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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

2023-09-01王轶

社会观察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学依法治国结论

文/王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就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时代使命。对于中国法学界而言,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致力构建对中国法治实践具有充分解释力、回应力和想象力的法学学术体系,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致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这就需要确定元法学问题,并从元法学问题出发。元法学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思想资源问题,即塑造法学者取向、前见、偏好的思想资源是什么的问题;一类是分析框架问题,即如何对法学问题进行类型区分、完成体系构建、确定论证方法、提出有效论据的问题。从元法学问题出发,就是从最低限度的法学学术共识出发。只有从元法学问题出发,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才能圆满完成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的使命。

思想资源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的根本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领导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致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包含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既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怎么看的问题,又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怎么办的问题。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仅需要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丰富思想内涵,还需要妥当把握“十一个坚持”的内在逻辑关联。其中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回答的是“怎么看”的问题;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回答的是“怎么办”的问题。

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既关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问题,又回应为什么要实现这样的总目标的问题。简而言之,既关注“是什么”的问题,又回应“为什么”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对“十一个坚持”中第六个坚持的重申和强调,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扎实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是对为什么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回应,是对“十一个坚持”中第五个坚持的深化和发展,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

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首先需要回答领导力量问题。“十一个坚持”的第一个坚持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领导力量问题的核心是党和法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回答根本立场问题。“十一个坚持”的第二个坚持明确宣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回答方向道路问题。“十一个坚持”的第三个坚持明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回答首要任务问题。“十一个坚持”的第四个坚持明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回答工作布局问题。“十一个坚持”的第七个坚持明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回答重要环节问题。“十一个坚持”的第八个坚持明确,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回答迫切任务问题。“十一个坚持”的第九个坚持明确,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回答基础性保障问题。“十一个坚持”的第十个坚持就此明确,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新时代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回答关键所在问题。“十一个坚持”的最后一个坚持就此明确,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十一个坚持”以这样的内在逻辑构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提供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的思想资源。

分析框架问题

致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需要确定法学问题的分析框架,它建立在对法学问题妥当进行类型区分,合理实现体系建构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法学实践,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需要落脚在法律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上,法学问题可以被区分为法律问题和纯粹法学问题。讨论的结论需要落脚在法律规则设计或适用上的法律问题,又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司法技术问题。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法律规则设计或适用上的纯粹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法律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关注的是生活世界中存在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以往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协调采用的策略是什么,采用这些协调策略希望实现的目标是什么,采用这些协调策略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目标,这些都属于事实判断问题的关注对象和讨论内容。就事实判断问题的讨论而言,其结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该结论为“真”;偏离社会生活实际的,该结论为“假”。

法律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关注的是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用法律手段去进行协调;面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让哪些类型的利益得以实现,又阻止哪些类型利益的实现;让哪些类型的利益优先实现,又让哪些类型的利益序后实现。法律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不是一个真假的问题。对于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应当用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去梳理和确定一下,针对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是什么,大多数人所分享的价值共识是什么。就我国而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跟最广大人民群众所分享的价值共识相适应的价值判断结论,就是应当被接受的价值判断结论。

法律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关注的是生活世界中哪些生活现象需要进入法律世界,以及用法律世界中什么样的概念和术语来解释、表达、描述和想象这些生活世界中的生活现象。解释选择问题,没有真假之分,也没有对错之别。不同的解释选择结论,只有可接受程度高低的区别:哪种结论更吻合大多数人所分享的前见,该结论就是可接受程度较高的解释选择结论。就解释选择问题的讨论而言,其核心和关键在于用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去梳理和确定,当下人们就某一解释选择问题广泛分享的前见究竟是什么,大多数人使用概念的偏好究竟是什么,吻合大多数人所分享前见的解释选择结论,就是更为可取的解释选择结论。

法律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关注的是,如何在一部法典或一部法律中妥善容纳诸多价值判断结论及其附属因素。法律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同样不是一个真假和对错问题。就立法技术问题的讨论而言,妥当的立法技术,应当是最能够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立法目的,同时便于裁判者寻找法律依据的立法技术;应当是遵循了“立法美学”,力求简明、便捷,避免法律规则重复、烦琐的立法技术。必须指出的是,立法技术本身并无真假、对错之分,但却存在何者更为可取之别,唯有结合立法者意欲实现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的法律传统,才能确定何种立法技术更为可取。

法律问题中的司法技术问题是在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技术问题,关注的是如何将实定法中的价值判断结论,妥当运用到实际纠纷的处理中去。例如裁断民商事案件究竟是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还是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司法技术问题。就同一个案件而言,无论是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还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需要关注的事实和法律素材没有丝毫的差异,区别仅在于这些事实和法律素材的出场顺序。就司法技术问题而言,习惯了的,就是最合适的。

纯粹法学问题的讨论结论,主要服务于法学知识的梳理和传播,并最终可以为法律规则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提供间接的支援。作为纯粹法学问题的事实判断问题,与作为法律问题的事实判断问题,尽管都关注事件存否的确证与事实真相的辨明,尽管都需借助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展开论证,但二者的关注对象以及讨论结论的功用都明显不同。作为纯粹法学问题的事实判断问题,关注的是诸如比较法上是否存在某一项法律制度,究竟是哪位法学者表达了某一学术见解等,讨论的结论与法律规则的设计或适用无直接关联。但这并不意味作为纯粹法学问题的事实判断问题就没有意义。恰恰相反,清末以来西法东渐,积累形成的中国法律体系,吸收借鉴了不少域外法律制度。对比较法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地把握域外的法律制度,更为深入地了解某项法律制度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有助于我们妥当判断是否需要在某一领域引入域外的法律制度,如果需要引入,如何结合中国的法治实际,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对引入的制度进行适度的改变和调整。

作为纯粹法学问题的价值判断问题,与作为法律问题的价值判断问题,都关涉讨论者的价值取向与取舍偏好,但二者关注的对象与讨论的方法存在明显差别。作为纯粹法学问题的价值判断问题,关注的是诸如法学发展的学术路向、法学研究如何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法学研究如何服务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如何更好地整合法学的研究力量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讨论结论的可接受性取决于言说的主体、言说的频率与言说的技巧。言说的主体越权威、言说的次数越多、言说的技巧越高超,言说的结论就越能打动人,就越有机会成为言说对象思考问题潜意识的组成部分。纯粹法学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其价值判断结论的正当性某种意义上端赖于此。由于讨论者的价值取向不同,就纯粹法学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进行的讨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属正常现象。何种有关纯粹法学问题价值判断问题的学说能够成为通说,讨论者的学术威望和言说技巧固然重要,持续不断地言说同一论题也必不可少。

作为纯粹法学问题的解释选择问题,与作为法律问题的解释选择问题,尽管都需借助现代哲学解释学的思考成果展开讨论,但二者关注的对象、讨论的内容截然有别。作为纯粹法学问题的解释选择问题,是面对法律世界进行理论梳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讨论者争论的焦点是如何面对法律世界运用法学范畴去进行解释、表达、描述和想象的理论建构问题。

纯粹法学问题中的表达技术问题,关注的是用何种方式去梳理相关的法学理论,从而形成对应的法学学术体系,以服务于法学理论的传播和掌握。不同的表达技术方案之间没有真假对错之分,能够实现“有理说得出”“说了传得远”的方案,就是更为可取的方案。

如果我们对所有类型法学问题的思考,都能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既能同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又能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还能有效借鉴域外有益法治经验,那么我们致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进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任务,就一定能够早日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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