否发放护照以及沿途护送一事,四川官员也不明条例。其原因一为川省之前并未有本省教民赴别省接运物件,给发护照并免验放行的明文。原因二是川省官员担心此举会引起其他教民效尤,以接运教堂物件为名,任意包揽客货,逃避厘税,另生枝节。甚至在发放护照一事上请求两湖督宪、湖北抚宪各海关道遵照,“不得徇情滥给”。[7]但此护照之目的是为沿途局卡查验物品作凭证,与洋人入内地游历执照不同,非必须沿途护送之意。经过此次事件后,重庆府下发札文并移知川东道,嗣后各教堂请给护票派人赴外省接运物资,必须在护票之内载明所取物件品类、数目等详细信息。如有随带物品,须遵照章程完纳厘税,并于沿途关卡地方官查验放行,但不需用派差护送。[7]

五、结语

1858年,清政府分别同英、法等西方列强签订了《天津条约》,给予洋人进入中国内地游历传教的自由。为规范管理洋人出入内地一事上的程序化,同时也为全面管理进入内地的洋人,清政府从颁发、查验和违规等方面,制定了比较严谨的洋人游历执照制度。对于常驻四川省内需要跨州县流动洋人,四川地方也采取相应措施,在竭力保护洋人出行安全的同时,以洋人自愿申请放弃护送为依据,减少各州县人力物力的消耗。除此之外,针对川人传教士的出入境管理以及教堂货物接运方式,四川各州县以谨慎的态度,以避免发生事故为前提,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竭力避免外事冲突的清政府以及各府厅州县,虽然制定严密的洋人入境管理措施,但却在实践中难以发挥真正的效用。首先,有些洋人拿着通商、传教的执照,实际上却“分赴各蒙旗要地,私行测量”。[10]然而清政府对这种情况并没有有效阻止,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社会管控。其次,因为有强大的国家和不平等条约做后盾,进入内地的洋人不仅不遵守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地方习俗,还经常和官府唱反调。更有传教士并不愿中国官府派兵护送,甚至沿途刁难。清政府及地方所采取的关于洋人出入境管理措施,在清末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下形同具文,得不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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