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的相关法律研究
2023-09-02王友宝
王友宝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六安 231300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隐匿的案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几年此类案件出现了逐年增多的趋势,此类案件具有侦破难度大、涉及范围广、舆情影响坏、社会危害深的本质特征,已成为全社会关注、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何严厉惩治和有效预防此类案件发生,也是各级政法机关必须深入研究探讨和认真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构成
深刻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对于我们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有效惩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有着重要意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一是从事运输人员或非运输人员必须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二是必须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三是必须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的隐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0 年11 月10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发生交通肇事致1 人死亡的、致3 人以上重伤的、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的,如果肇事后逃逸,均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近些年城乡经济快速发展给交通运输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振兴,通行条件改善,各种车辆急剧增加,人、车、物的大流动必然导致交通肇事多发,尤其是众多交通参与者因法制观念、文明意识、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由此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交通肇事十分突出,为了区分罪与非罪,有效惩治违法,保护合法,该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做了进一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交通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逃逸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一是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是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三是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四是明知无牌、假牌或已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是严重超载驾驶的[1]。
准确理解上述构成要素和司法解释,应认清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发生交通肇事即便是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和财产重大损失,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以责论处是查办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制原则,如果肇事后认真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及时报警,经现场勘查,对方也有可能存在过错和责任,自然减轻了肇事方的责任和处罚,如果因逃逸使肇事现场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依据法律规定,由肇事方,即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自然加重处罚,极有可能跨越罪与非罪的界限;另一方面,发生交通肇事后,如果人员伤势不重、损失轻微,即便有逃逸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构成违反法律是前提,损害后果是基础,逃逸行为是关键。
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动机带有故意性
实际情况让我们看到,绝大多数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属于过失犯罪,在量刑幅度和处罚上也相对较轻,而对于那些受到法律追究的逃逸案件的当事人都加重了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掺杂了犯罪故意因素,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例如某乡镇大货车驾驶人董某一天夜里驾车去附近矿山运矿石,因车辆发生故障被迫停在乡间路上,因为没有路灯,车辆也没有尾灯,一下夜班工人骑摩托车与大货车追尾相撞受重伤昏迷不醒,董某见天黑四下无人,将伤者连车带人拖到路边树林里,车修好后驾车逃离了现场,伤者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当夜死亡。董某是在停车状态被受害人追尾相撞的,如果当时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把伤者送医院救治,他的责任并不是很大,但因他的逃逸行为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由交通肇事演变成间接故意杀人,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
(二)发案时空带有不确定性
由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没有固定的发案时间,昼夜24 小时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也没有固定的发案地点,在城乡四通八达的公路上随处都有可能发生,从具体情况看,大部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在夜间和农村公路上,这都无疑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其中外籍车肇事后逃逸侦查难度更大。
(三)损害后果带有持续性
大部分肇事逃逸犯罪案件发生在车辆、行人稀少的夜间和农村公路上,由于当事人逃逸现场得不到有效保护,伤员也得不到及时救治,往往会出现损害结果持续扩大的后果。例如某单位职工陈某一天夜间下班骑车回家,行进到国道“305”线王兰旗以北路段时,被机动车撞成重伤后肇事车逃逸,陈某神志不清,寒风中毫无目标地向前爬行,却爬到了冰天雪地的田野里,过往车辆和行人都没有发现,被冻死在田野里。又例如某矿工人徐某下夜班回家,在省道“宝锦线”东官营以北路段被机动车撞倒致重伤,肇事车逃离了现场,徐某受到过往车辆的第二次碾压而死亡。群众对类似案件十分痛恨,必须引起重视,加大打击力度,绝不让逃逸犯罪人员逍遥法外。
三、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危害严重不容忽视
(一)肇事逃逸危及百姓民生
在当前各种自然灾害和治安事故当中,对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最大的是交通事故。尤其是一桩桩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由于当事人逃逸,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受害者家人得不到补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给众多的百姓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例如某乡农民王某一天晚上外出打工返回途中,在国道“101”线大三家路段被一辆疾驶而来的大货车当场撞死,肇事车乘天黑四下无人之际迅速逃离现场。王某70 多岁的父亲一急之下含恨离世,患病的妻子无力承担家庭重负精神失常不知去向,6 岁的儿子被当地政府送到孤儿院。蒙古营乡一名9 岁女孩上学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倒压断左腿后截肢,肇事车逃逸,家境比较困难的父母却无力承担几万元的医疗费用,痛苦和不便将伴随女孩终生。类似这样导致家庭破碎、人员伤残的逃逸案件每年都有所发生,已成为危及百姓民生的突出问题。
(二)肇事逃逸影响社会稳定
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一些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给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道路安全管理和机动车日常管理带来严重影响,这些工作都是社会生活和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肇事当事人逃逸、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者家人得不到抚慰、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尤其是一些案件久侦未破,增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例如三宝乡某村农民吴某驾驶三轮车从某初中接6 名学生回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大货车逃逸,6 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人受伤较重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 万多元,因肇事责任主要方逃逸,吴某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受害学生多人先后到省公安厅和朝阳、北票相关部门上访,造成很坏影响。近几年由交通肇事引发的上访投诉,聚众闹事,事故处理人员遭受围攻、辱骂出现了增多的趋势,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影响。
四、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多发的因果分析
近几年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处罚幅度和赔偿数额增大,肇事者难以承受,存有畏惧心理导致逃逸
从目前情况看,查处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幅度上都比原来增大了许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处理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医疗费和赔偿金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少数案件几十万元。同时并处吊扣或缴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肇事逃逸车属于私有和民营,多数车主和驾驶人经济条件一般,有的怕被判刑,有的怕巨额赔偿承担不起,有的怕失去驾驶证,在畏惧心理的支配下肇事后逃逸。
(二)案件侦破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有的案件久侦不破,肇事者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逃逸
多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在夜间和农村公路上,由于当事人逃逸、现场又得不到有效保护,普遍存在着了解情况难,提取痕迹物证难,同时肇事者与受害人不存在因果关系,大部分逃逸案件侦破难度较大,有些逃逸案件久侦不破,肇事者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客观上助长了肇事者的侥幸心理,认为肇事后逃逸即无人知道,公安机关也很难破案,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能逃就逃。
(三)执法环境复杂,少数群众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逃逸案件的社会责任意识,肇事者存在麻痹心理导致逃逸
实际情况使我们看到,在侦查逃逸案件过程中,群众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想作证、不会作证的情况不是个别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肇事者的麻痹心理,认为即使逃跑了也不会有人多管闲事。也有些群众不熟悉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相关知识,虽然知道一些情况但也不愿向公安机关反映有价值的线索。例如三宝乡一名回家过春节的大学生在与几名同学聚餐后同路回家途中,行走到县道兴南线三宝路段时,其中一人被一辆低速汽车当场撞死,肇事车停也没停,加大油门迅速逃离,几名同学和过路群众虽然试图拦住肇事车,但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却没有能反映出肇事车的牌号、厂牌、驾驶人体貌特征等有价值的证据,在众目睽睽之下肇事车逃跑。
五、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研究策略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极坏,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打击,科学防范,最大限度减少逃逸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保护。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构筑打、防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为基础
一是要开展多层面、多形式、多角度的交通法规宣传和安全出行教育,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自然也就减少了;二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打击交通肇事专题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宣传惩治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的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斗争的信心、勇气和能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逃逸犯罪;三是要重视抓好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教育,让每个驾驶人明确肇事逃逸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人伦道德,是害人害己的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逃逸案件,让全社会认清危害,形成对逃逸行为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
(二)以加大打击惩治力度为重点
一是对于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尤其是对那些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重大案件要集中优势警力开展侦破,力争发生一起侦破一起,决不让肇事逃逸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二是对侦破的逃逸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要坚决从重惩处打击,在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处罚和赔偿等方面都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让这些害群之马占到便宜,对于情节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以此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三是在警力配置、资金投入、设备配置等方面都要做到优先,确保人员到位、资金充足、装备优良,保持打击惩治逃逸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和高压态势,让广大群众增加安全感,让肇事者增加威慑感。
(三)以加大科学防控力度为目标
打得狠不如防得好,一是要筑牢群众防线,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防止肇事者逃逸的能力,增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意识,真正形成全社会都积极参与打击肇事逃逸犯罪的强劲态势;二是要筑牢制度防线,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于提供线索破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群众要给予重奖,以此弘扬正气、消除邪恶,并使之形成日常化、制度化;三是筑牢社会防线,通过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和建立机动车修理厂、点和配件商店肇事车修理信息反馈制度等,把机动车因事故修理纳入管理视野;四是筑牢科技防线,通过在复杂路段、主要道口、偏远公路增设标志、标线和提示标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通过完善电子监控设施,提高发现和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能力,力争取得既要有效防止和减少逃逸案件发生,又要及时打击逃逸犯罪的双重效果。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都是各类执法机关需要关注的重点课题,特别是在罪名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中,都要认清“共犯”和“自首”的情节。在学术理论研究中,单纯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明显是不完全正确的。因此要将“逃逸”和交通肇事区分开来,从而弄清主线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客观处理好案件性质,从而平衡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