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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4年国家调整场社合并政策研究

2023-08-12刘东庆

红广角 2023年3期

【摘 要】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营农场与毗邻的高级社或人民公社合并,共同搭建起规模更大、公有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成为兴盛一时的社会现象。场社合并在塑造公社制度架构的同时,也在双方之间造成不少纠纷,不可避免地导致生产的严重破坏。对此,国家从1958年到1964年,先后三次对场社合并政策进行调整,采取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场社之间许多纠纷暂时得以平息。不过,场社纠纷的根源在于双方资源获取与利益分配上的失衡,这一矛盾关系时起时伏,贯穿集体化时代始终,深刻折射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农村形势的多面性与复杂性。

【关键词】国营农场;人民公社化运动;场社合并;国民经济调整

【中图分类号】D232;K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3)03-0055-10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与农村地区广泛开展的小社并大社、高级社升级为人民公社有所不同,国营农场的公社化采取了场社合并的方式。作为通往人民公社的另一条道路,场社合并不仅影响了国营农场自身的发展路径,也深刻改变了农场周围自然村落的面貌,对场社关系的长远发展与乡村社会组织结构的演变均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学界对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研究已颇为深入,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硕。不过,既有研究主要关注农村人民公社与城市人民公社的历史轨迹,对公社化运动在农垦领域的具体过程关注较少。一些论著虽对国营农场公社化简略提及,但大多限于片段,并未深入展开讨论。本文以1958年至1964年国家对场社合并政策的三次调整为切入点,广泛搜集相关史料,梳理国营农场公社化的来龙去脉,希望能够对既有研究的薄弱之处做一些补充。笔者相信,对此问题展开讨论是有积极意义的,不仅能够丰富我们对新中国不平凡发展历程的认识,而且对中国农业现代化与乡村社会治理也有借鉴价值。

一、国营农场公社化与场社合并热潮

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和新中国农业的重要部门之一,国营农场在带领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积累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力量、推广农业技术、积累工业化资金等多个方面均作出了突出贡献。1951年,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对国营农场作出明确定位:“一方面用改进农业技术和使用新式农具这种现代化大农场的优越性的范例,教育全体农民。另方面按照可能的条件,给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技术上的援助和指导。”曾任农业部副部长的刘培植称赞国营农场是“整个农业建设中的最先进的旗帜”。它在完成上缴粮食、工业原料及畜产品的同时,致力于积累经验、培养经营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和政工干部,“为将来大规模进行集体化、机械化农业准备条件”。国营农场的另一功能是以“优越性示范生产合作社并影响农民”,“与农民密切合作,并予以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国营农场“以场带社”“场社挂钩”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有力推动了乡村社会的历史性变革。

农业合作化目标达成后,全国随即掀起一股兴建国营农场的热潮。1957年,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对国营农场的发展远景规划了一张宏伟蓝图:“从1956年起,在12年内,要求国营农场的耕地面积由1955年的1300多万亩增加到一亿亩左右。”1958年初南宁会议召开后不久,农垦部提出了“二五”计划期间开荒6000万亩的任务。当年3月,成都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军垦农场的意见》,全国各地掀起一股垦荒热潮。与此同时,农垦系统改变分级管理体制,将国营农场的管理权下放到地方。1958年6月,农垦部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国营农牧场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委成立农垦厅(局)统一领导,属省、市、自治区企业。

为了消除国营农场与农业合作社的所有制差别,场社合并在各地开始出现。不过,农垦部最初的态度仍然比较谨慎。1958年初,黑龙江省下属的国营农场毗邻的一些农业社主动要求加入国营农场。农垦部批复称:“在目前时期和今后较长时间内,我们认为不应该吸收组织起来的农民集体参加农场,我们应该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巩固集体所有制。因为我国农民多年来是个体经济,现在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才进行到高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接受这些农民要求,使集体参加农场,转入全民所有制,是过急的,不适当的”,“今后遇到群众此类要求,应妥慎说服解决”。由此可见,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初,农垦部仍然心存顾虑,并不急于推动场社合并。

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后,农垦部的态度迅速改变,开始积极推动场社合并。1958年9月上旬,农垦部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北戴河会议指示,研究在人民公社化运动蓬勃开展的新形势下,场社合并以及农垦部今后的工作任务。会议认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合并是一種必然的趋势,因此,建议各省市的国营农场应以场为中心,与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建立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原国营农场的一切设备和积累,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随后,场社合并浪潮席卷全国。

1958年6月,为实现郊区农业生产的跃进,中共北京市委农工部提出:“在郊区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一部分农业社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以作为把郊区的农业由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农业变为全民所有的共产主义的农业的试验,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适时的。”随后,京郊掀起公社化热潮,各国营农场分别与附近高级社合并,同时挂农场的牌子,共合并53个乡社,组成8个人民公社。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走在全国前列的河南省,在场社合并中也不甘落后。1958年8月22日,河南省委公布了场社合并的方式,“实行统一经营,分别核算,分别计酬,原农场工人工资不动,原农业社社员采取低工资制的办法”。具体方式分为三种:规模较大、国家投资多、设备齐全的国营农场,应以农场为主吸收职工家属建立人民公社;规模不算很大、设备不大齐全、国家投资不算很多的一般机械农场,应以农场为主吸收附近农业社建立人民公社;规模较小、国家投资少、设备差的小农场,应以农业社为主和农场合并建立人民公社。

在黑龙江省,农垦部于1958年9月23日向黑龙江省委提出农垦局与县合一、“场社合一”的问题。10月17日,黑龙江省委通过关于密山、合江农垦局所属国营农场建立人民公社及建社后体制等问题的报告:“全省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国营农场成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也是必然趋势。”在另一个农垦大省广东省,场社合并也掀起高潮。1958年9月11日,广东省委作出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提出:“大的国营农场、林场,可将附近农业社并入农场、林场,建立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县办的小农场、林场,可并入人民公社。”10月,海南区有64个国营农场与附近农业合作社合并为48个人民公社。湛江垦区规划了24个公社,9月底已有10个公社搭起了架子;佛山、汕头地区的国营农场已基本实现公社化;惠阳专区的国营农场也开始公社化,省属燕塘、白云山农场与广州市沙河区人民公社合并成立沙河人民公社。

1958年底,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达到高潮,国营农场的规模急遽扩大,数量也由1957年的700多个增加到1400多个。1958年开荒约1800万亩,比1957年增加3.5倍。场社合并分为四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国营农牧场单独建成的人民公社;第二种是以国营农牧场为基础合并一小部分农业社组建人民公社,农场比重大,农业社比重小;第三种是由国营农牧场合并几个或很多个农业社组建人民公社,农场与农业社比重相当;第四种是国营农牧场规模小,农业社规模大,农场并入农业社组建人民公社。这四种合并形式分别占场社合并总数的40%、15%、40%、5%左右。从合并的规模来看,根据北京、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甘肃等13个省、市、自治区和密山、合江两个垦区923个农场的数据统计,截至1959年初,共并进农业社人口751万人,较原有农场137万人增加了5倍。其中劳动力300万,占并入农业社人口的39.9%,较原有农场67万劳动力增加4倍。并入土地1400万亩,占合并后总土地面积3132万亩的46%。

二、场社纠纷出现与政策初次调整

在国营农场公社化的高潮阶段,场社合并的积极意义被媒体大篇幅地报道宣传。《中国农垦》刊文称农场公社化好处很多,不仅有利于消灭工农差别进而巩固工农联盟,而且有利于场群关系更加融洽,还有利于加强大协作等等。事实上,场社合并确实为农业生产创造一些便利条件。例如,解决农场与农业社在各项规划和综合利用资源上的矛盾,将农场的技术优势与农业社的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但是从总体上看,场社合并仍然弊大于利,它的消极后果在合并后逐渐显现出来。

“大跃进”中的管理权下放,意味着地方在国营农场的管理上占支配地位,不可避免地冲击了农场、县域二元并立的格局,引起双方围绕权力、资源的激烈竞争。随着管理权下放以及场社合并的实施,物资和劳动力紧张的问题开始凸显出来。湖北黄梅县的油料大部分都调给了国营龙感湖农场,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在机械分配上,湖北省分到下边的拖拉机都拨给了公社,农场一台未得。在农药、化肥、钢材、木材等物资的分配上,农场与公社也存在矛盾,往往因争夺物资爆发冲突。同时,农场生产秩序变得十分混乱。湖北省有些农场“3个月工资发不出去”,“职工大部分忙于副业生产维持生活,投到农业战线上的只有少数人”。荆州专区有的农场明明有1000余人的劳动力,但真正搞农业生产的却仅占总劳动力的16%。剩下的人“有300人义务修堤,70人烧石灰和514人刈茅草”,导致场内很多农活干不完,“场里1958年的棉秆还在地里,8800亩旱地无力施肥,3800亩棉种尚未运回来”。由于劳动力调配不合理,导致生产效率很低,有的农场生产队在1958年“90个劳力管760亩水田,月工资1200元”,到了1959年变成“120个劳力管690亩水田,月工资达2044元”。湖北省总口农场吸收周围53个农业社建立总口人民公社,全社共有耕地面积20万亩,共有57631人,其中原农场职工20644人,农业社36987人,形成“吃饭一群工,田间看不到人”的奇特景象。

面对国家与地方生产任务的双重压力,农场往往左支右绌、无所适从。广东省兴隆农场原计划1959年橡胶开荒定植3万亩,生猪出口7000头,上缴利润424万元,而县则要求该场定植橡胶2.3万亩,生猪出口6000头,上缴利润600万元,同时要求全场种水稻3.2万亩、番薯1.2万亩,该场党委书记反映:“不抓粮食没饭吃,不抓经济作物交不了账。”此外,地方平调国营农场物资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国营农场下放后,地方政府往往随意调动农场的机械、物资、资金。湖北省黄冈专区1958年冬调走农场20台拖拉机,无偿支援其他公社耕地、修水库,迟迟未能归还给农场,致使农场大片土地无法完成冬耕任务,严重干扰了正常生产。在其他省份,从农场调汽车、钢材、化肥还有調人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导致农场生产管理无人领导。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原有干部69名,被调走31名,8个总支书记调走了7个。江苏省宝应湖农场修理场的场长、书记、技术干部与工人被悉数调走。由于熟悉业务的干部被大量抽调,农场基本处于无人负责的涣散状态。此外,场社合并后由于机构设置叠床架屋,组织关系无法理顺,使农场背负了沉重的社会负担。

以上内容,反映出国营农场公社化对日常生产造成强烈冲击,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利益分配与资源获取方面。此外,场社合并也从根本上重塑了乡村社会传统的组织结构。国营农场实行的是“总场—分场—生产队”的三级管理体制,这与人民公社的“公社—管理区—生产队”的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场社合并后,人民公社或高级社一般转化为农场的新场区或生产队,由农场按照“一个组织、两块牌子”统一进行管理,对外既挂农场的牌子,又挂公社的牌子。同时,并入农场的人民公社或高级社,其原来的公共财产也变为全民所有制性质,转化为农场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农场分配使用。社员也大部分转化为农场职工,按照农场的生产计划统一进行劳动。场社合并所构建的新型农业形态,与农村人民公社存在明显差异,具有自身的鲜明特质与运转逻辑,对乡村传统的改变也不容忽视。

面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问题,中共中央试图加以纠正。在1958年11月的郑州会议上,中共中央强调要划清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两种界限。随后召开的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化运动进行纠偏。两次会议对农垦领域的场社合并热潮起到一定降温作用。1959年1月13日,中共中央下发文件,强调国营农场也要区分两种所有制的差别,原有的国营农场一般都不应改变所有制性质:“规模较大、吸收少数农业社并成人民公社的,在生产条件和生产水平许可时,对并入的农业社员都可以按原有的全民所有制的原则发给工资。规模不很大,并入农业社较多,一时不能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可以暂时让两种所有制并存,即既保留原国营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又保留原农业社的集体所有制。”1月22日,农垦部党组遵照中央指示精神,提出在国营农场公社化问题上应坚持两条原则:其一,在公社化过程中,要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各省、区将下放的国营农牧场,除基础很差和规模极小者外,全部收回,仍作省、区的直属企业,由省、区直接领导”,“省、区原管理国营农牧场的机构已撤销的仍予恢复,以便加强省、区对全民所有制农牧业经济的领导管理”。其二,场社合并应该量力而行,既要把合并的农业社提高为全民所有制,同时又不妨碍农场自身生产的发展。为此,“应尽量少建立两种所有制并存的公社”。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说服群众,进行适当的压缩”。这份文件传递出放缓场社合并速度的明确信号。

1959年初中共中央、农垦部下发的一系列文件和指示共同构成这一时期国营农场政策调整的完整链条。同年5月,海南区党委决定,场社合并的人民公社分开建立不同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原国营农场仍为国营农场,同时也是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6月,广东省委要求,凡是场社未彻底分开或由两个以上的农场合并而不利于加强农场领导生产的“要坚决分开”。对国营农场的领导和管理仍按照“中央企业、双重领导、条条为主、分级管理”的精神进行。这些整顿措施迅速获得成效。7月底,农垦部指出,国营农场公社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如“一平二调”、生产瘫痪、管理混乱等现象,“经过整顿后已经澄清,有了转变”。

然而,庐山会议后,场社合并政策的调整被中断,大规模开荒建场之风不仅未能刹住,反而较此前更为猛烈。1959年10月,农垦部宣布,为早日完成《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提前在1962年完成国营农场开垦一亿亩耕地是有充分的可能性的,就是说在今后三年中,每年开垦2000万亩左右”。全国一些地方又开始掀起开荒热潮。10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向中央请示,要求在呼伦贝尔盟建设一个农产品商品基地,计划开荒400万到500万亩,3年到5年建成。1960年2月,遵照湖南省委提出在3年内全省开垦3000万亩土地的指示,该省决定动员10万劳动力上山,在全省扩建和新建农场122个。直到1960年初,农垦部召开全国农垦工作会议,仍然强调保持高漲情绪继续跃进。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严重倒退,全国性的开荒建场不得不走向终结,国家也开始对场社合并进行整顿。

三、国民经济整顿与政策再次调整

场社合并作为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变革,其初衷在于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不过,由于“大跃进”导致的混乱和问题,国家不得不从原本脱离实际的目标面前收缩,克服严重的经济困难成为当务之急。1960年9月,农垦部部长王震向国务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建议“让职工种自给地”。不久后,他又提出:“农场搞自给地,解决自己的口粮、蔬菜,是贯彻中央‘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的具体措施之一。”10月4日,王震致电黑龙江省牡丹江、合江农垦局,“要求按人口每人划出2亩自给地”。10月10日,农垦部党组转发《大家动手,种自给地、种试验田,确保国营农场完成国家调拨的商品任务》的报告,要求各直属垦区认真贯彻执行。

捕捉到高层政策变动的信号,一些省份开始迅速跟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在1960年10月明确提出将粮食生产作为农场工作的重中之重:“国营农场必须贯彻执行以粮为纲、多种经营的方针,橡胶场也必须实行粮食先行、胶粮并举、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江西省委在1960年11月强调“以农业为基础,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生产”,争取早日渡过粮食严重不足的困难局面。1962年全国性经济困难有所缓解后,中共中央仍然要求:“大力支持国营农场,切实整顿国营农场,使他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能够逐年向国家提供越来越多的商品粮。”并且规定国营农场每年增加上交国家商品粮3亿至5亿斤。

经济整顿的展开与逐渐深入,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场社合并这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各省份也开始积极灵活地探索变通之策。云南省农垦局就要求对群众基本满意的农场要继续努力办好,但对生产不利的部分农场“坚决把场社分开”。与云南省相似,山东省也强调:“并入国营农场、林场、工厂的公社或生产队,在分开时,1960年的收益分配,应按照分配政策,民主协商,合理处理。原归和应归社队所有的公共积累、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应如数退给原社原队。在合并期间共同建设的林场、牧场、鱼场、果园及其他基本建设,凡是适宜社、队经营的,一律交给社、队经营。社、队无力经营的,可留国营企业经营。”云南、山东两省的做法并非孤例。江西省在1961年1月要求加入国营农场的一部分农业社,“除极少数已转为全民所有制的外,目前应当继续实行两种所有制同时并存,在垦殖场、农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单独核算、各负盈亏的办法,坚持把它办好”。

国营农场的整顿也得到了来自中央高层的直接支持,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大力主张解决场社合并问题并提出许多宝贵意见。1960年10月,邓子恢认为几年来国营农场的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农场体制、场队规模、生产管理、工资制度,都有一些问题”。1962年2月,农垦部在南宁市召开全国农垦工作会议,会议目标在于总结“大跃进”以来的经验教训、调整国营农场内部的生产关系、建立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等。主持会议的邓子恢毫不客气地批评了那种不顾实际条件的场社合并做法,他说:“将来人民公社怎样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呢?是依靠人民公社自己逐步发展生产力,最后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还是采用场社合并的办法过渡呢?据我个人体会,中央的方针是走前一条道路,因为国营农场的分布不平衡,并不是每个公社范围内都有国营农场,依靠场社合并过渡,根本不可能。从现在来说,场社合并也不利,几年来有不少农场把社队合并起来,农场把社员包下来。发工资、发口粮,这样社员有了铁饭碗,有些穷队当然愿意,但对农场却不利,因为在现在的生产力水平,社员合进来后积极性不会比在公社高,反而增加了农场负担。因此,目前更不应该进行场社合并,已进来的如果社员愿意退出的应该退出去,当然少数确实不愿意退出去的,也可以不要勉强,但以后不要再搞场社合并。”

全国农垦工作会议通过的《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十章明确规定:“从公社化以来,并入国营农场的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应完全根据社员的意见办事,可以退出农场,也可以不退。农场对于退出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要将他们的土地、耕畜、农具、房屋、资金等结算清楚,全部退还。”1962年2月,周恩来也作出表态:“现在许多国营农场把一些农村人民公社包进来了,社员要求退回到集体所有制。黑龙江就有这个问题,比如北大荒,把整个县都包进来了。社员因为拿固定工资,生产积极性反不如从前高,因而产量降低了,商品粮减少了,应该让他们回到原来的公社去。”

總的来看,在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潮中,共有400多万人和1700多万亩耕地合并到国营农场。通过1961年到1962年的调整,合并到国营农场的人员和耕地大部分退出,恢复到集体所有制,继续留在国营农场的还有100多万人和400多万亩耕地。大量人员、耕地的退出有效缓解了国营农场的生产经营压力,推动了农垦经济逐步走出困境。

四、场社合并政策的第三次调整

经过整顿,国营农场的经济情况有了比较明显的恢复。从全国国营农场的经营情况看,1958年至1960年总产值连续上升,到1960年达到188519万元。不过,从1961年开始总产值大幅下滑到156489万元,此后连续三年陷入巨额亏损,直到1964年才扭亏转盈,总产值恢复到1960年的水平。然而,国民经济调整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内政治环境变化的制约。1962年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国内阶级斗争气氛日益浓厚,广大农村地区的包产到户实践被否定,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在强调巩固集体经济的同时,也对国营农场提出了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国营农场应该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增加产量,以便为国家提供多一些的粮食和经济作物。”

此前,为了纠正“大跃进”中一拥而上的场社合并,国家一度大刀阔斧地将合并到国营农场中的人民公社重新分离出去。不过,由于场社分离过程存在强迫命令的做法,结果不仅旧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又连带产生一系列新问题,引起部分公社社员的不满,进而影响到场社关系大局的稳定。在此形势下,“一刀切”式的场社分离做法遭到否定。

1963年,农垦部对一些实行场社合并后仍然取得不错成效的国营农场进行调查后,提交了《对过去并入国营农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处理意见向中央和国务院的报告》。农垦部认为,在调整过程中发生了“强迫原合作社的农民退出农场的现象”,引起一些纠纷。例如,安徽省皖河农场的社员,“因为反对强迫退场,派代表来北京请愿”。农垦部认为,不应再动员过去加入农场的农民退场,应该将场社合并的国营农场改为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调查研究后,于1963年4月12日下发《关于处理过去并入国营农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的通知》。这份文件强调,对于场社合并的国营农场,“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巩固和提高方面,加强领导,加强工作,切实办好”。具体要求是,加强对场社合并的农场的领导,解决原生产合作社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不要主动去劝说他们退出农场,更不许强迫这些生产队退出农场”。同时,对于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人员和耕地所占比重较大的农场,“可以改为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这一文件出台后,各地的国营农场从此前大刀阔斧地推动场社分离的行动上收缩,转而采取更加稳健的做法。

按照上述精神,江苏省处理场社合并的经验面向全国进行推广。该省对并入国营农场的农业合作社采取了几种处理方式:首先,因解决插花地问题和以场为主并入的少数集体所有制社队,作为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职工统计;其次,以集体为主新建的国营农场,改回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再次,在老场基础上带进的农业社,由国营农场统一领导,按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办理。江苏省的经验成为其他地区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参照对象。

1963年5月,农垦部专门召开关于场社合并问题的国营农场工作会议,会议参加者包括各大区、省、市、自治区以及农垦厅、局的代表,还有85个场社合并的国营农场的场长或党委书记。会议认为,“当时的发展是猛了一些”。因为没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抓紧进行整顿巩固工作,“一般都走了一些弯路”。由于场社合并给国营农场带进了一个“小社会”,实行“政社合一”或“政场合一”,具有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结合的优势,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带进了不同程度的集体经济成分,仍然保留了集体经济的一些特点。随后,农垦部向中央提交报告,认为场社合并的国营农场“不仅是解决现有场社矛盾、多快好省地发展生产的好形式”,“也是团结当地群众多快好省地发展郊区的副食品生产、改造困难地区、建设山区、建立各种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开发边疆的好形式”,因此,应当保留这种场社合并的国营农场形式。

1964年4月,农垦部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交《关于进一步办好场社合并的国营农场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全国场社合并的国营农场,在经过一段时期的摸索后,大部分农场已经逐步走上正轨。“多数的场都办得比较好,总产、亩产量都有增加,有不少场三年内产量增长了30%至一倍以上。”也指出,“在场社合并的农场中,大约有30%多的场办得不够好,有的办得很不好,生产没有发展,甚至反而下降了”。“这些问题,经过去年场社合并的农场工作会议之后,已经引起了各地的重视,正在逐步解决中。”农垦部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应集中力量认真做好这类农场的整顿、巩固、充实和提高工作,一般不再发展,个别确实需要发展、群众又自愿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查控制。”中央批示称:“各地参照农垦部党组初步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提出的措施,加强对现有的这类农场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它办好。”至此,国家对场社合并政策的调整暂时告一段落。

虽然国家下了很大功夫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场社关系问题,但场社之间的紧绷状态仍然长期延续。由于场社之间在资源获取与利益分配上的失衡,加上优先实现工业化战略下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在一定时期内场社矛盾尖锐,考验着各级政府的基层治理能力。例如,改革开放之初,作为农垦重地的海南岛场社冲突频繁发生,甚至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为此,国务院专门召开“海南岛问题座谈会”,作出“必须坚持国营和社队经营两条腿走路、农场大力扶持社队和场社联营的方针”。不过,场社关系的全面改善在此后若干年才得以实现。

结语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村地区按照“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方式组建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毛泽东对这一新生事物十分欣赏,曾不止一次肯定组建“生产大军”的想法。1958年8月,他称赞有些地方的人民公社“实际上是个军队,是个产业大军。不仅工人是产业军,农民这个军更大”。从某种意义上说,国营农场也是毛泽东关于“产业大军”理念的实践产物。

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营农场面临着独特的历史境遇。一方面,国家动员大量人力物力开垦荒地、兴建国营农场,试图在短期内实现农垦战线的全面跃进;另一方面,场社合并全面铺开,改变了双方原本“二元并立”的状态,将国营农场与人民公社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合并到一起。这一做法虽然消解了一部分矛盾,却潜伏着新的冲突。随着国民经济整顿的全面展开,农垦领域逐步纠正此前一系列政策偏误,奠定了此后一段时期农垦事业发展的基本格局。在农垦系统经济调整的过程中,场社合并形成的制度框架被打破,大量合并进入国营农场的合作社或公社被分离出去,重新回到场社“二元并立”的格局。当然,此一过程并非完全平稳有序、循序渐进,起落之间依然夹杂着复杂的利益纠葛。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不仅未能缓和矛盾,反而扩大了场社关系的裂痕。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国内大环境的变化使得“一刀切”式的场社分开的做法被否定,转而对场社合并采取巩固措施。从公社化运动初期一拥而上、急躁冒进的场社合并,到“八字方针”下达后,为摆脱国民经济的不利局面、减轻国家的负担而实行的场社分离,再到有限度地保留场社合并形式。短短数年间,围绕场社合并问题,国家做出了三次重大政策转向,使场社之间利益关系得到调整,许多纠纷暂时得以平息。改革开放后,随着一系列制度变革的深入推进,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日益改善,场社关系逐渐回归到良性发展的轨道。

[刘东庆,历史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讲师]

(责任编辑:杨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