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解读
2023-08-28李江龙
李江龙
(海油富岛(上海)化学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000)
0 引言
近年来国内农资市场发展非常迅猛,尤其在肥料领域,国家在农业生产研发方面持续加大投入力度,一些新的高效肥料产品相继问世。这使得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化肥产品时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与此同时,也使一些农民消费者在选择各类肥料时,容易被包装的宣传误导,没有购买到正规肥料产品,进而造成严重的损失。
2021 年4 月30 日,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正式发布。新版标准从意见征集、细则修改、审定到报批,前后经过了将近10年的时间。新版标准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各类化肥生产企业在肥料包装设计、销售等相关过程中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确保真正优质的肥料产品能够在农资市场上顺畅流通。新版肥料包装标识标准的实施,将会使个别劣质化肥生产商企图通过调整包装袋设计、规避正常标识以夸大产品效能等一系列侵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有效净化国内肥料市场。
1 肥料包装标识标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1 基本原则
新版肥料包装标识标准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在产品标示内容的描述中,一方面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另一方面要严格厘清与其他同类产品的界限,不得故意混淆,除了要求使用严谨通俗的标示文字外,还会加大对容易误导用户的暗示性词语、图形或者符号的监督审查。
1.2 肥料标识的必备内容
新版肥料包装标识标准涉及内容较为广泛,首先对于肥料通用名称的3个出处做了严格限定:国家标准当中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标明的肥料术语;在行业行政机关进行过有效登记或备案的产品名称。其次还对包装上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的字体与位置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说明,即通用名称在字体和位置上都要优于商品名称。再次在对进口肥的原料产地进行标注时,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严禁使用某国家、某地区或者相关知名品牌等词汇;若产品生产中确实涉及引进国外技术或者使用进口原料的部分,引进方的国外企业名称也不得出现在产品包装上。
最后,更新后的肥料标识标准还要求正规化肥产品在其包装中要明确标识出以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净含量及养分含量、执行标准、使用说明、警示语、生产者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登记证号或备案号、生产日期及批号,进口肥料产品还要标注进口合同号及原产国或地区。
2 肥料名称禁用语
当前,部分肥料生产及销售商为了快速占据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刻意夸大产品功效,尤其在肥料名称设计过程中,违规加入了一些明显与实际用途不符且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词语,比如“全功能”“多养分”“高肥效”等。这类劣质假冒的肥料产品一旦被农民选用,则会导致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因无法及时汲取养分产生病虫害及脱肥的情况,造成减产。
新版肥料包装标识标准,将上述涉及产品不实宣传的词语及其谐音全部纳入禁用范围,例如: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词汇均不得出现在肥料通用和商品名称中,同时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不得有上述词汇[1]。
3 执行标准
部分肥料生产经营者故意将相似的化肥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混淆,以此达到降低生产标准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的目的。比如硫酸钾和氯化钾作为两大类常见的钾肥,前者的生产执行标准(GB/T 20406—2017)更为严格,因此一些肥料生产者通过执行GB/T 37918—2019 标准生产氯化钾来替代硫酸钾,为了误导消费者还在包装标识中列出了大量标准中并未规定的元素及添加物,如硫、氨基酸、黄腐酸钾等;同时还刻意规避了需要标明的企业标准、相关元素及添加物含量。
新版肥料包装标识标准规定肥料包装上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肥料产品,应标明强制性标准编号。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未包括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除应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外,还应同时标明含有添加物检测方法的有效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应是国内、国外文献中该添加物的权威检测方法。
4 关于养分含量标识
在肥料总养分的计算过程中,一些肥料生产商为了增大总养分含量会将其产品中的非养分含量也计算在内,这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农民消费者来说很难察觉。这里举3种常见的情况进行说明:①将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叠加,如“w(N+P2O5+K2O)+w(Ca+Mg+S+Zn+B+Fe+Mn)≥55%”;②将其他添加物计入总养分含量中,如“w(N+P2O5+K2O)+w(有机质)≥50%”;③把各种中微量元素在复合肥料的包装容器及质量证明书上进行单独标识,如“w(Ca+Mg+S+Zn+B+Fe+Mn)≥10%”等[2]。
新版肥料包装标识标准明确强调了肥料总养分有且只有3种类型构成,即总氮(N)、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和氧化钾(K2O)。产品包装标识中严禁出现类似“总含量”“总指标值”以及“总有效成分”等刻意夸大总养分含量的词语。如肥料产品生产中确有使用中量元素及微量元素,在包装标识中也要与主要养分区别开来,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对中量及微量元素各单养分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进行标明,不得以其他形式计入主要养分当中。质量分数小于2.0%的中量元素及小于0.02%的微量元素也禁止标识(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另行规定的除外)。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标明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质量分数低于4.0%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若加入多种微量元素,应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微量元素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含量相加。标识中标明或暗示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规定视为此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不低于0.02%。微量元素肥料包装应标明各种微量元素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同时,新版标准将总养分及有机质含量作为有机肥料产品的应标识内容。
5 限量物质及指标
新版肥料包装标识标准还针对肥料市场上长期存在的标识不规范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标识方法。特别是对于含氯及其他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肥料生产商不得通过仅标注忌用农作物图案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农民消费者。尤其是产品的适用农作物品种及警示语要用规定字号显著标示在包装上。之前市场上部分肥料供应商经常在包装容器上,将实际氯离子质量分数高达10%以上的肥料产品采用不规范标识的方式,如在包装上仅标明“含氯”“含Cl”或“Cl”等;或仅标注产品所属的基本类别,如仅标明硫酸钾、硝酸钾型等硫基肥料产品,而实际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达到10%以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2]。新版标准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凡氯离子质量分数大于3.0%的肥料产品,都要在包装上用中文标明含氯等级(低氯、中氯或高氯)。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其相应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农作物造成伤害”,若含有缩二脲,则标注“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农作物造成伤害”等)应按规定字号以显著方式标明[1]。
6 肥料标识规范化建议
6.1 强化监管,根治源头
强化源头监管与治理是目前进一步净化规范肥料市场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首先是要提高肥料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使那些真正在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控制方面表现过硬的肥料企业进入市场,推行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同时严厉打击产品包装标识方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3];其次,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肥料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定期公示肥料生产销售领域的违规事件,不断提升企业的规范生产意识。
6.2 加大宣传,增强意识
相关部门要从肥料生产与销售两大主体入手,采用针对性、多样化宣传手段。一方面让广大肥料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肥料包装标识新标准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引导企业经营者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考量,确保肥料产品成分与所标识内容相符合;另一方面可以聘请有关农业专家对农民施肥进行现场指导,同时教给他们一些切实可行的鉴别劣质假冒肥料的方法,还可以在农村针对科学选肥、用肥开展各类技术培训,提高农民消费者正确认识肥料标识的思想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