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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的“产商融”财团

2023-08-10白益民

小康 2023年22期
关键词:财团农民日本

白益民

日本农协这个财团体系的形成,除了历史发展的偶然性之外,商业文化的必然性也无法被忽视。实际上,“产商融”三位一体是东亚经济模式的普世价值。

近年来,关于日本农协的研究逐渐受到国内的关注与重视,只是绝大部分仍然将其发展历程、组织、功能及经验视作研究重点。实际上,伴随着日本农协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后,传统意义上的农协组织已经逐渐“财团化”了。

这个“农村财团”,不仅仅为日本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和指导,还尝试保全所有农民的生老病死,并把所有的地方农协组织连结在一起,从而在日本全国形成一个集“产(农业生产)”“商(贸易供销)”“融(信用保险)”三位一体的庞大财团体系结构。

日本农村逐步走向“财团化”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日本农协都被宽泛地定义为是基于“日本特色”的东亚资本主义产物,认为其具备多重属性和垄断性,并且主要是借助政府的直接介入与扶持,才逐步发展壮大的。诚然,我们不能否认日本农协体现国家意志、服务国家战略的政治属性,但其更重要的文化属性同样不能被忽略。

日本农村农业经济组织的历史,被认为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后期出现的“同业组合”,但实际上早在江户时期出现的“赖母子”和“报德社”等就已经具备了农协组织的形态,“赖母子”是平民间相互融资的救助组织,而“报德社”的活动内容则更为广泛,接近现代意义上的农协。

同一时期,三井财团创始人三井高利在家乡松阪开展的“乡贷”业务也正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雏形。贷款可以为日本乡村的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反过来,棉纺织业、产茶和草鞋等农副产业的发展则进一步扩大了贷款业务的潜在客户。事实上这是商人在“产融结合”上的一次成功实践,由此形成“产商融”三位一体的初步形态。

1900年,日本正式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对合作组织予以扶持和鼓励。1947年7月,日本为建立农协制定了专门法律——《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农协,使日本农协走上了法制化发展轨道。1950年,全日本99%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协组织。

1961年,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再次强化了农协在农业中的领导地位。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期,伴随着农业内外部条件的深刻变化,日本农协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向:加速的合并与大型化;经营的企业化;事业的综合化。实际上,这一时期的日本已经出现了财团化的开端。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面对变化的市场环境,日本开启了农协的“新自由主义”改革,逐步削弱了农协的地方社会自治功能,不再具有行政命令权,向纯粹的市场经济组织转型。虽然在一段时间里,日本农协曾作为政府粮食管理政策的执行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该明确农协实际上还是相对商业化的组织。

日本农协这个农村财团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被设计出来的。财团体系的形成除了历史发展的偶然性之外,商业文化的必然性也无法被忽视。实际上,“产商融”三位一体是东亚经济模式的普世价值。

日本乡村振兴的金钥匙

众所周知,农民是不可能在纯粹的农业生产领域中获得社会平均收入的,因此就农业谈农业,就商业谈商业,永远解决不了问题。只有把两者统合起来,同时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通过“三位一体”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各种各样的涉农领域,这才能真正产生综合性的收益,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的稳定发展。

首先是农业产业化。日本农协清楚地意识到,农业要发展,必然离不开农业产业化的带动,必须把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来经营。在日本产业化农业模式中,农协实际上扮演的是农业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接收来自基层的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并进行加工、增值,然后再将所赢得的利润向农民返还。

事实上,这种标准化、专业化的农业产业链条正是日本农村财团模式形成的基礎要素。在“产商融”三位一体的财团体系中,产业是基础框架,是构建网络的节点。然而单独的产业节点和产业链条之间并不能够自然形成产业网络,其中就需要商业力量的介入,呈现黏合剂和纽带的作用。

其次是农业商社化。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农协成立了组合贸易株式会社,这是一家独具特色的国际贸易公司,出口日本农民生产的产品以及进口所需要的原料和生产资材,相当于日本农协(财团)的综合商社。2006年成立的日本JA全农,实际上合并了组合贸易的商社功能,承担起农业综合商社的作用。

最后是农业金融化。日本农协拥有自己的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贸易体系及相关的设备、设施等,几乎覆盖了日本整个农村地区,要运转和维护如此庞大的体系就需要金融力量的支撑。事实上,日本农协在组建之初就开始构建金融系统,这个专门处理金融服务的事业部就是农林中央金库(Norinchukin Bank)。

农林中央金库也被称为“日本农协银行”,在日本农协“产商融”三位一体的财团体系中,它实际承担着财团主办银行的功能,是各级农协内部以及农协组织与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渠道。同时,通过农林中央金库,日本农协还从事信用事业(农村信用社)和共济事业(农民保险)。

具有社会主义特质的农村央企财团

如果按照日本农协所服务的人数计算,日本农协完全可以称之为全日本第一大企业集团、第一大银行集团、第一大保险集团、第一大医疗集团和第一大供销集团,几乎涵盖了日本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日本农协既是一种合作社组织,也是一家垄断农村市场的超级公司,还是日本农村的“第二政府”。

说其是合作组织,是因为日本农协可以“协调农业生产、配给生活资源”;将其定义为垄断公司,是因为日本农协“掌控农贸产品、决定市场走向”;而“指导乡村建设、提供保障医疗”则是其“第二政府”的属性。

实际上,解读日本农协,本质就是在解读日本财团“产商融”三位一体的文化价值。

对于日本农协这个“产商融”三位一体的农村财团体系,垄断属性似乎是一个难以避免的话题。对此,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认为:其(垄断属性)不是为了少数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而是保护所有农户的利益,保障所有农户公平公正地分享农协提供的服务。

在国家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日本财团正是通过其“产商融”三位一体的布局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垄断属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资源的重新分配。然而,这种垄断形成的再分配并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了更多中小企业的利益,同样日本农协的垄断再分配则是为了照顾弱势的中小农户。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日本财团体制理解为资本主义的垄断式经济模式。

日本农协,本质上是一种集体所有制的体现,即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农业农村方向就表现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日本农协)和其他相关生产(产)、供销(商)、信用(融)领域的有效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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