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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RCEP 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贸易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

2023-08-16黄运康

广西社会科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出版物成员国

黄运康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RCEP是一个以驱动区域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导向的大型多边贸易协定,其中包含版权保护内容在内的知识产权等章节,旨在为区域间的知识流动和文化互动提供制度保障。出版物贸易是指通过授权出版商、书店、代理商等机构,将特定出版物授予这些机构进行出版、交易,实现出版物在不同地区、不同媒介、不同语言等的传播与销售过程。出版物贸易是文化贸易的重要内容和形式,能有效克服空间距离制约下的不同地区人民相互了解和沟通的障碍,增进彼此交流和信任,通过内化的力量减轻不同地区贸易发展的成本,从而达致共同繁荣与发展的目的。

田常清等指出,印刷出版物的贸易是支撑中国—东盟社会文化合作支柱的重要途径以及双边国家文化交流与互鉴的重要桥梁,能够为双边国家图书出版业务交流、版权交易和市场拓展提供机遇[1]。杜智涛等认为版权贸易主要是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贸易行为,是文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版权贸易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地区、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技成果[2]。李晨认为图书版权贸易因我国实施文化“走出去”策略而被推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因为它能提高国家的文化影响力,推动经济发展[3]。孙静指出经济实体、文化软实力以及国际认可度是互相缠结、相互作用的体系,任何一要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实现[4]。张明认为版权贸易的标的是智力成果,具有知识属性和文化价值,发展版权贸易既能发展经济又能促进文化传播[5]。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述发展出版物贸易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国家实施“走出去”策略的背景下,发展出版物贸易还有特殊的重要的使命,不仅可以在文化沟通中增加彼此信任,还可以进一步减少对外经济贸易的制度成本,减少双方交流的阻力。RCEP为区域发展搭建了良好的合作平台,因此,对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家的出版物贸易现状、发展困境、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发现其不足,对完善出版物贸易、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保障RCEP的实施及推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RCEP中的版权保护规则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国际技术贸易、文化和经济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秩序的建构[6]。RCEP成员国由“10+5”组成,各国发展水平和发展能力相差甚大,而以东盟国家为代表的立场则是追求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标准。正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持的是“专有”的观点,而发展中国家持的是“分配”的观点,它们倾向于将知识产权保护服从于本国国家发展的目标[7]。因此,在两种价值观的冲突下,RCEP的谈判是一个充满曲折、妥协和修正的过程,以寻求各方的最大利益公约数。RCEP谈判过程中一些重要的版权法规则曾经被提出、分析和讨论,显示出各国对出版物贸易的不同诉求。

RCEP中涉及版权的条款含在知识产权章的总则和基本原则、版权和相关权利、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等章节中,对版权的保护客体、权利内容以及权利的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部分规定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不同之处,反映了各国的不同利益诉求。首先,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版权保护高标准要求。以国际标准保护版权的动机是,通过需要保护的作者或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更好地保护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的作品。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作为发达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国内与版权相关的产业发展成熟,比如日本的动漫、韩国的电影等,这些国家具有将这些优势产业植入RCEP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动机,因此,有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强烈诉求。RCEP知识产权章超TRIPS协定的规则,主要来源于日、韩、澳三国的建议[8]。经过参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这些国家已经具备应对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的相应措施,在RCEP中植入TPP规则还能保持法律上的一致性。其次,以东盟十国为代表的版权保护中的保守主义。TRIPS已经为成员国提供最低的保护标准,并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原则使国际范围内的标准趋向一体化,从而呈现出高标准保护的现象。过高的保护标准将不利于不发达国家培育相关产业,增加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成本,与中国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境遇相似,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条件换取经济发展的机会。同时,东盟国家还有丰富的遗传资源、传统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需要保护,发达国家不付费式地攫取必然会遭到强烈反对。最后,以中国为代表的折中主义立场。中国属于发展中的大国,经济发展迅速、体量大,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因此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倾向折中主义的态度。同时,中国属于文化大国,国内具有丰富的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等待发掘,对此倾向强保护的措施。总之,从具体的条文来看,RCEP基本遵循了TRIPS的保护范围;但RCEP专设技术保护措施和电子管理信息条款,以增加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限制;在权利执行上,RCEP规定了内容详尽的版权保护措施,包括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等,以快速制止侵权以及对未来侵权进行威慑。RCEP版权保护规则整体上体现了超TRIPS属性,同时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弹性条款等实现权利保护的再平衡,以防止权利异化[9]。但RCEP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以及新闻聚合模式规则条款等缺失,必然会制约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表明成员国对此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分歧。

二、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贸易现状

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具有较为紧密的贸易联系,近年来,中国分别与部分RCEP成员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如中澳、中新、中韩以及中国与东盟等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都是RCEP区域自由贸易发展的重要成果。但是根据联合国的商品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数据显示,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贸易呈现出增长势头弱、分布不均匀等特征。

第一,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贸易呈日益增长态势,贸易占比较高。2010年以来,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贸易量总体呈上升的趋势,从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开始,其出版物贸易量上升明显,尤其是在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贸易量显著提升(见表1),之后的2015年轻微回落,2019年和2020年又恢复到较高水平(见图1)。“一带一路”建设中开展的互译和版权代理项目确实能显著提高我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贸易量,尤其是进口贸易量,但对出口贸易量的提升作用并不明显。表1数据显示,出口贸易增长缓慢,并且近几年进口大于出口,这表明单纯靠进口贸易无法带动出口贸易量的增长,关键还要为出版物的输出提供稳定的增长动能。

图1 2010—2020年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贸易进出口趋势

表1 2010—2020年中国出版物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单位:亿美元

第二,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贸易进口增长较快、输出增长缓慢,基本上呈逆差的状态。RCEP成员国由于发展路线不同,各国的政治、经济、教育状况相差比较大,出版基础参差不齐。从表1数据上看,近几年,我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出口稳步增长,2014年和2020年分别出现过小高峰,2014年出口额达4.88亿美元,占全球贸易出口的12.71%,2020年出口额达到5.74亿美元,占全球出版物出口的16.44%。但相比于进口量,我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口明显偏低,近几年都处于贸易逆差状态,2014年和2019年的贸易逆差额分别为1.73亿美元和1.64亿美元。从出口量和贸易逆差的角度看,我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贸易有待进一步提升,深度挖掘贸易潜力。

第三,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贸易的内部结构不均衡,图书、童书贸易顺差,报纸期刊和其他出版物呈现贸易逆差。2010—2020年间,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图书(不含童书)贸易量整体上增加,受益于“一带一路”倡议,在2014年出口额达到峰值,为1.39264亿美元,在之后的几年出现一定程度下滑(见表2)。进出口数据显示,图书的出口额大于进口额,呈贸易顺差。而报纸期刊相比于图书的贸易量不高,并且进口大于出口,贸易逆差。童书方面,出口明显多于进口,呈贸易顺差。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我国作家曹文轩获得国际安徒生奖,成为首个获得此奖的国内作家,对国际聚焦中国童书具有重大推动作用。除以上三大类外,剩余的其他出版物贸易占据较高比值,进口额大于出口额,贸易逆差,表明我国的出版物在开发新形式、新主题上明显不足,必须在出版领域加强内容创新。

表2 2010—2020年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图书、报纸期刊、童书和其他出版物贸易额单位:亿美元

第四,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进出口不均衡,分化明显。出版物的引进地、输出地方面,以2020年我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进出口为例,出口量较多的前几个国家都是与我国联系紧密、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比如出口额最高的日本,达到1.15亿美元(见图2),而对欠发达国家出口较低如老挝、文莱,最低的是文莱,仅为0.00262亿美元。在进口方面,我国对RCEP其他国家进口额分化明显,在2020年中,进口最多的是新加坡,达到4.96亿美元,最低的是文莱,仅为279美元(见图3)。这说明我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贸易分化较大,发展严重不平衡。出版物贸易进出口集中化不利于我国发展多元化的贸易结构,限制出版物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图2 2020年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贸易出口额排名

图3 2020年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贸易进口额排名

三、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贸易面临的挑战

RCEP是全面性、大型性和高质量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力图通过各项区域制度、政策优化实现经济一体化,增加区域合作的溢出效应,提升成员国福利水平。RCEP的签署为我国出版物贸易深化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RCEP条款中提到的信息、内容艺术和文化传播的重要性,是通过加强文化传播和交流加深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一极。虽然RCEP为我国出版产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我国出版产业发展既有的制约性因素与加入RCEP带来的新挑战。

第一,我国在传统图书以外的出版物方面贸易能力不强,相关出版产业在创意设计、内容生产、渠道挖掘等方面能力较弱,缺乏相应专业人才,产业造血能力弱,不注重产业培植。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丰富的文化资源,但传统文化中彰显的内敛、谦抑品性使我国对文化能力建设与产业培植不够重视。在欧美发达国家中,文化产业是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占据总体经济比值较高,这些国家在产品的创意开发、设计,作品创作、传播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人员的参与和组织,保障各项工作的效率和专业化。我国出版物的对外贸易主要在传统图书和童书上,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形式的出版物输出欠佳,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消费主要靠进口,比如日本的动漫在我国有较大影响力,与传统图书生产相比,这些对创意开发与内容生产具有较高要求。近些年虽然我国相关企业也在加大这方面的开发研究,如腾讯就有向韩国、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输出动漫作品,涉及4种不同语言,但整体而言,我国这方面的产业能力不强。一方面是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导致产业专业动能不足;另一方面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等对产业培育的重视度不足,缺乏思路清晰、方向明确的发展方向,这影响了我国的出版产业发展。

第二,RCEP其他成员国版权保护水平不一,部分国家未能建立体系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缺乏有效的版权执法,版权保护不佳影响我国出版物贸易。版权保护与出版物贸易息息相关,出版物的内容多为版权保护的对象,虽然RCEP各个成员国都已经建立版权法律制度,但不同国家分属不同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版权保护差异较大,制约了相关出版物的投资。从国际公约方面来看,目前对版权保护主要条约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视障者条约》。截至目前,RCEP成员国中尚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有柬埔寨和缅甸,尚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国家有柬埔寨、老挝、越南、泰国,尚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国家有柬埔寨、老挝、越南、泰国。从2020年我国出版物输出贸易来看,贸易数额较低的也是尚未完成加入国际组织版权保护条约的国家。RCEP在知识产权章中也加入了版权保护内容,要求成员国加入相应的国际保护条约,在版权的保护客体上和范围上也进行相应扩张,赋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与作品作者相同的向公众传播权、复制权,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保护具有独立性。另外,还加大了执法力度,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进口盗版非法行为适用刑法处罚。RCEP的签署加大了版权保护和执法措施,对我国出版物输出具有积极影响。

第三,“一带一路”倡议明显加快了我国出版产业“走出去”步伐。受益于“一带一路”的文化交流项目,我国出版物贸易明显增多。根据2019年发布的《“一带一路”国际出版合作发展报告》,我国已经同8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开了图书版权贸易,其中部分国家又是RCEP成员国,通过“丝路书香出版工程”、图书推广计划、图书“走出去”等项目实施出版物贸易提升工程[10],显著促进了不同国家间的文化交流与贸易开发。通过政府顶层设计、有序引导,市场优化等手段,我国开展互译项目、人才交流和培养,提高了版权贸易能力。“一带一路”建设使我国加强了与泰国、新加坡、缅甸、越南、印尼等国家的出版物贸易,一些知名作品分别被翻译成不同语言“走出去”,产生积极影响。

第四,文化贸易的距离效应影响了我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贸易。文化贸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货物贸易,文化贸易具有明显的价值属性,文化差异能明显影响文化贸易。文化贸易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消费结构向上攀升的结果,因此文化贸易异于普通的工业消耗品贸易,它除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之外,还受价值偏好、文化距离等方面的影响。最早提出“文化距离”的是Hofstede,他将文化距离描述成五个不同的维度,之后有学者运用引力模型从需求理论角度对文化贸易的影响因素展开实证研究。刘欣雅、李丽的研究显示,文化距离对图书版权贸易具有阻碍作用,将导致人们对异国的文化产品接受程度降低[11]。在RCEP国家中,中日韩同属于儒家文化圈,历史上我国同东亚国家都有文化交流的记录,文化市场潜力巨大,但文化产品的竞争性特征可能会导致相同文化圈的国家互相排斥对方的文化产品,因此根据需求偏好开发出适合对方市场需求的文化产品可降低文化贸易阻碍。此外,不同的文化特征可能也会增加不同国家消费者的文化兴趣,文化猎奇、文化探险等也能增加文化产品的输出,应研究不同市场的文化需求和喜好,根据不同的市场进行相应产品开发,克服文化距离效应对出版物贸易的消极影响。

四、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贸易的发展策略

有学者指出,现今中国处于采用何种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十字路口[12]。从美国退出TPP、RCEP的成功签署可以看出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逐渐明晰,既要防范发达国家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双边或多边条约中不当输出其制度引发的不公平结果[13],又要积极、主动寻求利益均衡点与发展中国家展开深入合作。RCEP签署表明,当今世界多边贸易和自由贸易主义仍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寻求共赢、可持续发展依然是中国应坚持的国际治理路线。在美国退出TPP之后,TPP其他成员国删除了美国提出的高水平保护条款而达成《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协议,再一次表明在世界范围内不顾其他成员国的实际发展水平一味推行高标准、高起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难以形成新的利益产业格局,而寻求均衡、可持续和多元的保护标准才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公约数。RCEP的签署为我国出版产业“走出去”提供了优良的平台和发展契机,为拓宽我国文化贸易、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提供历史机遇。当前,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成为我国对外事务的迫切需求,建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际地位相适应的话语权需要改进我国出版业工作。

第一,将出版物贸易作为深入推进RCEP工作的重要部分,积极发展出版物贸易和扶持相关跨国出版企业的发展,加快出版物输出速度,扭转贸易逆差。出版物贸易具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双重属性,长期的出版物贸易逆差会对我国文化自足性产生不良影响,保持文化发展的独立性应扭转长期的逆差局面,不断提升出版物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值,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升文化软实力。在推进RCEP实施过程中,有意识地提升出版物贸易的稳定性,使出版物贸易产生规模效应。在发展出版物贸易过程中,为跨国贸易企业提供政策支持、资金奖励等,鼓励涉外出版物贸易企业在RCEP其他成员国开设分立机构,开展对外出版物贸易工作。

第二,全面发展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版物贸易,有针对性地发展与欠发达国家的贸易活动,打造多元化的出版物贸易格局。我国的对外出版物贸易长期以来较重视发达国家,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导致贸易对象失衡、结构不合理,影响出版物贸易潜力的发挥。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具有丰富的文化资源、人文资源有待开发,由于它们缺乏技术、资金的支持,致使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文化产品得不到开发。积极推进与这些国家的出版贸易工作,既能有利于我们加深了解、文化互通、展开合作,也能为后续开发货物、服务贸易提供信息资源、人文资源。另一方面,文化多样性要求文化结构的多样化,与发达国家的单向发展不利于我国保持文化多样性,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渴望被了解,在发展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文化联系有利于民心相通,为国家间的交流打造文化基础。

第三,培养出版物贸易专业人才,提高出版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出版物贸易持续健康发展。人才是制约出版“走出去”的关键[14],涉外出版物贸易是知识密集型产业,涉外出版的深入发展需要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从专业上看,涉外出版需要精通翻译的人才,既涉及通用语种的翻译,也涉及不通用的小语种,好的翻译作品能拉近读者的距离,产生文化共振。此外,涉外出版物贸易还需要精通他国的版权法律、贸易法规等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求编辑熟悉他国的出版规律、市场需求。从内容上看,涉外出版具有的文化价值属性不仅对量有要求,在质的方面,传播中国正能量、有理有据地发出中国声音,则对涉外出版物贸易提出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15]。这就对涉外出版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涉外出版的目标所在。我们应该有意识地加强相关人才培养,提高涉外出版人才的综合能力,以更好地发出中国声音、传播中国正能量。

第四,培植国内创意出版产业,注重内容生产和知识深加工,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我国的出版贸易聚焦于传统图书出版类,制约我国出版业深入发展。当前科技对日常生产生活影响日益加深,知识经济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注意力经济,消费者花在传统出版物上的时间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能抓住读者眼球、带来审美效果的读物或网络作品。因此,应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对文化内容进行再生产和深加工,结合新型作品开发方式和传播形式,创新出版物贸易,不断扩大出版物贸易的新增长点。

第五,积极借鉴“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成功经验,促使“一带一路”与RCEP在推动区域出版物贸易融合方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筑发展新格局。“RCEP致力于达成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与丝路精神高度契合。”[16]“一带一路”自2013年提出以来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出版物贸易方面,国家通过“丝路书香出版工程”、出版本土化、重点图书展会等举措推动我国图书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普及。近年来,我国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带动RCEP国家更深层次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17]。泰国暹罗智库主席徐二明指出,借助《中泰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规划》、RCEP等合作平台,扩大中泰两国的经贸交流,深化合作[18]。因此,在出版物贸易发展过程中,可协同推进RCEP实施与“一带一路”建设,相互发展、支撑,“双轮”驱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19],形成“1+1>2”的合作效能,共筑发展新格局。

当前“一带一路”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还处于建构过程中。“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提出以来,我国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沿线国家开展出版物贸易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一带一路”在国际出版合作、利用国际展书会、出版本土化以及开拓国际出版渠道等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RCEP成员国部分重合,我国可利用RCEP签署提供的合作平台,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化、扩大与RCEP其他成员国出版物贸易额,形成制度合力,发挥辐射效应。

第六,打造出版物贸易合作的支撑平台,做好出版物贸易合作服务工作,开发出版物贸易的交易平台,鼓励、支持出版物贸易联盟发展。优质的出版平台能提高出版的效率,在作品展示、竞价、价值发现等环节提高出版收入,通过产品出口带动服务出口[20]。同时,运行高效的平台减少译者、出版方和代理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增加彼此互信,减少合作阻力。此外,应该鼓励出版合作,发展国际出版联盟,同国际优秀的出版企业深入合作,构建出版物贸易往来稳定渠道,加强信息交换和经验交流,优势互补,提升我国的出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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