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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信息公开的治理与优化

2023-08-27王平达何子康

农村.农业.农民 2023年15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入市经营性

王平达,文 棋,何子康

(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益都应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要关注农民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实际感受,使农民主体关切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应、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农民遇到的实际困难得到切实高效的解决。

入市信息公开有助于完善入市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优化乡村治理秩序,既是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的必要途径,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一些情况下存在信息公开不到位的现象,需要对信息公开的治理路径加以优化。入市过程中信息公开的完善应兼顾知情权的保障、交易效率的提升以及相关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并且通过强化监管与普及宣传确保入市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提高农民对于入市的积极性,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入市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分析

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过程中,入市相关信息的公开展示会使各方主体更具体地了解入市所涉及的原理,以及入市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通过具体可查看的数据及可视化的入市流程,各方主体能够知悉在收益分配方面的“盈”与“亏”,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例如,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过程中及时公开收益分配比例以及相关具体规定,更有利于各方主体互相监督,其公平公正性会显著增加。信息公开能够提升各方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行为的认可度,提升各方主体特别是农民主体对入市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由此可以看出,信息公开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具有必要性。

(二)入市信息公开的可行性分析

在入市过程中,信息的公开不仅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且从理论与实践层面是切实可行的。从理论层面分析,入市过程中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关条例等都可以通过公开展示的方式加大普及力度,从而起到乡村普法的作用,促进乡村治理更加完善。此外,一些流程图、路线图的展示可以让村民更加清晰地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如何产生收益、收益通过何种方式分配到农民主体,有助于解决农民由于不了解专业术语而产生的一些疑问。从实践层面分析,随着互联网在乡村的普及,农民可以通过更便捷的方式接触到互联网平台上的信息,相关部门可以在线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通过线上的官方网站或者小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信息提醒的方式帮助农民更加快速高效地了解入市相关信息。同时,注重加强农村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提高志愿服务的频率,不仅可以提高信息普及的效率,而且有助于提高乡村的治理水平。

二、信息公开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作用

(一)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

由于部分地区农村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程度不同,农民主体获取信息的效率相对于其他主体偏低,更需要及时地获知入市相关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入市产生收益参照的标准、收益分配中的具体比例、特定情况下收益以何种方式支配、各方主体协商确定的管理内容及程序等信息,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应该及时公开,以充分保障农民主体的知情权。

入市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能够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合理的减损。入市信息的公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受到的侵权现象,使农民在更加明晰的信息公开展示中加强对相关信息的理解,不断增加其安全感,提升其入市的主观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治理秩序形成良性循环,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不断优化。

(二)提高入市交易效率

在入市的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交易效率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最终各方获得收益的多少,信息的及时公开与获知可以使各方主体充分把握交易机会。在入市过程中可以用通俗易懂的入市交易流程图、信息梳理汇总表等形式,帮助交易各方更快速、便捷地掌握入市相关信息,加深其对于入市相关政策的理解,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与资源消耗,使得交易双方高效、便捷地进行入市交易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贻误交易机会而使收益低于预期的情况出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信息公开也可以使得更多的潜在投资者了解入市相关信息,契合各方主体的合理交易需求,增加入市交易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当地入市积极性,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助力,实现各方的多赢局面。

(三)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民主体在广泛、充分地了解入市相关信息之后,对于入市流程更加清楚明晰,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各方主体因信息获取效率不同而产生的误解或矛盾。在入市信息公开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各方主体均可在不同方面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有助于降低各方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例如,入市收益分配方面的相关信息公开,使各方主体能够对入市价格以及收益分配比例等信息深入了解,避免或减少收益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形成一种既能兼顾各方利益又合法、合规的状态。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入市信息公开的监管方面,对于某些事项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会影响实效性,可能存在缺乏监管而导致的权力滥用现象。例如,对于土地管理方案做出不利于农民一方的增加或者删减等行为。此外,还可能出现某一方主体私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而不对外进行公开的情况,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入市收益分配方面,各方主体对于入市产生的收益都有相应的利益考量,可能会出现一方主体以规避正规程序等不合理方式增加其收益分配比例、减损其他主体可得收益的情况。信息公开监管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不正常入市交易现象的发生率,使得利益受损方以及潜在的投资者降低对入市的信任度,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宣传普及力度不足

在宣传普及方面,各地的入市情况存在不同,部分农民与相关投资者可能缺乏对当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情况的了解,需要关注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形成一定的经验。宣传普及力度不足,可能会导致农民对于信息公开的方式与内容产生认知偏差,进而引发其对入市行为产生心理上的排斥,增加其获取相关信息的时间成本。

(三)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程度不足

入市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应当公开的信息未公开或者未及时公开的现象。以农民主体为例,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农民主体的权益受损:一是农民自身对于土地享有的权利,如果涉及权利确认的相关证件材料而无法及时获取,可能会使农民主体获取相关信息的效率降低,不利于对其权益的保护;二是入市相关工作对于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有一定的要求,而在入市过程中的一些投入难以计量出具体的数值,在入市收益分配标准的制定中可能会出现不明确之处。此种情况下,如果农民主体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会增大,如果没有将具体的收益分配细则及时公开,农民主体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侵权行为。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信息公开的完善方案

(一)不断强化监管

第一,因地制宜,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服务站。各地可以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求情况,结合本地或邻近地区相关试点的优良经验,以线上服务、线下交流等形式,打造当地专属的入市信息公开服务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本地区在入市信息公开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风险点进行着重监管,达到预防、控制相关风险的效果。针对本地区多发的问题,可以通过多方面调研进行梳理总结,对于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结合各方主体反馈的问题与建议,制订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可行性方案,使监管具有针对性。此外,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担任监管人员,监管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是各方主体对于已公开信息的反馈、勘误是否已经得到解决,已公开信息出现的不准确之处是否已被及时修改。二是平台对于应公开信息的审核是否全面到位,例如是否及时向公众发布、是否已经如实公开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三是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专业知识、经验的人员发现已公开信息存在侵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可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在不断强化信息公开监管的过程中,有公开义务的主体应及时公开信息,官网平台监管公开信息的内容与程序并形成反馈机制,确保相关主体及时获得权威、准确的入市相关信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专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可以在信息公开平台以更加醒目的方式公开展示,提醒有相关需求的各方主体及时了解新政策,从而使信息公开更具有针对性。

第二,专门管理,确保方案稳健实施。在入市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发布专门的管理办法,确保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准确、科学,相关管理办法需具备实效性,使相关部门能持续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出现政策与实际情况无法衔接的情况,导致管理效率降低。

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可以在当地试点地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收集数据,将当地入市的情况与相关试点地区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使管理办法与时俱进,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可以将收集的数据分类整理,结合当地往年的入市情况与现状,分析出未来趋势和走向,形成分析报告,制定出更加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三是可以适当参考与本地情况类似的其他地区的管理办法,进行对比分析,汲取优良的经验,最终确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四是可以适当收集各方主体对于制定管理办法的建议,将收集的数据分类梳理总结,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与判断,从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信息公开的全流程中参与监管,依据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情况,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信息公开在监督之下更加合法、合规。各方主体在入市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与实际情况脱离的管理规定,可以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从而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切实优化乡村治理秩序,使入市相关事项能够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普及

第一,鼓励有经验的农民举办经验分享会。有很多农民集体是初次接触、从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行为,对于一些专业术语、工作流程以及法律制度缺乏全面、具体的了解,有关部门可以邀请具有一定入市经验的农民举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验分享会”。会议可以设置专门答疑环节,分享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已公开的信息以通俗化、易理解的方式进行讲解。在相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的协调帮助下,有需求的农民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社交网络媒体、广播电台等途径,利用手机、收音机等载体,更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参考分享者的经验,从而运用到自己可能从事的入市相关行为中。由于邀请的经验分享者也是农民,收看或收听分享会的农民群体更易产生亲近感、信任感,也更易产生共鸣,从而使得本地区农民能够更加高效地从事入市相关行为,进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邀请相关专家举办专题知识讲座。在农民集体有相关需求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到村内开展知识讲座。在讲座开始前,可以对参会者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出当地农民关切的问题,在讲座中进行着重讲解。讲座过程中可以设置专门的答疑时间,为参加讲座的农民解答一些共性问题。有需求的农民可以在讲座结束后申请单独答疑,详细描述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专家的专业化分析和耐心解答,可以增强农民群体的信任感,也可以使他们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专家讲座,也有助于农民增长专业知识、提升专业素养。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不仅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提升了能力,在与相关专家沟通的过程中产生了亲近感,拉近了双方心理上的距离,从而使他们意识到学习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性,养成持续学习的优良习惯,促进乡村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三,加强宣传,使农民适应相关变化。由于地缘交通或其他因素,一些乡村逐渐形成了当地独有的生活习俗、特色文化,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旅游行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村域的文化旅游业可能会成为农民创收的主要途径之一。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会引入新的文化元素,对当地农民的生活习惯以及社会环境产生影响。一些农民长期生活在现有环境,对外来文化元素缺乏了解,或许会产生排斥心理。因此,在确保入市行为不会对当地带来损失的情况下,要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宣传,使村民以更充足的信心和耐心接受可能产生的新环境变化。在宣传过程中,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侧重点不同的宣传方式。如果入市行为在客观上不会为当地农村造成危害,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引导宣传,将入市可能对当地农民带来的影响以可视化的方式进行详细介绍与分析,并以更加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向他们进行阐述,使他们更加安心,从而增强农民集体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积极性,促进当地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如果入市行为能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特别积极的影响,就可以向农民着重介绍积极影响的产生因素,将这些因素与农民较为关切的问题相对应,并及时公开展示,使得农民更加方便、快捷地理解其中的益处,进而减少不必要的担心和疑虑。在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的情况下,农民会更易接受在现有环境基础上产生的新变化,在村域自身现有的环境和可能存在的新变化之间,形成各方主体共同接受、认可的新局面。

(三)完善相关制度

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制度,将各方主体关切的问题具体化、明晰化,可以增加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减少因信息公开缺乏具体性、明确性而导致的理解偏差。以入市收益分配为例,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能通过信息公开增强相关主体对于入市相关制度的理解程度,可以提高获取信息的效率,提高相关主体对于入市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共同研讨入市收益分配问题,使入市收益分配更加科学合理。例如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入市收益分配问题以及入市收益如何妥善管理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契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指导意见,形成一条兼顾经济发展与农民获得感的发展路径。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入市收益分配的相关事项之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加强相关决策的民主性也有助于相关主体权益的保护,从而使入市过程更加科学合理,入市相关工作稳健推进。

五、结语

信息公开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与入市交易效率、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密切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既可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提高入市交易效率,也能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治理与优化的过程中,可以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服务站,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也可以邀请有经验的农民以及相关专家举办分享会、专题讲座等活动,使农民不断获取知识与经验,同时接受入市可能带来的新环境变化。对于农民特别关切的事项,更需要确保信息公开的持续与稳定,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此外,应完善相关制度,从而增加农民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信任感,提高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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