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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发展实践逻辑与产业发展路径反思

2023-08-17

关键词:景区农民空间

李 玉 霞

(武汉大学 社会学院,武汉 430072)

一、文献综述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20字的总要求,其中的“产业兴旺”作为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对乡村发展具有关键作用。2019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乡村产业应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因地制宜,拓展业态,绿色引领。近年来,乡村旅游产业作为践行“两山”理论和发展美丽经济的有效形式,在乡村振兴中的位置逐渐增强,国家对其在资金、土地等政策上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促使该产业迅猛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乡村旅游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从现有文献看,对乡村旅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的互动耦合关系的研究。学界普遍肯定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对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认为乡村旅游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了优美环境和切实保障[1]。乡村旅游作为消费型带动产业[2],既可以盘活乡村闲置资源,带动餐饮、住宿、农产品加工等新业态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3];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4],增加农民收入[5];还可以改善乡村生态环境,优化乡村空间结构,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6]。可见,乡村旅游兼具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是乡村产业振兴的有力抓手,也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7]。二是对乡村旅游的发展路径和发展困境的研究。部分学者从不同理论角度思考乡村旅游的发展路径,包括共生理论[8]、内生理论[9]等,认为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应立足于特定空间、特定区位,根植于本地资源利用和居民参与基础之上。也有学者从乡村旅游的具体实践出发探索乡村旅游发展路径,认为我国的乡村旅游发展主要依靠政府主导[10],政府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项目输入进行顶端把控,指导乡村旅游的发展方向[11]。而在微观层面,又呈现不同的发展方向,有以资源整合与利益共享为特点的发展模式[12],也有项目打包与农民吸纳的模式[13],还包括市场主导、农民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14],这些模式都促进了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但也存在发展困境。对乡村旅游发展困境解释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围绕旅游产业发展本身进行解释,认为旅游产业过密化、同质化问题严重[14],且面临统筹规划不足、盲目开发、品牌化程度低[1]及资源承载过重等问题[15];二是从政府行为解释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困境,指出基层治理的内卷化带来计划性差异,导致乡村旅游项目破产、经营失败[16];三是从乡村社会内部解释乡村旅游造成的隐性冲突问题[17]。乡村旅游的过度发展导致在利益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使乡村居民产生被剥夺感[18],由此对乡村振兴产生负面影响。

回顾文献发现,既有研究从政府和产业发展角度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了分析,并充分肯定了乡村旅游产业对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启发。但是,既往文献一方面侧重于从宏观层面关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且多为“应然”层面分析,提出的发展思路和对策建议较为空泛,缺少对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中的产业构建、主体参与及利益联结等微观机制的“实然”层面的详细研究。二是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的耦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乡村旅游发展主体关系进行考察,以此剖析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有学者从场景理论的空间实践出发研究乡村旅游与乡村社会发展的复杂关系,这些研究突破简单的政策讨论,认为乡村旅游兼具“地方表达性”“符号感知性”和“融合生产性”的特征[19],会充分挖掘文化内涵,强化乡村社会空间价值感知,从而再造乡村社会地缘空间。但乡村旅游的发展本质上是外部力量对乡村社会文化空间的“隐性规训”,不利于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20]。这些研究更多关注旅游发展对乡村文化空间的影响,乡村空间其实质是物质要素和主体活动共同形塑的,是社会关系生产和再生产得以实现的载体[21],其不仅包含文化空间,更是重要的权利空间。乡村旅游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要推动乡村社会的经济发展,为农民增权赋能。由此,对乡村旅游研究的核心落脚点应是理清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与发展张力,并深入分析其对乡村权利空间的影响,充分呈现乡村旅游实践过程中的内在复杂性。

鉴于此,本文以鄂西X县的乡村旅游发展经验为基础,重点分析其乡村旅游发展实践逻辑,从权利空间切入,试图进一步厘清乡村旅游实践对乡村社会空间的影响,并解释乡村旅游发展异化的根本原因,分析其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发展的路径。笔者认为乡村旅游发展以政府引导、资本参与为基本路径,实现了乡村由农民生产生活空间到旅游消费空间的置换,破坏了乡村社会和农民在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平衡,乡村社会空间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被改造,由此弱化了乡村社会带动农民发展致富的空间功能,损害了乡村产业振兴的效能发挥。

二、研究视角与经验介绍

(一)研究视角:农民生产生活空间到权利空间转换

空间作为社会实体的研究来源于20世纪中后期,集中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变革。延续这一研究传统,列斐伏尔、大卫·哈维等学者持续将社会属性向空间生产延伸,其中列斐伏尔提出了空间三元辩证法的分析框架,其核心内涵是社会生产的空间可以从空间实践、空间表征和表征空间分析[22],以此指导我们在空间现状基础上去探析社会生活、权力运作的转型。在思考乡村社会空间性质时,不难发现其不仅是人们日常交往、生产生活的社会场所,更是政府向基层民众提供社会服务的主要场域。在这一空间基础上,农民既可依托乡村社会的集体土地、熟人社会关系网络等获取农业收入、开展社会交往,以此维持和支撑自身的基础生活;也可以凭借乡村社会的集体成员身份享受国家资源下乡的红利,建设乡村社会,增强乡村生活的舒适与便利。乡村在经过旅游开发之后,乡村自然资本和闲置资源被盘活并赋予经济价值。由此,乡村资源的商品化及乡村社会的商业化逐步实现,并发挥带动农民增收创收的作用,使乡村社会共享旅游产业发展成果,从而实现经济收益与社会、生态收益的统一[23]。可见,乡村旅游的空间生产关键在于社会空间及其相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配等都满足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及社会相关主体的共同价值取向和基本利益诉求[24]。

乡村旅游实践需要充分考虑乡村社会与农民群体的利益诉求、乡村旅游产业管理以及相关利益分配问题。乡村旅游发展的深入理解最终都指向一种权利分析,强调在乡村旅游的空间生产实践中,要立足乡村社会和农民的现实生活:一是要确保农民使用乡村空间的基本权利;二是要保证农民参与乡村旅游收入分配和旅游就业机会的公平权利;三是要实现农民享有空间资源服务权,确保乡村旅游的社会包容和权利增强[25]。即乡村旅游公共空间的商品化与商业化需要与乡村空间的实用意义相协调、包容发展,最终实现乡村旅游空间再造下的乡村权利平衡与协同。

(二)X县经济社会特点介绍

本研究经验材料来源于对X县的田野调查。笔者通过对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及村民、旅游公司进行半结构式访谈,全面了解了当地社会经济情况、乡村旅游发展、旅游项目的实际收益等内容。

X县面积2 328平方公里,现辖6镇2乡,91个村(居),5个社区。常住人口16.6万人,其中乡村人口约13.47万人,县城人口约3万人,城镇化水平不高,农村人口流失较严重,大部分劳动力在外务工,村庄留守性、剩余性特征明显。该县曾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资源不足,主要依靠上级资源支持及本地资源产业缴纳的少量税费维持。与大多数中西部县城一样,X县工业发育不足,产业支柱以农业为主,传统种植业较为发达。本地多为山地、丘陵,农民主要种植柑橘、蔬菜、茶叶、烤烟,其中柑橘种植面积在 10 万亩左右。虽然种植业相对发达,但规模经营少,小农经营占多数。种植主体多为 55 岁以上的村民,一般守着10亩以下的柑橘园。人均收入较低,农村人均年收入约为 2 万元,家庭收入在 5万元左右,主要来源于年轻人在外打工和老年人在村务农,生计模式以“半工半耕”为主。总体来看,X县经济基础较差,地方财政能力弱,乡村空心化和老龄化现象严重,以传统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经济表现出普遍的小农经营特征,“半耕半工”的生计模式明显,呈现出典型的中部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特征。

该县从2014年开始,为了带动农民增收,确立以发展乡村旅游为主的产业发展道路。并于2015年以“全域旅游”为总抓手,确定美丽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同步发展路径。一方面全力改造乡村面貌,截至目前,X 县完成“三拆”1 829处,建设1.99万座农村户厕,96 座公厕。2019 年至今全县创建美丽乡村共18个(其中省级11个、市级7个)。另一方面,围绕本地文化特质和自然景观,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打造了两个 5A 景区,又在高海拔乡镇挖掘避暑资源,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区和康养旅游度假村。打造“皓月当空,繁星满天”的全域旅游发展图景,并意图通过“农旅融合”来激活乡村资源。目前已经成功打造“双泉寨温泉小镇”“高岚运动休闲特色小镇”“水月寺云栖谷”“仙侣山生态农场”等一批“网红景点”。

三、景区经营与资本下乡:乡村旅游实践逻辑与空间再造

乡村旅游发展与国家重大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基于此,乡村旅游也逐渐被多地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点工程推进。在X县的乡村旅游推进过程中,地方政府、资本主体与农民之间发生了复杂的关系互动,再造了乡村社会的权利空间。

(一)政府规划引领“景区化”建设

X县在乡村旅游的发展过程中以吸引游客为目的,为满足游客观光度假、休闲消费的需求,力图推动“农旅融合”,强调“田园变景区、农房为民宿、农产品为商品”,在村庄规划中实现 “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为此,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制度力量实现资本与权力进入乡村社会,使其生产的目的满足景区化、商品化、民宿化等的发展需要。

为推动景区化建设,地方政府将“全域旅游”与乡村建设规划结合起来,将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全部纳入以县域为单位的旅游规划及景区建设中。首先,地方政府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整合大量土地资源,为景观及景点的产生创造物理空间。在这一过程中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流转成为旅游的配套用地,甚至整个村庄成为景区的配套。比如,X县T村没有特殊的旅游资源,只有大大小小的自然形成的水潭。政府为推动旅游发展,围绕水潭做文章,流转农民土地 1 000 多亩发展现代观光项目、民俗文化体验等项目,并租了 320 亩土地做景区配套,开发建设瀑布奇潭景区。2019 年,为了丰富景区的旅游业态,批准建设旅游康养地产。为了满足景区进一步开发的用地需求,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收出让”的方式完成了招拍挂手续,将 30 亩的一般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方便后续开发。在C镇的大杉树景区打造中,为了制造景观,地方政府根据规划布局流转了620亩耕地,用于种植无花果、甜柿、桑葚、树莓等水果,为景区游客采摘服务;此外还流转了100亩左右的林地及200亩的茶山用于建设田园酒店和户外拓展等各类项目。其次,以服务游客为重心,规划建设景观和旅游基础设施。为此,地方政府依托村庄生态环境及各类文化资源,将其改造为乡村景观,并在此基础上规划各类体验馆、景观墙、观景平台等游览项目。另外,系统的旅游标识、完整的游览线路、旅游厕所、停车场、服务中心也成为乡村社会空间标配。政府为确保景区商业价值的凸显,针对其外围餐饮、住宿等服务的提供与改善,着重改造、改建和拆建民房,并对景区周边的环境进行整体规划治理。其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制定规则将农民可利用的住房改造成统一风格,对不能改造的民房和影响景区环境的设施以环境整治的名义进行拆除,尤其是对养鸡场、猪圈这类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设施进行拆除。

显然,为了发展乡村旅游,地方政府直接将农民的生产生活空间改造为旅游景区承载空间,这样一种“产居一体化”的新型复合空间逐渐形成,并逐渐取代了原有传统农业家庭生产、生活、养殖等空间功能[26]。

(二)资本下乡的市场运作及景区经营

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除了地方政府的规划布局之外,仍需要市场为其持续赋能。在此背景下,X县出现大量资本下乡,其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本地的私人资本,资金体量不大,以乡村能人返乡创业为主。第二类是城市工商资本,主要依托大型公司,其主要来自采矿化工或者城市房地产行业转型。第三类是行业资本,即专业做旅游的公司,这类资本投资体量大,旅游开发时间更早,相比前两类,其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专业性更强,注重旅游产品的维护和创新。

资本主体针对乡村社会进行了旅游空间的商品化、价值化改造。首先,在政府规划基础上明确开发思路、产品定位,打造符合村域发展实际的多元旅游产品。此外,资本还全面整合农业农村要素,盘活乡村土地,积极拓展乡村旅游发展基础,提升产品竞争力。以X县的乡村旅游开发为例,资本主要依托乡村社会的特色自然资源和农业基础进行旅游业态布局,在不同村庄开发了温泉、高山滑雪、茶园酒店、户外拓展、旅游研学等多元综合项目,同时为保证竞争力,还发展了旅游康养地产。其次,依靠公司管理理念负责旅游产业运营、维护与提升,吸纳市场。乡村旅游产品最终要参与市场竞争,需要持续投入提升品质,而市场主体凭借优势进行乡村旅游品牌的营销和推广,主要通过封闭式景区管理和旅游项目门票制的方式对游客收费,比如针对景区内部的户外拓展项目、小火车项目、彩虹桥等收费标准在10~120元/人不等。此外,市场主体在经济理性驱动下,为获取更多收益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对效益差、前景不好的项目进行整改或回收处理,减少后续资源投入,对发展好的旅游项目开展提档升级。资本主体还会参与旅游产业相关的附属产业,诸如民宿、餐饮、酒店等的运营。在此运营过程中,资本主体将其分为两类进行运营:一类是乡土性民宿和餐饮的打造,其主要突出乡村空间特色,讲究“田园牧歌”式体验,采用地域性特色产品吸引游客;另一类是高端民宿和纯住房开发,采用独栋出租和售卖的方式吸引游客沉浸式体验。但本质上,这些附属收益的获取仍然遵循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逻辑。

总之,下乡资本成为乡村旅游的发展主体,其出于自身盈利的诉求,将乡村社会进一步景区化,并将各要素改造为可以经营的各类产品,充分激活乡村社会经济价值。乡村社会进一步转化为资本经营及游客消费娱乐空间。

(三)项目资源的资本及景区吸纳

乡村旅游开发具有公共性特点[27],是我国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农村供给侧结构改革以及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乡村旅游发展本身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道路、水利等多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政府涉农项目的关联性强。加之政府在围绕产业振兴布局政策时,将乡村旅游产业作为重要手段,乡村旅游的发展质量与效果也影响着政府的政绩,政府有动力对资本主体进行扶持,由此出现资本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对政府资源具有明显吸纳效应,使用政府资源成为常态。

为了将所规划的村庄快速变成一个合格的旅游景区,地方政府会集中资源选择对资本主体进行扶持,往往捆绑多个涉农项目,打包成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集中投入到景区中。据了解,这些项目涉及住建部、农林水利部、发改委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包括乡村振兴试点村、特色农房改造项目、省绿色乡村示范村。除这些资金较多的大项目外,还有源头治理项目、绿化项目、产业扶贫项目。以2021年为例,除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的专项资金300万之外,政府为市场主体发展统筹整合了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源1 200万元、农田整治项目1 200万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2 000万元及就业创业扶持项目825万等多类项目资源。多元项目资源投入重点为有基础或已经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成为旅游产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本主体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同时诸如田园综合体、农业观光等项目,通过资本主体吸纳土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等各方资金,成为构成旅游产业开发的重要环节,与旅游本身高度融合。X县干部认为“几百万根本不够建设一个旅游景点,但乡村旅游产业对本地产业发展十分重要,千万不算多,上亿也很正常,山水林田湖草都可以进来,如果哪个单位和部门要加入,只要给钱,牌子顺便挂,一起和市场主体共享建设成果”。

可见,在资本主导乡村旅游的发展过程中,通过吸引政府相关项目配套,实现政府资源对乡村旅游发展场域的资源整合集中投入以实现叠加效应[28],推动景区内部业态快速发展,提升服务质量。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共资源的服务对象集中于资本主体,服务空间聚焦景区内部,由此也造成了主体与空间的区隔。

四、农民权利挤压:乡村旅游发展张力及其对农民的影响

乡村社会是保障农民权利的重要空间,是国家资源输入并服务农民的重要载体,它为农民提供集体身份并依托集体土地制度和熟人社会网络给予农民生产生活安全感。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伴随资本下乡和景区经营,从而将乡村社会打造为资本经营空间和旅游消费空间,且资本与游客的商业化关系逐渐成为乡村社会空间的主导关系,会产生旅游空间与乡村社会权利空间之间的结构性张力,带来农民权利挤压,进而影响到农民生产生活。

(一)空间置换下农民空间使用权被挤压

X 县作为传统的中西部县城,产业基础薄弱,农业产业是其主导产业,本地农民的生计模式以半工半耕为主。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为将乡村社会塑造成具有旅游元素的景区,乡村社会在空间布局上被当做旅游景区进行整体规划、布局。

在景区建设和项目开发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规划赋予土地资源整合合理性。在此过程中,农民对土地流转尚能积极参与,但涉及到征收、拆迁和改建环节,部分农民的参与度不高。在整体景区发展规划下,农民被动卷入其中,尤其是在地方政府“拆迁是为了更好地建设,拆迁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的宣传引导下,加上政策文件所承诺的补偿,农民最终都自愿或不情愿地将自己的土地投入到景区建设中。在景区化打造下,原有的村庄空间被划分为定位明晰的功能区,村落范围内的所见所闻均被分门别类纳入游客体验的活动空间,使得乡村实际成为一个旅游空间综合体,农民的空间基础使用和保障权利被极大压缩,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生活的稳定性与便利性。在景区核心区,大规模的土地征收与流转使农民逐渐脱离乡村,失去了土地等家庭积累的基础资源,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生产与发展,造成农业经济空间受损,解构了传统的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造成他们生产生活的不稳定及生活成本的提高。X县在打造昭君别院景区时,将整个村子土地征收,农民全部迁出,迫使农民转向劳动市场务工。其实农民原本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居住空间进行自由扩展,例如在房前屋后圈养牲畜、放置农业生产工具等,但政府在规划景区的过程中,对农民的乡村空间的使用权进行了限制,通过“干净、整洁、统一”等标准要求农民布置生产生活空间,导致其居住空间逐渐“去生活化”,生活的便利性降低。X县本地农民原本可以开展种养殖,降低生活成本,但由于景区化建设需求,农民的家庭养殖业逐渐被取消。此外,在农民开展农业种植时,一些土地离农民的居住地近,那些原来用于存放农业工具的闲置房屋被取消,于是出现了大量的“后备箱放锄头”开展农业生产的情景,农民的生产便利性大幅降低。

(二)发展主体置换下农民空间收益权被挤压

在资本下乡经营景区过程中,乡村空间的开发权从农民向资本主体转移,乡村社会成为游客花钱消费的空间,农民不再是乡村社会的权利主体。简言之,乡村权利空间主体博弈中,下乡资本占据优势地位,在其主导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基于成本-收益衡量,将商业逻辑、竞争逻辑作为自身运行的主导逻辑[29],而忽视了与乡土社会的融合与适应,呈现出明显去乡土化倾向,从而与乡村社会发展形成张力,影响了产业的发展质量和效果。首先,资本注重自身盈利,挤压了农民的经济空间。具体而言,在盈利的资本逻辑主导下,下乡资本致力于将乡村空间定位为休闲、娱乐、消费等功能。甚至会通过流转、买断农民土地打造乡村旅游产品,导致乡村的土地要素和农业基础都必须围绕旅游产业重新配置,甚至出现部分地产化倾向,将乡村社会打造成发达经济体的“飞地”[30],乡村经济空间被资本主体殖民,农民的经济获取空间减少。此外,资本主导的旅游空间实践中,虽然带动了农民进入到旅游服务空间中去,但其只能参与到旅游产业的附属经济空间,诸如低端民宿、农产品销售等。参与这些附属经济空间的农民由于个体或家庭所具备的能力差异,产生经济捕获能力分化。在X县C镇的其中一个旅游村庄,村民沿国道改造了20多家民宿,但经营好的只有 3~4 家,一般的农家乐一年只有 2~3 万元的收入。可见,农民在与资本主体的经济空间博弈中被资本边缘化,农民无法获得同资本一致的高质量收益,仍被锁定在低附加值的旅游产业利益获取中,影响了农民的经济发展权。其次,资本为了扩展旅游的经济空间持续进行资本扩张,使乡村社会与农民置于高市场风险之下,造成经济空间的极度不稳定。旅游产业的发展投入大,但回报周期长,且其需要依托独特的自然资源优势才能形成较高旅游商业价值和吸引力。从X县的旅游发展来看,大部分景区仍旧处于经营亏损状态。比如昭君故里景点,总投资几千万,年收入仅百万,带动了几家农家乐,但经营状况良好的寥寥无几,大部分农民仍然以外出务工为主。甚至有资本主体认为“有生之年,本人看不到自己的投入能够回本”。可以说,旅游产业所带来的经济体量十分有限,并未改变农民的经济收入结构,反而易陷入发展困境,造成经济空间的损害,制约经济发展权。

(三)服务对象置换下农民公共资源享有权被挤压

乡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保障农民的公共福利,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是基本内容[31]。鄂西农村作为传统的中西部农村,面临着人口不断外流、农村剩余性越来越强的困境,农民更关心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的设施建设完善,诸如道路硬化、自来水供应、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但在乡村旅游资本化、景区化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体为吸引城市游客,一方面是将大量公共资源吸纳转化成旅游产业的配套服务;另一方面开展多元超标准建设,致力于将乡村打造得“美丽”。这与乡村社会基础公共服务满足之间形成了明显张力,与农民的实际需求不符。甚至出现大量惠农公共资源也被资本主体吸纳,导致乡村基础性的公共服务无法实现。X县在旅游空间塑造过程中经常花几百万的资源开展高标准的“五好公路”建设、村庄绿化工程等,如在X县部分景点打造过程中,为吸引游客,增强游客体验感,将部分通组道路实现了路面油化、甚至在其中一个村出现了5公里的塑胶跑道。但很多村庄的通组路还是土路,农民用水也没有得到解决,农民戏称自己是生活在“花园里的乞丐”。可见,公共资源的主体吸纳造成了旅游产业发展与乡村社会在资源、公共服务、利益分享上的区隔,农民成为公共资源获取中相对边缘的群体,只能通过旅游产业的配套服务间接分享公共资源建设成果,严重侵蚀了乡村社会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满足的实现空间。

在这一过程中,公共资源的服务对象发生置换,政府资源服务于市场主体开发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于外来游客,农民没有享受到公共资源投入的红利。一方面政府为满足景区化建设要求,通过限制农民的土地和居住空间自主使用正义,从而约束了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生活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政府引入资本主体赋能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将资本主体培养为乡村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并通过项目资源的统筹与整合,将大量的惠农资源向旅游产业集中。这导致项目资源供给主体错位,原本应由农民获取的公共资源流向下乡资本主体。以此为基础,乡村社会被塑造为多主体参与的空间,而各个主体有自己的权利诉求与主张,每个主体在互动过程中再造了乡村社会权利空间。

总之,在乡村旅游实践及主体博弈过程中,乡村社会及农民由于政府力量和资本力量的强势介入不断被边缘化、外向化[32],农民的基础空间使用权、旅游经济的分配权及公共资源的享有权被压缩,导致乡村旅游发展缺乏农民这一关键主体,没有实现旅游产业发展带动农民生活水平和经济积累能力的提升,严重制约了产业发展效能。

五、结论与反思:乡村应如何开展产业振兴?

乡村旅游产业效能的发挥在于通过政府力量和资本力量的介入,实现景区市场化经营并盈利,在此过程中既要保证农民享受基础的公共服务及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的公平性,也要实现基础的空间使用权维护,确保农民的生产生活稳定。在X县的乡村旅游实践中,在行政力量与市场力量介入下,乡村社会权利空间产生主体博弈,资本主体成为乡村权力空间再造的核心主体,这导致农民的基础生产、生活空间使用权及旅游经济分配权、公共资源享有权被资本主体吸纳,造成农民权利空间的挤压。同时,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具有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市场风险高的特点,资本主体主导空间实践中易产生盲目投入与扩张,从而将农民进一步置于风险之中。

乡村旅游发展应服务于乡村产业振兴,而乡村产业振兴需要“目中有人”,即乡村产业振兴强调发挥农民主体性,同时以服务农民、满足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为目标。出于农民权利空间的拓展需要,应基于“平等”和“共享”的权利保障原则,探索出既能推动产业发展又能维护农民乡村权利的协调包容发展路径,促使产业发展有效契合乡村产业振兴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乡村产业应该面向农村,以人为本,建立产业发展与农村、农民的利益联结的常态化机制。目前,乡村产业的发展主要服务于资本增值,而乡村产业振兴强调将发展利益尽量留在农村。所以应对产业发展带来的利益进行使用限制,一是要形成市场主体与农村农民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和分红型等多种利益合作格局[33],确保农村农民能够切实分享到产业发展的收益。二是应对产业发展效益进行限制、调节。诸如规定乡村产业的就业岗位尽可能地留给农民。同时需要监督产业利益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重视村级组织的作用发挥,诸如在产业发展过程中设置村集体自主经营管理环节,通过村集体联结村民,以此带动村庄发展。三是加强村民参与乡村产业建设相关技能培训。政府可以协同市场主体定期开展产业技能培训,为有意参与产业发展的村民提供专业性培训,增加村民对市场前景和风险的认知。此外,市场主体应建立与村民之间的信息分享机制,资本将市场信息反馈给农民,农民也可将需求反馈给市场,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从而促进产业发展。

其次,乡村产业振兴应因地制宜,尊重产业发展实际与乡村社会的基础差异,注重补短板,强弱项。当前,乡村产业发展深受城市居民的休闲需求和乡村产品的消费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新的经济空间。但乡村产业发展不能只服务于城市群体,而是需要对接不同层级主体的需求。同时,乡村社会基础条件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乡村其发展产业的基础条件不尽相同。以上两者成为乡村产业发展的核心约束条件。因此在依托产业实现乡村振兴时不应该局限于区域性、市场空间小的产业,而应根据乡村特点、历史文化、地域风情、公共基础条件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一方面要根据实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对本地具有独特自然人文优势的乡村进行品牌打造,提升发展产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对发展滞后、不具有先赋性优势的村庄,农业产业仍居于主导地位,应该做好基础公共服务保底工作,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尤其是要重视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提升工作,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其农业产业发展的空间。二者兼顾之下,依据差异性布局产业发展重点,避免同质化低质竞争,丰富产品类型,体现区域特色,保留乡土气息,增强乡村产业的竞争力。

最后,乡村产业振兴应确认产业资源使用边界,均衡公共资源配置,保证发展公平有效。市场主体发展乡村产业具有盲目性和逐利性的特点,由此需要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能够嵌入到乡村社会的监督治理体系,防止资源的滥用。另外,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全面促进乡村振兴,不能超出村庄发展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实力,要做到“雪中送炭”,而非 “锦上添花”。这不只涉及市场主体作用,还涉及政府资源的投入,因此也要规范政府资源的投入方向。一是要均衡农村地区项目资金投入。地方政府不能只将资金投入到示范点建设上,而应将国家财力和市场收益真正用到乡村发展和民生的急需领域,把补短板、惠民生作为乡村建设的重点,切实解决好农民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特别是要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和农民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二是要充分重视部分地区出现的债务现象。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经济薄弱,应该“量入为出”,有多少能力办多大事,分阶段、分清轻重缓急,充分考量农村发展实际,避免项目过度投入,造成新增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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