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环境 规避擦挂
2023-08-19浮尘
文 浮尘
成天一针见血,
自认快意恩仇。
苦心寻章摘句,
风雨中犹清醒。
所谓生民立命,
过眼便成浮尘。
文章若能济世,
应问悬壶之人。
愿事故调查者和从业者一道,学会站在不同角度、用不同思维去研究类似公路交通安全的工作,多喝喝理论墨水、多沾沾基层泥水、多流流调研汗水,早日突破思维框架局限,为行业走出“擦挂”困境奠定基础。
行文之前,先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的判词点赞1,它代表了本系列文章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期待。其主要观点:一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有独立判断力,充分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并独立承担责任;二是法治社会对个体“越界”而致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不能因为同情而损害法律尊严;三是司法只该作出“合法”与“非法”的评判,不应掺杂“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主观、非理性因素;四是赔偿责任的承担应符合法定条件,不应让不构成侵权的第三方承担损失。本文所称“营造环境”就是通过维护法定是非观念,让判断回归法律界定的公平正义,让事故调查和处置回归致因理论和事实因果关系,避免为追求局部最优而造成合成谬误。
/ 推行社会承载力评估/
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在《乡村治理成本“体制化”可能犯了方向性错误》中,呼吁培育基层造血功能、避免治理成本向地方财政集中。法学博士贺雪峰则认为基层体制过度消耗在透支治理资源2。专家们发声相对含蓄,类似声音在基层工作者口中变得很直接——政府根本不予配套!结合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需求测算结果来看,基层政府财政承载力超预期,是造成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困局的根本原因。无米下锅却遭遇倒逼追责,基层之苦难以言表。于从业者个人而言,至少还有“事故未必发生”的退路;于公路交通事业而言,误判形势却会遭受实实在在的灾难。从这层意义上来讲,要营造干事环境,必须启动社会承载力评估。在强调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当下,地方事权范围内的事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达成什么目标,应该更多地尊重基层意见。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回归市场秩序维护、工作规则制定和工程技术指导的本位,在拟定规划、制定目标时,将社会承载力评估结论作为重要的决策影响因子,避免摆脱补助资金束缚后的业绩冲动,为从业者量身定制“跳一跳能够得着”的工作目标。在推出一个专项前,先有意识地去想想投入产出、想想财政承载能力,为基层松绑。
/ 调查避免有罪推定/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对于彻查事故原因,形成长治久安的治理环境,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由于制度设计让“运动员”变成“裁判员”,放大了零和博弈中的非对称性。原本旨在提高调查深度、杜绝敷衍塞责的“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被异化成了对特定调查对象的全面怀疑。一些与事故本身无关的人和事也被当成“突破方向”要求自证清白。例如,在某客车撞隧道端墙事故调查中,明知车辆座椅强度达不到高速运行要求而脱落造成挤压,却硬要以标线宽度不足,甚至服务区出口灯不亮为由李代桃僵,的确匪夷所思。
要避免有罪推定,首先要敢于直面事实,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前,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我、不伤害他人、不被人伤害,以及保护他人不被伤害。力争做到“两审慎一保障”:审慎签批(上级领导签批时只定原则不定方向)、审慎调查(调查时避免有罪推定),建立陈述、复核、申辩机制,切实保障被处理者的话语权。只有基于客观事实、回归法治框架、经得起推敲的调查结论,才能让事故成为吸取教训、改善管理的契机。
/ 避免制度无意挖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有律师曾经据此怀疑公路管理部门履职不力,并要求其对当事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过错赔偿。原因是车辆行驶过程中碾压到前车抛撒的石子,致其当事人受伤。对此,交通运输部给出的解释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等于随时保证路面清洁,公路养护部门只要达到规定的工作频率就适用尽职免责”。
然而,并非每个无意中挖下的坑都能得到权威解释。近年来有一个较为明显的倾向,主管部门从补助资金上脱身后,针对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印发了很多文件、办法、规则,启动了不少隐患治理专项行动,排查、登记、治理、销号吼得山响,轰轰烈烈的治理行动究竟有多少能落地,落地的又有多少经得起时间的检验?都需要认真反思。这些受发展制约而无法落地、经不起检验的专项,都是制度在不经意间为从业者挖下的大坑,在遭遇安全事故调查时就会集中爆发。根本原因在于,事权与财权匹配改革后,上级管理部门不再负责地方事权范围内的资金支持。在什么是地方事权、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地方履职等尚未明确时,不再有资金支持压力的主管部门很容易以自己的理解去“规范、统一”地方行为,在安全管理方面挖下类似的“坑”。
制度挖坑除了会坑害从业者外,也容易将系统性、结构性矛盾降格为局部事件,贻误行业发展机遇,这应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 接受发展阶段制约/
无论科技怎么发展、社会如何进步,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发展阶段的制约,公路交通事故就是类似制约的一种现实表达。事故的不可逆性决定了无论采取多么强硬的手段,也不能挽回业已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海因里希法则也表明:“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3。因此,从事故中找准着力、吸取教训、弥补漏洞、反思体制、避免再犯才是开展事故调查的使命。完成这一使命需要“科学、客观、透明、公正”的调查过程和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结论作为支撑,需要从社会面上承认发展制约,从而治疗安全洁癖、培育工作耐心,学会理性看待事故。时下盛行的“让事故止于处分、用追责掩饰矛盾”的做法,短时间内确实可以给社会一个“交代”,但这种看似“大快人心”的权宜之计其实在挖肉补疮、养痈遗患。只有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通过科学客观的调查还原真相,全面分析造成事故的主客观原因,才能从源头为根治问题找到出路,真正做到“吃一堑长一智”。对公路及护栏的过分苛责换不来真正的安全,选择性忽视人的因素更是在为发展挖坑。接受发展阶段制约,意味着将追责控制在行业可承受的弹性形变范围内,因为一旦追责越界,进入塑性形变区后,一切将不可持续。遗憾的是,类似“大快人心”的处置方式,甚至以事故倒装处分级别和人数的做法,在事故调查领域早已见惯不惊。
发展阶段制约同时体现在设计规范中。在确定公路设计标准,选择设计小时交通量时,规范的表述是“宜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对于护栏设置,亦有“满足防护85%位正常行驶的车辆基本防护能量”的表述;验收规范中的合格率不选100%的抽检指标也为数不少。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兼顾发展要求与现实供给,最大限度地平衡蓝图与落地的关系,满足 绝大多数道路使用者的日常要求。在这一思路主导下,即便被公安交警广泛宣传的“魔鬼路段”,其事故数量与过往车流量相比较,占比也不会超过万分之一。这是“向公路要问题”的调查者始终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也是行业在博弈中最大的勇气和底牌。
混沌理论认为,这个世界是复杂、无序、不可预测的。人类大脑在对外界进行处理时,逐渐形成认识框架并依赖框架继续拓展对外界的认知。受框架局限性影响,人类得出的结论必然是某种程式化的表达,与实际可能存在偏差,我们却对此深信不疑。经常在网上刷新闻的朋友可能会有一个感觉,那就是您的关注点很快会被设备捕捉,它会有针对性地为您推荐相关信息。这说明机器算法流行后,连设备都有偏向,以追责为目标的“深度调查”当然更不能免俗。由此可知,本系列文章也难逃框架局限,这或许就是基于发展阶段的认知局限。
克服认知局限的方式有很多,换位思考就是一条捷径。但愿事故调查者和从业者一道,学会站在不同角度、用不同思维去研究类似公路交通安全的工作,多喝喝理论墨水、多沾沾基层泥水、多流流调研汗水,早日突破思维框架局限,为行业走出“擦挂”困境奠定基础,为共建“第四条路径”,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再上台阶做出自己的努力。
1.法制播报:《男子骑电动车高速逆行被撞身亡,家属起诉索赔38万,如今法院判了》www.163.com/dy/article/H8KHMF8K0550TA0M.html,
2.贺雪峰《基层体制过度消耗透支未来治理资源》《社会科学报》2021年4月15日第3版
3.张玮(馒头大事)著:《历史的温度7:那些退隐、告别和离席》中信出版社,2023年04月,P393-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