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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框架下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则、影响及因应

2023-08-11刘一展章安平

对外经贸实务 2023年7期
关键词:因应跨境电子商务规则

刘一展 章安平

摘要:RCEP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了范围全面、水平较高、包容性强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塑造了全球和区域经贸新格局。RCEP维持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推进无纸化贸易和电子认证,有条件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以及灵活的条款适用和争端解决方案,将有效提高跨境电商规模和自由化水平,显著降低跨境电商交易成本,促进跨境电商包容可持续发展。同时,RCEP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各缔约方的数据主权意识,加速推动电子商务法治化和国际化,也对跨境电商国内立法提出更高要求。建议我国应以更高站位、更宽视角开辟新发展思路,调适完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和标准体系,加强合规建设,持续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打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以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主动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关键词:RCEP;跨境电子商务;规则;影响;因应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以来,持续释放区域内巨大的贸易增长潜力。据海关统计,2022年我国对 RCEP 其他成员国进出口总额12.95万亿元,同比增长7.5%,占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0.8%。RCEP 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了范围全面、水平较高、包容性强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设置旨在促进成员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的第十二章,并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①做了专节规定。跨境电商作为数字经济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新业态,是我国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前沿领域和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关键节点。当前,全国设立了21个自贸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电商综试区扩容至165个,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5年增长近10倍,进入数字赋能自由贸易的新阶段。如何抓住 RCEP 发展机遇,利用好 RCEP 电子商务规则,以更高站位、更宽视角开辟新发展思路,全面拓展和深化与 RCEP 其他成员在跨境电商等领域的经贸合作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RCEP 塑造全球和区域经贸新格局

“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是 RCEP 最初设定并始终坚持的目标和承诺。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高于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金融、电信、专业服务成为“服务贸易”的独立附件,服务贸易和投资总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10+1”自贸协定。对成员的开放准入、对不发达成员的相对包容和差别性待遇等方面均体现了 RCEP 开放包容、渐进灵活的价值追求②。RCEP 作为全球最大的自贸区,塑造了全球和区域经贸新格局。

(一)RCEP 成员构成与全球地位

RCEP 覆盖中国、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15个成员国22.94亿人口,经济总量和贸易额均占到全球的1/3。根据世界银行标准,RCEP成员国的收入水平跨越三个等级,最高人均 GDP(新加坡)是最低人均 GDP(缅甸)的61倍(见表1)。其中,高收入国家6个、中高收入国家3个、中低收入国家6个。因此,RCEP 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垂直型一体化组织。

就人口规模而言,RCEP 有中国(第1位)、印度尼西亚(第4位)、日本(第11位)、菲律宾(第13位)、越南(第15位)等8个国家的人口规模位于世界前30位。RCEP 区域内总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比重达到29.27%,成员国15-64岁的劳动人口占全球的31.6%,远高于欧盟6.7%、北美13.2%的水平。就经济规模而言,RCEP 合计占全球 GDP30.81%,其中中国(第2位)、日本(第3位)、韩国(第10位)、澳大利亚(第13位)等8国的GDP 排名进入全球前40位。2000年至2020年,RCEP 成员国的经济总量从7.84万亿美元增长到25.9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6.51%,超过4.95%的同期全球平均增速;2020年,RCEP 成员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球的37%,远远领先于其他自贸区。在国际贸易方面,2021年 RCEP 成员国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球的比重达到28.74%。此外,2021年 RCEP 成员国的互联网用户总量约为17.02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的34.4%左右。规模优势与活力优势的叠加推动释放 RCEP 巨大的增长潜力,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

(二)RCEP 对全球和区域经贸格局的影响

RCEP 是各国经反复权衡和综合判断的结果,象征着与欧盟、北美自贸区呼应的全球第三极经济圈的形成。RCEP 首次促使中日、日韩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在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的平台上,重塑中日韩三大东亚经济体之间的经贸合作关系。同时,利用 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加快构建东亚产业链、供应链闭环,整体提升东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工地位。鉴于 RCEP 区域内可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工业体系,区域内贸易比重将提升,亚太价值链也将进一步转向区域化。RCEP 覆盖并升级东盟与中日韩澳新五国签署的“10+1”自贸区协定,有效整合成员国之间现有双边自贸协定下包括“原产地规则”在内的各类复杂不一的规则,有效避免了东南亚及东北亚区域制度体系中的“意大利面碗”效应,整体提升亚太区域自贸合作机制的多边化水平,为跨境电商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RCEP 电子商务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RCEP 全文除“序言”外共包括20章及其17个附件和“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等4个市场准入附件。RCEP 电子商务章节在继承部分传统电子商务规则基础上,首次就跨境信息传输以及数据本地化等议题达成重要共识,为各成员提升电子商务战略意识和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增强了各成员在该领域的政策互信和规制互认。准确把握 RCEP 电子商务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情形,是提升中国电子商务治理能力的重要前提。

(一)RCEP 电子商务规则的主要内容

我国自2015年以来簽署的自贸协定或升级议定书均设有电子商务专章。RCEP 电子商务章共5节17条,是 RCEP 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内容。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章节还包括第八章、第十一章和第十四章等(见表2)。主要包括:数字贸易便利化,如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数字关税等;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如计算设施的位置、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促进中小企业和民众数字参与程度,如线上消费者保护、中小企业合作。 RCEP 明确采用“电子商务”概念,侧重于以网络为媒介的传统货物贸易的新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则。其中,“定义”条款规定的“计算设施”指用于商业用途的信息处理或存储的计算机服务器和存储设备;“涵盖的人”不包括金融机构的投资者。由于涉及文化领域开放、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内容的监管和云计算市场准入等复杂问题,RCEP 并未明确规定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和源代码等数字贸易规则,但缔约方基于“电子商务对话机制”可以根据需要在未达成共识或较为重要的内容上进行对话。

(二)RCEP 电子商务规则适用的灵活性和强制性

RCEP 电子商务规则的适用兼具灵活性和强制性。RCEP“序言”中的基本理念以及“倡导性条款”“排除适用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等具体规则的设计为缔约方保留了弹性空间,充分尊重其自主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例如,各缔约方致力于(contribute to)为电子商务的使用创造一个信任和有信心的环境,致力于(work towards)实施旨在使用无纸化贸易的倡议,努力接受(endeavour to)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倡导性条款;电子商务章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承认缔约方对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设有各自的监管要求等排除适用条款以及对柬埔寨等国的过渡期条款。此外,RECP 电子商务章暂不适用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该章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的分歧,若磋商未能解决则提交至 RCEP 联合委员会。与此同时,RCEP 对缔约方落实电子商务规则采用了40余频次的“应当(shall)”或者“不得(shallnot)”等义务性表述,体现了规则的适度强制性。例如,“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条款明确除非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仅以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线上消费者保护”条款规定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法律或法规,以保护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或潜在损害。“线上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规定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并在制定法律框架时应当考虑国际标准、原则和指南;“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条款明确了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措施的义务,如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提高接收人阻止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或要求获得接收人对接收商业电子信息的同意等。RCEP 电子商务规则的强制性规范远多于任意性规范且对排除适用条款设定条件,既是为了保障协定既定目标的实现,也体现了缔约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共识。

(三)RCEP 电子商务规则有条件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

RCEP 在保障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基础上允许更多例外,明确不得将计算设施本地化作为在境内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并对跨境数据流动规制自主权的限制作了局部调整,在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上增加了“该缔约方认为”的措辞,并通过注释的方式确认了“实施的缔约方”对是否有必要实施“此类合法公共政策”拥有自主决定权。RCEP 新增了“基本安全利益例外”的规定。缔约方可自行界定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其他缔约方对此类措施不拥有异议权。尽管 RCEP 对“基本安全利益”和“公共政策目标”的内涵只进行了概括性阐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自裁性,但从发展角度看,RCEP 包容了不同国家数据保护措施的差异性,也承认了“数字鸿沟”这一客观现象,实际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过渡期且减少了各成员国国内法与 RCEP 规则的冲突。尽管有条件允许跨境数据流动和争端解决的不适用可能带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对贸易投资增长产生负效应,但 RCEP 明确对以数据本地化为代表的“数字壁垒”表示反对态度,以有效应对部分国家以“排他性的市场化”和“实用性的发展策略”为核心的“数字保护主义”战略,同时奠定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东亚模版”的雏形,为亚太地区电子商务规则提供了一个适用性更广泛的模式,或可推广到“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等更多的区域。

三、RCEP 对我国跨境电商规则建立的影响分析

(一)维持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提高跨境电商规模和自由化水平

RCEP 要求缔约方维持其目前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同时基于世贸组织相关要求,保留未来调整这一做法的权利,属于“暂时性”免征关税,同时允许缔约方按照符合协定的方式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具有较高政策灵活性。此外,RCEP 关税减让承诺、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措施等政策落地,为企业打通了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的隔阂,将极大促进区域内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的增加,中小微企业和东南亚市场将成为跨境电商的新增长点。当然,这也意味着我国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将面临更多的市场竞争压力。

(二)推進无纸化贸易和电子认证,显著降低跨境电商交易成本

RCEP 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的“信息技术的应用”条款中,已包含无纸化贸易的内容,在电子商务章节中以单独条款重申这一规定;同时承认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不仅有助于提高跨境交易的透明度,也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RCEP生效后,域内各国海关采用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企业分级管理等更加便捷的通关程序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③ , 与电子商务章节相关规则形成合力,保障了跨境电商物流的时效性和稳定性,进而促进区域内农产品贸易发展。RCEP 还要求缔约方尽可能在90天内做出预裁定,鼓励缔约方定期测算并公布海关放行货物所需时间,这有利于增加跨境电商企业的可预期性,为其进出口报关纳税提供更多便利。此外,RCEP 不仅要求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还要求缔约方之间推动相互承认 AEO 的谈判,也进一步便利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

(三)有条件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为跨境电商发展创造新动能

RCEP 以“数据自由流动”为基础,以“数据安全流动”为例外,制订了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限制数据本地化的条款。禁止实施数据本地化的行为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跨境投资提供更多便利,同时也规定了与电子信息跨境传输条款一样的例外条款,不仅赋予缔约方在采取措施方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还强调尊重数据所在国的数据主权和网络主权,保留了一定的监管空间,有利于保障重要数据信息安全。RCEP 的合作共治方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碎片化和制度供给不足的压力,探索实现数字规则“软联通”,为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新动能。

(四)灵活的条款适用和争端解决方案,促进跨境电商包容可持续发展

RCEP 设置过渡期条款,允许部分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暂不适用部分条款,为其国内政策调整预留空间,有助于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包容发展。例如,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三个区域内最不发达国家适用5年过渡期,涉及无纸化贸易、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制定電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提供针对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的追索权等。对于不得要求计算设施本地化、不得阻止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两大电子商务核心条款,在给予上述三国5年过渡期的基础上,如有必要可再延长3年。对于建立监管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给予柬埔寨5年过渡期;对于不得要求计算设施本地化,给予越南5年过渡期;对于提供针对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的追索权,给予文莱3年过渡期。此外,RCEP 为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分歧建立了灵活的解决机制,为区域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五)加速推动电子商务法治化,对跨境电商国内立法提出更高要求

RCEP 在大幅度提升缔约方发展电子商务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各缔约方的数据主权意识,推进了电子商务法治化和国际化。RCEP 要求各缔约方不断优化网络安全、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跨境数据流动、线上消费者保护、线上个人信息保护、计算设施的位置和电子商务监管等国内立法,以对接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际标准、原则、指南和准则,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提供更加透明、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逐步呈现区域内电子商务发展的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格局。在我国已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的背景下,现有电子商务综合法律体系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相比仍有一定差距,需要做出相应调适。此外,由于各成员国对数据的收集、传输和使用要求存在差异,我国跨境电商企业也面临较大的违规风险。

四、RCEP 框架下我国跨境电商高标准发展因应策略

近年来,商务部等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关于 RCEP 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加快对接和全面落实 RCEP 经贸新规则的行动计划和措施。RCEP 框架下我国要实现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除本身固有资源和要素禀赋外,还需要良好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一)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合规建设

1.完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和标准体系

在以 CPTPP 和《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美式模版”可能是未来其他区域与多边谈判的重要参考文本的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深化对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及其影响的研究,在坚守核心利益基础上广泛参与国际谈判,形成利益共识和规则共识,全面履行 RCEP 项下义务,并从适度前瞻视角,以更高标准积极修订完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④等法律所涉相关条款,为将来加入DEPA 和CPTPP 等高标准协定奠定良好的国内法基础。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关键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加强与RCEP 其他成员国标准化战略对接,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提高标准体系兼容性。积极推动与东盟国家标准互认,建设一批海外标准化示范项目。推行数据分类监管政策,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探索,以上海临港新片区、海南岛等地区为依托建设“数据自由港”,在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数据保护能力认证等方面积极创新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数据流动方案,以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提升中国数字贸易领域话语权。

2.推进全生命周期数据合规建设

我国须加强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企业在跨境电商全生命周期流程中数据收集、使用、管理和流转等环节的数据合规和知识产权合规建设,遵守本国和其他成员国关于日常数据运营及数据出境的法律法规,组织市场主体的国际经营和合规风险排查,助力企业在“走出去”“引进来”过程中守好合规底线,进一步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二)持续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打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1.大力促进跨境电商B2B 出口

目前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简称跨境电商 B2B)仍是跨境电商主流交易模式,在跨境电商总体规模中占比约八成。目前,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有序推进跨境电商 B2B 出口4种模式全覆盖,进一步释放海关改革红利,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 B2B 出口货物通过申报清单办理通关手续,进一步简化申报要素、优先安排查验,用好出口退税政策。

2.推进跨境货物通关便利化

对接国家“丝路电商”合作机制,加快“数字口岸”建设,对标 RCEP“抵达前处理”等规则,全面推广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先放后检”等通关便利化改革,实施7×24小时通关。继续开展进口“船边直提”、出口“抵港直装”,缩短货物滞港时间。强化国际邮件、跨境电商、国际快件“三合一”集约式监管,落实48小时或者6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对符合要求的进境农产品检疫审批申请实施即报即审。积极培育本地 AEO 高级认证企业,支持企业申请AEO 认证。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版建设,推动“单一窗口”功能向跨境贸易全链条拓展。

3.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

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加强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等国际知识产权支撑体系,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综合服务,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共外交,助推企业在区域内实现知识产权布局。构建涉 RCEP 重点领域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切实提升跨境电商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纠纷应对能力。打造面向 RCEP 国家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技术创新与支持等方面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的制度设计以及审理规则,引导企业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4.加大跨境电商发展金融支持

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用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通知》和各地关于金融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发挥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便利外汇收支和加大跨境電商融资等举措的政策效应。拓宽银行机构与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合作渠道,推动蚂蚁国际、连连国际、PingPong等跨境贸易支付平台发展,允许从事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的企业将出口货款与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等费用进行轧差结算,鼓励银行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对自建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快RCEP 各成员数字货币互联互通,鼓励 RCEP 各成员国央行布局数字货币,加快构建 RCEP 区域内统一跨境支付系统。

5.优化跨境电商税务服务

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支持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继续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6.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建设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多元化法律服务体系,支持与 RCEP 其他成员开展法律事务合作,加强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在法定情形下吸引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在我国落地;增强我国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有序推进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的推广适用,建设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平台。依照《亚太经合组织跨境电商(B2B)在线争端解决合作框架》及《示范程序规则》设置多功能、多语言、智能化的 ODR 系统,为区域内企业间跨境小额商事争议提供快捷、低成本的 ODR 服务。

7.完善专业人才支撑体系

加强数字贸易专业人才培训,加大跨境电商产业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和吸引外国高技术人才的管理制度。鼓励国内高校开设 RCEP 成员国小语种和经贸类专业,鼓励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组织 RCEP 跨境电商创新创业大赛,构建政行校企多方联动的新型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全流程服务体系,落实 RCEP 涉及移民管理领域的相关承诺,积极争取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境外专业人士在签证次数、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便利。充分利用 RCEP 中关于专业资格互认和自然人临时移动的相关承诺,持续开展国际职业资格认可,吸引国际化人才。

(三)支持海外仓建设布局,大力拓展多元化国际营销网络

1.支持海外仓建设

优化在其他 RCEP 国家的海外仓布局,实施好《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与管理服务规范》团体标准,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要求》国家标准制定,培育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海外仓,提升优化跨境电商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以及核心竞争力,帮助企业实现本土化运营。深化公共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在 RCEP 国家建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全球售后公共服务中心,促进海外仓共建共用共享。鼓励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股权投资和战略联盟等形式,融入海外电子商务零售体系。探索“海外仓+保税仓”的联动布局模式,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多元化出口物流供应链解决方案。

2.打造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

积极开拓与 RCEP 成员国的国际货运航线和国际包机,培育区域一体化的国际航空分拣中心,加快建设航空货运枢纽机场,推进“集货仓+全货机”模式创新。整合菜鸟、顺丰和“三通一达”等头部企业资源,完善集海陆空运输、口岸服务、分拨运转、保税仓储、快递配送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物流产业链,推进物流全产业链的要素数字化及智能化运营,强化跨境电商出口全模式集货集拼功能,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加快eHub全球节点布局,构建数字物流枢纽体系。

3.推动跨境电商品牌出海

聚焦各地跨境电商优势产业集群,积极挖掘培育一批自主品牌,推进直面消费者(Direct ToConsumer,DTC)的轻品牌和独立站建设。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拓展 RCEP 市场。引导企业构建研发、采购、生产、品牌建设推广、售后服务一体化体系,开展商标海外布局,推进“独立站+私域”的 DTC 直客模式发展,助力企业品牌掌握市场竞争主动权。整合优势外贸企业资源,举办系列跨境直播活动,通过直播甄选产品、红人探厂、主播带货等方式,着力培育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头部 MCN 机构,培育保税仓直播销售模式,打造跨境直播新业态。

(四)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建设智能化“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1.开展专业化定制化宣传培训

充分发挥各级智库作用,结合RCEP规则开展“一国一策”跟踪与研究,建立解读RCEP规则和指导实际操作的师资库,开展专业化和定制化的宣传推介和培训,普及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以及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等重要规则知识,提升企业对RCEP 电子商务等规则的理解和应用,强化企业合规意识和能力。

2.设立或升级RCEP 公共服务平台

加快设立并推动RCEP 公共服务平台应用的迭代升级⑤ , 探索开发为RCEP成员国企业进入各地提供商务、税务、金融等服务的交互式功能模块。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为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优化各地在区域内的经贸代表中心、海外联络中心布局和功能,探索设立 RCEP 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法律顾问、境外投资、人才服务、知识产权等“一站式”解决方案。支持以市场化方式推进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全球布局,加快数字贸易平台和载体建设,主动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注释:

①目前,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通常认为是由数字技术促成的,在数字平台或互网上进行的订购和交付有形货物、数字产品、数据和服务的贸易,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数字服务贸易和贸易数字化。本文重点聚焦跨境电子商务领域。

②根据 RCEP“最终条款”第九条,协定将在生效之日起 18个月后,开放供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在贸易规则上,RCEP 中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公式不具有歧视性,尊重各项劳动和成本在产品中的价值体现。对“服务贸易”章节的市场准入承诺,既有日、韩等 7 个缔约方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也有中国等 8 个缔约方采用正面清单方式,但后者须在协定生效后的 6 年内(柬埔寨、老挝、缅甸为 15 年)转化为负面清单方式。RCEP 设立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给予柬埔寨、老挝、缅甸等东盟最不发达国家过渡期安排。在“知识产权”章节,专门有“特定缔约方过渡期”和“技术援助请求清单”两个附件。

③RCEP 框架下,一般货物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所有海关通关所需信息后 48 小时内放行,对于快运货物、易腐货物,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放行所要求的信息后6小时内放行。

④例如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8条和《电子签名法》第9条,可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和数据电文的归属做出更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可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进行规范,加强监管,赋予接收人对违反规定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相关追索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合理借鉴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并从本国数据主权和网络安全出发,构建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体系,规定了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项条件,并在第 40 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数据本地化要求,设置了更多限制,宜明确在数据安全和充分保护的前提下,鼓励数据的跨境流动。在条件成熟时对源代码、数字产品待遇等议题进行规范。

⑤目前,浙江、天津、重庆、安徽等多地均设立了 RCEP 公共服务平台,提供 RCEP 最新动态跟踪、税率查询、智能比较和筹划、原产地判定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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