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政治委员制度的历史演变
2023-08-24谈志兴
谈志兴
1953年12月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期间,毛泽东与彭德怀在一起
人民军队政治委员制度的基本含义,按照2020年12月25日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发布的新修订的《军队政治工作条例》的规定,就是:“团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是本单位的政治主官,是本单位党组织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和本单位军事主官同为单位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主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组织和上级负责,事后及时报告,接受检查。”也就是说,政治委员制度中的政治委员,不仅仅指团以上单位设立的政治委员,还包括营级单位设立的政治教导员,连级单位设立的政治指导员。因此,政治委员制度也可以称为政治主官制度、双首长制度。
军队政治委员制度,首创于苏联红军。在中国军队中实行党代表和政治部制度,是孙中山屡经挫折后,在中国共产党和苏联帮助下,借鉴苏联红军政治建军的经验,“以俄为师”推进政治建军、建设新型军队的重要举措。共产党人周恩来、李富春、朱克靖、林伯渠等都曾在国民革命军中担任过党代表,是中国军队最早的党代表。大革命失败后,国民革命军中实行的党代表制度,虽然随着蒋介石叛变革命、从事反共分裂活动被完全破坏和取消了,但在随后中国共产党独立创建并领导的人民军队中被继承并发扬光大。正如1937年毛泽东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所讲:“国民党的军队本来是有大体上相同于今日的八路军的精神的,那就是在一九二四到一九二七年的时代。那时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合作组织新制度的军队。”“那时军队设立了党代表和政治部,这种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没有的,靠了这种制度使军队一新其面目。一九二七年以后的红军以至今日的八路军,是继承了这种制度而加以发展的。”
1928年4月,朱德、陈毅率领南昌起义保留下来的部队及湘南起义农军在江西宁冈同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师。图为油画《井冈山会师》
南昌起义部队首先设立中国共产党军队党代表
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爆发,在以周恩来为首的中共前敌委员会领导下,起义部队虽然沿用了国民革命军的番号,但是分别委任共产党人担任了起义部队的各级党代表,比如聂荣臻是叶挺任军长的11军的党代表,李硕勋是11军25师党代表。他们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南昌起义的命令和决策,在中国革命武装中首开中国共产党军队党代表的先声。
1927年9月,毛泽东领导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爆发,在参加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的来自工人、农民、国民革命军的队伍中,都有一些党代表存在,比如罗荣桓是农民自卫军的党代表,只是部队中党代表没有形成制度。起义部队失利后,到达江西永新三湾村,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为了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重新建立了党组织,设立了党代表。经前委任命,在连、营、团都设立了党代表,党代表担任党支部书记或党委书记,负责领导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这样,党在军队中的組织,从前委到连支部,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初步确立了党对军队领导的制度,从组织上解决了党直接有效地掌握军队的最大问题,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军队的贯彻执行。
《红军第四军党代表工作大纲》是人民解放军历史上最早提出党代表制度的法规性文件。随着朱毛会师,1928年5月,工农革命军第4军在井冈山正式成立。6月,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军事工作大纲》规定,改称中国工农红军第4军。朱德任军长,毛泽东任党代表,陈毅任政治部主任。红4军制定了《红军第四军党代表工作大纲》,在各师、团、营、连分别设立了党代表。
《红军第四军党代表工作大纲》明确规定:“党代表是代表党在军中工作,所以对于党的主义及政策,应该随时使士兵了解,并须每天上课,随时讲演,参加士委工作,猛力使士兵文化程度增高。”“党代表不但只管士兵的教育,并且还要注意士兵的管理。关于纪律,应该向带兵官随时随地督促士兵遵守,并使士兵与官长关系密切。”作战时,党代表“在未战之先,应该使士兵了解战争的意义和目的”;“党代表应该帮助指挥官指挥”;“党代表应该站在士兵前面,领导士兵向前猛进”;“应该随(时)指出敌人缺点,增加士兵勇气”;“战时或战事结束,应该注意招护伤兵即(及)调查战斗经过情形”。党代表在“民众方面——说明士兵与民众之关系”;“党代表一切行动和言论,均需站在党的观点上,去施行党的主义政策”;“党代表在军队中,在民众中,均在党的指挥之下,积极发展党和团的组织,并使党与团为群众核心”;“党代表应为各同志模范,并使各同志,以及非同志,在本党政策之下,都积极工作”。
红4军的这个大纲,为红军党代表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各地建立的红军和革命根据地都先后实行了红4军所建立并发展的党代表制度,红军党代表制度进一步普及和趋向成熟,红军中的党代表较之国民革命军中的党代表更加具有权威和力量,为巩固根据地和壮大人民武装发挥了重要作用。
毛泽东在总结红4军在井冈山斗争的经验时指出:“党代表制度,经验证明不能废除,特别是在连这一级,因党的支部建设在连上,党代表更加重要。他要督促士兵委员会进行政治训练,指导民运工作,同时要担任党的支部书记。事实证明,哪一个连队党代表较好,哪一个连就较健全,而连长在政治上却不易有这样大的作用。”“从表面看,似乎既称红军,就可以不要党代表了,实在大谬不然。”
1927年9月,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进驻永新县三湾村。毛泽东在三湾枫树坪领导了著名的“三湾改编”,把一个师缩编为一个团,规定了党支部建在连上,确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图为三湾枫树坪
中共六大决定,在红军中实行政治委员制度
1928年7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会议决定,在红军中实行政治委员和政治部制度。周恩来在中共六大上所作的军事报告中强调:
红军一定有政治工作,党负责政治工作,政治部是党在军队中最高机关。红军绝对取消党代表,党代表是从国民党产生的,在苏联只有政治委员,由苏维埃政府派,但多半是党员。
192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给红4军前委的指示信指出:
党代表名称应立即废除,改为政治委员,其职务为监督军队行政事务,巩固军队政治领导,副署命令等。
军与纵队设政治部,营连只设政治委员,这是可以的,其任务为对内管理政治教育,对外作政治宣传以至管理地方政务,发动群众斗争,扶助地方组织等。
1929年底,根据中共六大决定和中央给红4军前委的指示信精神,红4军中的党代表改称政治委员,营、连党代表也称政治委员。1930年起,也就是古田会议之后,红军的党代表制改为政治委员制。1931年起,营、连政治委员分别改称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从此,红军的党代表制度改为了政治委员制度。虽然其时称谓改变了,不叫党代表而叫政治委员(或政治教导员或政治指导员)了,但是政治委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党代表的性质没有改变。此后,政治委员(或政治教导员或政治指导员)这个称呼始终为红军、八路军、新四军和人民解放军所采用。
政治委员全权负责制的由来
《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是解放军第一部专门规范政治委员制度的法规。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战争的需要,中国工农红军规模越来越大,政治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必须有一个专门的军队政治工作的章程,来统一规范红军政治工作的秩序,加强红军政治工作建设。为此,1930年,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这是解放军政治工作的第一部正式条例。
《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总则”规定:
为加强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起见,在红军中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政治部及政治处),他是苏维埃政权的一部分,是党在红军中政治路线及纪律的执行者。
红军中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是红军中政治指导者。党在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指导之下进行工作。
关于政治委员,《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
政治委员不仅是苏维埃政权在红军中的政治代表,而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他是代表政权及党的双重意义,执行党在红军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
政治委员有监督一切军事行动、军事行政的权力。
關于政治委员的具体责任和权限,《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
参加挑选、考察、检举指挥员、军事人员、政治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在委任及调动人员的命令上签字。
参加编制起草一切作战、动员、教育、检察的计划和命令,并在命令上签字。
预防反苏维埃政权的行动,并用坚决的办法,消灭用技术、经济的方法来破坏本部组织为目的的份子。
政治委员在政治方面有单独发布命令之权。
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持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但必须立刻将争持的详细情形报告上级机关。在未得上级指示以前,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同时军事指挥员有向上级申诉之权。
在发现该部一切人员(由同级军事指挥员以至战斗员)有反革命或以破坏军队组织为目的的行动时,政治委员有执行革命法律之权,但必须即刻将事变经过报告上级机关。
政治委员是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固定作在军队中政治会议的主席。
政治委员在政治认识上、纪律上、行动上、执行党的任务上,均须为群众的模范。
《条例草案》的制定和颁布,使红军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了,也使人民军队政治委员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轨道,是解放军政治委员制度建立并实行的法规性标志。
同时,也可以看出,这部《条例(草案)》不适当地抬高了政治委员的地位作用,用政治委员的个人领导取代了党委的集体领导,规定政治委员“是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党在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指导之下进行工作”。在与军事指挥员的关系上,规定了政治委员的“最后决定权”,“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有执行革命法律之权”。这种把政治委员不恰当地摆在军事指挥员之上甚至党的领导之上的规定,用政治委员全权负责制取代党委集体领导制,为之后张国焘之类野心家、阴谋家培植个人势力、树立个人权威、飞扬跋扈、独断专行、践踏党内民主、破坏正确的党内集中提供了方便。
1937年7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电,号召全国同胞奋起抗战。红军主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后,开赴华北抗日前线。图为林彪(左一)、聂荣臻(左三)在指挥平型关战役
八路军政治委员制度的恢复
西安事变后,国共两党携手合作,共同抗日。国民党提出红军改编的条件,就是按照国民革命军的编制改编,不设政治委员和政治部,设政训处,并要派人担任重要职务等。中共与其进行了既坚决又灵活、既斗争又团结的谈判,最终达成协议,红军改编时取消了各级队伍中的政治委员,政治部改为政训处,但是,不接受国民党向八路军、新四军中派人。
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八路军下辖3个师,设师长、副师长、参谋长、政训处主任等,部队中不设政治委员。比如,聂荣臻是长期和林彪搭档的红一军团的政治委员,此后在由红一军团主力改编的八路军115师担任副师长,罗荣桓则担任115师政训处主任。
解放战争时期的刘伯承与邓小平(左)
但是,由于取消了政治机关和政治委员制度,政治工作削弱了,八路军的作风起了很大变化,军阀习气开始滋长蔓延,部队中出现了轻视党和政治工作,忽视群众利益,侮辱战士等现象。同年10月,时任八路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部长的黄克诚在深入部队调研时,发现红军改编后政治工作削弱了,军队建设受到了影响,于是立即向八路军总政治部主任任弼时作了汇报,建议恢复党代表和政治机关制度。任弼时指示其写成报告。报告得到了八路军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总政治部主任任弼时等3人的认可,并以3人的名义于10月19日上报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仅过了3天,10月22日,张闻天、毛泽东复电朱、彭、任及邓小平,并告周恩来:
关于恢复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原有制度,我们完全同意。请即速令执行。唯党代表名义不妥,仍应名为政治委员。将来国民党采用党代表制时,我军方可改为党代表。
随即,任命聂荣臻为115师政治委员(后由罗荣桓继任),关向应为120师政治委员,张浩为129师政治委员(后由邓小平继任)。由此,八路军恢复了政治委员制度。
1938年,全军在团以上单位开始恢复政治委员制度,八路军各师所属独立营也设立了政治委员,各部队撤销各级政训处,恢复了师、旅、团政治部(处)。
1938年12月,中央军委批准颁发《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从法规上明确了政治委员的地位和职权。其中,《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总则”规定:
为了加强第十八集团军中党和政治工作的领导……特在第十八集团军的团旅师独立支队以及集团军直属队卫生机关学校供给机关兵站总站内任命最有政治觉悟最坚强最勇敢,并有很高的军事知识(特别是战斗部队中的政治委员)及教育经验的共产党员为政治委员。
政治委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十八集团军的全权代表。
政治委员有参加一切军事行动与军事行政决定之权力。
《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了政治委员的责任和权限:
政治委员在政治方面有单独发布命令之权。
在军事行政和作战指挥上军事指挥员负更重大的责任,但在军事指挥员有违犯了党的路线或不执行上级命令情况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但必须把经过的情形详细报告上级机关,在未得到上级机关指示以前,军事指挥员必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同时军事指挥员有向上级申诉之權。
在发现该部一切人员(由同级军事指挥员到战斗员)有背叛民族解放事业或以破坏本军组织为目的的行动时,政治委员有执行革命法律之权。
该条例是人民军队在全国性抗日战争时期恢复政治委员、政治机关制度以后,对军队政治工作法规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但可以看出,该条例仍然强调了政治委员的最后决定权。
对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的重大限制
1942年10月,根据抗日战争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在复杂的对敌斗争中呈现出来的弊端,比如妨害军事指挥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破坏集体领导原则,一些政治委员由于军事素质不高导致对部队作战行动的错误决策,有的政治委员凭借“最后决定权”飞扬跋扈、独断专行、践踏民主、搞“肃反”“肃托”扩大化迫害干部等等问题,中央军委再次修订颁发了《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第八路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对“政治委员的最后决定权”作出了重大限制。其中的《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规定:
政治委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全权代表,执行党在军队中的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
为着巩固党在自己军队中的领导,政治委员有过问军队中一切工作与一切行动的权力。
政治委员在政治方面有单独发出命令之权。
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除属于作战方面的行动由军事指挥员决定之外,其他由政治委员作最后决定,但均须同时报告上级军政首长。
在发现本部队一切人员有反革命或以破坏军队组织为目的之行动时,政治委员有执行革命法律之权。
可以发现,人民军队先后执行了10余年的政治委员的最后决定权的规定至此作了重大限制,政治委员的最后决定权被局限在“作战方面的行动”以外的事务,“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等规定都被取消了。也就是说,部队中属于作战方面的行动由军事指挥员决定,其他的事项由政治委员作最后决定,且“均须同时报告上级军政首长”。这就大大地限制了政治委员的最后决定权。
1944年4月11日,受中共中央委托,在毛泽东具体指导下起草,经毛泽东、周恩来审阅修改,并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批准,由谭政在中共中央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作的《关于军队政治工作问题的报告》(即“谭政报告”)中指出:
在抗战初期,曾经一时迁就国民党,取消了政治委员制度,降低了政治工作的地位,这是错误的。后来改正了,恢复了政治委员制度,提高了政治工作地位,这是很对的。政治工作在任何一部分革命军队中,都应有其适当的地位,都应适当地强调它的作用,否则这个部队的工作就要受到损失。特别是在那些政治工作比较薄弱的部队,这样的强调十分必要。对于政治工作地位的过分强调是不对的,但是没有必要的强调,没有必要的地位,也是不对的。
这些都标志着人民军队对政治委员及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的认识逐渐达到了成熟的阶段。
双首长制、政治主官制的诞生
人民军队的党委制度,在1930年《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颁布后,实际上是不适当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党在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指导之下进行工作”。而到了全国性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军队中是不能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的,但由于“游击战争的环境与部队的分散行动,要求一定限度的集体领导与一定限度的集中指挥”,因此,军政委员会制度成为八路军、新四军实行集体领导的重要形式。“军政委员会的主席,一般的由政委担任。”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军队中的党委制度逐渐恢复。1947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规定:
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就应该在这支人民军队中建立起它的绝对领导。其组织形式即在军队中设置各级党委员会,而以党委员会作为对军队之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
军队中党的委员会是按照中共七大党章所规定之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
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幕后,党委员会即为该部队中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条例草案(初稿)》对军队党委员会地位作用的这些规定,实际上对红军第一部政治工作条例提出的且长期以来一直在实行中的“党在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指导之下进行工作”的规定作了修正,明确:“党委员会是军队之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党委员会为该部队中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条例草案(初稿)》明确规定了党委与政治委员的关系:
由党委员会之全体会议,选举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五人至七八人)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书记一般得由政委兼任之,副书记一般以政治主任兼任之,在营,书记一般以教导员兼任之。
《条例草案(初稿)》要求:
各级党委员会所属之军政机关应无条件执行党委员会之决定指示或训令。该级军政机关首长,对党委员会之决定指示或训令须负责保证实施之。
各级党委员会,对各级军政机关之首长制应予承认并巩固之。
对上级党委或军政机关之指示、训令或命令,一般應由党委员会讨论,保障执行。如在环境限制条件不允许时,得由首长紧急处置之。例如作战指挥,应以军事首长的决心为主,对党委员会负责。
党委员会对决定之执行应通过首长制去实施。
可以看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对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已经不复存在,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已具雏形。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颁布,强调:
在军队中建立各级党委员会,作为对军队之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
军队中党委员会的组织,按照中共七大党章所规定之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设之。
军队中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支部。
支部是连队的最高领导机关与一切团结的核心。
凡过去颁布之政工条例或其他条例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一律服从本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军队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由于缺乏现代化革命军队的建设经验,在向苏联军队学习的过程中,有些人的学习态度和思想方法出现了教条主义的问题,以致在某些方面机械地照搬、照抄苏联红军的一些不适合我国、我军的经验、做法。例如,有的同志认为,苏联红军目前搞的是“一长制”,部队没有政治委员的设置,我军搞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就应当全盘学习苏军的经验;有的同志认为,我军党委制的集体领导影响军事指挥员的权威和指挥才能的发挥;等等。1953年颁布实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就规定连长、营长是直属首长,取消了连政治指导员、营政治教导员的直属首长地位。这些都曾在部队中造成了一些思想上的混乱。
1981年9月,解放军北京军区和空军部队在华北某地举行军事演习。图为邓小平和秦基伟在观看步坦协同演习
1953年12月7日至1954年2月26日,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在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会议批评了脱离我军实际、照搬苏军经验、轻视政治工作以及对实行党委制、政治委员制度产生动摇,主张实行“一长制”的错误思想,明确规定: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人民军队的根本制度,必须长期地肯定下来。
根据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精神,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于1954年4月15日由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这部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军队政治工作条例,实际上也是我军冠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后的第一部政治工作条例。这部《条例(草案)》包括“总则”和《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委员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政治教导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政治指导员条例》等十几个具体条例。
《条例(草案)》中的“总则”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党的各级委员会,作为部队统一领导的核心;并确定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为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包括有关方针、政策、计划的问题,保证上级指示的执行问题,对部队的思想领导问题,干部调配处理问题,以及部队工作的统一安排问题等等,除紧急情况得由有关首长紧急处理外,均先由党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指挥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政治委员和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对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在一般情况下,政治委员又是党的全盘工作的主持者。这种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由我国军队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并适合我军情况的既有统一领导又有分工负责的制度,是我军完成一切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的保障。
这就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对人民军队“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的内涵作了完整的表述。
《条例(草案)》对军队政治委员的设立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政治领导和政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团或相当于团以上的部队或相当的单位设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营或相当于营的单位设政治教导员;在连队或相当于连的单位设政治指导员;在团或相当于团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得视需要设政治协理员。
《条例(草案)》对政治委员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和分工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政治委员和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政治委员隶属于直属上级部队首长,在党的工作、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政治机关;在军事行政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政治委员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共同负责制定部队作战、训练、动员、供应和一切军事建设的计划,并在颁布的命令上签字;在紧急情况下遇有争执时,属于作战行动和军事工作的问题,由军事指挥员决定,属于政策性质和政治工作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均须同时报告上级首长。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部政治工作条例,这部条例的基本精神一直被后来历次修订的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所遵循。
196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条例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军队政治委员制度的经验,对政治委员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建立各级委员会,作为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实现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部队中的一切重大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得由首长机断处置以外,都必须先由党委员会充分讨论,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作出决定,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指挥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政治委员和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隊首长,对于部队的工作共同负责。在一般情况下,政治委员又是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政治委员和军事指挥员在党委员会的领导下,对于部队的工作共同负责。在工作中,要和军事指挥员主动协商,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发生争执的时候,应当把问题提交党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请示上级解决;在紧急情况下,属于作战行动和军事工作问题由军事指挥员决定,属于党的政策和政治工作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是,都要对党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此后,人民军队政治委员制度经受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考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世界新军事变革的考验,顺应人民军队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履行新的历史使命,保持了稳定并不断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