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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差异性对比研究

2023-09-02王慧娟

法制博览 2023年14期
关键词:刑民纠纷案件犯罪案件

王慧娟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郑州 450011

由于经济案件民事不法、刑事犯罪的并存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刑民法律条款的混用、竞相适用状况,使得经济案件的判定与裁量面临着巨大争议,例如“套路贷”“虚假出资案”“非法募集资金案”等的定性和审理充满争议。这一情况下,需要在全面剖析与厘清刑民交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正确区分不同情形下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对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准确、合理的解读和司法解释,才能摆脱民事或刑事诉讼优先的弊端,并允许当事人独立提起诉讼,进而实现刑民交叉经济案件的良好解决。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理论概述

(一)经济犯罪定义及主要内容

对于经济犯罪理论的定义与概述,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认知和理解。经济犯罪的法律解释为违反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开展危害社会经济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的谋利活动,并对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破坏。[1]从这一经济犯罪的定义与定性来看,绝大部分经济犯罪均带有故意的、非法的、牟利的性质,且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公共性的社会影响。

因此,有些学者按照构造式标准,将经济犯罪分为经济领域+客体式、非法性+客体式、不当谋利目的+客体式、违法行为+客体式等多种模式,但在具体经济案件的定性应用中并不完全准确。那么在经济犯罪适用层面、危害程度等范畴的界定上,还需要结合具体经济案件的内容作出判定与定性。

(二)经济纠纷定义及主要内容

经济纠纷是指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矛盾或不对称而引起的经济权益争议,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侵权纠纷等内容。其中经济合同纠纷包括工程承揽与建设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经济侵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

经济纠纷更倾向于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财产属性、资金归属等方面纠纷问题,将纠纷范围界定为经济财产或权属的争议,面对主体通常为企业或个人,表明经济纠纷性质不如经济犯罪恶劣。所以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属于经济犯罪,但经济犯罪必然是经济纠纷,而在具体经济案件的性质界定中,仍旧需要相关的行政司法机构作出定性。

二、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之间构成要素的差异性

(一)法益要素的差异性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通常分为全体主义的利益、个人主义的利益,其中刑法法益更加注重对诈骗、抢劫犯罪侵犯的利益保护,所涵盖的法益除侵犯财产以外,还包括抑制不法得利行为的利益。[2]而法益这一概念扩展应用到民法领域,则是从狭义概念出发,代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利益。

因而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中的法益要素,主要在利益保护面向对象、利益侵犯性质方面存在差异性。经济犯罪案件的法益,其利益保护对象一般为市场经济秩序,若某一诈骗、抢劫等犯罪活动,对社会市场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秩序造成侵害,则表明该案件为刑法法益侵犯的经济犯罪案件,造成侵害的主体被称为犯罪人。而经济纠纷案件的法益,其利益保护对象为社会企业或个人,侵犯个人财产、合同欺诈属于民事上的法益侵犯,若不带有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质,则不能被定性为诈骗、侵犯财产的经济犯罪,只应被定性为经济纠纷案件来处理。

(二)行为要素的差异性

经济犯罪行为、经济纠纷行为均违背了现有的法律条款,因此很多情况下可将某一经济案件定性为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交叉行为案件,而经济犯罪人可能需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但大部分情况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行为要素存在着差异性。[3]

首先经济犯罪案件的行为要素,通常围绕着行为属性、行为严重性等原则,完成多种行为要素的界定。如贪污受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走私、商业机密侵犯、非法制造与销售、专利或发票假冒等的行为,其本身属性即为经济犯罪,即便涉案金额再小、情节再轻微,也应被定性为经济犯罪而非经济纠纷。

其次,有关经济纠纷行为的界定与定性,往往涉及一系列的刑民边缘行为,如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行为,包括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合同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均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但若运用借贷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或者大范围的、不限定对象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则应被定性为经济犯罪而非经济纠纷。

(三)主观过错要素的差异性

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主观过错要素,是判断与定性经济案件性质的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而这一主观过错要素往往存在于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交叉案件之中。如合同协议签订、知识产权侵犯、融资借贷或转贷等经济案件的主观过错要素,在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定性中的表现有着显著差异性。

三、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差异性界定面临的困境问题

(一)经济案件涉案行为的合法性界限模糊

近年来各省区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多发态势,例如2021 年全年,四川省公安系统侦办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高达7434 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最大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5 亿元,且每年以5%~10%的比例递增。然而通过具体的调研发现,一般类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案件的交叉数量达到50%以上,也即某些经济案件涉案行为、性质的合法性认定,存在着争议或不准确的问题。

大部分刑事、民事交叉的经济案件,主要分为合同类经济案件、侵权类经济案件两部分,涉及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金融犯罪等诸多经济违法内容。[4]如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事项而出现涉嫌犯罪,则合同可能认定为非法或无效,那么根据“先刑后民”执行程序,参与主体的民事经济权益将遭受损失。又如以借贷合同行为来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经济案件,双方借贷合同在某一时间点上受法律保护,但若审批政策、经济规范出现变动,则这一合法行为可能变为非法的经济犯罪,这一情况下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受理与定性,则会出现异常复杂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纠纷问题。

(二)经济案件涉案动机的合法性界限模糊

虽然同一经济案件的刑事或民事定性认定,都有着清晰、明确的法律条款作出规定,但由于以上案件的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占比数量相当,且部分情况下存在着刑民交叉,因而对于案件合法性的界定会出现争议。

如带有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质的合同诈骗,或者生产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以及出版他人已具备出版权的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宣传,则表示涉事主体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意愿、主观动机更强,在案件判断和定性中应认定为经济犯罪案件。而若当事人只是在履行合同中失职、出具合同证明文件出现重大失实,以及并不知晓某一作品具有知识产权,且主观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便不能定性为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这类主观过错导致的经济案件。

(三)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驱动与干预

在“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体制指导下,公安机关、司法机构等主体,可能会出于地方公共利益、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考量,在部分经济案件的侦办、审理过程中,将普通的经济纠纷刑事化。例如2012 年河北S 市公安局C 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承包项目商刘某刚拘留,由石家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刘某刚在被羁押了三年零九个月后被宣判无罪。

另外,部分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或扩大影响的考量,通常可能采取聚众上访、服毒、自杀等极端手段,将经济纠纷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干预经济纠纷的正常民事诉讼程序执行,这也是经济案件定性与审理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

四、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差异性协调处理的创新策略研究

(一)建立公安、司法机关、民事主体的刑民交叉协调机制

首先由公安机关对某一经济案件作出侦查,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影响范围、涉案金额,判定其属于经济犯罪或者经济纠纷,若为民事纠纷则由公安局、司法局、调解委员会出面,对双方存在的问题或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若为经济犯罪则立案侦办。[5]其次,进入经济犯罪的刑事诉讼流程,结合公安机关侦查、嫌疑人供词、受害者提供的证据,由法院法官进行经济案件事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考量,注重刑民交叉案件侦查、受理与审理的协调,合理对经济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危害程度作出裁量,区分某一经济犯罪案件的民事事实、刑事事实,最大程度降低经济案件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刑民程序冲突、事实冲突问题。

(二)优化完善刑民交叉经济案件的审理模式、诉讼程序

经济犯罪、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的审理,通常包括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等的审理模式。当下有关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主要秉持着“公权利优先私权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刑事诉讼终结后再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案,但若某一经济案件的行为事实,出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存的情况,则应采用刑民并行的审理模式。

也即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民事经济纠纷的事实,应考虑民事法律认定,进而作出经济案件刑事判决、民事协调。因而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调整原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加入更多适用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的程序,两种诉讼程序同时进行,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刑民交叉经济案件的证据互认、审查措施衔接

刑民交叉经济案件协调与处置的另一重点,在于对相关经济案件线索、审理流程的控制,应通过制定经济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证据互认,以及案件侦办、审理措施的衔接。[6]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版)》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明确移交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线索的基本规则,也即在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线索移送的同时,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向法院移送线索,保证两种反馈进路协调统一。

其次,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后的办案检查流程,包括何时侦查、是否刑事立案等作出明确,并与人民法院的线索查看、审理流程紧密衔接,公安或检察机关有权决定立案或撤案、是否起诉,且允许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了解案情后决定是否审理民事诉讼或者驳回起诉,并对民事诉讼认定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定性为经济犯罪案件、恢复审理,若为刑事犯罪则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以及对不合法的合同或侵权事实作出判决,否则驳回诉讼,实现刑民交叉刑事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公平公正性。

五、结语

自1992 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内经济发展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与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相关的案件,且在经济案件性质定性、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刑民交叉案件,在具体的侦办、审查处置过程中,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机构共同参与,在未进入刑事诉讼流程时,加强多元主体的案件协商,形成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审理流程的衔接,以及案件处置程序的有效协调,进而作出较为合理的经济犯罪、经济纠纷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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