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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2023-08-13李兴容

智能建筑与工程机械 2023年6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问题与对策工程造价

李兴容

摘 要:近年来,司法鉴定逐渐成为了解决建筑工程造价争议的一条途径。从司法鉴定的依据和程序、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同条款的判定、工程量核对等方面,对当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结合相关工作经验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903(2023)06-0081-03

0 引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开展规范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非常关键,可以通过专业鉴别与判断来公平、妥善地解决争议问题。从法院审理案件角度来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对于结果判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助于法官辨别双方矛盾点,做出公正判决。因此做好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工作流程包括:接受法院委托→收集涉及争议双方的招投标文件、合同与补充协议、竣工图纸、庭审记录以及相关质证资料等鉴别材料→现场勘验→收集变更签证→工程计量与计价→法院相关协调会的纪要资料→出具鉴定结果[1]。

在現有的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中,个别鉴定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造价鉴定的本质意义,甚至将造价鉴定作为常规审核工作,缺乏深刻的法律意识,没有明确区分造价鉴定与工程造价审核的差异。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常因专业水平不到位,缺乏责任意识,造成工作经常出错,导致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与全面性存疑,这显然对保障司法审判质量非常不利,并造成争议双方利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甚至加剧矛盾。

1 当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和程序不够完善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工期、工程质量以及索赔价款等争议性问题。可能项目已经开始投入使用,但是在竣工图纸、变更签证或者竣工验收报告中还没有完成签字程序,争议双方无法提供完整的鉴定资料,干扰司法鉴定项目的正常开展,也影响最终鉴定结果。

1.2 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要遵循法律法规要求,也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操作,这是保证鉴定质量的必要元素。目前我国多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任务,由工程造价审核人员负责相关鉴定工作,这也决定他们鉴定领域专业知识与经验的局限性,比如对相关法律、经济、会计、工程等专业知识了解不到位,鉴定意见书中给出的结果不精准、观点不专业,不易于被法官采信[2]。

1.3 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有待健全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我国发展年限较短,相关法律适用性欠佳,难以采取统一的处置措施。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但是在具体理解方面还有失偏颇,很难从根本保障鉴定结果的真实、公正与公平,导致审判结论多样性。

1.4 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复杂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法官、律师、监理、项目代表、造价咨询公司等诸多部门和人员,不同的当事人站在不同的立场,表现出的利益诉求各有差异,举证过程都倾向提供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材料,还有一些不利资料则有意隐瞒、拒不提供,这显然增加了司法鉴定的难度。在勘验现场、收集资料等过程中,不能做到积极配合。再有项目现场代表、监理、造价咨询人员以及各方律师,都从不同专业角度介入,这些都会影响正常的鉴定活动[3]。

1.5 对于合同条款的判定存在困难

建筑工程在签署协议过程中存在纰漏,可能会导致理解偏差,诉讼案件当事人对相同条款的认知不同,进而导致因合同歧义带来纠纷。在此期间,如何执行存在歧义的合同条款,对开启和实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是否能合理判定合同专业知识条款也会影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庭审法官可以判定施工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然而由于法官对一些专业领域的知识了解有限,因而难以准确判断其中部分专业条款。而决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关键性的进度款支付条款、计量计价条款以及材料调差条款等专业条款,无法得到准确判定,则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

1.6 核对工程量的阻力较大

在发放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之后,针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诉讼案件双方会仔细核对其中的工程量[4]。工程量核对流程详见图1。工程量核对环节必须由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庭审法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在场,若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议对工程量进行核对,而另一方反对,则就无法正常核对工程量。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量方面存在矛盾,也会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正常核对工程量产生影响。

2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对策

2.1 组织各方补充完善相关依据和流程

针对鉴定依据不足的现象,需争取协调各方配合,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比如在某法院委托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中,主要针对老旧工程拆除工作量问题存在争议,需要进行工程司法鉴定。但是在签证材料中只有申报人签字,甲方和现场监理均未签字,显然这份签证不足以用于司法鉴定依据,需要甲乙双方补充完善签证,鉴定机构才能将该签证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由此体现司法鉴定的严谨性。

2.2 规范勘验过程及手续

想要解决双方当事人所持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就要做好现场勘验。在达到现场勘验要求且必要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同意后统一组织现场勘验,做好详细的勘验记录,留档现场勘验影像资料,且参与勘验各方都要在勘验结果上签字认定,方可作为鉴定依据。

在鉴定资料不足或者真实性有待考证的情况下,很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获得第一手真实资料。按照法院要求,有些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必须有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确保现场勘验方式合理、数据真实,杜绝以偏概全,影响真实性[5]。

如果无法实现现场勘验,或者一些隐蔽工程即使通过现场勘验也无法如实反映实际施工情况,那么鉴定人员结合已有的资料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两份甚至更多的鉴定意见,最终由法院决定采纳哪一份鉴定意见。

2.3 持续提高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水平

参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要具备专业能力,且拥有丰富的相关项目鉴定经验,全面掌握专业知识,了解法律法规,并做好协调组织工作。鉴定机构要注重自身专业性、规范性发展,多培养具备司法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给他们提供上升与发展的空间,激励鉴定人员工作热情,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且提高鉴定质量。

鉴定机构还要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流程,制定制度体系,如果发生难以调和的争议或者遇到技术难题,需要开展内部专项讨论,通过市场调研或者邀请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提供参考意见,共同配合完成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6]。为了使司法鉴定得到充分重视,相关机构及造价协会也要经常组织专题培训,针对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定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鉴定人员专业素质,确保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水平。

2.4 健全和规范相关法律体系、管理制度

要针对拟定招投标文件、签署合同等工作提前做好约定,规范标准合同文本以及招投标文件文本。完善法律,建立制度管理规范。确保一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明确应该怎样做、做什么,合理合法,维护应有权益。司法鑒定人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2.5 加强沟通协调

首先,司法鉴定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素养,还要善于沟通,主动与法官交流、协调,拿出客观、理性的观点,说服各方当事人以及法官,争取达成协调性意见,缓解矛盾。在争议双方的意见不同,难以达成统一的情况下,鉴定人员也应该尽量协调,拿出妥善解决的方案,并且争取得到法官支持,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可行、可采纳。

其次,鉴定人员要确保每个操作流程规范,无论现场勘探、质证会谈还是当事人提交资料,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且必须有当事人签字。

最后,造价司法鉴定人员要秉承公正、公开原则,针对各项鉴定事件能做出独立判断,不过多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扰[7]。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及时与法官沟通,认真对待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书的征求意见稿返回的复函,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及观点都要有理有据,能够说服法官。

2.6 提高对鉴定材料的辨别和取舍能力

对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而言,存在矛盾且均具有有效性的鉴定资料经常会遇到。这种资料同时存在多种鉴定意见,进而会影响鉴定结果。对此不允许鉴定人员自主作决定,而要结合资料出具相应的鉴定结果,上交法官后由法官统一判定。

目前,在许多工程司法鉴定人员和案件当事人看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其他鉴定相同,最终结果是唯一的。因此,在进行鉴定时对多种鉴定资料并存不够重视,而坚持选择一种鉴定结果。强化培训鉴定人员进行正确取舍的能力,能进一步增强其法律素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认识鉴定资料的意识,保证鉴定事项的真实性,以便形成正确理论依据供法官参考。

2.7 区分工程竣工结算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目前,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视为同一概念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理解实际上不正确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属于是动态的工程造价形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建设项目过程中真实的工程造价,具有公正、客观性,务必明确工程造价的费用来源。要进一步对二者的不同进行明确,规范鉴定人员行为,使鉴定结果更具有权威性[8]。在鉴定活动具体开展过程中,若对鉴定资料有疑问之处,则可与委托单位沟通,而不是由鉴定人员和当事人联系,因此,鉴定意见书能保持良好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 结束语

首先,公开组织司法鉴定活动时,不允许鉴定机构及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双方当事人,需通过法院进行沟通或者获取相关资料,避免任何一方的行为对鉴定结果产生干扰。其次,鉴定人员要站在中立位置,客观分析鉴定资料的内容,倾听双方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妄加评论,必要时做好现场勘验,获得充足证据。再次,准确区分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如果工程项目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大多存在质量问题,这部分需要进行质量司法鉴定,不能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混为一谈。最后,只有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真实。

司法鉴定机构想要保障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必须重视鉴定人员专业培养,恪守工作原则,做到科学鉴定。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人员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工程项目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操作能力外,还要了解与其相关的法律、经济、会计等知识,同时具备良好的专业分析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签证资料或者现场勘验结果出具真实的鉴定意见。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顺利推进案件进展提供依据,确保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要及时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科学、公正、规范。

参考文献

[1] 胡永忠.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中华建设,2021(9):158-159.

[2] 何建宏.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对比研究[D].镇江:江苏大学,2018.

[3] 李敬升.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制的途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0(8):130-133.

[4] 宋艳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分析[J].中外建筑,2018 (9):231-233.

[5] 袁金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及对策[J].价值工程, 2019(8):107-108.

[6] 夏祖兴,诸葛小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失败案例分析及启示[J].工程造价管理,2015(6):41-43.

[7] 赵文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5.

[8] 孙凯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常见案例分析[J].江西建材, 2021(5):24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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