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对居民治安感知建构的影响研究
2023-08-14袁馨媛
袁馨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社区不仅是个体生活居住的地域性物理空间,也是社会治理的基层场域。[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在基层治理社会化方面,强调“完善社会参与制度,建立各类组织协同、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2]随着“十四五”规划的启动,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现代性的发展使得社会风险化加剧,各种矛盾和张力交错叠加构成了复杂的社会治理情境。[3]社会治理需要在社会的不断变动中完成转型,社区治理也亟须做出内在的调适以适应宏观上的社会治理转型。而社区治理转型的要义在于调整治理结构,实现治权参与主体的多元化。[4]
在当前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和治理共同体的重大时代命题的背景之下,属于社区治理重要方面的治安治理已成为一个公共性话语[5],其治理主体与社区治理主体具有一定同构性[6],即政府权威主体在场的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实现多方力量的耦合。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治安工作的主要矛盾相应地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和治安工作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7]从公共性的维度来看,社区治安是满足公共安全需求的公共产品,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体,理应是社区治安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囿于警力资源的约束,面对日趋复杂的社区治安生态疲软倾向显现,下沉至社区的深度亦有限,难以有效应对治安客体碎片化所带来的治安需求多元化。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社区居民既是社区治安状况的直接感知者,也是社区治安问题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社区治安治理应切实维护好社区安全和治安秩序,以增强居民的安全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居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相较悬浮于社区外的干预力量,社区成员无疑更了解社区存在的治安问题。[8]从社区内部建构稳定的内生秩序、织密安全防护网,不失为增进居民安全感的良策。总之,探讨社区中的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符合当前构建治理共同体的价值逻辑兼具破解基层治安治理困境的现实意义,亦是从学理上对治理回归社区这一议题的补充与延伸。既有文献对社区安全感的研究着墨点不足,更是鲜少聚焦治安语境下的安全感知,且定性研究居多,实证研究相对缺乏,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如何影响社区居民的治安感知也并未进入分析视野。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微观实证层面对前述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日后的基层治安治理实践提供有益思路。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1.治安感知。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性需求,近年来国家在顶层设计层面也将安全置于重要位置,注重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致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安全本身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其涵义广泛,《现代汉语词典》将安全表述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公共安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层面。[9]狭义的社会公共安全可以限定于治安安全范畴,是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有效应对处理各种社会治安问题。[10]此种治安论域的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11],可对应于主体对自身所处状态和客观环境的判断和认知,即安全感。在国内公安学研究领域,关于安全感的讨论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最早见于张英忠对群众安全感的分析。[12]权威的研究肇始于1988年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组织开展的公众安全感现状和评估指标的调研工作,其中安全感被定义为“公民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观评价和感受,是一段时期内公民对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保护程度的综合心态反应”。[13]该解释成为此后国内公安学界研究安全感的理论起点,诸多学者深入探析安全感的关涉要素[14][15],围绕安全感构建评价指标体系[16][17],细化了安全感的测量对象,使安全感得以借由多个层级标准具象呈现。
本研究从社区治安的角度切入,所探究的也是治安视阈下的安全感,在此表述为治安感知,从字面和语义上更能贴切地表达个人对治安状况的主观认知及感受。这一提法此前仅在两篇文献中出现且界定不统一,其中钱龙认为治安感知是个体对社会治安水平的主观评价[18],与本文所阐释的治安感知概念基本吻合。至于治安感知的影响因素,国内特定的研究相对较少,现有研究多散落于更为宏观的安全感研究之中,且多为基于社会现实的描述判断和理性解读。少量的量化分析或是着眼于个体因素,或是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客观生存空间,虽有研究者将视角聚焦于治理环境中的治安治理资源,但主要集中于警察这一国家治安力量对居民治安安全感的影响[19][20],鲜有研究涉及社会治安力量,因而社会力量对居民治安感知的影响尚需考证。
2.社会力量与治安感知。警察是社会控制的象征,毋庸置疑是居民治安感知的稳定来源。然而国外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相对安全的场景警察的存在未必能增加居民的安全感。[21]特别是当出现在社区的警察增多时,居民会无意识地激活警惕状态,可能误以为居住环境存有危险因素而恐惧不安感剧增。[22]这与一贯的看法大相径庭,促使学界将更多的目光转向警察以外的社会力量。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非警察群体同样能够作为巡逻力量为安全做出贡献[23],在社区组建志愿者队伍[24]或是利用社区邻里私人之间的监控[25],皆可促进社区安全。再回溯到20世纪80、90年代,破窗理论的提出以及在美国社区警务的广泛成功实践,揭示了发展社区非正式自我控制机制的重要性[26],发动社区成员的力量共同修缮“破窗”,是维护社区治安更为有效的路径。诚如简·雅各布斯所言,城市街区秩序的维持主要不是依靠警察,而是人们自行产生的非正式网络。[27]
相比国外研究主要侧重于犯罪学领域,国内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的研究则分散于不同学科,立足不同理论视角进行了多样阐释。一是社会资本理论。社区参与作为测量社会资本的重要指标,对社区治安和安全有着积极作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安全活动有利于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进而促进社区安全氛围的形成[28],且居民的参与水平越高社区的治安状况越好[29],具体通过参与安全隐患排查、调解居民间的纠纷来提供社区治安保障。[30]二是空间理论。从本质上看,社区治安是一种空间管理,其空间性决定了社区治安是公共责任,有必要依托公民的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安治理。[31]同时,这种空间不仅具有权力属性,也具有文化属性,借助居民自治可推动社区公共性的再生产和熟人社会的重建,继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的安全感。[32]三是共同体理论。卢国显在社区治理视域下引出了共同体治安自治的概念,以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居民个人为连接点,建立全民参与治安治理的自治网络,以营造良治社区环境[33];魏娜等人从个案入手,展现了某地引导公民参与平安志愿服务增进了公共安全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居民社区治安满意度的实践面貌,以此论证了共同生产是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重要路径。[34]四是治理理论。治理意味着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借助社会力量构建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网络能够弥补警力有限所导致的治安治理缺陷,实现基层社会秩序的“善治”。[35]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提“社会治理”理念以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一直是国内学术界的热点议题。通过梳理文献发现,目前学界已普遍认同社会力量在基层治安治理中的特有价值:在警察陷于技术治理困局而与群众脱离之时,社会力量能填补治安治理资源的空缺,缓解治安服务的结构性供需矛盾;其与生俱来的本土性特质,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独具便利,在平日的交往互动中与周遭居民自然地建立起稳固紧密的良性关系。但学者们多着重从规范层面定性地予以论述,在理论上阐明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实证层面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为数不多的实证研究也并未见到对社会力量与居民治安感知二者之间关系的专门性讨论,这正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关切。
(二)研究假设
治安感知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人对客观物质存在的心理映像。因而,社区实体环境、治安主体及其治理行为都会深刻影响居民对治安状况的判断。社区中的社会力量对治安秩序的直接介入与管控,有助于营造安全稳定的社区治安环境,而良善的治安状况是增进居民治安感知的基础。因此,本研究认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对居民良好治安感知的形成具有正向作用。具体从哪些方面形塑居民的治安感知?在展开定量分析之前先完成对此问题的剖析。
关于治理概念的操作化,有学者分别从治理的不同阶段萃取出治理结构、治理行为、治理结果三个层次。[36]而治安治理的评估,也有学者作了有益的尝试,从治安治理全过程的角度选定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结果为评估指标。[37]不难发现,二者的拆解逻辑基本是趋于一致的,均认同治理是包含多元素的动态体系。正是因为治理不是单向的管理活动,而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协调、共同行动的动态过程[38],这一持续性的过程没有终点,故不宜将治理目标化约为某种确定性的结果,以终结性的静态结果为考量依据,更应该从长远的角度权衡治理过程中目标的渐进实现及随附的客观效应。所以在这里特别说明,学者们提炼的治理结果实质上并非一种产出,更偏重于效果,学理上把结果理解为特定产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39]此种通过治理所产生的一系列有利作用或积极效果,以政治学专门术语概括即为治理效能。[40]再从治安治理的定义来看,治安治理是国家治安力量和社会治安力量为维护治安秩序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41]据此定义可以框定出治安治理的两个关键要素——治安治理力量和治安治理行动。而行动可谓是效能发挥的载体,有效的治理行动能让居民切身体会到社区治安有保障,发乎内心对社区治安的积极感受油然而生。综上,本文从治安治理力量投入、治安行动效能两个维度提出研究假设。
治理资源的合理投入,是社区治理目标得以达成的至关重要因素。[42]因此,挖掘和整合治安治理资源是开展社区治安治理工作的第一步,尤其要在治理力量上做加法。调动社区内的各类社会力量,壮大治安治理队伍,以充分发挥社区维护治安的自主性。强有力的治安人力资源投入能给居民以心理慰藉,巩固居民在其生活区域的场所感与领域感[43],亦能实现治安服务和治安控制的广覆盖,增强居民的治安保障感,从而提高其治安感知。由此,作出如下假设:
H1:社区中投入的社会力量越多,居民的治安感知越好。
治理富有成效且惠及于民是真正能够提升居民安全感的良治,这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价值旨归。因而,治安治理能否彰显效能是居民普遍关注的,具体体现为其能在最大程度上回应居民的诉求以及居民对其行动的评价。正如居民对警务工作的评价正向影响个人的治安安全感[44],那么社会力量能否产生同等效应?理论上来讲,社会力量若能发挥好社区安全阀的作用,有效供给治安服务,消除潜在的治安隐患,切实解决社区治安问题,满足居民的安全需求,必然增强居民对社区治安的信心和满意度,进而强化居民的治安感知。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2:社区中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的行动效能越高,居民的治安感知越好。
二、数据与变量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首都社会安全研究基地于2021年实施的“平安北京建设发展评估”问卷调查。该调查采用PPS(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抽样法从北京16个市辖区随机抽取了6个区,覆盖60个社区,使用纸质问卷入户发放,最终收回问卷1 200份,有效回收率100%。调查内容包括社区、公共空间、学校及单位安全状况。根据研究需要,本文仅选用问卷中“个人基本信息”和“首都社区安全状况”两个模块的数据。
(二)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1.因变量。本研究的因变量为居民的治安感知,依据问题“总体来看,您认为您所居住社区的治安状况怎样?”来设定。该问题共有“很好、比较好、一般、比较差、很差”5个定序选项。调查结果显示(图1),37.5%的居民认为社区治安状况“很好”,46.2%的居民表示“比较好”,选择“一般”的居民占13.6%,1.8%的居民则感到社区治安状况“比较差”,剩下0.9%的居民选择了“很差”。
图1 居民对社区治安状况感知
2.变量。本研究关注的是社区中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根据前文所作假设,具体分为治安治理力量、治安行动效能两个自变量。
一是治安治理力量。社区内部的非政府治理参与者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民活动团体。[45]考虑到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浓厚,实际扮演着基层政府的代言人角色,一直被学界视为“国家力量”的代表;而物业公司以合法化商业契约为运行基础,被视为社区权力结构中“市场力量”的代表。[46]因此,本研究的社区治理力量仅限定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活动团体,分别对应问卷中的“您所居住社区是否设有业主委员会?”和“在您所居住的社区中,您会经常看到戴有红袖标的治安志愿者吗?”两个问题。
二是治安行动效能。如前所述,治理效能具体体现为社会治理力量对社区居民诉求的满足以及居民的评价。主要通过以下问题来测量:“您认为社区业主委员会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是否有效发挥作用?”以及“您认为治安志愿者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是否有效发挥作用?”之所以选择矛盾纠纷化解作用来考察居民的评价,原因在于现代城市社区环境复杂、成员异质性强,不同利益主体聚集使得社区成为基层社会矛盾冲突的集结地[47],化解矛盾纠纷必然是社区治安治理的重要工作。在社区居民看来,社会力量能否疏解调和矛盾、满足其诉求是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也是居民能实时获得反馈的,故而可以直接反映治安治理效能。且已有研究表明,有效供给公共服务、及时化解矛盾是治理效能的集中表现。[48]
此外,本研究还引入个人身体状况、户籍、居住的地域类型作为控制变量。所有自变量、控制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自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由于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治安感知为定序变量,故建立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借助SPSS26.0软件,采用逐步回归法进行数据分析,依次纳入解释变量形成3个模型。模型1是仅对控制变量的回归,模型2是在控制变量不动的基础上加入“治安治理力量”的两个变量,再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治安行动效能”的两个变量得到含有所有变量的模型3。从回归结果来看(如表2所示),各模型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随着自变量的加入,Nagelkerke R2的值从0.064提高至0.176,说明模型的解释力在逐渐增强。
表2 治安感知的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
(一)控制变量对治安感知的影响
从模型1到模型3,三个控制变量均表现出对居民治安感知的显著作用。首先,居住的地域类型始终在0.1%的水平上(p<0.001)影响居民的治安感知,但变量内部出现了分化。住在城区的居民治安感知更好的可能性是乡村居民的1.944倍。一般而言,城区的治安防控体系更为健全。然而并不是越靠近城区,治安状况越好。相较于乡村居民,住在郊区或城乡接合部的居民治安感知水平更低。可能因为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聚集,社区人员成分复杂,治安管控难度较大,导致社区治安生态相对较差。其次,户籍方面,非本地户籍居民治安感知更高的概率是本地户籍的1.338倍,表明非户籍人口的治安感知更好。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居住证制度的日渐完备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常住外来人口能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降低了他们的生存风险忧虑,心理韧性也相应增强;而且外来人口对于居住地的熟悉程度不如本地居民,认知识别相关治安危害的能力有限,从而表现出对居住环境的较高容忍度。[49]最后,身体健康状况方面,不太健康、一般和比较健康的居民获得更高一级治安感知的概率分别是身体很健康的0.513倍、0.424倍、0.608倍,即居民的身体健康状况越好,治安感知越好。
(二)治安治理力量对治安感知的影响
结果显示,治安治理力量的两个变量对居民治安感知的影响显著。在未设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拥有更高水平治安感知的概率显著更低,是设有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的52.8%,说明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对于提升居民的治安感知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社区中见不到、偶尔见到戴红袖标的治安志愿者,居民对社区治安状况评价高一级的可能性是经常见到治安志愿者的47.1%和62.9%,也就是说社区的治安志愿者越多,居民的治安感知越好。结果符合研究预期,因此假设1得到验证。
业主委员会和治安志愿者是根植于社区且融于居民的内生力量,有着敏锐触觉,善于察觉社区异样,对居民的治安诉求更能感同身受。其源源不断地充实治安治理队伍,形成维护社区治安的天然屏障,从源头夯实治安防控基础,重塑着社区的治安空间。由此可见,社会力量可以成为社区治安秩序的建构者,抑或是说社区警务活动的主体。因为警务本身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概念,作为社会控制过程的一个特别层面,其主体不局限于警察。[50]纵观西方警务发展历程,在现代意义上的警察诞生之前的非正式警务阶段,社会所有成员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控制职能[51],英国泰兴制(Tything)正是全民皆警的典型代表;我国古代基层亦有以民治民的治安传统,宋朝的保甲乡约即为例证。[52]如今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并非是简单地对历史经验的再演绎,而是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命题和本土语境下对社区自治本源的回归。
(三)治安行动效能对治安感知的影响
模型3显示,社会治理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行动效能对居民治安感知具有显著影响。在居民对业主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评价方面,认为业主委员会发挥无效作用的居民治安感知更高的概率是倾向于有效作用居民的0.422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有效化解居民的矛盾纠纷有助于提高其治安感知。然而,这一论断并不能诠释业主委员会变量的所有数据,其中出现了一个异常的结果。业主委员会有效调解社区的冲突纠葛固然能提升居民的治安感知,但这种功能似乎是一种偶然性的存在,并不总是稳定地发挥作用。业主委员会未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居民反而能获得更好的治安感知,发生比为1.848。引发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多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初衷在于维权,先天自治意识薄弱,面对社区公共事务往往行动力不足,从而在社区治安治理主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时常被忽视,居民习惯于寻求居委会或政府行政力量的干预。所以有时即便业主委员会“不在场”,事情依然能得到妥善处置。质言之,业主委员会承载着全体业主的集体利益,绝不能绵软无力地依附于其他主体成为形式化的制度安排,更不能伪装在自治与维权的外衣下与业主们的普遍意愿背道而驰,沦为少数人操纵的敛财牟利的寻租工具。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有较强的主体意识,主动肩负起维护业主权益、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责任。在治安志愿者的矛盾纠纷化解作用方面,其指标都是显著的且显示出了较高的影响强度,治安志愿者越能有效发挥作用,居民的治安感知越好。总体来看,模型3的结果基本上支持了本研究的第二个假设。
四、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与建议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末梢,加强和推进社区治安治理是夯实基层社会治安治理根基的应有之义,也是守护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本文基于平安北京问卷调查数据感知,研究发现,整体而言,北京社区居民的治安感知水平较高,合计有83.7%的居民感到社区治安状况“比较好”和“很好”,具有绝对的比例优势,负面评价(“比较差”和“很差”)仅占到2.7%。居民的主观感受最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也是社区治安治理工作行之有效的最有力印证,而这其中的贡献是否有源自于社区中的社会治安力量,正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轴心问题。经过进一步验证,得出如下结论:社区中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正向显著影响居民的治安感知,具体落到治安治理力量投入、治安行动效能两个维度来考察并逐一得到了证实,在社区治安治理中投入社会力量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行动所转化的治理效能均能够促进居民良好治安感知的生成。
沿此结论思考社区治安治理的实践进路,发挥社会力量的在地化优势是重要导向。为此,社区治安治理应多渠道整合社区蕴藏的治安人力资源,将社区居民零星偶发的参与行为转变为常态化的治理行动,形成有组织的力量。而社区普遍自治水平欠佳、自治力量发育不足,社会力量的组织及发展初期离不开行政力量在其中的穿针引线和培育扶持。一方面,打造公共空间,设立议事制度,为社会力量的汇聚创造平台和契机,通过引导居民参与商议解决社区治安事务,促成其参与意识觉醒、自治潜能激发;另一方面,开展增能培训,定期邀请社区民警、驻点律师为社会力量进行治安防范、纠纷调解等专业化宣讲培训,促进其治理能力提升、治理效能释放。
(二)进一步讨论
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引领之下,探讨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契合时代主题富有治理意义,深化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实践向度,本文的研究结论也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提供了合理的实证解释。但仍需继续深入思考的是,在单位制解体的原子化社区,居民通常表现出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冷漠态度,那么社区中的社会力量何以集结起来参与到社区治安治理中去?正如帕森斯所强调的,行动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孤立分散地看待单独行动,而是要放入一个整体系统中理解。[53]在此,以帕森斯勾勒的“行动者—行动目的—行动情境—行动的规范价值”的行动框架为参照[54],简析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行动逻辑。
行动者是一切行动都包含的主动性要素,这必然牵涉到行动者的主体性面向,即行动者是具有自由意志的能动个体。社区居民怀有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意愿是行动得以发生的源动力。尽管社区中可吸纳的潜在治安治理力量甚为丰富,如何使社区居民自发自愿地加入社区治安治理,肯綮之处在于激活居民身为“社区主人”的主体意识和自治意愿。首先要形成一个牵引力量,通过情感动员、精神激励、物质奖励等多种途径,发掘出潜藏在居民群体中热衷公益的积极分子,利用其生长于社区的天然优势,发动更多有志愿精神的居民参与提供社区治安服务,借以关键少数的带动作用来唤醒绝大多数居民的主体性。如此,逐渐凝聚成一支向心力行动力强的治安治理队伍,促成社区居民的自我组织化。
任何行动总是有一定的目的支撑,代表着行动者的取向和追求。个体的理性自利决定了其行为的利益驱使性,但必须明确的是,绝不能片面狭隘地认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全然以逐利为目的。这种说法的解释力有限,或许在少数群体的行动中有所体现,但真正自愿的治安治理行为断然不是功利导向的。当然,除了纯粹获取利益的动机外,社区居民加入业主委员会、志愿团体等组织也可能是出于社交需要,为了消遣闲暇时间以寻求情感寄托,抑或是被人情裹挟、碍于情面的无奈之举,这些都只能说是社区居民参与治安治理的表层逻辑。只有协调好异质化的个体心态,集体行动才有可能达成,而这个粘合剂就是规范和价值。社区规范不止于文本形式的公约,更为重要的是其间所凝结的社区共识,于无形中渗透,塑造着居民的公共精神,让居民体认到个人利益和社区公共利益是高度相关的。在社区共享规范的形构之下,常态化持续化的治安治理行动应当是价值取向的,不仅蕴含着居民自我实现的个人价值追求,更深层次的是以维系社区治安秩序为基础的公共价值,最终指向社区居民对更高品质生活的追求。
然而在现实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空间并非无限可能地延伸,受制于客观情境条件,譬如技术、资源等,但根本的制约在于生存环境。换言之,社会力量生存于社区之中离不开合法性的土壤。诚然,《民法典》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条例予以社会治理力量制度层面的保障,但获得身份上的合法性仅是在社区立足的第一步。区别于权威性政府组织,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志愿组织作为内嵌于社区的民间性、公益性社会治理力量,真正融入社区则需要获得社区成员的认可与支持以具备社会合法性,这种认同本质上源于居民对社会力量的信任。试想,在充盈着认同、尊重、信赖的社区氛围内,居民更有可能产生参与治安治理行动的意愿。而在社会资本存量较低的“陌生人”社区,人际信任关系松散脆弱,社会治理力量易陷入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培育社区社会资本是紧要且必要的,在社区中构筑起关联所有成员的互惠网络,形成社区居民在情感和价值层面的联结,消解社区成员间的疏离感,或可弥合信任缝隙,营建治安治理行动氛围。
综上所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是内因与外因双重调适的结果,而规范与价值始终是协调行动的纽带,引导居民进入社区生活的共同场域,继而走向治安治理共同体。未来,何以使社会力量发展为社区治安治理格局的重要一极乃至治安治理的关键变量,并持久恒定地释放治理效能,从微观上认识和把握其行动背后的机理或许是重要切口。上述分析仅是抛砖引玉,仍有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比如,如何构建社区成员广为认同的以社区文化为底色的规范价值体系?如何调和行政逻辑和自治逻辑的张力,实现行政理性有限介入下的社区内生力量的自由生长?这些尚未回答的问题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深度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